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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3 01:43:24

㈠ 优化资源开发模式 加强经济利益调节——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调研报告

编者按 如何转变旧的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如何转变旧的发展理念,科学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政策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战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遵循人地协调发展的规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把矿业活动限制在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限度内,特别是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目前矿政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委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了《关于建立建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项目。项目组先后赴江西、浙江两省重点开展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地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我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提出一些符合客观实际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现将调研报告的精华部分选编刊发,谨供读者学习交流。

一、现状: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双重效应

矿业开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双重效应: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财富的积累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同时也引起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带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经济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财富积累,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由于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我国矿业获得持续高速发展。2005~2007年,我国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资源全球化的今天,资源的占有、资源的开发以及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矿业市场,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依赖的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调整结构,夯实基础,理顺关系,蓄势待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

首先,矿山及其选、冶部门直接排放的废气、粉尘及废渣使大气污染并产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业和煤炭行业最严重,污染物多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质,以及汞、砷、镉等有害物质。其次,我国矿业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矿、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等。众多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随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废水以酸性为主,并多含大量重金属及铜、铅、锌、砷、镉、六价铬、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悬浮物。再其次,矿山尾矿尤其是浮选尾矿中残留的选矿药剂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机絮凝剂、表面活性剂等,受到阳光、雨水、空气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有害气体、液体或酸性水,加剧重金属的流失,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矿山的废石、废渣的堆存还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矿业及相关行业固体废弃物堆存情况相当严重,所占比重超过了总固体废弃物的85%。

矿山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减少。疏干排水及废水废渣的排放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统失衡,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河水断流、地表塌陷,产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响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大规模的采矿活动常使地形发生较大改变,破坏原始地貌。矿山开采在占用土地的同时,还对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占用的土地面积约586万公顷,破坏土地157万公顷,并以每年4万公顷速度递增,破坏林地面积16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不当还会诱发冒顶片帮、地表塌陷与裂缝、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冒顶片帮是地下开采空间顶板和边帮岩石冒落、崩塌,是矿山开采最直接的地质灾害。据统计,我国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冒顶片帮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占矿山总事故死亡人数的18%。采矿活动引起大面积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时,地表出现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缝。近十余年来,金属矿山地表塌陷呈急剧上升的势头。受采矿影响而引起的山体滑坡在全国许多矿山时有发生,废石堆积体、尾矿库等都可能诱发泥石流。据调查,全国有9000多座尾矿库,一半以上没有安全许可证,大部分是病库、危库、险库。

二、回顾: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历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的初创时期(1972~1984年)。这时期,我国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爆发,开始纠正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行为,并对重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开始进行治理。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始建立并初具规模,保证了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1982年,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针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机构和法制建设还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仍然处在一种无序状态。虽然一些国有大型矿山对矿山环境开始保护与治理,但大多数矿山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20个世纪60、70年代,一些矿山就开始了土地复垦,但复垦率极低,在70年代我国有色金属矿山复垦率仅12%。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国最早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始于1983年,当时以云南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 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来,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思想影响,放松了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根本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采技术落后,开发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停滞不前,举步维艰。统计数据表明,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矿山废气处理率仅12.24%,有色金属矿山工业废水复用率58%,土地复垦率停滞不前。一些中小矿山对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序开展期(1990年至今)。此时,我国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构逐步建立,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呈有序发展态势。原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环境司,专门承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府职能。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地质环境处及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站),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

2002~2005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和各产业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已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严格禁止土法炼焦、炼硫、炼铁等,加强了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矿山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的不正之风,维护了矿山生产的正常秩序。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案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剖析

项目组选择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一是调研德兴铜矿典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和问题,分析德兴铜矿资源开发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总结德兴铜矿集团创建绿色生态矿山的成功经验。二是对浙江省进行调研,浙江省不仅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也起到了积极的典范带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经过几年的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一)江西省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江西省德兴铜矿是世界五大斑岩铜矿之一,亚洲第一大铜矿山,我国最大的露天采矿场,是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德兴铜矿在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效果显著,成绩斐然,被誉为全国著名绿色矿山,同时被确定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之一。

