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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3 09:56:09

A.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资源的供应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随着资源的大量开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的严峻状况。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居生活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1.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年)》,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该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针,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目标、要求。

各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本省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31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6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为了进一步提高了对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能力,根据各省(市)的实际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和要求。

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开展了“全国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为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相关理论的研究,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研究”、“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划研究”等8个软课题的研究,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系统的技术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撑。

为了摸清我国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基础资料。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2年启动了以省为单元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到2006年31个省(市)调查完毕,在研究各省资料的前提下又开展了全国矿山环境调查成果集成和综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调查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现状。

3.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

国土资源部近年来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明确了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应有监测的义务。对于贡献大的国有老矿山,国家有选择的进行示范监测工程。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没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缴纳监测费用,由政府组织有监测能力的单位负责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通过监测数据为周期性的检查和修改矿山开采方案提供信息,确保矿山开采工程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4.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有翔实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作为技术支撑,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并且规范了监管程序。在现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保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中应主要说明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法等;预测矿山开发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新建矿山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时,需要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3)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矿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制订并完善了一系列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进行生产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查处的重点是:①在禁采区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③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气污染环境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矿山企业和行为;④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

(4)编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计划,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和环境司组织开展了31个省(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环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实施。

5.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为了营造保护矿山环境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推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监督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行为。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作了18集电视系列节目《2003资源环境记忆》,运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摄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对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性栏目《焦点访谈》多次深度报道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发生地质灾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采用集会、展览等形式向公众进行“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推进环境保护与治理,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等有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三是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向公众通报矿山环境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开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选择了18个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矿山,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示范工作。18个治理项目分别为:湖北省大冶市大广山铁矿区综合治理项目;江西省于都县铁山垅钨矿矿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煤矿塌陷区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四川石棉县广元堡矿山泥石流治理;江苏盱眙石材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山东淄博煤田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山东省曲阜市单家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北京密云水库上游铁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河南省南阳大河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煤矿矿山大磁煤矸石环境恢复治理;浙江省临安市塔山石煤环境恢复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湖南省湘东铁矿环境综合治理;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矿山环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场矿区环境恢复治理;辽宁省抚顺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治理效果明显为后续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铺垫和探索作用。项目的分布见图5-1-1。

图5-1-1 2001~2002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在取得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

(2)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环境地质问题;

(3)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2003年,财政部支持1.72亿元,共安排治理项目74个,包括22个矿种,项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矿山种类见图5-1-2,图5-1-3。

2004年财政部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资金超过4亿元,共安排170个治理项目,涵盖了43个矿种,项目分布在除重庆市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矿山种类见图5-1-4,图5-1-5。

从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570万元、4个项目起步开始,到2006年项目总数达到797个;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共安排支出预算241791万元。这些项目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个国有企业的矿区,包含了煤、金、铁、铅锌等多达44个矿种。

图5-1-2 2003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图5-1-3 2003年所治理的矿山种类

图5-1-4 2004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图5-1-5 2004年所治理的矿山种类

在国家投入资金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视矿山治理工作,积极筹资。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23.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1亿元。2006年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达到10.6亿元,比2005年的7.53亿元增长了40%。项目的实施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有效地保护矿山环境,遏制矿山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科学利用,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改变了矿区周边的生活环境,预防了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矿山公园建设现状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处处留下了人类采矿活动的空间和场所,人们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遗迹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也是当今世界保护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遗产。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1000多年空前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妥善保护矿业遗迹,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已经构成了矿山特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历史景观。我们积极推进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通过建立矿山公园,一是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迹资源,弘扬悠久的矿业历史和灿烂文化;二是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三是有利于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四是有利于树立典范,推动矿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28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公园的建设,保护矿业遗迹,2006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号),要求各单位健全机构、完善规划、切实抓好建设,按期揭碑开园。

B. 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2.1 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

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体制、管理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一直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大部分矿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致使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矿山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不仅威胁到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90年代初期,矿山环境屡遭受破坏和不断恶化的趋势引起中央及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建设工作逐渐提到日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在全国建立了煤炭、石油、有色金属、黄金等矿山开采和燃煤发电、烧制砖瓦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国家环保总局结合全国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马鞍山、淮北、迁安等10多个市、县开展了以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重建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冶金、煤炭、化工、有色金属等部门也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作。如神华集团公司自1986年开发神府东胜矿区以来,坚持开发建设与污染治理同步实施,先后建起了污水处理厂、选煤厂煤泥水处理系统等一批环保设施,营造了矿区防护林,不仅使矿区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在矿区治理区内植被覆盖率也由原来的14%提高到39%。又如马鞍山南山铁矿是一个有80余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地表植被破坏殆尽。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该矿专门成立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专职复垦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废弃土地的复垦率已达到70%。山西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采用人工造林绿化新技术,为矸石山的绿化探索出一条新路子,不仅治理了矿山“三废”,复垦了土地,恢复了生态,而且树立了样板,为推动全国矿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

