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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3-15 08:04:51

㈠ 土地整治的项目综合审批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审批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同时审批以下1项或者若干事项: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方案;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审批的事项,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批准、统一验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包括需要同时审批的其他事项方案。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县(市、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应当经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耕地保护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服务窗口并说明理由。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县(市、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
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报批前进行,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有关处室参加。
第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耕地保护处。
第十五条 经审查,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送省财政厅会签。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批准的事项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以及送省财政厅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经有关市、县(市、区)申请,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具体审批流程等,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步骤是什么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专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属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4)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竣工验收工作概况;②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③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④竣工验收结论。

㈢ 土地整治招标的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一、土地整治招标的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土地整治的要求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㈣ 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程序是什么

一、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1个工作日;

(二)初审:窗口初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复审;

(三)复审会审:复审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会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领导审批(特别程序: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四)审批:5个工作日内局领导签批,送财政局会签;

(五)办结:2个工作日内拟办批准文件,由大厅窗口初审人,发放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需要的材料

(一)所在区(市)国土、财政部门的立项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三)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4)土地整治项目流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㈤ 土地开发的整个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请阶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三、成本核算,土地交易阶段

㈥ 土地整理的全过程是怎样的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设计院关注解答: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土地整理的过程一般如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由于测绘工作贯穿于土地整理的全过程,不同于平常所指的地形测量,因此测绘工作比地形测量工作更细致,更具体,同时更讲究方法,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准确性,在科学决策、节约投资、规范工程行为等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㈦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
1、调查摸底,征求意愿。深入村组、农户家中,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事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对农村土地、人口、房屋、青苗、是否同意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基本情况作一个全面摸底。完善村民申请参与程序。
2、制订方案,立项报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确定目标、原则、机制、安置补偿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好资金测算,选定项目合作主,筹措前期资金。
3、登记测量,清算补偿。项目立项批准后,组织专业测量队伍,选派村组议事会代会和群众代表参与,逐组逐户按户籍进行登记、核实,对房屋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签字、确认、公示、复核,无误后由镇政府对房屋及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开展清算补偿。
4、住房安置、农户搬迁。修建安置房,落实房源,开展搬迁,并做好户口迁移及城市居民户口登记工作。
5、充分社保、充分就业。完成农民变市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后,及时落实人员社保,作好有就业意愿的全员统计摸底,抓好就业培训,寻找就业岗位,引导帮助就业。
6、工程实施,复耕验收。组织实施三大工程,将农房旧房拆除复耕,达到国土部门验收要求。
7、土地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农用土地流转工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的项目开发和建新平移土地的综合开发。

㈧ 土地整理程序是什么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㈨ 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怎样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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