德兴铜矿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酸性废水对大坞河水及两岸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水质呈褐色,鱼虾绝迹,种植物减产。二是采场的固体废弃物占据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森林植被减少,形成多个废石裸露区,改变了这些地区地貌、水系和小气候特点,产生热岛效应,打破了矿山原有的生态环境格局。

近年来,德兴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酸性废水等方面加大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江铜集团就开始进行生态复垦的试验研究,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德兴铜矿1号尾矿库近90公顷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盖,坝体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净化水池发展水产业,基本实现了生态恢复的目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兴铜矿在露天采矿场边坡、废石场等地开展生态恢复实验,建立植被生态恢复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德兴铜矿已完成水龙山废石场生态复垦工程、铜厂采矿场工程机械工段绿化工程、南山堆浸厂绿化工程、大山厂原矿工段绿化工程、富家坞采矿场绿化工程、富家坞联络道绿化工程等等。德兴铜矿全矿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绿化面积达1110.83万平方米,绿化率96.80%,绿化覆盖率达30.28%,职工人均占有绿地面积897平方米。

被酸性废水浸泡的大坞河一直是江铜集团治理的重点。2001年通过国际互联网招标,从加拿大引进HDS先进技术治理酸性废水。将酸性废水一分为三,1/3 用于废石场喷淋浸出铜,每年回收铜金属1500吨;1/3排入尾矿库与库中碱性水中和后,返回选厂作为生产用水;1/3引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坞河,排放的水质已基本达地面水的标准,大大改善了大坞河水环境。

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经验主要有: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以我为主,不等不靠;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矿山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完成;同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走集约化规模生产的道路,通过矿山企业兼并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环保投入,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乱采乱挖、盗矿,破坏环境的行为。此外,德兴还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主动协调好与矿区居民关系,共同参与建设绿色家园活动。

(二)浙江省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浙江省大力实施“千矿整治、百矿示范”工程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计划,通过矿区整治与景观再造、矿区整治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矿区整治与建设用地复垦相结合的措施和办法,着力改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2008年颁布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管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减少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浪费,确保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逐步走上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技术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对废弃矿山的治理本着“土洋结合、以土为主”的治理思路,分别采取台阶式、板槽式、回填种植式、筑穴及混喷式、人工促进自然复绿式、平整综合利用式、四旁绿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树遮挡式、挂网客上喷播式等多种整治复绿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积极主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把“生态舟山”“绿色舟山”作为战略目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实现矿山环境的整治从单纯追求数量治理向质量治理转变。舟山市“百矿示范”工程——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就是一例。庆丰采石场位于定海城区东南火龙岗山西麓,自20个世纪50年代以来,开采从未中断,已形成宽300余米,坡缘周长约700余米,开采面高达140余米的人工陡坡。随着市区的不断扩大,采石场周边已开发为居住用地及部分军事用地,矿山开采严重地威胁着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时,由于该采石场规模大,在城区的大部分地区都能见其裸露的山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决定关闭庆丰采石场,并对关闭后的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整个工程采用扫石墙+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态复绿的优化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招标方式,为降低复绿工程成本,将部分矿山复绿任务“捆绑”交由开发企业限期完成,以解决矿山土地开发的前期投入。由于因地制宜地选择整治复绿施工方法,使采石场周边遗留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明显减少,矿山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改善了矿区及周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环境。2008年5月,通过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的竣工验收。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绿化总覆盖率达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盖率达30%,草本植物覆盖率70%,矿山生态环境复绿总面积达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设用地,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四、问题:制度机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产权制度仍未建立,无成本开发,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滞后,总体来看,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不到位,重开发、轻环保。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宁可牺牲环境,也要保GDP增长。

(2)环境产权制度未建立。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复杂关系使生态环境归属模糊,产权不清;一些企业未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如何合理界定环境产权,探索有效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的资源环境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无环境成本开发,资源价格机制未理顺。目前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也没有将环境生态成本纳入其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没有理顺。矿产品开发成本缺失是矿山企业尤其是民营矿山虚增利润,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矿山生态环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于矿产品环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挤进了矿业利润,进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个生产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矿山企业受益而当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态环境的破坏成为受害的主体。受益受损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对称。

(5)资源开发模式不合理。当前主要存在三种开发模式:只开采矿产资源,不治理环境;先开采,后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前两种资源开发模式不可取。把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才是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正确之路。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现有评价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矿山评价要求,而且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或根本无执行标准,给一些企业治理环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间。

