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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3-13 01:25:40

举报不能越级举报吗

越级举报是一种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举报方法,一般情况下则不提倡越级举报。

越级举报所适用的特殊情况:

一、案情非常重大,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查处才更为有利的;

二、被举报对象是该基层检察院从事举报工作或者主管举报工作的干部或工作人员;

三、被举报对象与该基层检察院举报部门有特殊的关系,按正常渠道举报有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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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建成,市民实现“越级”上访

有上访诉求的老百姓,以后可以少跑腿甚至不跑腿了。6月28日,记者从德州市网上信访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已建成包含1个市级和11个县级平台在内的网上信访受理平台体系,可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今后,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反映相关诉求,即便越级反映,上级机关也会予以受理。

德州市信访局副局长张炳良介绍,群众可以根据自己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的层级,登录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有关信访事项。

比如说,群众要反映涉及德州某个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的问题,就可以登录该县市区的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如果反映的是涉及德州市某个部门、单位的问题,就可以登录德州市的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登录后,要先注册个人相关信息。

然后,依照页面提示,选择并点击“反映问题”,填写反映的有关事项。之后,还可以通过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查询办理的有关情况。

那么,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的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事项有哪些呢?据了解,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提出信访事项,包括: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按照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以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在市、县两级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受理的范围。

“对于群众网上信访反映的诉求,只要符合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即便是在网上越级反映,上级机关也会予以受理。”张炳良说,与传统的信访形式相比,网上信访具有不受时间、空间、人数的限制,具有快捷、高效、管用等诸多优点。

此外,对收到的网上信访事项,明确规定,德州市信访局要在3日内(县市区信访局要在4日内)转交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有权处理机关要在收到网上信访事项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实体性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实现变“走访”为“网访”。

Ⅱ 如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创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机制
(一)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取向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不是愿意、群众是不是支持、群众是不是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处理社会利益与社会良性互动,在博弈与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性、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动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调节利益的作用,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意愿,形成代表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释放民意,并主动吸收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力求民生优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精神,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和反贫困等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机制。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类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归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普及大众,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三是强化警示导向教育,将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当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项要过“法治关”。各类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裁分离,实施要过“程序关”。改变原有“谁决策,谁评估”、“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相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评估。三是互利共赢,评审要过“民意关”。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可将稳定风险分四级,风险较小的为四级,可实施;有一定风险但可控的为三级,分步实施;有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暂缓实施;有严重风险、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不实施。五是明晰责任,后续要过“考核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既要有事前评估,还应有事中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视情作出维稳干预,避免发生实施中止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跟踪督导,并结合平安建设全员责任制落实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处机制
1、做实村(社区)级,实现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实基础、源头化解的要求,做实村(社区)级调解室。一要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间矛盾社区调处、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调解队伍素质,把好调解干部选聘关,将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进来;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做强镇(街道)级,实现大事不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做强镇(街道)级大调解平台。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要强化资源整合,以集约资源、方便群众、处置快捷为原则,依托各地综治中心,成立相关专业调委会或专项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调、公调、政调、访调和援调对接机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各条线参与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配合,形成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难事不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做精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按实运作。由区委主要领导任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实现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二要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土地流转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处跨区域和牵涉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流办理。按照接待、受理、调处、归档“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处。对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所在村(社区)受理后,商请镇(街道)调解组织上门联合调处;对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落实区分管领导包案化解。要对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的历史积累性重点疑难矛盾进行梳理,建立“会诊研判、综合化解”机制,达到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一方社会稳定的基础,营造一片和谐的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确保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机制。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民众释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证个案公平公正,引民众信法;依法处理起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者,令扰者畏法;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中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民众爱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内运用行政、非诉讼调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释法,助基层用法。要强化法律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中困难人员(家庭)救助扶持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体系。
(三)强化系统管控,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倾听民声,大力开展“进村入企达户到点”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要及时疏导民意,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办责任制,对群众的问题及时解答,对群众的要求及时回应,对群众的不满及时安抚。要认真解决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努力提升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类、咨询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企业服务类等多项服务。
2、推行柔性网格精细管理。各级应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要将市场、住宅、商铺等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畴,为群众提供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贴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做起,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沟通。要坚持定期下访制度,每月到联系村居、企业上门走访,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办实事、办好事,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做好维稳日常指导,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将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化解;对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限期办理、限时答复。
4、形成社会各方参与合力。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将非公企业单位、新市民列入重点服务和帮扶行列。
5、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领导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能力建设。一要着力提高为民执政能力。时刻心系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举措应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高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抓起、以防为“本”, 从“底”抓起、以调为“堤”, 从“小”抓起、以畅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心困难群众上出实招。三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的能力。

