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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人大常委会整改

发布时间: 2021-03-13 21:00:53

①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等20余个指导性意见,以保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理解和适应;进一步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定期编发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强化对审判实践的具体指导,全年共编发《北京法院指导案例》128期,出版《审判前沿》4辑;探索了类案指导制度,对商品房买卖、拆迁补偿、土地权益保护等类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协商,统一执法尺度。参见秦正安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可参见200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5)9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4]在起草《监督法》的过程中,曾经确定本法既规范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最后确定本法只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这样的改动,主要考虑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切合实际。参见乔晓阳:《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要内容简介》,载2007年2月5日《南方日报》。

[5]在监督人方面,也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监督法出台之前,有些地方人大探索出了述职评议的做法,这种做法针对的就是个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届内任职以来守法、执法、施政、优政、廉洁等方面的履职情况,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其考察评定,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述职人员,促其进行整改。参见徐世群等著:《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

[6]实践中,各级政法委往往承担了一部分协调的职能,但是更多的是承担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的较少。笔者认为,从法律地位来看,人大来开展这项工作更加合适。

② 地方常委会有罢免检察长的权利吗 还是必须是人大才有权 ,如果检察长在闭会期间被抓 怎么办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 人大常委会决定检察院的代理检察长,程序上为什么要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

这是由我国宪法相关条文规定的;
检察院与法院不同,属于垂直管理机构,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管理权,包括了人事任免批准权;
而检察长与市长、省长一样,属于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故在本级选举后,需上报上级人大和检察院批准。

④ 求一篇检察院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专项工作的整改意见》,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整改意见,院党组非常重视,及时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传达,对渎职侵权部门中存在的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拓宽办案新领域、新方法,加大办案力度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深刻剖析,组织部门人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素质问题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升检察干警的新境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了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组织进行了“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大讨论,为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执法作风大检查等活动,制定了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风检纪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进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思想上打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基,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境界。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开展“三抓”:一是抓业务学习。渎检部门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新的立案标准的规定,观看了渎职侵权犯罪三十八个罪名司法认定的光碟,做到熟知、熟练本部门法律和侦察方法、侦察技巧,二是抓典型。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了常贵文、张会杰、任长霞、金桂兰等人的先进事迹,对照典型,查摆差距,结合院选树的典型,开展传、帮、带,在工作中打造“精品”。三是抓培训。渎检部门制定了培训计划,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有计划地培养出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检察人员,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

二、关于要不断拓宽办案新领域、新方法,加大办案力度问题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突出办案重点,全面提升反渎职侵权工作。根据省院工作部署,20*年*地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制定了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重点查办危害司法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渎职失职犯罪案件;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相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以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犯罪案件;继续深入查办市场经济监督管理领域发生的渎职失职案件。《整改意见》下发后,*地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已就非法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和矿山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问题与相关部门会商,制定防范措施,并派员深入调查了解,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案件。

(二)积极探索新领域,以专项行动带动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深入开展。以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为目标,市院渎检处制订了20*年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危害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安全的渎职犯罪专项查处行动,深入查办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障金、农村社会保障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案件。

(三)围绕构建和谐*,积极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市院制定了《*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服务的实施意见》三十条,渎职侵权检察处制定了落实《实施意见》具体措施二十条规范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⑤ 检察院未经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刑事拘留人大代表