2001~2002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投资235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3052.16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湖北、江西、黑龙江、四川、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新疆、甘肃16个省(区、市),安排18个国有老矿山进行矿山环境治理试点(山东和湖南安排2个试点项目,其余省(区、市)各安排1个试点项目)。治理矿区种类包括铁矿、煤矿、铅锌矿、铜矿和石材矿等,治理对象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验收结果表明,由于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相互支持,90%的项目超额完成设计工程量,18个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预期要求,全部验收合格。通过项目的实施,老矿区内长期威胁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得到治理,久弃荒废的土地得以复垦,千疮百孔的矿区生态环境重现生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后续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对象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重点开展: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近年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逐年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投入力度。2003年,在全国22个省(区、市)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74个,中央财政投资1.72亿元。2006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339个,中央财政投资13.16亿元。在项目的批复数量上,2004年和2006年的增加幅度较大,分别增加了129.73%和75.77%;中央财政对项目投入呈稳步增加趋势,年平均增幅达66.30%。2003~2007年底利用两权专款,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共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1118个,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7.10亿元。

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根据各省(区、市)矿山环境治理目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地方财政向矿山环境治理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再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参与矿山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个人投资矿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4.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1亿元。

1.2.2 治理成效

随着我国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随着社会公众及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矿山开发者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污染矿山环境的势头已被有效遏制,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被占用破坏的土地、防治地质灾害和矿山“三废”综合治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特别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得以有序开展,一些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的地质环境逐步得到恢复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已实施项目的示范作用,以及有关鼓励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舞和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积极性,使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资金投入更趋于多元化,治理范围更广泛、治理成效更显著。

1.2.2.1 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

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约15.50万公顷,治理率达9.35%。现阶段,我国在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过程中,普遍遵循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土地的复垦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其次用于建设主题公园、人工湖等生态景观的恢复和其他建设用地。

(1)采空塌陷区治理现状

我国采矿塌陷区主要集中分布在煤矿,其次是石膏矿、金矿等。塌陷区的治理措施根据塌陷规模区别对待:对深度较大的常年积水区,一般采取清淤扩建、淤泥造地等措施,建设成人工湖、鱼藕塘、水田;对季节性积水区,实行挖沟排水,修建台、条田,发展特色种植;对塌陷变形地,采取削高垫洼、回填整平、复耕复林复草或用作其他建设用地。例如甘肃省华亭县对东华煤矿塌陷区进行复平整治,改造成面积达86400平方米的人民广场,成为县城居民集会、休闲场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对煤矿塌陷积水洼地进行综合整治,治理塌陷地9.26公顷,建成了具有休闲和娱乐功能的落燕湖景区。山东省枣庄市针对石膏矿塌陷,坚持以挖塘造地为突破口,发展名优水产养殖,扩大植桑种田面积,创造了种、养、加工相结合的立体高效塌陷治理示范区。累计治理塌陷地3000余亩,开挖鱼塘133处,面积近900亩,改造良田整平耕地2700余亩,整个石膏矿区已开始步入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轨道。

(2)露天采场治理现状

随着生态省(区、市)建设活动的开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对“三区二线”(即城市规划区、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公路或铁路沿线、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的已损山体和废弃的采石坑的治理工作。

对露天采场治理的原则是减少引发崩塌、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保证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采场范围内被破坏的地表植被,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目前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首先是对不稳定岩土体进行卸载,消除引发灾害的隐患,再对土质开采坡面和矿坑清理、平整,便于复垦绿化;对石质边坡进行打坑回填客土或者进行覆网客土喷播等技术,使裸露的开采作业面迅速复绿。治理效果较好的江苏省苏州旺山露天采场,在清理不稳定岩体的前提下,针对土质贫瘠、坚硬、坡比较大的基岩坡面采用客土喷播法,对土质较好、坡比小的山体采用厚层基质法等施工工艺和复绿技术,使原来裸露的边坡得到有效的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滑崩灾害隐患,迅速改变了地貌景观。经过三年的治理,形成一个乔、灌木及地被混交的自然种群,植被生长旺盛、根系盘结,生物保护作用明显。改造后的露天采场成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山东省威海市按照自然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土石方工程、植物工程和喷涂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用于露天采场治理。2000年共喷涂陡峭坡面30万平方米,垒堰总长度9000米,填土量1.8万立方米、石方量9000立方米,栽植常攀藤植物15万株,各类乔木、灌木3万棵。福建省龙岩市上杭紫金矿业按照矿山每年编制的植被恢复计划,遵循稳定一块、恢复一块的原则逐步恢复。目前已采用草、灌、乔、藤相结合,通过人工种植、机械喷播等方法进行植被恢复工作。2001年金矿区种植草皮4.5万平方米,种树8万株,成活率均在85%以上。在2001年底,紫金矿业为实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矿山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始实施紫金山工业旅游项目,经1年多的开发建设,先后投入2000万元,建设成为福建省独具特色的一个新兴旅游区。2002~2003年度,共接待游客6.8万人次,累计实现旅游收入815万元。