Ⅲ 社会治理如何“转型升级”

面对这些挑战,许多地方依然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权宜性”、“运动式”社会治理方式。要么以“右”的心态习惯于“花钱买平安”,“以妥协求和谐”,陷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误区;要么以“左”的心态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把群众利益诉求意识形态化,处置方法简单粗暴,导致警民对立、干群对立,造成仇警心态、仇官心态,产生 “抗生素效应”。上述治理方式亟需转型升级,转型升级的关键就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包括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完善社会自治机制、夯实社会基础工作三个方面。社会管理注重自上而下、以权力为主导,重在“有为而治”;社会自治注重自下而上、以权利为主导,重在“无为而治”。二者交织融合、各有侧重,共同立于社会基础之上。如果把社会看作一棵“社会树”,则社会管理是“枝叶”,社会自治是 “树干”,社会基础是 “根基”,人民幸福是盛开的“花朵”。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在党的领导下和法的基础上、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有机统一、和谐运行,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与创造力,增强社会凝聚力与亲和力。社会治理的最终状态是“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马克思)。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关键是:一是社会治理保健化,切实把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最大限度地预防社会问题和公共危机的产生;二是社会治理法治化,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和公共危机的法治机制;三是社会治理系统化,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理模式,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看待,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四是社会治理社会化,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提高社会自治、自助、自理能力;保障民权、发展民主、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激活民力,建设“和谐社会”、 “活力社会”。五是社会治理信息化是指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化手段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功能齐全的社会治理信息系统,提高社会治理系统效能。 一、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人的健康,一靠无病预防;二靠有病治疗。社会管理也是如此,只不过社会还要从个体和群体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去分析。如上图所示,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主要任务是着力从社会个体和公共群体两个层面以及和谐保健、矛盾化解两个环节,构建相互支持的有机体系,防范化解社会问题,科学处置公共危机。 (一)社会保健预防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出现或趋向严重之前的保健预防,不但能大大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决定了社会管理的最终成败。 1、社会个体保健机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群众幸福感、满意度。当前提高群众幸福感的关键是科学地解决群众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交通、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以保障创业就业为基础,以解决基本需求为目标的保健预防机制。即:促进创业就业以增加个人收入,以个人收入作为“社会保障之绳”,由政府主导为其编织“社会保障之网”并负责修补漏洞,从而实现以自我保障为基础,政府救助为托底,慈善帮扶为辅助的自助、家助、互助、共助、公助相互配合的社会保健机制。具体说来:(1)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就业能力。教育是促进创业就业的第一推动力。从教育的内涵上看,重点要提高社会个体的道德品质、法制素质和创新创造能力、创业就业能力;从教育的外延上看,重点要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2)促进创业就业,创造社会价值。政府的职责是创造更多的创业就业机会;建立“五个机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三位一体的就业保障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最低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增长长效机制);为有部分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购买并提供公益岗位和就业岗位补贴,最大限度地使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就业。(3)合理分配财富,完善利益格局。初次分配:着力提高就业者的收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国劳动者报酬仅占GDP40%,美国为60%)。二次分配:改“个人收入所得税”为“个人财富增加所得税”;遏制“三公”消费、隐性福利、灰色收入、垄断利润(此四项放大贫富差距1-2倍)。三次分配: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及国企利润全民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降低通讯、物流等社会运作成本;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增强“财富国防意识”,防止各种形式“财富外逃”。(4)科学设计“社会保障网”。总的说来,创业就业等所带来的个人财富是实现社会个体保障的基础,个人财富既要考虑解决个人当前消费需要,又要兼顾其未来保障的需要,因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根据个人财富的不同,合理设定一定比例,定期拿出一部分,用人单位相应出资一部分,再加上政府补助一部分,为个人设立一个保障总账户。此总账户再细分为住房账户、医疗账户、养老账户等,用以分别解决相应问题。当然,这些是基础,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比如住房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在“三个环节”加强引导调控:在供应环节上,切实转变 “土地财政”观念,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提供;扩大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等覆盖面;加快城乡危旧房改造。在流通环节上,逐步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调控的局面。在消费环节上,提倡住房“梯级消费”,鼓励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再比如养老问题,主要靠养老账户解决,政府重点考虑三点:一是建立个人养老金防通胀长效机制。二是政府要提供一定的 “社会福利馅饼”,但要避免掉进“社会福利陷阱”。不合理的福利容易“养懒罚勤”,抑制就业动机。更重要的是,福利制度服从于惯性机制,易升难降,经济高速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进入平稳期,而一旦形成巨大的福利负担,政府既无法长期负担,又不能减少福利,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如希腊、爱尔兰的财政危机)。因此,有劳动能力者的社会保障应主要依靠自己的有效劳动来实现。三是对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社会救助。 2、公共危机预防体系。