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整治措施
1. 我国对水和大气的环境治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举措
我国对水和大气的环境,这里主要是制定的很多的法律法规。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此外,对污染企业加强监管和惩处。
2. 如何治理城市水环境
以洛阳洛河水系项目为例,科学性、系统性地从“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水管理、水经济”八个层次讲述了城市水环境治理的核心理念。为我们阐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内涵。
水务局提出“活力洛阳,水润古都”的洛河治理设计方案,以五维治水理念: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营造水文化,培育水产业,按国际级滨水岸线的四大特色即生态化、人性化、地域性,经济性重塑洛河。首期实施的历史文化段流经隋唐历史保护区,工程范围包括5.5公里洛河段及5.2公里瀍河段,陆域面积近200万平方米。
洛河项目以生态施治理念结合场地现状,尽量保留原有植被体系,控制成本,从清淤疏浚、防洪提升、控源截污、道路建设、水生态修复、海绵设施雨水利用,到景观种植、洲滩栈桥、古建楼阁,场地艺术、灯光亮化、智慧旅游等,专业系统繁杂,涉及部门众多,且在老城区施工,新旧工程搭接,作业难度巨大、协调协同工作繁重。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市水务局的指挥下,北控水务率领设计、施工等十几家单位高效务实、专业组织,经过20个月不懈努力,洛河示范段工程即告完工投入试运行。不仅实现了洛河城区历史文化段的生态治理和环境提升,而且重现当年洛阳隋唐盛世的华美风貌,助力城市价值提升。
洛阳媒体盛赞:洛河水系综合整治洛河示范段和瀍河示范段等重大水系工程的建成,是生态洛阳的“点睛之笔”。走进洛河水系综合整治示范段,亭台楼阁、栈桥回廊、景观小品入眼皆画,堪称我市治河工程的典范力作。
3. 防止水污染措施
水污染综合防治是指从整体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对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实施水污染综合防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国是一个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国家,并且表现为两种:其一是资源型缺水,其二是水质型缺水。长期以来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和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解决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1)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
1)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与水污染治理相结合
从“人类枣环境”系统的关系和“经济枣环境”系统的关系来看,人类的发展活动、特别是经济再生产过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类生态系统中水循环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水循环,另外一个是社会用水循环(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在水循环过程中要保证安全用水界限,并尽可能不降低水的质量,就只有对经济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包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要调整工业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以及推行清洁生产等。当前调控手段和方法还很难做到完全不产生污染、不排放污染物,所以还需要有污染治理措施,两者相结合。
2) 合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与人为措施相结合
排海工程、排江工程、优化排污口的分布都是合理利用水环境自净能力的措施。但要从整体出发进行系统分析,土地处理系统、排江、排海工程、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氧化塘等各种措施要优化组合。
3) 污染源分散治理与区域污染集中控制相结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必须由污染源分散治理达标排放,对于小型工业企业可以采取污染治理社会化的方法来解决。对于其他的污染物应当以集中控制为主,提高污染治理效益,将两者结合起来。
4) 生态工程与环境工程相结合
利用生物治理技术,设计合理的工业链和合理的工业用水循环等都是有效的生态工程。但要与环境工程相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5) 技术措施要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在规划、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盲目性;技术方案实施后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技术措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效益。
(2)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
我国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如下:
1) 对水环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
水环境功能分区是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依据。根据水环境的现行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控制的依据。例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是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以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以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按功能区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首先,按照水域功能划定保护级别,提出控制水污染的要求。例如:对特别保护水域,是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Ⅰ、Ⅱ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境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其次,按照功能区实行总量控制。所谓总量控制是指为了保持某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值,所能容许的某种污染最大排放量。所以,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的依据。
2)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内容和制定工作步骤如下:
在水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划分谁污染控制单元。根据水环境问题分析结论,考虑行政区划、水域特征、污染源分布特点,将污染源所在区域与受纳水域划分为一个水污染控制单元。
提出环境目标,进行可达行论证。环境目标要由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分项具体目标。
确定取样污染物消减量,以及消减比例分配方案。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实施规划的支持和保证。包括:资金来源分析、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议方案,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等。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必须坚持下列的几项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为核心,着力于全过程控制。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经济再生产过程中。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对规划方案要进行系统的分析,达到整体优化。
3)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主要污染源逐步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过渡
在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一定要结合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与管理体制,遵循下列5点要求:
从实际出发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当排放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国家环保局1995年12月提出的总量控制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以1995年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作为一个目标总量,按所在地区的实际技术经济水平,确定消减比例,分配到主要污染源。
选好发证对象。发放许可证的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污染大户,一个城市抓十几户或者几十户即可。要经过污染源调查评价,选好控制重点。
控制污水总量,因地制宜进行计量。
强化发证后的环境监督管理。
重视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但也应当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排污权交易等。
4) 加强乡镇企业的水污染综合防治
我国乡镇企业分布广、与农业生态系统交错在一起,对耕地和河流的支流(或者河网)已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尽快进行综合治理。其防治对策如下:
首先,按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污染型企业所占比例下降到15%以下,取缔“十五小”企业。
其次,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与农业生态系统组合成良性循环的复合生态系统。
其三,对现有乡镇企业污染源要严加控制。
4. 如何治理城市水环境
城市水环来境整治是一自个系统工程,必须用系统的综合方案加以解决,碎片化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很难从根本上实现治理目标,在“截污纳管”、“清淤疏浚”、“驳岸整治”等基础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之后,应根据水体自身特点尽可能构建水体生态系统结构,使其恢复自净能力,利用净化能力减少“存量污染”的同时,还可消纳降雨、地表径流带入水体的“增量污染”。
管理科学化是“智慧环保”的具体体现,从生态系统综合调控的角度出发,发挥水体正常的净化、行洪、供水、灌溉等功能,采用科学的监测与评估方法,对生态系统的长效运行进行综合调控。水环境管理的同时,盘活存量资产,在充分保障水体功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环境治理的生态资源,探索多种适宜的经济补偿途径,从而减轻水环境管理的财政压力,真正实现水环境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
5.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