(3)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治理现状

为了减少扬尘、净化矿区空气环境,预防污染水土环境、引发水土流失、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增加矿区土地的可利用率,建设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对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进行治理,成为目前矿山环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现阶段,我国对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的治理原则是多元开发、变废为宝,提高利用、减少囤积,复垦占地,恢复生态。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尾矿和固体废弃物大量用于建筑业、发电等行业,如加工成新的建筑材料或制砖、铺路、充填塌陷区等。湖北省武钢矿山大冶铁矿利用尾矿砂制成微晶玻璃花岗岩新型建材及仿古陶瓷工艺品,利用矿石粉碎的细石灰石粉尾矿生产高标号的水泥。安徽铜陵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五公里尾矿库已经建成无土复垦示范场,昔日尘沙飞扬的尾“沙滩”,今日已草树成荫,成为沿江绿化带。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左山采矿厂尾矿库,已复垦成225亩的竹林。对于无法利用的尾矿、固体废弃物可就地回填采场和采坑,覆土后用于人工造林、恢复成耕地等,或充分利用微生物技术直接在矿渣堆上复垦。通过多种形式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修复自然景观。如山西孝义和广西平果铝土矿在矿山固体废物复垦中,采取一系列加速生土熟化技术,建立了剥采、排土与复垦联合新工艺,使用了内生菌根真菌微生物工程技术,使土壤活性增加,将工程复垦与生物复垦有机结合,成功实现了排土场的植被恢复。

1.2.2.2 矿山废水废液治理

目前,我国矿山平均年废水废液产出量约为60.88亿立方米,年处理量16.81亿立方米,年综合利用量为17.44亿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28.64%。

矿山废水按生产过程可分为采矿作业废水和选矿作业废水;按废水pH值可分为酸性废水、碱性废水等。矿山酸性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堆淋滤液等;矿山碱性废水主要产生于选矿作业。矿山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酸、有机污染物、油类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盐类等。重金属污染和酸类污染是废水污染中最普遍的,废水中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镍、铜、汞、铬、镉、钴、锰、钛、钒和铋等。目前我国对矿山废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微生物法、人工湿地法等。处理工艺较为先进、成熟,例如甘肃省金川公司针对采、选、冶以及化工动力等各生产环节不同生产工艺所排放的废水,先后建成了镍等贵金属离子、硫酸、氯碱、锅炉、高含盐等废水的处理站,年处理废水达500万吨,并将未被利用的废水排入尾矿库,减轻了对矿区附近水体、土体的污染和破坏。

1.2.2.3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共发生由于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12000余起,影响面积33.98万公顷,已治理面积6.79万公顷,治理率为19.98%。

根据我国矿山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状况、致灾机理、危害程度,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现阶段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原则及工程措施是:①对于危害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治理投入回报不理想的地质灾害,一般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2003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考察期间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连下“四道军令”:要尽快实施、要公开透明、要责任到人、要增加投入。不久,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东北煤炭城市沉陷区治理安排专项资金,东北三省政府全力以赴投入到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之中,治理总面积超过900平方千米。治理项目包括建设小区住宅、维修加固住宅、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对部分受破坏的学校、医院、道路、供(排)水管线、供热管线进行维修加固等。目前,辽宁已安置沉陷区受灾居民2.8万户,超过安置户数的70%,已建成居民楼房住宅240多万平方米,建成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25万平方米。吉林省采煤沉陷区新建楼房住宅小区竣工面积为82万多平方米,安置居民1.36万户,各项配套建筑设施也同步进行。黑龙江省治理面积超过400平方千米,截至2006年5月底,已开工新建住宅223万平方米,占下达计划的78%,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安置沉陷区搬迁居民33112户,约占下达计划的70%。②对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呈点状分布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采取部署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实施治理工程,开展重点区域专门性监测等措施。例如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1138平硐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变形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主要诱发因素是汛期地下水水位上升导致高陡基岩坡面残坡积碎石土变形蠕动。在对其进行坡面位移定期监测的基础上,采取格构加固、修建挡土墙、地表排水等工程措施及植树育草生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坡体蠕动变形的进一步发展。

