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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职数配备干部整治

发布时间: 2021-03-14 12:11:49

『壹』 机关事业单位的超职数配备干部,"吃空饷"等问题的整治何时结束

只要存在问题就不会结束。
有些地方搞得严,有些地方管的松而已。
事业单位好多编外人员占着国家资源在单位吃空饷。

『贰』 什么是超职数配备干部

“去年我们针对违规破格提拔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今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26日,就2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介绍,为进一步解决查处难、问责难的问题,《意见》重点提出了3项措施,包括:完善立项督察制度,“实行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重新查办,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建立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抓住重点对象和关键人,要突出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失职渎职责任”;纪实制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广实时监督系统,使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有迹可寻、有据可依”。

分析

超职数干部是如何“配”出来的?

初步统计,去年起甘肃、湖南、沈阳等地已启动超职数配备干部专项清理。湖南、甘肃分别制定了2014年底或2015年底清理完毕的时间表。

此次整治,并不是中央首次针对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专项行动。最近6年来,国家层面至少进行过两次(2007年、2009年)专项清理。湖南也曾在2004年底制定规划,“用3年时间,逐步消化过去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

屡次清理,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反而越配越多。比如邯郸市,2010年机构改革后,曾一次任命89名局长、副局长,受到了“批发副职”的质疑。

依据《地方各地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确定的原则就是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超职数的干部是如何闯过“三定”、走马上任的?怎样杜绝超职数现象?

问题一

机构改革只做“加法”

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许耀桐等受访专家介绍,虽然有各级人大和“三定方案”把关,但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是想出了各种提高职位、解决级别的“土办法”。机构改革只做“加法”,即机构撤销、机构合并后,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是原来几个单位领导人数之和,就是最常见的“土办法”之一。

例如,受到“批发副职”质疑的邯郸市,据新华社报道,邯郸有关部门回应称,“89名局长、副局长均为机构改革中的单位撤销、合并、更名后,由原单位职务重新任命为机构改革后新单位职务”。以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例,该局由中小企业局、工业促进局、信息化局3个单位合并组建,8名副局长中,除1名挂职博士,其余都是原单位的副职。

竹立家说,超职数配备干部另一种常见情形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就是为完成某个临时性工作任务,如解决“医闹”问题,临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但临时性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职务,并没有随之撤销。

湖南永兴县县委编办许瑜撰文提出,“一些同级强力部门常以本单位工作重要为由,要求编委领导和编办增加职数或提高职位级别,博弈的结果,往往以编制部门妥协告终”。

问题二

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

许瑜算了一笔账:全国近3000个县级行政区,若每个县政府超额配备2名县领导,就多出近6000名“县官”;若党委系统同样超额配备2名县领导,则全国将多出12000名“县官”。如果每名县领导的工资、用车、办公等经费,一年以10万元计,起码要多消耗12亿的财政收入。

竹立家表示,官员越配越多、板凳越坐越长,症结还是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他希望此次专项整治,能结合三中全会提出的政绩观考核改革,确立“领导干部退出机制”。

据了解,一些地区已着手建立“领导干部退出机制”。湖南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的通知》,就提出“加大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力度,腾出的职数用于消化超配干部”。过去两年,湖南已有4名绩效考核居于末位的干部被免职。

『叁』 干部人事工作中三超二乱指的是什么。

“三超两乱”指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明确了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纪律要求。

一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严肃地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基本遏制了“三超两乱”(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现象。

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的规矩意识明显增强,截至目前,全国超职数配备的4万余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中,已消化15800多名,完成近40%。

(3)超职数配备干部整治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督促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

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职数管理比较混乱、底数不清等问题,全面摸清底数、明晰底账。

一季度,各地各单位采取本级自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核查所辖地方和单位实际配备干部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季度,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专门核查组,采取“对账”审核(主要是核对“四本账”

即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名册、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数核定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审核清单、财政部门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自查情况逐一复查。

据此,全面掌握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33个市(地、州、盟),122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

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纪律意识淡薄、顶风超配,或者以情况特殊为由“打擦边球”等问题,注重制度约束,严格控制增量。

参考资料:新华网-全国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肆』 2014年中央将怎样整治干部超职数配备问题

