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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6 04:44:25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土地规划乙级资质及以上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水工程 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3.1 总则
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3.1.2 规划的基本原则
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b)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c)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 因地制宜。
3.1.3 规划的内容
a) 确定项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b) 评价土地资源的适宜性。
c)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d) 配置工程设施和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e) 项目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f) 项目规划方案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3.1.4 规划的依据
根据规划任务书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
3.1.5 项目规划用地分类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3.1.6 项目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2 规划编制程序 3.2.1 规划准备
规划准备是指在项目规划前期所要进行的工作。包括制订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规划工作小组、搜集整理资料等。
3.2.1.1 制订工作计划
根据规划任务书制订项目规划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日程安排、人员组成与分工及经费预算等。
3.2.1.2 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确定工作计划,协调部门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规划方案,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上报规划。 3.2.1.3 成立规划工作小组
规划工作小组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4 搜集整理资料
资料要求具备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a) 项目规划应搜集以下资料:
1)项目区基本概况。行政辖区、地理位置、四至、总面积、覆盖范围、区内人口
等。
2)自然条件。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候、地质。植被、自然灾害等情况。
3)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光热资源、矿产资源等。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是土地利用范围的扩大,一是土地利用深度的开发。由此定义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3.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如下:
(1)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地”,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2)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4)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地整理;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整理农村废弃建设用地;运用复垦土地置换政策,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治理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5)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4.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政策

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政策 :
土地整治目的: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资源转化为农房建设资金,用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农房建设方式:农房建设按统规自建方式实施,农户将富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开垦为耕地,换取农房建设的资金补贴,建房工程中的安置点选址、规划、监理、排污、绿化等工作均须群众讨论通过。
自建房补贴额度:全镇农村人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约0.2亩,扣除人均自建房用地约0.075亩(包括建房占地30平方米和公用设施占地20平方米),剩余集体建设用地约0.125亩,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15万元/亩计,人均可获得约1.5—2.0万元的建房补贴(含宅基地整理复垦、权属调整、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费用)。每户农户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定,上报省厅审批为准。
自建房享受的配套政策:天然气安装费按优惠价2600元/户执行,自来水、电、光纤电视配套完善,集中安置区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10000元/人(含水、电、气、路、排污、绿化和工具房、管理房的建设等),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乡镇为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
复垦和权属调整:宅基地、林盘地的复垦费用在15万元/亩的范围内列支,由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农房建设完成后,《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要进行变更登记,复垦的土地权属要调整到户,调整方案由村民自主讨论决定,权属调整完成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应作变更登记。
安置点建设:农房建设按统规自建方式进行建设,安置点选址由村民自行讨论商定,安置点要依托林盘、院落等非耕地进行建设,不能乱占农用地。原则上安置点要集中80户村民以上,以村民自愿参与、自主协商为原则,同村范围之内各组村民可跨组建房,建房用地自行协调(不得以货币或租金方式调整)。安置点农房建设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规划安排田、水、路、林等,规划方案经村民同意后,及时上报规划部门审批。
社会资金参与:社会资金也可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在本村范围内,投资主体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建新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开发建设,但不能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
按程序申报立项:由村民自愿提出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申请,经村委会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批,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该项目。

5. 求高手解答 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文件名《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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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增报一次,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特殊情况需增报项目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限执行。

第四条 申报省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4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三)土地复垦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第五条 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

(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

(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六条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要求:

(一)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

(二)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其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3%;

(三)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程复杂的不超过2年,利用尾矿造地的不超过6年。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论证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

(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

(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省级投资项目进行网上会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土地管理以及农业、林业、电力、水利、水文地质、地质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纳入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或者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并及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书,告知开展项目设计;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下达告知书,告知不能入库的理由。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项目入库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设计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设计核准申请书;

(二)项目设计书和图集(附电子文档);

(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四)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项目设计报告和预算建议书进行网上会审。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设计核准意见;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核准通知后,会同财政局对核准的项目联合上报项目预算建议报告。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或其所属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项目工程招投标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转让他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涉及到的村庄应当成立项目实施村民监督小组。村民监督小组有权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督。项目单项工程完工时,应当有村民监督小组的意见;无村民监督小组意见的,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和预算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每季度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权属调整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六)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项目竣工报告应当就验收的各项内容一一介绍。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自查自验。自验合格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项目竣工报告上加盖本局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委托审计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自验合格并审计完毕后,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初验。

初验合格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持下列材料,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终验申请:

(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

(四)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五)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六)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七)竣工验收图;

(八)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九)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各村民监督小组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终验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验收通知书;未通过验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该县(市)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抵顶。

第二十九条 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管 护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各项工程设施办理产权移交,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加以利用,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及时确定土地使用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并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项目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参照本细则,制定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县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土地整治的项目综合审批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审批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同时审批以下1项或者若干事项: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方案;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审批的事项,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批准、统一验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包括需要同时审批的其他事项方案。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县(市、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应当经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耕地保护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服务窗口并说明理由。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县(市、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
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报批前进行,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有关处室参加。
第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耕地保护处。
第十五条 经审查,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送省财政厅会签。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批准的事项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以及送省财政厅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经有关市、县(市、区)申请,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具体审批流程等,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关于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收费问题

土地交易过程中各种费用收费标准大全

一.土地登记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标准
三.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四.耕地开垦费
五.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
六.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 土地登记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征收土地登记费的依据:
征收土地登记费的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土地登记费的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2.土地登记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 000平方米(含2 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 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⑦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⑧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份最高不超过8元。
3.其它事项
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1)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2)土地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可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土地界址点、界址线没有发生变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只收取权属调查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
(3)对属于单纯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或换发证书的,只收取注册登记、发证费和证书工本费。
4.土地登记费如何使用?
(1)土地登记费按收费项目及标准前4项的50%用于地籍测绘,50%

8.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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