相对于社会个体矛盾,公共危机危害的对象具有群体性,构成了社会管理必须面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公共危机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危机等,极大地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危机预防体系建设有两个方面。(1)硬件建设:一是构建现代化防灾减灾体系。二是构建现代化能源保障体系。按照战略储备、应急储备、物价调控储备三个等级,科学储备战略资源。三是构建现代化环保生态体系。(2)软件建设:法制建设。针对各类公共危机,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依靠法尽量减少事故和灾难的发生。体制建设。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危机应对指挥系统、组织机构、职能设置,尤其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社会动员体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机制建设。一是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创新安全科技、加大安全投入。二是建立应急临战准备制度(应急人财物、应急技术、应急宣传、应急演习等准备),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预案演练。三是加强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 (二)社会问题化解机制 预防无法解决所有矛盾问题,社会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其关键在于: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机制,防止“信”访替代“信”法,防止“运动式治理”体制化替代法治化。法治化要求法律至上,体制化要求权力至上;法治化相信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全社会参与,体制化必然导致过度行政。 1、社会个体的矛盾化解机制。一是针对普通的社会个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发现、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矛盾化解机制,尽可能缓解信访渠道,将矛盾纠纷引流至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的法治化渠道去解决;二是针对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发现机制。对于已经客观存在的矛盾,如同对待身体已经客观存在的疾病一样,要立足于“早发现,早治疗”,而不是讳医忌疾,养痈遗患。发现矛盾和问题的,一靠主动接访,二靠调研排查。第一、主动接访。分为大接访和常接访。领导大接访解决信访存量,领导常接访解决信访增量,两者共同拉近与群众的时空距离和心理距离。心理距离是指在信访过程中,通过政策普及、问题化解和情绪安抚以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要像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一样,设立“网上信访大厅”和 “综合信访大厅”,为信访人提供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当前,在信访过程中还尤其要注重依法治理的问题:一是对下一级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引发越级上访,要加重处罚、严惩不贷,大幅减少因基层政府失职渎职或缺位越位所引发的信访问题;二是坚决把无理闹访者拉进法治轨道,推动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第二、调研排查。主动针对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着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排查。(2)调解机制。全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健全人民调解、社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横向调解网络和市、区、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纵向调解网络,注重营造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着力减少社会对抗。(3)仲裁机制。调解无效的矛盾纠纷,依法“引流”至仲裁、复议渠道解决。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促进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高仲裁效率,降低起诉率。(4)复议机制。在国外,往往呈现“小信访、中诉讼、大复议”的格局,而我国行政复议还是偏低,远没有发挥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5)诉讼机制。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终点站”。要通过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缓解“执行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6)防控体系。在防控对象上,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的管理,推动高危人群管理以及境外NGO、虚拟社会综合防控。在防控方式上,一是立足信息综合开发应用,在信息主导打防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快开发“治安信息综合平台”;二是立足精确打击犯罪,在打击效率和质量方面实现新突破;三是立足动态防控,在挤压犯罪空间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强对各种复杂警情的应变和警力调度能力。在防控组织建设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推进社区警务,启动社区警务“平衡记分卡”考核机制。 2、公共危机的应对化解机制。(1)危机预警机制。危机预警机制是解决公共危机的第一道防线,包括危机预警的信息收集系统、监测系统、咨询系统等等。当前尤其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危机爆发前的知识系统、信息系统和分析评估系统,以实现科学预警。(2)危机决策机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需要遵循一些不同于常态决策的原则和程序,需要建立特定的危机决策机制,需要遵循权力集中原则、结果优先原则和风险原则等。(3)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先期紧急处置,包括危机信息分类、分级紧急汇报、事态控制、先期应急救援等;二是全面启动应急处置网络系统;三是因时、因地、因人科学采取一系列处置措施,保障安全,稳定大局。 (4)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分类分级制度、媒体纪律约束制度、新闻发布制度、舆情跟踪研判互动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5)恢复重建机制。一是危机后的恢复和重建,包括物质恢复、组织恢复、机制恢复、心理恢复;二是事故调查,重点是调查危机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危机处置的成效等等;三是问责;四是后遗症处理。(6)评估提升机制。主要是危机影响评估、危机管理能力评估、危机管理效果评估等。以推动危机应对的科技进步和法律、制度完善,针对社会深层矛盾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二、完善社会自治机制 社会管理机制主要在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置公共危机、保障社会正常运转,而要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力,增强社会凝聚力、亲和力,还需要创新社会自治机制。社会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保障民权、发展民主、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需求;也是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调动公民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的需求。社会自治横向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城乡社区自治、社会组织自治等;纵向包括:个人自由、家庭自主、社区自治等。 (一)社区自治机制。1、社区建设。构建新型城乡社区自治模式,深入开展“三项民主实践”:以居(村)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村)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基层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社会自治水平,推动公民社会发展。2、社工队伍。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形成专业社工制度助推现代社会。3、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公共管理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弹性作用。 (二)社会动员机制。1、社会力量整合机制。综合运用无形之手(市场)、有形之手(政府)、隐形之手(社会),最大限度地整合全社会人、财、物力,形成强大合力。依法有序发挥NGO、大众传媒等在公民社会中的动员作用,推动社会建设。2、社会主体激励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国家荣誉制度、博爱慈善文化等形成物质、精神双重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强公民主体意识、调动公民积极性、提高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激活民力、凝聚民心,让全社会迸发的活力成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强大力量。 (三)社会互信机制。1、建设诚信政府。一是健全行政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树立责任政府观念,重点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二是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当具有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树立诚信政府理念。2、构建社会个体综合信息平台。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不确定性,大大提高了社会治理总的信息成本。身份证弄虚作假、个人财产和诚信情况模糊不清等,这些使得社会保障具体措施的实效大打折扣,对实施有效社会治理造成严重障碍。如同医生治病,如果所掌握的患者生理指标的数据是错误的,就无法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3、建立企业社会信用制度。经济领域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现象严重社会治理的成效,其核心问题就是企业社会信用的缺失。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当前企业信用缺失成为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造成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为此,必须着力引导和建立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信用制度,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探索建立企业信用长效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记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和市场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从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方面遏制企业信用缺失的泛滥,从根本上铲除企业信用缺失的土壤。二是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工程。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以培育名牌、争创名牌,以名牌产品树立企业的社会信用形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绿色食品企业给予奖励,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各种宣传,提升名牌产品名牌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使群众认可诚信守法的品牌企业,从市场占有率上打压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空间。三是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标识系统;积极筹建食品安全质量实时监控中心,对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安全预警;依法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发布制度,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和政府检测监管两类信用档案。逐步形成“守信”褒扬,“失信”受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信用氛围。四是推动“诚信兴商”创建活动。五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和民间自我管理组织,引导其朝着自主办会、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方向发展,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靠行业的力量遏制企业信用缺失行为。六是要建设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台帐、索证索票的溯源制度。4、完善政、群双向信息互动机制。既要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民意渠道,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推行网络议政、问政、参政;又要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 三、夯实社会基础工作 “社会树”的枝繁叶茂、硕果累累,必须要有扎实的根基。社会基础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五大建设”;从社会治理本身讲,主要是: (一)科学规划。包括土地、人口、产业、基本公共服务等规划。合理安排“居住、产业、交通及公共设施、休闲”四大项目之间的用地比例以及“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生态保护”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生态屏障建设,引导产业科学布局,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为社会有序运行提供科学合理的空间、人口、产业布局,这是从源头上化解社会问题、支撑社会发展的客观基础。 (二)法治建设。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灵魂,无论社会管理还是社会自治都必须依法进行。当前,法治受到来自权力、金钱、人情、关系、非理性社会情绪等的扭曲、稀释、通融、异化,使法治权威和宪法至上大打折扣。要维护法的统一、尊严、权威,强化社会运行基础规则,牢固树立规则意识。 (三)道德教化。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基础。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思想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既要反对封建思想糟粕沉渣泛起,又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旗帜鲜明地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坚决抵制西方文化中的反社会、反伦理、反道德思潮,反对以追求极端个性为理由而丧失人性,反对以追求无限自由为理由而丧失自我。1、促进自我和谐。广泛开展个人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针对不同情况开展疏导、帮助、教育,尽可能避免出现极端心态。2、促进家庭和谐。家庭是个人与社会之间重要环节,家和万事兴,家和国太平。重视“单亲家庭后遗症”,强化新时期家庭文化建设,剔除封建家长作风和传统家庭思想观念中的糟粕,崇尚人性、人道、人伦之本和孝悌之道。3、促进网上和谐。推行网络实名制,强化网络运营商责任,完善网络监管制度,积极引导网上思潮和网上舆论。