“去年我们针对违规破格提拔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今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昨日,就2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介绍,为进一步解决查处难、问责难的问题,《意见》重点提出了3项措施,包括:完善立项督察制度,“实行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重新查办,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建立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抓住重点对象和关键人,要突出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失职渎职责任”;纪实制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广实时监督系统,使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有迹可寻、有据可依”。
超职数干部是如何“配”出来的?
初步统计,去年起甘肃、湖南、沈阳等地已启动超职数配备干部专项清理。湖南、甘肃分别制定了2014年底或2015年底清理完毕的时间表。
此次整治,并不是中央首次针对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专项行动。最近6年来,国家层面至少进行过两次(2007年、2009年)专项清理。湖南也曾在2004年底制定规划,“用3年时间,逐步消化过去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
屡次清理,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反而越配越多。比如邯郸市,2010年机构改革后,曾一次任命89名局长、副局长,受到了“批发副职”的质疑。
依据《地方各地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确定的原则就是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超职数的干部是如何闯过“三定”、走马上任的?怎样杜绝超职数现象?
问题1
机构改革只做“加法”
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许耀桐等受访专家介绍,虽然有各级人大和“三定方案”把关,但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是想出了各种提高职位、解决级别的“土办法”。机构改革只做“加法”,即机构撤销、机构合并后,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是原来几个单位领导人数之和,就是最常见的“土办法”之一。
例如,受到“批发副职”质疑的邯郸市,据新华社报道,邯郸有关部门回应称,“89名局长、副局长均为机构改革中的单位撤销、合并、更名后,由原单位职务重新任命为机构改革后新单位职务”。以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例,该局由中小企业局、工业促进局、信息化局3个单位合并组建,8名副局长中,除1名挂职博士,其余都是原单位的副职。
竹立家说,超职数配备干部另一种常见情形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就是为完成某个临时性工作任务,如解决“医闹”问题,临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但临时性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职务,并没有随之撤销。
湖南永兴县县委编办许瑜撰文提出,“一些同级强力部门常以本单位工作重要为由,要求编委领导和编办增加职数或提高职位级别,博弈的结果,往往以编制部门妥协告终”。
问题2
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
许瑜算了一笔账:全国近3000个县级行政区,若每个县政府超额配备2名县领导,就多出近6000名“县官”;若党委系统同样超额配备2名县领导,则全国将多出12000名“县官”。如果每名县领导的工资、用车、办公等经费,一年以10万元计,起码要多消耗12亿的财政收入。
竹立家表示,官员越配越多、板凳越坐越长,症结还是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他希望此次专项整治,能结合三中全会提出的政绩观考核改革,确立“领导干部退出机制”。
据了解,一些地区已着手建立“领导干部退出机制”。湖南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的通知》,就提出“加大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力度,腾出的职数用于消化超配干部”。过去两年,湖南已有4名绩效考核居于末位的干部被免职。

『伍』 如何做好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清理工作

今年专项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全国各地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清理工作也在大刀阔斧的进行着,要真正解决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一定要做好三点。
一是要做好几项工作。一是自查摸底。各地组织部门应会同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对各地干部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将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具体到编制部门核定的每一个单位。及时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实情。二是集中复查。各地组织部门应结合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专项检查,对部分单位配备干部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问题,要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整改消化。针对自查和复查中发现的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由组织部门提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整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积极有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
二是把好几个关口。一是严把“预审关”,从严管控干部选任。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编制部门预审制,对拟申请提出动议调整干部的单位,由编制部门对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进行核查,并出具编制证明给组织部门。对要求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编制部门不提供职数空缺证明,组织部门不受理、不酝酿、不做方案,坚决防止和杜绝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规现象发生。二是严把“追责关”,积极消化超配问题。建立健全编制、财政、人社等多个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未办理职数核准而配备干部的,不予办理编制、工资发放等手续,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按《选任监督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要疏通一条渠道。疏通领导干部退出渠道,严格制定任职规范和标准, 完善干部退出机制,对任职年龄达到公务员法规定年限且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领导同志,组织部门会同县纪检、审计、人社等部门研究,在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放行”,批准提前退休;对不胜任现职、因病等不能履职的领导干部, 按相关程序退出领导干部序列;对渎职、失职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免去现职或撤职;推进干部结构性交流,把超职数单位的领导干部平职交流到有空缺职数的合适单位,促进领导干部职数优化管理。

『陆』 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是什么时候

来2014年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源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抓紧整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有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严禁违规超职数配备新的干部。