1.2.3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工作刚刚起步,无论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资金保障,还是技术标准都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3.1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轨道,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局限于原则性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差,具体实施时存在一定难度。在管理体制上各执法单位之间时有交叉重叠,时有空白。特别是治理的主体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多方面的关系均缺乏明确界定。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各方责、权、利的关系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加以确立?治理之后的成果,即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应如何确立和保护?这些问题在原有法律中均未涉及,急需加以完善。

1.2.3.2 我国矿山开采历史悠久,环境破坏严重,治理难度增大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滞后,加之受开采条件、开采方式、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矿山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造成全国矿山环境问题广泛分布,且类型复杂、致灾几率大、突发性强、隐患多、灾情严重。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而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起步晚、规模小、投入资金有限,随着矿山采掘规模和强度的增大,矿山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治理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1.2.3.3 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短缺,投资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中央财政从两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因历史欠账太多,远远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需要。二是地方财政从收取的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费用极为有限。三是矿山企业交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投入大,其经济效益不凸显或滞后,再由于缺乏矿山环境治理相关的鼓励政策措施,造成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回报率不大,因此极少有其他资金投入,投资机制不畅,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1.2.3.4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标准、规范急需制定

虽然国内已进行过不同层次的矿山恢复治理方面的零散研究工作,也开展过不同类型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的示范工程,但这些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资料距离形成系统的标准、规范还有很大差距,造成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很明确,治理成效界定缺乏依据,治理技术不规范。因此,出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布设较随意、技术含量低,部分治理工程的治理成果不显著,很难实现预期的效益。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水平,规范恢复治理工程的技术路线选择、工作量布设、质量监控、预算编制、预期成果目标设定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集中一批技术力量,尽快研究制定矿山恢复治理的方法、标准或规范,用以指导全社会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

1.2.3.5 重前期治理,轻后期管理,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效果

自2001年大规模、有计划地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来,相继开展了大量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大多数项目在前期的治理阶段,由于有资金保障,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积极性都很高,不仅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而且监管力度大。而项目评审验收后,因没有后续资金支持,部分治理工程后期的维护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行政监管也出现空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

C.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的部署

5.5.1 进度安排

近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到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主要位于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老矿业基地;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城市周边及主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国家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城市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远期重点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已较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危险隐患的矿区。主要位于城市郊区、一般交通道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省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

5.5.2 部署区域

在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有计划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重点开展煤炭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金属矿山水土环境污染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等环境问题治理,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部署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促进矿山环境明显改善。重点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以下区域:

5.5.2.1 东北老工业基地能源、铁矿开采区

重点在煤炭、铁等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5.5.2.2 西北生态脆弱区的能源、有色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神府—东胜煤炭矿区,黄土高原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秦岭—祁连山—天山—阿尔泰山等重要大型有色金属矿区,柴达木盆地盐湖矿区,“三江”源头和阿尔泰地区砂金开采区等开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3 长江中下游地区煤炭、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两淮地区煤炭矿区,长江中下游铁和铜矿区,赣南、湘南钨和稀土等有色金属和磷、硫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5.5.2.4 华北地区煤、铁、非金属矿开采区

重点在环京津煤、铁和粘土矿矿区,冀西北—冀中铁、金、煤矿区,晋蒙地区煤炭矿区等,开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5 西南地区铁、有色金属、硫、磷矿开采区

重点在攀西铁、钒、钛及有色金属矿区,西南三江多金属矿区,红水河流域铅、锡、铅、多金属矿区、云-贵-川磷、硫矿区,开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的治理。

5.5.2.6 东南地区有色金属及非金属开采区

重点在赣东北和南岭东段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冶金辅助原料、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区开展滑坡等地质防治。

5.5.3 经费估算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和社会融资(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增长率大于9%,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为政府加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8~2010年,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以及社会融资,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增长率将不低于10%,按此增长率推算,至2010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15亿元。2010年以后,随着我国矿山环境逐渐好转,用于矿山环境监测、保持矿山环境良性持续发展将成为矿山环境保护的主要投资方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将逐渐降低。按照5%年增长率计算,至2015年,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20亿元,地方财政、矿山企业以及社会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将达到15亿元。

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以及资金估算,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和对比筛选,确定了需要开展的重点治理项目760个,治理面积约7000平方千米,投资估算380亿元。

2008~2010年,开展460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面积约3961平方千米,投资估算180亿元。重点是煤炭、金属及建材非金属矿山,主要治理方向是采空区地面塌陷、“三废”污染水土环境、固体废弃物侵占破坏土地资源、水均衡破坏等。

2010~2015年,开展300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面积约3200平方千米,投资估算200亿元。重点是煤炭和金属矿山,主要治理方向为“三废”污染水土环境、生态环境恢复等。

