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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2 23:37:15

⑴ 关于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治安来方面的法律自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主要目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现行条例是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⑵ 学习综合治理条例心得体会

街道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已一年时间。对于社区治安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谈一点个人肤浅的认识。作为一名街道社区工作者,一定要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只有把居民群众的利益挂在心上,抓在手上。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积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一名综治专干在基层工作中,我还有很多先进的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多的掌握社区内百姓的实际情况,从而全面的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社区的稳定,也就没社会的稳定。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结合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社区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社区设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组建保安巡逻队。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栋值班人员等,这样的人防力量覆盖了整个社区,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我们可以要求社区居民大家出钱筹集资金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另外有辖区单位资助建立治安管理办和民警保安执勤室,安装单元电控门闸和围墙护栏等。实施封闭管理,形成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宣传教育与重点帮教矫正结合 。开展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基础,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提高居民素质,消除产生犯罪的主观条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真实案例,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先进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其次是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
社会治安问题防治是一个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街道治安综合治理的时候,要注重系统效应,从各个方面入手,从小事做起,搞好城市社区正体现了这一点,这样才能将整个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区繁荣稳定,街道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下去!

⑶ 有没有一份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案啊!!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建议
案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提案人:熊一鸣
内容:
一、社会治安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来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总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刑事发案总量上升。主要表现在:
(一)“两枪一盗”案件总数居高不下
百姓看治安,往往从自己身边最细小的变化开始来感受整个社会的变迁,高发的抢夺、抢劫、盗窃机动车等街面犯罪已经对人民群众的治安承受力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首要治安问题。去年我市的“两枪一盗”案件总数比上年上升两倍多,特别是“飞车抢包”,犯罪分子甚至从晚间抢发展到白天抢,从比较偏僻的场所作案发展到在公众场合公开抢,干部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二) 恶势力违法犯罪迅速蔓延
不断蔓延的涉恶势力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社会恶势力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插手各种行业和经济领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插手民间纠纷、收“保护费”、为赌博团伙武斗护场子等,动辄持枪弄刀,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循序甚至政府办公循序,不仅严重威胁本市群众的人身安全,广大安分守己的外来务工人员也深受其害。流动人口中的恶势力分子有的与我市不法分子狼狈勾结,有的自成体系,结伙作案。另外,治安管理中,“黄赌毒”等社会导恶现象也打而不止。
二、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原因
分析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应该说这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综合反映,并在近几年得到进一步凸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往往也是社会矛盾最尖锐、社会治安状况最复杂、治安管理任务最繁重的时期,就我市而言,目前正处于这种阶段性的困难期。
这几年我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财物的大流动,客观上使各种利益冲突加剧,滋生和诱发治安问题的因素也大量存在。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者涌入慈溪,至去年底,我市登记在册的外来务工人员已达43万,私房出租超过5万户。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这座经济大厦添了不少砖和瓦,功不可没。但是,由于管理服务还缺乏经验,工作措施一时还跟不上,社会面控制出现了薄弱环节,使极少数外来人员流窜到我市作案成为可能。就以群众反响强烈的“两抢一盗”案件为例,作案的犯罪分子大部分是流窜作案的外来人员。据统计,去年我院审理“两抢”案件当中,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犯罪占抓获案犯总数的80%以上,一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如“飞车抢包”、“色情盗抢”等,几乎都是外来人员所为。大多数外来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也是导致外来人员犯罪直线上升的重在原因。
此外,人们对待社会治安的心态和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人对违法犯罪深恶痛绝,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但又明哲保身,对知情的违法犯罪不愿举报,不愿作证,怕多事,怕报复,更不用说见义勇为了。去年我市发生的一起抢包案件中,案发现场周围有几十人,非但不出手相助,连起码的报警甚至大喝一声也做不到,最终犯罪分子在众目睽睽之下从容逃离现场。
建议:
(一)认真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不仅是公安、政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要通过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促使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公安部门应该组织精干力量,建立一个专门的班子,进一步规范网格化的巡逻追堵机制,认真研究发案规律,组织警群结合的巡逻队伍,24小时在重点路段伏击,增加群众的“见警率”,增加安全感。
以责任区(社区)民警为主力,发动镇村干部,切实摸清全市出租房的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出租房措施,积极探索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消除治安隐患,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无牌摩托车进行摸查,对有“两抢一盗”苗头的要进行布控。
(二)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工作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防范网络建设,强化社会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民兵营(连)等基层群众组织建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它们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建立农村义务治安巡逻队,形成派出所、警务站、社区、村民小组整体联动的全方位防控体系,增强治安防控的组织能力和防控实效。
(三)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诱因,从源头上遏制一大部分的违法犯罪。
开展闲散青少年专项服务活动。各级团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的闲散青少年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通过深入了解、分析其闲散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措施。
进行法制宣传。各级团组织设计各种载体,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青春歌咏、上街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
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学校。充分利用现有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重点在外来人口积聚地、非公有企业员工中开展教育活动。拓展一般概念上的青少年法制学校,深度建立更广泛的组织,采用宣传、吸收优秀外来青年,成立外来青年法制学校等形式,使法制教育更加经常性、有效性。
(四)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好过渡性安置企业和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五)认真研究收容遣送措施取消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效办法,维护我市的治安秩序。加强社区实有人口管理,全方位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劳动部门推进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素质。

⑷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落实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定期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群众性社会治安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社会捐助等合法渠道解决。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及时查办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条 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及时调处纠纷;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治安事件、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归正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其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公民权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职能优势,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本区域的治安秩序,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维护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本地区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社会安定的;
(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着的;
(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⑹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法律法规吗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通常说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6、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⑺ 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什么时候开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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