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发布时间: 2020-11-23 08:35:43
1.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可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保管等事项,为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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