D.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昌乐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矿业开发过程中废气、废水及废渣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二是矿体开采、地下水疏排及废渣堆放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的破坏,如采空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渣石流等重力地质灾害等。目前,昌乐县矿山地质环境污染和破坏较为突出的矿种主要为煤、建材矿产、蓝宝石等。

主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要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在做好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采煤地面塌陷区的土地复垦,城区、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主要交通沿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采石坑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区的调查、防治,煤矸石、尾矿及矿山废水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煤矿、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矿产资源的开采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要合理布置采区和开采顺序,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以减少对地面的破坏和土地复垦整理的难度,逐步实现开采与治理一盘棋。推广闭路循环生产和清洁生产,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采空地面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应结合当地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相应向小城镇集中;塌陷区的土地复垦和综合整治工作,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优先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目前应以铺路、制作建筑材料为重点,在综合利用措施实施之前应进行其对地下水的污染研究,防止新的污染产生。在取缔了黏土砖瓦生产后,煤矿开采地区可利用煤矸石生产砖瓦。

露天建材矿产开发区,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的方针。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开采与造景结合起来。河砂开采要与河道综合整治相结合。

蓝宝石是昌乐县的特色矿种,其开采为露天开采。其中砂矿一般采用挖掘后用激水流冲刷淘洗手段进行采选,原生矿多采用爆破法采掘。蓝宝石矿山开采所带来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水土流失、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等。目前,由于对蓝宝石矿山实施限采、禁采措施,其地质环境破坏有所遏制,土地复垦情况良好。

城区、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沿海地区、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限采区内的露天采石场、采石坑的恢复治理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绿化、植树、喷涂、造景(观赏景点或建筑)等多种方式进行。平原地区重点做好取土坑、取土塘的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到2020年,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著名风景区、旅游区已破坏的地质地貌景观得到全面恢复治理。

E.  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与趋势

矿山环境污染包括矿山废水污染、矿山固体废物污染、矿山大气污染和矿山噪声。

一、矿山废水污染

矿山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场淋滤水和尾矿池废水。矿山废水排放量大,持续性强,污染范围大,影响地区广,而且成分复杂,浓度极不稳定。其后果是危及人体健康和其它动植物的生存,危害工农业生产。

曾键年在他1998年主编的《矿山安全与矿山环境保护》一书中总结了矿山废水控制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控制废水要遵循改革工艺,抓源治本;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化害为利,回收利用的原则。矿山废水的处理一般是利用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方法,经多级处理后再加以循环利用。

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当巨大,因此,煤矿的废水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煤炭系统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水文地质部门也对矿区地下水系统的控制、保护和污染处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国土资源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1997年在神府矿区大柳塔井田进行了开采条件下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成果。水环所的研究人员在研究矿坑废水洁净技术时,试验了混凝净化工艺和沙地净化工艺。试验证明,由于大柳塔井田的矿坑废水中污染物主要为悬浮物,无须化学处理,经此两种方法处理后的废水都可达到饮用水标准,并且沙地净化还可起到固沙和补给地下水的作用。

二、矿山固体废物污染

矿山固体废物,是指各类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以及选矿过程中排除的尾矿。矿山固体废物的数量十分惊人。例如,对于大型露天冶金矿山而言,每采1m3矿石,需要剥离8~10m3的废石;每采出1m3的铝土,需要剥离13~16m3的废石,而煤矿露天开采的剥采比,一般比金属矿山还要大。可以预见,随着采矿业的发展,废石和尾矿的数量还会增加。

矿山固体废物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占用土地,损伤地表,浪费资源;污染水质和土壤,危害生物,影响农业生产;废石滑动塌方,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矿山固体废物的处理的根本途径是改革采选工艺,使其不产生或少产生,但目前大多数矿山在采选工艺上还做不到”零”排放,因此,还必须对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目前处理矿山固体废物的有效措施有:筑坝堆放、远距离输送、在固体废物上覆盖和喷涂保护层和培植植被等。

矿山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能废物资源化,创造新的价值。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学者对矿山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不少重大成果。从矿山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矿物,是其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之一,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广泛开展了这项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大量成果。如当前有些国家普遍采用细菌浸出法,已获得成功。矿山固体废物还可做建筑工业方面的原料。金属矿山的固体废物,如甘肃厂坝铅锌矿在基建过程中排放的废石,直接供给建筑公司,用作工业厂房建筑材料及井下混凝土骨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煤炭系统利用煤矸石制造各种建筑材料,如砖瓦、水泥、砌块及轻骨料等,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其中以煤矸石砖发展最快。据调查统计,1981年全国煤矸石用量为2000多万吨,其中煤矸石砖用量占1500多万吨。此外,用煤矸石制水泥,也是煤矸石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有些矿区的矸石热值较高,可用作发电燃料,这样不仅可以发电,还可以消除矸石自燃,降低有毒气体如H2S、CO的排放量。

