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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2 22:21:52

『壹』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派有这方面工作需求或有食品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学习,回来后成立食品安全小组,任命小组组长和组员,按照体系要求编制食品安全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

编制从采购到销售的整个环节的流程图,对这些步骤进行HACCP分析,设立CCP点和OPRP点,针对其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
还要制定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PRP,配合GMP、GHP管理......
还有定期的内审......

『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
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
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不仅强
化源头管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
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还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
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叁』 2015年国家将怎样治理食品安全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食药监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食药监总局组建后,认真吸收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关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同时,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完善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和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此外,办法简化了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强化了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完善了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肆』 如何理解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就是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乃是一个国家强大与否的一个象征
这个必须严谨对待,而且不能太慢,太慢了没得吃会饿死人的。

『伍』 为什么说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结合监管实践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一探讨。
鉴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让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的专业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追求最大利益化是食品企业的目标,再加上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失灵”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引入另一种力量——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行业协会是企业之间的信息枢纽,它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掌握行业内部各企业的动作情况,然后再根据大量的信息和市场发展的趋势,分析制定出行业标准,及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有效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方面,行业协会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二是行业协会自身固有的自律性更易于实施奖惩机制。一方面,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着较清楚的了解,一旦有企业违背行业规则,同行就能及时发现,这种快速准确的相互监督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如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违背行业规则,必将影响本行业的声誉,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那么,行业协会会本着共同利益的原则对违规企业进行干预和管理,促使整个行业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消费者是最后一道环节,尽管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却是保证个人饮食安全所必需的。食品安全就是要发动人民群众,让群众关注身边的“柴米油盐事”,让社会各界都参与进来,携手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其自觉消费,把“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转变为“我们可以吃什么”的认知意识。认知是前提条件,要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风险交流,让消费者理性选择符合个人饮食安全的食品,选购具有“安全符号”的食品等。消费者在自我保护能力的认知提高的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消费行为的社会意义,即社会监督的重要性。让群众直接监督,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监督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监督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遏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督力量。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方式。核心价值,就在于将政府监督和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创造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表达的制度机制,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原因错综复杂,无处不在、无所不有,而监管力量又十分有限,常常有捉襟见肘的感觉。基于食品安全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及传统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乃至纰漏,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感。因为有奖举报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还能震慑违法者,让违法者感到自己时刻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违法的几率。它既是一项措施,一种手段,更是一种机制。
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还规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食品安全是事关生命的大事,因此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门在公众面前不要支支吾吾、遮遮掩掩,而是要主动公开,用公开消除不利因素,让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更及时、更透明,树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同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发布,使之与企业融资、市场准入、优惠政策、项目审批等挂钩,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面对假冒伪劣食品的多样性,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牢固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引导媒体积极参与,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陆』 国家开展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治理行动有什么作用求大神解答!!

网友jimiwater:立法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应该鼓励食品行业的产品创新,制定更高的国家标准,促进食品质量整体提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全面监管食品销售通道,监管食品原料和添加剂。

网友wangshijian:我认为要想改变现状,就必须要有专一的部门从头至尾管理食品,将各部门的食品监管权力全部没收,有单一部门进行管理,并从经济上严格控制其收支情况,进行规费管理,所有收入上缴财政(不进行比例返还),进行刚性预算,其他收入一律以小金库算,并且执行一把手负责制。这样才可能根本改变食品企业的监管状态。

网友doris-3: 我只希望,作为食品人,大家多跟普通老百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对的。我从毕业工作以后一直在跟身边的人讲些基础的营养、安全知识,大家如果方便也请多讲讲吧,这样才能推进我们的食品行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网友haibei: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系统不能仅靠人们的道德、良心,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和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包括完善的奖惩细则,最重要的是有强有力的措施保障这个良好系统能长时间持续运行。

网友小开心果: "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相比较而言,大、中城市整治起来可能效果会明显点。而小城市、乡镇和农村:劣质、假冒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都以这些地方为主要渠道、重点销售市场;消费者由于水平能力有限,很难鉴别产品的质量和真假,执法部门又鞭长莫及。诸多原因造成了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等)在这些区域泛滥、蔓延,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所以,专项整治是一项长远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配合,4个月只能起了提醒和开头的作用,需要长期坚持下去。光有“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高度重视”是不够的,要落实下去,各地区都得认真贯彻和执行,这样才能保证在若干年后,我们每位消费者能享用到真正放心的食品。

