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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1-23 08:24:33

Ⅰ 怎样治理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的生物防治指通过生物降解或吸收而净化土壤。实际上污染物进入土壤版后权,由于土壤的自净作用使其数量和形态发生变化,而使毒性降低甚至消除。土壤自净能力的高低一方面与土壤的理化性质,如土壤黏粒、有机质含量、土壤温湿度、酸碱度、阴阳离子的种类和含量等有关,另一方面受土壤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的限制。当污染物超过土壤的最大自净能力时,便会引起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对于一部分种类的污染物如重金属、固体废弃物、某些大分子化合物等,其毒害很难被土壤的自净能力所消除。因此可人为筛选、分离和培育对污染物有强吸收、降解能力的生物种,用于土壤污染的治理。

Ⅱ 为什么土壤污染治理难

因为从监管到治理都难。
在监管层面来说:我国土地利用类型复杂,种类繁多,且监测基础相对薄弱。但土壤污染存在显著的时空异质性特征,在治理之前,首先就要理清土壤污染的大致情景,对主要污染区进行识别,而后才能针对性的进行治理。
从治理层面说:土壤污染最重要的两个问题 1是重金属污染 2就是有机污染。如果想从土壤中将两种污染物分离,都需要较为复杂解析手段,让污染物与土壤的结合性下降,之后再将污染物通过淋洗等手段从土壤中析出,这一方面需要财力,另一方面还需要物力,同时也需要漫长的治理周期。

Ⅲ 土壤板结的原因及整治措施

土壤的酸碱度过大或过小,会引起土壤板结,如下酸雨等。塑料制品,如塑料地膜版等没有及时权清理,在土壤中无法完全被分解,也会引起土壤的板结,长期单一地施用化肥,腐殖质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充,同样也会引起土壤板结,还可能龟裂。板结了以后要多加腐殖质,补充土壤的营养,要把没有分解的塑料清理掉,改变土壤的酸碱度。最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这才识根本的整治措施。

Ⅳ 土壤污染治理技术都有哪些

总体划分可以分为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
物理方法可以包括机械翻土,客土等稀释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可能会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改变,因为深层土壤的氧化还原电位不一样,所以翻土后可能会让一些物质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产生负效应。
化学方法包括电化学、淋洗、气提等等。但是化学方法的问题是,所用的药剂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
生物方法一种环境友好型方法。比如植物修复,微生物修复,以及植物-微生物联合修复。但是此方法的缺点是修复周期较长,往往需要几年到几十年的时间。

综上所述,每种方法有各自的优缺点,一般在实际修复工程中,需要联合几种不同的技术来达到最优的效果。

Ⅳ 如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辽宁省通过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实施建筑用地准入管理等措施,全面实施“净土工程”,全面开展污染土壤净化。
在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一批刚刚从各地市采样上来的土壤样本正在进行重金属分析。今年以来,经过多部门共同协作,辽宁省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监测环境网络,完成了全辽宁省土壤农用地土壤详查布点与核实工作,并成为全国首个完成农产品采样的省份,点位准确率为100%。
同时,辽宁省土壤详查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立,污染地块得到了有效控制,针对污染地块,辽宁省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准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现场督导,加快污染调查和治理整改进度,将潜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辽宁省环保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副处长宗兆伟:“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是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以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第二节点为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以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Ⅵ 土地整理是什么意思啊

土地开发从广义上来讲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地利用范围,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Ⅶ 耕地可持续发展与土壤污染治理的综合对策有哪些

耕地是非常重要的的来土地资源,是人类源生存的物质基础。人口的不断增长,导致人口和耕地之间的矛盾容易尖锐,保护耕地是我国重要的国策之一。
耕地在利用过程中出现肥力下降,土层变薄,耕地面积减小,耕地沙化,土壤污染等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治理这些问题。
(1)通过轮作倒茬,休耕的形式,让耕地有一定的休养生息的机会。
(2)种植绿肥,秸秆还田,使用农家肥等,稳定和提高耕地肥力。
(3)因地制宜植树种草,营造农田防护林,减少风沙危害,防止土地沙漠化。
(4)对种植难度大的耕地,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半干旱和干旱地区,采取地膜覆盖,合理灌溉,灌溉和排水相结合的措施,防止土地盐渍化,治理已经盐渍化的土地。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化肥,农药残留,不使用污水灌溉农田,减轻土壤污染。对已经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
(6)国家要加强对耕地的管理,依法管理耕地。加强教育,让人们充分了解保护耕地的重要性。

Ⅷ 治理土壤污染可以采取哪些方法

治理土壤污染一般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大面积的治理更困难。常用的措施:把污染物质浓度高的上层翻至下层,而把浓度低的下层翻至上层,以此稀释耕层中污染物质的浓度。如果耕层以下土层中污染物质浓度高,则此法无效。此外,土层浅薄,翻耕法也无效。再者,为使翻上来的心土熟化,还必须考虑施用土壤改良剂和增加施肥量。