(7)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手段落后。我国已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经费缺口大,治理率还不高,加上技术相对落后的粗放型治理状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任重道远。

(8)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协调,职责交叉、分散,标准不一,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各种标准,未能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难以到位。

(9)监管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专门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关,基本采用多部门不定期联合执法,缺失监管责任主体,使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监管真空。

(10)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鉴于矿山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仅仅一些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够的。

五、建议:加强宏观调控,用好经济调节的杠杆

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们从八方面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政策建议,仅供决策部门在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中作参考。

(一)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种种问题,关键是要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着力点是要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协调发展,既要通过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资源环境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随时监测目标的运行发展状态,并根据警报信息和响应系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发展,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兼并(收购)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不具备环保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形成规模经营,才能使资源配置合理,杜绝乱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混乱现象,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源头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产权不明晰和缺乏产权主体,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因素之一。为了调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产,逐步列入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构建,一是要以战略环评为前提,对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对生态补偿主客体之间利益分配作出客观评价。二是要对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收费,生态环境补偿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避免重复收费。

(四)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优化利益分配

(1)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分配机制。资源税应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而征收的。这种级差收益随着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因而税率也不同,应根据不同类型资源、不同开采条件计算出不同税率。实行开采优质和稀缺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将一部分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加强国家对资源开发的调控,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产生短期行为,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加剧生态环境破坏。

(2)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税费立法。将矿产资源补偿收费和生态环境补偿收费逐步完善为资源环境税费,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税目,提高矿山企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建立资源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对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入“三同时”制度优秀的企业和三废资源化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资源环境税率,降低信贷投资门槛,增加经费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

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主要是获益方向利益受损方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补偿。受损方需要获得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域或限制开采区域的经济损失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资源输出补偿。受益方则按地区按比例分配上述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受损方经济发展机会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跨区域、跨流域财政转移支付评估和管理协调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建议由国土资源部协同环保部来统一协调,先试点再全面推广。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由于牵涉不同的行业部门,以及部门自身的局限性,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际还未完全建立。因此,评价体系标准的建立是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关键。同时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

(七)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监察执法中采用分权执法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确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其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监理制度,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建设

当前尽快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亟需为矿山生态环境的资源性及其产权归属和产权转让、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及尾矿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个统一的、适合各行业、各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时制定配套的相关法规,使矿山生态环境产权、保护目标、恢复标准、监督职责更加明确,资金管理更加精细、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更加健全。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7月3日,作者为《关于建立健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张光弟、张兴)

㈡ 宁煤集团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开采抄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了地质环境保证金过后,如果采矿权人想拿回那笔保证金的话就需要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如果你觉得麻烦 ,不想做的话,政府也不会退你那部分保证金。政府就会拿你缴纳的那部分保证金去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去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详细情况建议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方省级政府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㈢ 矿山地质生态坏境综合治理是什么,主要是干什么的

主要是对开采矿山的环保型治理。

㈣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由哪级评审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有很多种

㈤ 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属于什么专业的

属于环境工程专业。
环境工程是研究和从事防治环境污染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科学技术。环境工程同生物学中的生态学、医学中的环境卫生学和环境医学,以及环境物理学和环境化学有关。该专业的核心是环境污染源的治理

㈥ 矿山生态修复需要哪些资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察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施工单位。

㈦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下达项目预算36.56亿元。其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14.9亿元,示范项目预算20.6亿元,专项支持江西赣州稀土开发利用综合试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6亿元。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改善了矿区生活条件。部分矿业开发破坏、废弃土地整治恢复形成建设用地、耕地、林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截至2013年底,28个示范工程项目共恢复建设用地约46平方千米,林草地约41平方千米,耕地约36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利用保证金督促和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通过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总体上顺利地推进了保证金缴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证金应缴存993亿元,已缴存612亿元,返还32.54亿元,企业使用保证金26.70亿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因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而由地方政府使用开展治理的保证金共0.87亿元。全国应缴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8.86万个,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7.17万个,缴存矿山数量所占比例约为81%。矿山企业也积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投资对淮南市区资源枯竭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约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态修复约7.2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约3.2平方千米,还增加了约2.2平方千米城市绿地。神木县苏家壕煤矿投资1.1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增耕地约2500亩,林地约700亩,草地约2400亩。