当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或地下水等水体后,其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被称为水体污染。大量的无机、有机污染物进入水体,不仅破坏水生生态系统,而且危害及到人体健康,造成水质性缺水使人们工农业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要解决我国的水污染问题要从多方面着手综合考虑,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其对策措施有:
1、减少耗水量:当前我国的水资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资源紧张,另一方面浪费又很严重。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许多单位产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而且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通过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都是在实践中被证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2、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结合起来。
3、产业结构调整: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减少水稻种植面积,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5、开发新水源:我国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节约潜力不小,需要抓好节水工作,减少浪费,达到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对于缓解山东华北地区严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净化海水等可缓解日益紧张的用水压力,但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时要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6、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同时进行。
合理开发还必须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实行定额用水,并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
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化,促进污水管理及其资源化。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应从浓度管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管理。
6. 流域水环境保护与修复的综合措施
流域水环境保护与修复的综合措施
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18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
第四条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第五条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凡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量,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十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九条 淮河流域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保证水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制定的和地方制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当集中资金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得建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二十条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由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
7. 施工期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建材堆放时加以覆盖,防止雨水冲刷。含有害物质的建筑材料(如施工水泥等)应远离饮水井和水源地,各类建筑材料应有防雨遮雨设施,水泥材料不得倾倒于地上,工程废料要及时运走。桥梁施工过程中,为防止桥梁施工对水体的污染影响,应合理组织施工程序和施工机械。桥墩施工产生的废渣按要求运到岸边的规定地方堆放,不得任意丢弃在水中。在河流附近施工点要设置沉砂池,防止泥沙直接进入水体。严格管理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船舶,严禁油料泄漏和倾倒废油料。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清洗水、施工机械的机修油污及船舶舱底油污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揩擦有油污的固体废弃物等不得随地乱扔,与废油渣一起集中填埋。
8.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
您好
保护态平衡保护自环境自改革放家制定系列律令: 《华民共环境保护 》 198912月26第七届全民代表务委员第十议通 198912月26华民共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章 总则 第条 保护改善环境与态环境防治污染其公害保障体健康促社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环境指影响类存发展各种经工改造自素总体包括气、水、海洋、土、矿藏、森林、草原、野物、自遗迹、文遗迹、自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第三条 本适用于华民共领域华民共管辖其海域 第四条 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民经济社发展计划家采取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社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家鼓励环境保护科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术研究发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知识 第六条 切单位都保护环境义务并权污染破坏环境单位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关律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府土、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律规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护改善环境显著绩单位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家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项目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环境质量标准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项目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项目制定严于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向已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排放污染物应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同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管理 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同关部门管辖范围内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家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建设项目产污染环境影响作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权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位应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应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防治工作由关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级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决定 第三章 保护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府应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府具代表性各种类型自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植物自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重科文化价值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遗迹及文遗迹、古树名木应采取措施加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务院、务院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风景名胜区、自保护区其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工业产设施;建设其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发利用自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面沉降化防治植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及其态失调现象发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产激素 第二十条 务院沿海各级民政府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发必须依照律规定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结合自环境特点保护植、水域自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风景名胜区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其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环境污染其公害单位必须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效措施防治产建设或者其产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电磁波辐射等环境污染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采用经济合理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投入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必要拆除或者闲置必须征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家或者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另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挪作用具体使用办由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造环境严重污染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民政府管辖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期完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符合我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技术设备 