Ⅳ 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创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机制
(一)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取向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不是愿意、群众是不是支持、群众是不是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处理社会利益与社会良性互动,在博弈与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性、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动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调节利益的作用,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意愿,形成代表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释放民意,并主动吸收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力求民生优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精神,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和反贫困等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机制。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类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归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普及大众,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三是强化警示导向教育,将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当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项要过“法治关”。各类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裁分离,实施要过“程序关”。改变原有“谁决策,谁评估”、“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相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评估。三是互利共赢,评审要过“民意关”。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可将稳定风险分四级,风险较小的为四级,可实施;有一定风险但可控的为三级,分步实施;有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暂缓实施;有严重风险、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不实施。五是明晰责任,后续要过“考核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既要有事前评估,还应有事中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视情作出维稳干预,避免发生实施中止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跟踪督导,并结合平安建设全员责任制落实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处机制
1、做实村(社区)级,实现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实基础、源头化解的要求,做实村(社区)级调解室。一要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间矛盾社区调处、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调解队伍素质,把好调解干部选聘关,将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进来;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做强镇(街道)级,实现大事不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做强镇(街道)级大调解平台。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要强化资源整合,以集约资源、方便群众、处置快捷为原则,依托各地综治中心,成立相关专业调委会或专项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调、公调、政调、访调和援调对接机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各条线参与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配合,形成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难事不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做精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按实运作。由区委主要领导任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实现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二要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土地流转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处跨区域和牵涉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流办理。按照接待、受理、调处、归档“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处。对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所在村(社区)受理后,商请镇(街道)调解组织上门联合调处;对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落实区分管领导包案化解。要对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的历史积累性重点疑难矛盾进行梳理,建立“会诊研判、综合化解”机制,达到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一方社会稳定的基础,营造一片和谐的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确保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机制。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民众释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证个案公平公正,引民众信法;依法处理起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者,令扰者畏法;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中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民众爱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内运用行政、非诉讼调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释法,助基层用法。要强化法律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中困难人员(家庭)救助扶持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体系。
(三)强化系统管控,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倾听民声,大力开展“进村入企达户到点”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要及时疏导民意,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办责任制,对群众的问题及时解答,对群众的要求及时回应,对群众的不满及时安抚。要认真解决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努力提升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类、咨询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企业服务类等多项服务。
2、推行柔性网格精细管理。各级应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要将市场、住宅、商铺等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畴,为群众提供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贴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做起,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沟通。要坚持定期下访制度,每月到联系村居、企业上门走访,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办实事、办好事,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做好维稳日常指导,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将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化解;对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限期办理、限时答复。
4、形成社会各方参与合力。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将非公企业单位、新市民列入重点服务和帮扶行列。
5、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领导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能力建设。一要着力提高为民执政能力。时刻心系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举措应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高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抓起、以防为“本”, 从“底”抓起、以调为“堤”, 从“小”抓起、以畅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心困难群众上出实招。三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的能力。