三、矿山大气污染

矿山大气污染的来源为采矿活动产生的粉尘和有害气体,矿山大气污染包括矿区大气污染和矿内大气污染。

1.矿区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1)地下及露天采矿生产中,由于大量使用炸药落矿,采用柴油机为动力的设备等原因,产生大量有毒气体。

(2)选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和有毒物质。

(3)矿区繁忙的交通运输产生的富含重金属物质的废气,矿区冶炼厂、烧结厂、电厂产生的浓烟以及矿区燃煤产生的有害物质,都可构成矿区大气的污染。矿山大气污染直接危害着矿区生产和人体健康。

矿区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综合利用,采用新的生产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排放;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合理利用能源等。

2.矿内空气污染的特点

地下采矿是在有限的井巷空间内进行的,由于工作空间狭小,工作地点多变,矿内空气和地面大气对流性差,因此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对矿内空气的污染要比地面大气污染更为严重。

(1)空气中O2的含量降低,CO2的含量增高。由于矿内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氧化,人员呼吸和各种燃烧过程都直接消耗氧气,并生成其它有害物质,致使矿内空气中氧的含量降低。

(2)有害气体浓度高。其来源主要是爆破等突发性过程产生,在通风不良的巷道中,有毒气体的不断积累会使其达到使人中毒的程度。

(3)空气中含尘量高。采掘过程中的凿岩、爆破以及矿井中的装卸、转运等过程,将产生大量的粉尘,导致矿内空气中粉尘含量急剧增加。即使是采取了各种有效防尘措施以后,仍比地面空气的含尘量高出几倍或几十倍,对井下工作人员危害极大。

(4)矿内气象条件复杂。

(5)某些矿内空气中含有放射性气体。

矿内空气中有害气体的防治有以下几个方面:减少柴油设备的废气排放量;加强矿内通风,降低矿内氡气的浓度;采取个体防护措施;使用零氧平衡或接近氧平衡的炸药;采用无爆采矿工艺等。

四、矿山噪声及其防治

井下噪声源产生于凿岩、爆破、通风、运输、提升、排水等生产工艺,主要是凿岩设备和通风设备产生的噪声。地面噪声源如选矿设备、露天采矿、主力扇风机、空压机、锻钎机产生的噪声也是噪声的主要来源。矿山噪声已成为污染矿山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他严重地威胁着矿山人员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控制噪声的根本方法是降低声源噪声,但从当前的科技水平看,这一般难以达到。目前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主要有吸声、消声、隔声、隔振、阻尼以及个体防护等措施。

F.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设计和运用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原则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并采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把它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基本经济原则。近年来,人们把该原则扩展到:由于环境质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污染者不仅要支付达到环境质量的“可接受状态”的污染削减成本,还应该支付由于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成本;同时,还要进一步把资源利用也纳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该原则将使用者成本纳入到价格体系中,使得价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在确定和选择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预防和预警原则

从侧重治理政策向预防政策的转变是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该原则要求在设计经济政策过程中,在意识到环境问题和资源利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后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来避免那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包括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继续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经济效率或费用有效性原则

在环境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所要达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以及手段实施的相应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不产生显著的负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环境决策和强制执行设定在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体化原则

环境经济政策并非是万能的,每一种经济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应当进行各种手段的组合,寻求一种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由于环境政策会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化,具体的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或不同经济手段之间组合应用能够产生更有效率的结果。政策一体化的趋势会使不同政策部门、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的其他领域的政策相协调,并有利于开发新的、基础更广泛的经济政策。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编制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

(2)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①从矿山环境保护角度,划分出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矿;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采矿,要有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可靠措施。②矿山开采区应与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相分离,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④矿山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⑤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合格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补充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重新审批后实施。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证书。编制方案应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执行,编制方案要根据编制规范确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级别。一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甲级资质;二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三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概况及矿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②矿山开发的技术、方法及其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履行了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环境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采矿权人。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经采矿许可证发证单位复核并变更后,相应调整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采矿权人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已由提交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可以依法批准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批准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1.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的探讨

国内有关省市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方式

国内目前已有12个省(市)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有关省市制定的办法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量为依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此种方式可称为“一矿一收式”,它是以矿山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类似于协定的形式确定矿山应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其优点是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保证征收的金额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业的困难,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后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资金保障;缺点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计算法”。其要点是根据矿种和治理强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矿山的基价(或标准)、影响系数,按照时间、空间考虑的角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从时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价为不同矿种每生产一吨矿石提取的环境保证金。