第三十条 发事故或者其突性事件造或者能造污染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通报能受污染危害单位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能发重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受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命财产安全必须立即向民政府报告由民政府采取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毒化物品含放射性物质物品必须遵守家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产严重污染产设备转移给没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第五章 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列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根据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弄虚作假 (二)拒报或者谎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三)按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四)引进符合我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技术设备 (五)产严重污染产设备转移给没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建或者没达家规定要求投入产或者使用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根据所造危害处罚款;情节较重关责任员由其所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九条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治理任务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危害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限期治理决定民政府决定;责令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通知起十五内向作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起十五内向民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起十五内直 接向民院起诉事逾期申请复议、向民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造环境污染危害责任排除危害并直接受损害单位或者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根据事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处理;事处理决定服向民院起诉事直接向民院起诉 完全由于抗拒自灾害并经及采取合理措施仍能避免造环境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效期间三事知道或者应知道受污染损害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造重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损失或者身伤亡严重直接责任员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土、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植物等资源破坏依照关律规定承担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单位或者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华民共缔结或者参加与环境保护关际条约同华民共律同规定适用际条约规定华民共声明保留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自公布起施行《华民共环境保护(试行)》同废止
9. 要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目标,整治河道的对策与措施有哪些
一、深入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创建氛围。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是文明创建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只有调动全民积极性,才能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持久动力;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市民的素质,文明城市创建才能取得成效。因此,我们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主线,贯穿文明创建工作的始终。一是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环境行为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市民靠自己辛勤努力,共同创建美好家园。三是文明创建进村入户。深入开展文明创建进机关、进学校、进、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全民争当文明市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狠抓环境整治,大力改善城市形象。
环境面貌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也是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坚决依法行政,集中开展城区环境整治,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今年,根据县委、县的部署,我镇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了环境卫生大排查。归纳起来,当前县城存在“三乱”、“三污染”现象。“三乱”是车辆停放乱,摊点摆设乱,广告张贴乱;“三污染”是水污染,气污染,垃圾污染。针对县城环境现状,我们要集中开展“五项”大整治。
一是交通秩序大整治。以文明出行,共创和谐为主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重点整治三轮电动车非法营运,行人、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机动车乱停乱放,确保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使城区交通便捷畅通。
二是卫生环境大整治。全面开展城区卫生死角垃圾清理、破损路面改造、阻塞下水道的疏通等集中整治。加大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坚决清理店前餐饮炉灶和晚上流动烧烤摊点,控制空气污染,净化空气环境。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管理,使小区达到无乱贴乱画乱挂,无乱扔乱倒,无乱摆乱放,无乱搭乱建。
三是市容市貌大整治。规范街道店面牌匾的安挂,严禁乱挂广告条幅,清理“牛皮癣”小广告。所有街道严禁店外经营,严格控制摆摊经营。
四是建筑环境大整治。加大对城区违章建筑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清运、监管,规范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管理,积极创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规范操作,禁止噪音扰民,垃圾占道,污染环境。
五是河道污染大整治。县城唯一的汝河,两岸栈道整洁、绿树成荫,是县城居民饭后休闲散步的好去处,但城区内连接汝河的几条小河道却污水横流、垃圾成堆,河道两边居民反映强烈,为此我们将开展河道污染整治“四光”行动,即淤泥挖光、垃圾清光,污水换光、障碍拆光。真正实现水清岸绿,景色宜人的目标。
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文明创建合力。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方方面面齐抓共管。社区是基础,综合整治是难点,长效维护是关键。我们一定站在维护全县大局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全力配合,高效协调,依法行政。城管、工商、交通、环保、执法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能力协作,一切行动听指挥,参与各项整治活动,把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到实处,抓住关键,突破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完成文明创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10. 改善水环境的措施
一,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落到实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发展必须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在超出水环境容量地区上新项目,必须通过优化结构、治理污染,对原有污染源排污量进行等量削减。要进一步加快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速度,着力解决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要做到依法持证排放污水。
二,集中力量抓紧治理重点流域的污染,及早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防治项目的建设。各地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治理重点,逐个企业、逐条河流地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信心。
三,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按照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要求,200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5%,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缺水城市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同时安排回用设施的建设,开展污水的深度处理,提高污水的回用率和资源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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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学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生态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以保护水环境功能为前提,要兼顾流域上、下游之间的水资源需求,保证生态用水,维持河流的自净能力。 五,依法管理水环境,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决扭转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开展以“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为主要内容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