26个省(区、市)已建立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92.8亿元;1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29.8亿元。

在新疆、宁夏、云南、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地开展了7处化石发掘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㈧ 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应予特别关注

王希凯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812)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作者掌握的实例及数据,概要地介绍了我国老矿山存在的严重的地质生态环境问题,阐明实现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多重效益,并建议国家利用财政专项的方式实现完成老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工作,并通过走产业化的道路实现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

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贡献怎么说都不过份。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由于不同时期国内环境的制约,在我们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并没有顾及大自然的应有平衡,以至欠了一笔重要的旧账,这就是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根据矿协的调查,下列几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矿业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铁矿山每采出1t铁矿石平均产生0.48t尾矿、1.67t废石,从1949年到2000年间,我国共生产了54亿t铁矿石,按上述比例计算,就产生了26亿t尾矿、94亿t废石。

我国有色矿山每采出1t矿石,平均产生0.92t尾矿和1.25t废石,50年间有色矿山产生的尾矿量累计达21亿t,废石量达25亿t。

我国煤矿开采形成的矸石山有1500多座,矸石积存量达35.6亿t,此外,还向大气和地表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水。据估计,每年因开采煤炭而排放到大气中的瓦斯量达9亿~10亿t,洗煤排放的废水达0.9亿t。

燃煤火电产生的煤灰目前年排放量已达到1.07亿t。尽管粉煤灰的利用率已提高到53%,但是多年来未被利用的粉煤灰累计堆存量已达8亿t以上,占地近20万亩。

矿业开发所产生的尾矿不仅影响了环境,而且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尾矿库中病库和险库占的比例很大。黑色冶金重点矿山的70多座尾矿库中,有一定问题和问题较多的占30%。有色金属矿山被调查的149座在用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8%。化工矿山的18座尾矿库中,病险库和超期库有7座,占41%。黄金(岩金)矿山现有368座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4%。

这些病库和险库一旦出了问题,后果是严重的,2000年10月18日,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尾矿坝垮塌,形成的“泥石流”绵延600余m,上百座民房毁于一旦,死亡15人,失踪100多人。

矿业开发对土地的破坏是严重的。据有关部门1995~1996年对1173家中型以上国有矿山的调查,共占地729971.6ha,其中露天采矿场58152.7ha,排土场33180.9ha,尾矿场37282.4ha,塌陷区84201.4ha,其他517154.2ha。由于采矿引起的土壤侵蚀17063.7ha,土地沙化743.5ha,泥石流460.9ha,崩塌349.5ha,滑坡577.8ha。全国因采煤破坏塌陷的土地约为72万ha。在这72万ha的塌陷地中,有一半以上是耕地,其中绝大多数是良田。

2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多种效益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治理老矿山造成的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是当务之急。事实上这项治理,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环境效益,还有可观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大事。

2.1环境效益

矿山开发直接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矿井突水等。每一次灾害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更是防不胜防,如矿山“三废”造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土地、植被及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疾病危害极大。因此,治理由于矿山开采所产生的地质生态环境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重大的环境效益。

2.2资源效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化开发国内矿产资源的政策,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如今,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内矿产资源的供给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对原有矿山的尾矿加以利用,将会产生巨大的资源效益。对此已有很多先例可循,例如白云鄂博铁-铌-稀土矿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矿床,其拥有的稀土储量占世界稀土总储量的80%以上。目前主要回收铁,稀土回收每年不足3万t。因为开采铁矿每年所产生的200万t混合尾矿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可达5%~6%,一年排放的尾矿就构成了一个中型的富稀土矿床。尾矿作为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不仅在于它含有可回收的有用金属或组分,而且尾矿还可以作为许多非金属的材料、建材和陶瓷产品的重要来源,宜春钽铌矿是优质锂云母和长石粉的提供者,年产量达1万~2万t锂云母、8万~10万t长石粉。许多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免烧砖、彩色地砖、微晶玻璃等等。尾矿还可代替建筑、铺路用砂石或作井下充填料。总之,尾矿作为二次资源有着广泛的用途。