从空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式中,标准为单位治理面积(m2)治理费用,视矿种和治理类型而定,影响系数由治理难度和破坏程度而定。这两个参数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规定。

(3)按矿山企业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此种方法较为简便,缺点是没有考虑不同种类矿山治理难度、破坏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证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使各个矿山的保证金与实际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这种方式也较少采用。

2.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矿山数量的变化。总体上,矿山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矿山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这一特点确定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收取矿山环境保证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不会很大。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要保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对于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设定,在2015年以前实现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则必须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环境保证金的收取。

(3)转产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的需要,有些矿山企业可能需要关闭,但采矿权没到期,企业转产,法人没变,其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如何解决,需有特定的政策。

3.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建议

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适应不同省份、不同情况下矿山的环境治理。下面分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两种情况论述。

(1)生产矿山的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在生产矿山,应从“时、空”两个方面进行征收。在生产矿山已有的环境问题没有进行治理的,需一次缴清该部分治理的保证金,剩余生产年份根据环评和开采方式,对可能形成的环境问题进行预测,估算剩余生产年份治理保证金。其公式为:

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预测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或: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根据环评报告书(表)和矿山开采方式预测的环境问题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或: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预测环境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3)非正常关闭矿山或在环境保证金征收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关闭的矿山,根据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如企业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他人治理。

4.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1)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标准。保证金征收“标准”是按治理的种类,折合为每单位治理量的费用,如土地复垦,其标准为××元/亩或××元/m2。主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列于表5-2-1。

表5-2-1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

(2)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是按矿种,按每采出1t矿石提取。其确定的理论公式是: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征收期预估矿山环境治理总费用/征收期矿山矿石生产总量=(土地复垦费+采矿区治理费+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其他)/矿石生产总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矿种的开采规模,矿山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及其治理费用。

(3)矿山环境保证金按产值征收的比例确定思路。按产值征收需要考虑矿种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因此,按产值征收的计算公式需作适当调整:

(年度)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企业年产值×征收百分比×影响系数

这里关键是确定征收百分比和影响系数,下面着重讨论征收百分比。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十一五”至2015年期间,矿山个数、矿山产量、矿业产值均呈下降趋势。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费/“十一五”至2015年矿山总产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间数,则按产值征收的环境保证金百分比约为4%。

(4)影响系数的确定。影响系数是按矿山种类及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程度而选择的计算参数,同样生产规模的条件下,有的矿种,其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有的则较大。影响系数的大小一是取决于破坏面积,破坏面积越大,则影响系数越大;二是看破坏程度,破坏程度越大,影响系数取值越大。

所以,影响系数可看作破坏面积与破坏程度的函数,计算公式如下:

某矿种影响系数=该矿种矿山环境破坏面积/矿山环境破坏总面积×破坏程度等级值

式中:破坏程度等级值是根据矿山总的破坏情况,将破坏程度分成若干等级最低一级为1,每增加一级,等级值加1。通常情况下,矿山环境破坏程度可分为3级。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在当今强调资源环境并重的时代,特别强调在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必须依靠国家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近几年我国探讨建立并积极试点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这一制度所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应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1.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建立不失为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又可为切实开展并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累必要的保证资金。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实际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矿业权人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缴费额度偏低,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二是各地对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企业征收部分费用,形成矿山环境补偿基金,以保障矿山环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预防和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需要;三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

2.不断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确保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和畅通是实现对矿山环境恢复进行补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国内外的许多理论研究和补偿实践表明,目前对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①采取税收或税收附加等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②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矿山环境产权权能的外溢;③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④对特定区域的受益单位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及个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补偿基金;⑤出售特许权,即通过将开发特许权出售给个人或单位而实现有偿使用,出售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减损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将部分开发利润返还给矿山企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⑥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将部分环境产权市场化,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⑦对破坏矿山环境或未依法进行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而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矿山环境复垦植被收取的恢复费用等列入补偿基金;⑧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赞助。此外还可采取其他渠道。但我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中央和地方)预算资金和矿山企业自有资金两个渠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可以考虑拓展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3.理顺矿山环境恢复补偿的途径

补偿是实现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山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有利于资源产业的持续发展。从理论上说,矿山环境恢复补偿主要有如下几种主要途径:①对口补偿。这种补偿形式是由资源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或资源的破坏者向资源外部不经济的受损者或资源的保护者提供补偿。②统筹补偿。由政府主持,主要运用财政杠杆,通过税费征收、转移支付或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价值补偿。由于我国目前资源定价和计量技术上存在许多难题,特别是在无法明晰产权界限时,往往只能由政府来进行统筹补偿。③市场替代补偿。把复杂的环境资源计价问题和环境补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产权所有者可以将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实现资源的市场替代恢复治理,实现自我补偿。

