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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发布时间: 2021-03-12 06:34:43

❶ 如何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方法如下:
提高社会治理主导能力。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和统筹作用。该由政府负责的,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错位,不能盲目地推给市场;不该政府管的,绝不能大包大揽,而应坚决放手。通过精准施策,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诉求,落实政府社会治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应坚持系统治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参与作用,形成社会治理整体合力;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现从事后处置、被动应付向事前预防、主动掌控转变。
提高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合作能力。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并不是唯一主体,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也须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参与社会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过程。引导和促进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各负其责、有效合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提高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重点解决好普遍多样的民生问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心理干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项目、工程等都应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还与社会政策不够完善和政策执行能力较低有关。应切实提高政府社会政策综合设计、实施和纠偏能力,建立健全社会政策监测体系和修复机制,完善社会政策运行机制、评估体系,提高社会政策执行能力。
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提高政府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是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的预防、预警、反应和处置,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安全生产以及防灾减灾等领域公共安全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科学、明确地定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基本公共安全职能;通过制度安排有效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进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重视公共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提高自身变革与发展能力。政府的主动性、前瞻性变革是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实现主动性、前瞻性变革,要求政府主动审视外在环境变化和社会发展要求,积极转变角色,确立社会规则制定者、公共服务提供者、社会秩序维护者的定位;主动借助智库和外脑,深入研究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表现,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随环境和形势变化自觉调整和完善治理模式,不断提高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能力。

❷ 如何提高现代治理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内涵本质
强调“国家治理”而非“国家统治”,强调“社会治理”而非“社会管理”,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观念的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从实践上说,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势必要求对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从理论上说,治理的概念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政治体制下,无论哪个阶级行使统治,谁上台执政,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换言之,都希望自己执政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治理体制也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归根到底,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相对于国家的统治体制而言,治理体制更多体现工具理性。
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更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
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善治不同于传统的政治理想“善政”或“仁政”,善政是对政府治理的要求,即要求一个好的政府。善治则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好的政府治理,还要有好的社会治理。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作为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善治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将变得日益重要。然而,在所有权力主体中,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政府对人类实现善治仍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欲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
要实现善治的理想目标,就必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以下五个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其中,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所以,政治学家通常也将现代国家治理称为民主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不过,影响国家治理能力除了制度因素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即治理主体的素质,既包括官员的素质,也包括普通公民的素质。仅以官员的素质来看,纵使有最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官员素质低劣,国家的治理能力必定不强,社会也不可能有理想的善治。提高官员的素质,要对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民主的选拔机制,将优秀的公民遴选出来,授予他们权力,并且以制度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
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对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在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的奇迹。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就,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我们不仅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刻变革,也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是一个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的整体性社会变迁过程。但是,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许多西方学者理解的那种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如果按照多党竞争、全民普选、三权分立的标准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确实没有什么变化。然而,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政治生活在过去35年中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依法治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政府问责、政治透明、行政效率、政府审批、地方分权和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到巨大的变化。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成功,或者说,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首先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仅以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为例,我们就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基本民主治理制度还不健全,公共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公民参与的渠道还不畅通,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相当严重,官员的腐败和特权屡见不鲜,政府的公共服务还相当不足,动态稳定的机制尚未完全确立,政治透明程度相对较低,行政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自治的程度相当低,主要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等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们目前的局部性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统治危机和执政危机。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必要举措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中全会《决定》就是总的指导思想、全面改革的路线图和重大的战略部署。我在这里特别想强调以下六点必要举措。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解放思想,是一个民族保持其理论思维的先进性和激发其精神活力的生生不息的源泉,只有解放思想,才可能冲破传统和教条的束缚,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政治敏感性,更容易使人们畏首畏尾,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首先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只要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破除。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正如《决定》指出的,我们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又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鉴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顶层的制度设计和宏观指导,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尤其重要。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按照《决定》的总体目标,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然而,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说,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动力源自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人民需要和全球化冲击,但其直接动力则是压力、激励和制度,其中制度是长久性的动力所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无论其效果多好,多么受到群众的拥护,如果最终不用制度的形式得以固定和推广,那么,这种创新最后都难以为继,难免“人走政息”,成为短期行为。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各国在这方面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借鉴、汲取。我们从来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律师制度”、政务公开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式治理”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我们应当具有当年邓小平同志引入市场经济那样的胸怀和胆识,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认清世界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影响国家的治理水平和效益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即制度的破与立。一方面,要像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现存的不少治理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有些违背了政治学的公理,有些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例如,至今仍有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这两者都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或者仍然缺失,或者极不完善。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要的原因也在于相关执行制度的缺失。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决定》指出,“到二〇二〇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换言之,要在二〇二〇年初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七年内要完成这一任务,其艰巨性可想而知。实现这项艰巨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和果断的措施,同样也需要宽广的胸怀、高度的智慧和正确的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超越任何组织和群体的局部利益,而以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不仅要集中全党的智慧,而且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不仅要有政治精英的参与,也要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仅要依靠党组织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更要严格遵循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的基本方略。
总而言之,只有沿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反过来,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❸ 如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如何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确立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权威,就要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为本的理念是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和凝聚人心的利器。此外,坚守公平公正的信仰和责任。
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必须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整合能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基础,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划。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提供社会服务、资源破坏等公共化,不断增加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社会、维护秩序,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包揽过多的制度安排,承认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由于趋利性,地方政府既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导致对地方社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漠视,建立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社会,创造条件让公民以治理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制度化。社会治理目标反映了地方政府对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地方政府要逐步释放社会组织成长的空间。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寻租、社会化。另一方面、教育、利,更好发挥各自的独立功能,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这是提升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能力的基础。一方面、养老等基本民生问题上得到改善。