矿山开发形成的尾矿和废石堆积,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有许多土地是良田。这些占用的土地一旦复垦,可以大量增加我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极好的资源效益。因为土地相对于矿产资源来说,是无法用进口来替代的,而且是更为稀缺的资源。

2.3经济效益

治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治理可减少或避免的地质灾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据调查,自1987年以来,在西北地区20处矿区发生的26次泥石流地质灾害中,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9处,超过1000万元的8处,超过1亿元的2处。这些损失如果通过治理得以避免,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

二是通过尾矿、废石和土地的利用而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从尾矿中回收的铁精矿已达80万t,产值达1.5亿元,年利润达2656万元。许多有色金属矿山从尾矿中回收了硫铁矿、铜、锡、铅、锌等各种有用组分,个别老矿山在资源枯竭的情况下,甚至主要以尾矿为原料在进行生产。

土地复垦也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江苏徐州贾汪地区为例,这是一个因采煤而塌陷比较严重的地区,累计塌陷土地达89190亩,目前每年仍以2000亩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多年来该区投入资金3540余万元,复垦塌陷地17600亩。在复垦土地上每年新增粮898万kg,产鱼132万kg,养鸡2万余只,提供8万余人生活和工业用水,灌溉4万余亩农田,烧制6亿余块砖,安置了3万余人生活,取得1.6亿元的经济效益。

3财政应列专项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当前存在的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当时矿山生产既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在成本中提留治理的费用。当时的核算体制是矿产品收入除生产成本外全部上交财政。这实际上是把当时节省下来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财政收入交给了政府。鉴于这种情况,现在对这些老矿山的环境治理费用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拨付专款予以解决,也就是偿还过去的欠账。同时,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职能来看,这些老矿山环境治理也属公益性事业,它的消费没有排他性,它的受益没有独占性,因此也应当由各级政府的财政经费加以解决。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前从地质大调查中挤出一小部分经费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的,这也是提出申请财政专项的重要理由。当然,这个专项费用仅限于调查经费,至于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则另当别论。

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调查专项,主要任务是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建议:

首先,界定此调查专项所涵盖的范围。即只对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的那些老矿山进行调查;改革、开放后生产的矿山应当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解决,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对正在或今后新建的矿山,则应当在矿产开发设计中就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次,规定调查专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西安地矿所对此提出三大方面、23个指标,可供参考,即资源破坏方面、地质灾害方面和环境污染方面。具体包括:土地压占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植被资源破坏、地质遗迹破坏、地质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矿井突水、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植被污染、生态环境病等。

第三,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评价或评估。包括问题严重程度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以省为单元,作出轻重缓急的排序;在解决的技术方法上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可行性论证;在治理效果上进行评估,包括可能产出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并据此指出治理的建议;在产生的责任主体上作出评估,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责任单位。4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要实行产业化

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为了治理,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治理,完全可以走产业化的道路。实际上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业已经大量存在,并且正处在发展势头当中。所以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当纳入这个新兴的产业之中。

(1)要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多年来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染越烈的症结所在。对此应当有一些新的思路。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要明确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并沿着责任主体向下追究,一直落实到现存的责任单位,比如当时是中央直属企业造成的,中央财政应当负责;当时是省属企业造成的,省财政应当负责,以此类推。②要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主体,如果是环境效益,具有公益性,财政应当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通过治理,可以产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就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可以弥补相应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用社会资金解决。③要运用多种筹资渠道,财政出资可以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出资可以有个人投资、发行股票、引进外资、银行信贷、社会捐赠等。

(2)要通过市场运作。首先要把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进入市场,有的是全国性市场,有的是区域性市场。在运作上有的可以招标、拍卖、有的可以协议委托;有的是整体项目的招标、委托,有的是技术劳务工程的招标、委托。其次要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包括准入的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还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有许多工作可以通过中介去完成,减少行政干预。

(3)要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即大力发展直接从事环境治理、资源性生产的企业。这里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实行技术劳务发包,培植工程技术劳务型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优胜者淘汰失败者。

②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和经济效益不足以是有利可图的项目,可以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货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扶值优势企业。

③对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责任主体要进行专项评估,基本掌握效益状况,对其中有明显级差收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分享级差收益;对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运行,但也要注意市场机制,培植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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