Ⅳ 做领导可否越级管理

不可以越级管理。

Ⅵ “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办发〔**〕2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切实加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教职工作风建设,提升效能和服务水平,彻底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确保教育系统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教职员工想事干事、敢于担当、履职尽责,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贴近群众,真心实意为师生服务,扎实有效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行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育行风建设,提升依法治教治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爱岗敬业”的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目标任务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止和纠正部分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为官不为”的倾向,消除“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以及消极懈怠、敷衍了事的心态,进一步弘扬担当精神;坚决遏制“衙门”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杜绝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促进系统领导干部教职工树立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优化育人环境,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和谐校园创建,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三、整治范围
全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教职工。
四、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围绕解决领导干部“为官不为”, 群众“办事难”和监管不力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精神不严格,查纠存在问题不力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得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党员、教师特别是学校领导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的。
(三)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学校维护稳定工作措施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五)不按要求规范使用和发放各类民生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民生资金的。
(六)不执行教育局的相关招生规定,招生行为不规范的。
(七)分班行为不阳光,存在暗箱操作,义务段存在开设重点班、实验班的。
(八)教师课堂上不认真授课,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乱办班的。
(九)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存在办班收费、乱订教辅收费、补课收费、择校收费、借读收费等问题的。
(十)固定资产、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的。
(十一)不按期推进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不认真执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的;不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控制作业总量的;未经教育局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的。
(十三)不加强学习、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擅离职守甚至长期不在岗等违反职业道德的;参与赌酒、赌博、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贪图私利、以权谋私的。
(十五)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存在违规使用公款购买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代金券及烟花爆竹、贺卡、年历等节礼,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出国(境)等行为的。
(十六)对收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七)群众反映强烈的其它突出问题。
五、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从**年5月1日开始至**年12月31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1.各学校要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开展好整治工作深入研究,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工作重心、细化工作措施,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召开教职工大会,传达活动相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
1.对照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找准问题根源。
2.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对梳理排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方案,逐条进行整改,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16日至11月30日)
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大源头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领导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做全体教师的表率,坚持把深入整治和规范教育行为工作作为今后学校重点工作,齐抓共管,做到工作格局不变、力度不减、标本兼治、防止反弹。
(四)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及时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总结分析、综合评估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撰写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估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是**年作风建设的重点,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活动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明确责任分工,教育局对活动开展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认真宣传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黑板报、学习园地等宣传阵地,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排查,逐项整改。要敢于正视问题,广泛深入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排查,要深入到服务对象中面对面地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以及服务存在的问题,能够做到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逐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整改,坚决做到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不走过场。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常抓不懈,通过制度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隐形变种。认真分析研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机制、体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完善管理,解决好清前堵后的问题,从根本上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
(五)材料报送。各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活动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关键岗位、重点环节排查登记表》于**年5月30日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于**年6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于**年12月20日前报送;报送的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请及时报送

Ⅶ 形容“越级”的成语有哪些

越俎代庖

越:跨过;

俎:古代祭祀时摆祭品的礼器;

庖:厨师。主祭的人跨过礼器去代替厨师办席。

比喻超出自己业务范围去处理别人所管的事。

Ⅷ 为什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技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安委会下属各专业安全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技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技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技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公司各安全专业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技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技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技部门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技部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技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隐患报告登记表》

Ⅸ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越级治理扩展阅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网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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