施用客土系指在现有的污染土上覆上一层未污染土壤。换土系指将受污染的耕层挖除至适当深度后再填入未污染土壤。覆盖客土使耕地地面增高,因此在稻田的情况下会使水浆管理产生困难,所以客土量是受限制的,客土效果常常是不大的。目前,采取换土的办法居多。无论客土、换土或深翻,对小面积污染严重的土壤均可采用。但对换下来的土壤一定要妥善处理,客土的厚度一般为10~25厘米。将污染的土壤深翻到下层也可以。这些工程都很大,一般的人力手工操作难以办到。故对大面积的换土与深翻,适用于机械操作。

了解有害金属元素的特性及其在土壤中的活动,对于研究某些能使作物减少吸收该元素的方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在自然条件下重金属的自然背景值保持着极为缓慢的动平衡而很少发生变化。与此相反,在耕种条件下人为活动使土壤环境发生变化,从而也使土壤中重金属的活动发生变化。这就是说,在自然土壤中这些物质的变化是在很长的时间里完成的,而在耕种土壤中这些变化是在极短的时间里完成的,这些变化对制定减少有毒物质吸收的措施则是很重要的。从这一观点出发,改良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的根本措施是施用客土,但是我们不能在任何情况下总是局限于追求永久性效果,排土、客土这样的根本性措施也不是一成不变。即使是采取这样的根本性措施也要作到因地制宜,在污染程度轻而不宜于采取排土、客土措施的情况下,可考虑利用土壤中污染物质的特性(难溶化),施用改良剂来防治土壤污染。在土壤受重金属(如镉、铜、锌等)污染的情况下,施用石灰性物质提高土壤pH可使重金属形成氢氧化物沉淀;施用促进还原的有机物质可使重金属形成硫化物沉淀;施用磷酸盐物质可使重金属形成难溶性磷酸盐;利用离子拮抗减少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所有这些措施都可考虑采用。

Ⅸ 什么是土地综合整治

一、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

早期,我国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为挖潜农村土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对土地的改造并未能完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就需要一个内容更加丰富、全面改善农村面貌的新举措出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吸收了其他农村土地保护和改良手段的基础,恰好完成了别的途径无法实现的任务,即真正地实现了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

实际上,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复杂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开发、保护、治理、法规、规划、管理等诸多要素。概况地说,土地综合整治,是通过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土地、资本、技术结合,对人(农民)、产业以及社会经济进行综合的统筹,使农民从被动城市化到主动城市化,实现在一样的土地过上不一样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农田整治、村落整治等)、发展非农产业,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及进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后的目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

土地综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统筹城乡,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为了避免再出现如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种问题,必须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窝蜂”、“运动式”地进行,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稳步进行综合整治。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能够保证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时,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产业布局,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至于政策措施之间出现冲突,降低土地综合整治效果。这部分内容将在本书第八章第一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农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约节约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因此,我国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开展农田整治是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民迁移到新建小城镇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农民宅基地集中起来,统一整理复耕还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会大大超过小城镇建设所占用的耕地,确保耕地没有减少,实现了土地使用集约化。

如台湾的农地重划使每一块地均能直接临路、灌溉及排水,并透过土地交换分合,集中农户土地,便于农机耕作及农事管理,加速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所得。通过农地重划,促进了台湾农村土地的机械化、市场化、现代化,并且对台湾的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样,成都的城乡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极大地释放了土地资源。在旧有的经济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产田(土)比重较大、田块过小过多且不规整、田埂和田间道路占地较多等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不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根据测算,如果通过对这些土地进行规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历史形成的农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独户居住,用地达146万亩左右,人均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呈现“散、多、乱”状况。而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人均占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将腾出60万亩集体建设用地。

同样,德国巴伐利亚也是通过土地整理1,推进农业现代化。巴伐利亚和欧美许多地区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很难靠单纯的农业生产维持生计。巴州政府千方百计地阻止农民卖掉田产,帮助他们在本地开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镇整体发展规划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将村庄分散的小块土地进行合并,以便于大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通过土地置换,将优等的土地用于农业,劣质的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工厂企业;通过土地整理,建设田间道路、排灌设施,使农村用地更加符合农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推广机械化作业,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在上个世纪30年代,巴伐利亚一个农民只能养活10个人,农民占从业人员的33%。如今巴州一个农民可以养活100个人,农民人数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与50年前相比,现在巴伐利亚的农民已从140万人减少到21.4万人。但是,农村经济却在不断发展,不仅为居民提供了种类丰富的农产品,而且成为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州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年产值为320亿欧元(其中纯农业产值为60亿),是仅次于汽车和机器制造业的第三大产业。农产品的出口额由1970年的5亿多欧元增长到现在的45亿多欧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扎根于乡间,其中农业企业14万个(占全德的三分之一)。许多农村企业都开展多种经营,有56%的企业非农业收入高于其农业收入。

Ⅹ 土地整治如何规避风险

土地方面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风险。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类无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5、已签过流转合同的合同:
进行土地流转的一方(农户或者村集体),之前已签合同,即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再签订转流协议的话,合同无效。
6、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而导致的土地纠纷,原因在于:
一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内幕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
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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