符合法定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先拘留后通知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第三次修正)》有如下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⑥ 怎样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强化措施,健全体制,做到“五个坚持”,搞好“五项工作”,为人事任免工作赋予新的内涵,从而有效提升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
一、做到“五个坚持”,努力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五个坚持”,切实增强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
1、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县委向常委会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对地方事务实行领导的重要方式。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推荐的任免干部,在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的同时,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依法办事,努力使县委推荐干部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人大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统一起来。
2、坚持和完善任前初审。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任免权,必须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初审。这种初审有别于组织部门的考察,重点应放在拟任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群众意识、执法意识等情况,初审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监察法的规定。可以参与到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中去,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再就有关重点问题或不够清楚的问题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3、坚持和推行任前审计。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要对其在原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的对象可以限定为原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和换届时拟留任的部门正职。通过审计,对拟任干部把好廉政关,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清廉从政的良好形象,切实增强为人民群众搞服务,办实事,做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和完善任前公示。 公示即将拟任人员通过媒体公布于众、亮相于众,征求群众意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常委会任免工作实行任前公示制,必将进一步提高任命的民主程度,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仅能体现党的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还能提高人大任免工作的透明度,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应将群众对公示对象举报的意见和问题,认真受理,正确对待,严格保密,并把这些作为审议表决任免事项的重要基础。对群众举报问题严重、调查属实的不予任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命。
5、坚持和完善任职发言。凡是被提请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命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任前供职发言,不仅要自述工作现状、个人专长、特点,还要报告履职后的工作打算、工作目标、工作思路、执政措施、勤政廉政等,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必要时要组织拟任命人员(如法院、检察院以及新提任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减少表决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和群众意识,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从而使其更好地做到秉公司法、执政为民。
二、搞好“五项工作”,真正体现人事任免工作的时代性
人事任免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人们最热门的话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搞好“五项工作”,以崭新的思路和举措实现人事任免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做到任前严格把关,任中慎重审议表决,任后跟踪监督,真正体现新时期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时代性。
1、切实搞好审议表决。严格规范审议任命程序,是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证。在任命前,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拟任命人员的材料,以便对任命对象进行“评头论足”,以防止审议中的失察和用人上的失误,确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同时任命表决应采取无记名的“票决制”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事任免走过场的现象。
2、改进颁发任命书仪式。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目的是为了增强任命干部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观念,增强他们权力来自人民、掌权应为人民的意识。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书的颁发,除换届时专门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外,平时个别任命的往往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者个别颁发,也有的在常委会投票结束后向被任命者颁发。个别颁发显得不够庄重、规范,常委会会议上颁发尽管比较庄重,但由于时间仓促,对被任命者的审议意见不能及时告知,常委会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所以,可以考虑在常委会会议后的主任会议上或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向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这样既有一定的气氛,又能将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经过整理后,向任命干部通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进任命干部履行好岗位职责
3、加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任后的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监督的弱化处理,从而增加被任命人员的压力、动力和进取心,真正树立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真正达到任与免的一致。
4、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的体制。向社会公开,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体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公开方式,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合法性、公正性,消除社会各界对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猜疑和顾虑,使其逐步迈向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上来。
5、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对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除了特定监督之外,也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只有经常联系,才能及时知情,只有知情,才能正确监督。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方式,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走访、调查等,也可以尝试建立“任职档案”,对任命干部在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的任职期限内,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工作评议等)、办理代表建议以及勤政廉政等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予以立档备查,任职期满后,可将该档案转交组织部门处理。

⑦ 关于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员的问题

1、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请问审判员也是领导职务?审判员必须是在编公务员? ——审判员不是领导职务,审判员首先是法官,而要成为法官必须是公务员,所以也可以说审判员是在编公务员。
2、如果不是领导职务,是不是可以认为不需要党委(组织部门)的提名,人大只根据法院院长提请就能进入任免程序?——此问题涉及到党如何管理干部的问题,一个是党内推荐干部的程序,一个是国家人事任免程序,不同的范围,为了贯彻党领导的原则,法院院长(也是院党组书记)在提名之前的名单肯定是需要党委同意的,但进入任免程序时,并不以党委是否提名为审查条件。
3、党委(组织部门)的提名,“一府两院”一把手提请,人大依法任免这个程序有依据么?什么依据?(尽量别提地方的,需国家级的)——党委提名属于共产党系统内部的条例调整范围,如中国共产党党章之类的党内规章(这个因为本人并非党员,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一府两院的任免由《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这属于国家法规调整的范围,对于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的产生、程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通常全省组织的法院检察院公务院招考报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过全国司法统考么?——招考报名内容需要具体看公务员考试通知,一般没有要求,但是会比其他的公务员岗位多一个法律基础考核的内容。
5、初任审判员和审判员有什么区别?——都是法官内部的法官职务,当然有区别,而且还很多,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等要求上都有,但是在具体审判阶段的合议庭职权的行使上没有明显区别,当然在处理案件难易等方面是有区别的。

⑧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有( )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选择a和d,其他的专项检查和询问和质问应该都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的,应该是有特定执法机关来进行的

⑨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是权力机关,也可以说是立法机关,法、检院分别是审判和法律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关,另外就是一般他们两个机关都对其本级人大及其常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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