4.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基金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计划经济时期产生、政策性关闭、责任人灭失等需要政府投入开展治理的矿山环境问题,用基金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5.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实行税制“绿色化”

税收制度“绿色化”就是提高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整个矿山企业税额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税制“绿色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矿山环境税。从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税制“绿色化”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

(1)调整资源税费政策。鉴于资源税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近,可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但能够起到调节级差的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国有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征收管理。

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企业的开采量。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无论企业是否销售获利,都对资源造成破坏,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能够促使企业考虑市场需求,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应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额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在局部地区做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标准。这一政策为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今后应该完善资源登记的划分方法,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调整。

(2)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如:对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社会资产投资等可以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转化为生产产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税)。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可能的情况下,在现有的资源税基础上,设立一个环境资源税税种。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的关系,并探讨将排污收费逐步过渡到环境税之中。

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土地给予优惠政策

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履行合法手续,进行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据废弃矿山区位、资源状况和废弃地的利用方向,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1)对已经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后,土地使用权不变。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经营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确定。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复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也可置换破坏的集体耕地,或置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4)对复垦国有矿山废弃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旅游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G. 矿山环境治理资质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包括: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

H. 矿山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1)将矿山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必须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把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矿山地质勘探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作出现状评价,预测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在新建(改、扩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环境防治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其主要内容要有固废堆场或尾矿库建设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废水排放处理和循环利用方案,粉尘防治方案、“三废”处理措施和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阶式或凹陷式开采方式,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圈定的范围等禁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禁止在交通干道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于不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或者审查未获得批准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换发采矿许可证。

4)在矿山生产阶段,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承诺。矿山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评估工作。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矿山开采造成环境问题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出台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

5)在矿山闭坑阶段应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6)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固废堆场等进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防止灾害的发生。

7)露天矿山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对露天采场危险地段采取坡面喷浆处理,修建防水面,削方减载,减少振动、坡脚堆载、抗滑桩支护措施等,防止发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矿山周围建立加工和冶炼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防止矿区空气污染和水土污染。对于目前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8)新建固废堆放场必须由具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正在使用的固废堆场必须按照设计使用要求建设运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库容的固废堆场,应立即停用,启动闭库程序,严禁超设计能力使用,对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应进行加固处理。废石废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时覆土绿化;固废堆场必须建设正规的拦渣坝,坡面筑浆砌石护坡或进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发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于一些无法进行有效治理的不稳定滑坡体、不稳定边坡处,采取避让措施,并设置隔离带和警示牌等。对占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沟谷的废渣进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证洪水的顺利通过,截断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条件。对各矿区内乱采滥挖、随意弃置固废物对矿山环境造成破坏的矿点进行整顿、清理或关闭。

9)限制开采砖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坏。对丘陵地区的砖瓦粘土矿应科学规划,合理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平整岗地沟谷,恢复为可耕地或建筑用地。在平原地区,禁止占用耕地开采砖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砖厂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砖、工业废渣砖或其他产品。推行“年度许可证制度”,对不按计划取土和复垦,除经济处罚外,严重者取消其取土资格。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抑制并最终取缔实心粘土砖瓦厂。

I. 矿山尾矿怎样环境治理

威海晶合从1999年7月1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了解到,尾矿环境保护20条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防治尾矿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的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
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条
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已建的企业所排放的尾矿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 向上述区域内排放尾矿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
第十四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应加强尾矿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矿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尾矿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特大的尾矿污染事故,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妨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尾矿设施是指尾矿的贮存设施(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等)、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截流及回收系统、排洪工程、尾矿综合利用及其他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J.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下达项目预算36.56亿元。其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14.9亿元,示范项目预算20.6亿元,专项支持江西赣州稀土开发利用综合试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6亿元。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改善了矿区生活条件。部分矿业开发破坏、废弃土地整治恢复形成建设用地、耕地、林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截至2013年底,28个示范工程项目共恢复建设用地约46平方千米,林草地约41平方千米,耕地约36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利用保证金督促和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通过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总体上顺利地推进了保证金缴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证金应缴存993亿元,已缴存612亿元,返还32.54亿元,企业使用保证金26.70亿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因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而由地方政府使用开展治理的保证金共0.87亿元。全国应缴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8.86万个,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7.17万个,缴存矿山数量所占比例约为81%。矿山企业也积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投资对淮南市区资源枯竭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约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态修复约7.2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约3.2平方千米,还增加了约2.2平方千米城市绿地。神木县苏家壕煤矿投资1.1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增耕地约2500亩,林地约700亩,草地约2400亩。

26个省(区、市)已建立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92.8亿元;1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29.8亿元。

在新疆、宁夏、云南、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地开展了7处化石发掘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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