网友小石头:行动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之后,配套的行动方案必须健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自觉去严格的执行国家的要求,这就要求,要想行动不折不扣的执行,必须健全行动监督机制。也就是说,要想规范企业,必须先从规范行业入手,要想规范行业,必须先从规范行业的监督部门入手,要想规范监督部门,必须从规范国家司法制度入手,最终形成制约链,从上而下,我想有这样的保障,就不用担心食品安全要求得不到执行。

网友穿心莲: 1 权责要明确。赋予其部门能够有效开展工作的权利,同时给与相应大的责任,对于机构上的,制度上的弊端,要尽快改革,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2 法律要健全。 健全法律法规,解决标准滞后,执法无依据,处罚无力度的局面,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和标准。标准的滞后问题,一些标准,企业自己,甚至我们基层的质量管理人员就感觉已经不符合国情,已经不适用,为什么没有及时地修订?专家们不知道?还是他们忙?是效率问题?还是责任问题? 3 队伍要过硬。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秉公执法,做好监管和扶持引导。对食品行业的监管要加大,要切实可行,要符合国情。要抵挡住中国传统的“人情网”“关系网”。当然,要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共进。4 违法高代价。增加假冒伪劣的违法成本,造10瓶致死、致残的假酒,比杀一个人的危害还要大。增大违法成本,让造假、制假者无处藏身,让其“倾家荡产”。国务院令的签署,对于制假者,是个重磅炸弹。5 国民高素质。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维权意识,让低质量的产品没有市场,全民都关注了,全民都维权了,全民的辨别食品质量的能力都提高了,假冒伪劣也就成了“过街老鼠”。 6 经济高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从而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产品质量。

网友chn100:管理就主要包括规则及其执行两个方面。国家、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中国制造、食品安全才能进入长期的良性循环。
国家(人大、政府、监管部门等)方面: 1、规则:(1)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企业违规成本,使企业合法经营的成本远远小于侥幸违规的成本。503号《特别规定》就是最新努力之一,但还不够。(2)制定和完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扯皮现象。(3)建立和完善产品溯源制度。使每次违规处罚追到根源,落到实处。(4)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做到执法透明,信息公开,对企业在诚信方面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扶优汰劣。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使违规企业处处碰壁,难以生存。(5)建立和完善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规则,全面营造良好的法制、监管环境,促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持续改进。 2、执行:(1)国家的执行主要体现在各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上,要杜绝监管中的腐败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2)对以上规则要进行宣传教育,使得所有规则主体对规则了然于胸。(3)另外就是在规则执行中及时解答各规则主体(特别是企业)的疑难,对不合理、落后的规则及时进行修改完善,降低合法企业的营运成本。
社会方面:1、规则:社会的规则主要是通过国民教育、媒体等手段,配合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等规则,建立和营造全社会扶优汰劣的道德氛围,使违规企业走向破产,无法生存。 2、执行:社会的执行主要体现在制定规则中,并使这些社会规则深入人心。
企业方面:1、规则:企业应在国家和社会的规则下制定企业自己的规则(人、机、物、法、环、测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这些规则能生产出安全、合格的产品。 2、执行:(1)全面执行国家、社会和企业自己的规则,并通过科技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质量水平不断提升。(2)及时与国家、社会和消费者进行沟通,促使各层次的规则不断完善。
消费者方面:1、规则:消费者的规则主要在于透过国家和社会的信息,自觉抵制不合格的产品,并提高维权意识。 2、执行:通过自身的购买活动和维权活动,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柒』 我们的食品安全怎么能治理好不危害大家的身体健康

  1. 全民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 (这方面中国非常差,就是所谓的专家也都是些半吊子货)

  2. 全民的道德水准

  3. 先进科学的食品生产工艺及存储技术

  4. 国家的法律


从现在的状况看,至少要20年到50年才能赶上欧美的食品安全水平。

『捌』 中国古代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宋代: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同时,《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几点启示:首先,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其次,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第三,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

『玖』 分析政府为什么要加大食品安全治理整治力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臾不可放松,其工作责任重于泰山。
1、确保食品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用30多年时间解决了人民吃得饱的问题;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下决心解决群众吃得好、吃得安全的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增强国际国内对“中国制造”的信心,有利于开拓十几亿人口大市场、促进内需扩大。
3、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打好食品安全攻坚战和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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