『柒』 超职数配备干部属于违反什么方面的纪律

超职数配备干部属于违反组织人事方面的纪律,党的人事纪律体现在入党条件、干部提拔等十分严格。与西方议会政党的登记制入党方式不同,我党在接受党员时首先有一定的预备考察期,然后党员在入党后必须要加入一个党的最基层组织(支部),接受党的领导。
要把反映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纳入“12380”举报受理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通知印发后仍违规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一经查实,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发办〔2010〕9号)、《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5号)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的分类,可以将党的纪律分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道德纪律、军事纪律以及其他纪律。厘清党的各项纪律的不同类别和逻辑体系,对于今后的党内法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着显著意义。
一是政治纪律。《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的保证。政治纪律在我们党的纪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政治纪律决定了政党的前进方向,也决定了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道德纪律、军事纪律等其他各项纪律的发展路径。
二是组织人事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分为组织纪律和人事纪律。组织纪律侧重于组织制度、组织原则的建构,是调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人事纪律是规范党员的配置等内容的,具体包括发展党员的基本规则、选拔任用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规则、党的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规则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规则。同其他政党的纪律相比,党的组织纪律最大的特点便是将党组织明确分为多层,并着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中国共产党最初将组织系统分设五层,后改为三个大层,分别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它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同其他政党的纪律相比,党的人事纪律体现在入党条件、干部提拔等十分严格。与西方议会政党的登记制入党方式不同,我们党在接受党员时首先有一定的预备考察期,然后党员在入党后必须要加入一个党的最基层组织(支部),接受党的领导。
三是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针对党的各级组织与全体党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整的规则,包括宣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分别对宣传工作、外事工作和保密工作等进行相应的规定。宣传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从事报刊、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宣传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也有关于宣传纪律的专门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宣传工作是党在团结党组织和党员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式,宣传纪律也就成了规范这种工作的关键规则。
外事纪律。外事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外事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包括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处理党际关系,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外事纪律的规定。
保密纪律。保密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的一切尚未决定或虽已决定但尚未公开执行的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不准向外公开和泄露的行为准则。执政前,党的生存环境要求其必须保持党内组织的封闭性,而封闭性则必然使得党内秘密的保守十分重要。因此,保密纪律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一席,既有关于党在革命时期的保密规定,也有党在执政时期的保密规定。
四是廉政纪律。廉政纪律是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反腐倡廉方面的行为规则。廉政纪律是党在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着重规定的纪律之一。这一纪律主要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部门、本人以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表现在:禁止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财,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禁止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禁止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禁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禁止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禁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办理和优惠条件等。
五是道德纪律。道德纪律是全体党员在社会主义道德方面的行为准则,它主要体现了党员在社会公共活动、从事职业、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等的道德要求。道德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体系中很具特色的一部分。
作为先进性的代表,党在道德纪律上的规定比国家法律要严格许多,也意味着党员要比一般公民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这些内容主要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一列文件中予以体现。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共6条专门对如何处分违背道德纪律的行为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六是军事纪律。军事纪律是党在处理党与军队关系时对党组织和党员加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与西方政党往往主张军队与政党分离不同,列宁主义政党在处理政党与军队关系时,从本党的性质出发,往往出于夺取政权和保卫政权的考虑,主张保持政党对军队的联系。这种联系,在毛泽东那里变成了“党指挥枪”的著名论断。这也是党的军事纪律中最核心的一条。总书记也指出,听党指挥是灵魂,决定军队建设的政治方向。此外,在政党与军队紧密联系的前提下,对于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施与更严格的纪律约束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军队的纪律和政党的军事纪律在某种程度上有所重合。
七是其他纪律。其他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体系中除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道德纪律之外的其他纪律。其内容主要是禁止党的组织和党员妨碍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党员权利、公民权利。
不管是党的各级组织还是党员,不论其在国家法中作为社会团体还是作为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都不得侵犯一般的社会、经济等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纪律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分别在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五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中均有较为详细的对应性规定。

『捌』 整治干部配备“三超两乱”有何良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督促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明确了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纪律要求。(人民网,1月5日)
“三超两乱”是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的统称。“三超两乱”问题一直困扰着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如何有效管理干部,让按职数配备干部、按规矩办事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常态一直是上级组织部、编办和公务员管理局的工作重点。
“三超两乱”为何会在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出台文件的背景下仍然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地方职能部门、单位管理混乱,没有认识到干部配备“三超两乱”的危害性,对干部的底数不清楚,基数不明确,从而在实际干部配备上毫无根据而言。二是许多单位部门的编制纪律意识淡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存在顶风作案的情况,在干部配备上不依照相关规定,肆意为之。三是一些地方存在“新人不理旧账”“拉长战线搞拖延”的问题,让此类违规行为难以找到当事责任人,难以倒查追责。
幸好干部管理部门及时梳理出了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迅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制度,着力从根本上解决干部配备“三超两乱”的现象。一是强化管理,让我们的单位、部门及时对整个干部队伍进行清查造册,建立台账,及时整治“三超两乱”的现象。二是严格纪律,要求按照相关干部管理规定选人用人,对干部用人要严格审核,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干部任用严格把关,同时对出现的违反用人制度的单位、部门要严格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干部用人责任倒查机制,对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当事责任人。
笔者相信多措并举方能解决问题,干部队伍的管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工作,管理不善将可能出现卖官买官、行贿受贿的贪腐现象,因此一定要加大力度整治“三超两乱”。(四川三台县建平镇 兰飞龙)

『玖』 什么是超职数配备干部,如何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

超职数配备干部,是不符合组织规定的违纪行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有决定此事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消化超职配备的干部,可以采取业绩考核、群众评议、末位淘汰的方式,减少超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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