❹ 提高社会治理什么水平

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2013年4月,中央政治局经过思考和研究、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决定;20日,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普遍表示赞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问题,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四种社会治理方式。我们要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就必须牢牢掌握、灵活运用好这四种社会治理方式。

(4)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而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的研究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公布。

《决定》阐述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35年来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任务、重大举措。这份文件集中了中共全党和各方面的智慧,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从1978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新阶段。

❺ 如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创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机制
(一)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取向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不是愿意、群众是不是支持、群众是不是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处理社会利益与社会良性互动,在博弈与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性、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动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调节利益的作用,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意愿,形成代表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释放民意,并主动吸收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力求民生优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精神,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和反贫困等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机制。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类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归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普及大众,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三是强化警示导向教育,将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当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项要过“法治关”。各类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裁分离,实施要过“程序关”。改变原有“谁决策,谁评估”、“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相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评估。三是互利共赢,评审要过“民意关”。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可将稳定风险分四级,风险较小的为四级,可实施;有一定风险但可控的为三级,分步实施;有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暂缓实施;有严重风险、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不实施。五是明晰责任,后续要过“考核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既要有事前评估,还应有事中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视情作出维稳干预,避免发生实施中止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跟踪督导,并结合平安建设全员责任制落实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处机制
1、做实村(社区)级,实现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实基础、源头化解的要求,做实村(社区)级调解室。一要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间矛盾社区调处、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调解队伍素质,把好调解干部选聘关,将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进来;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做强镇(街道)级,实现大事不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做强镇(街道)级大调解平台。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要强化资源整合,以集约资源、方便群众、处置快捷为原则,依托各地综治中心,成立相关专业调委会或专项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调、公调、政调、访调和援调对接机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各条线参与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配合,形成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难事不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做精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按实运作。由区委主要领导任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实现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二要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土地流转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处跨区域和牵涉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流办理。按照接待、受理、调处、归档“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处。对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所在村(社区)受理后,商请镇(街道)调解组织上门联合调处;对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落实区分管领导包案化解。要对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的历史积累性重点疑难矛盾进行梳理,建立“会诊研判、综合化解”机制,达到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一方社会稳定的基础,营造一片和谐的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确保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机制。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民众释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证个案公平公正,引民众信法;依法处理起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者,令扰者畏法;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中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民众爱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内运用行政、非诉讼调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释法,助基层用法。要强化法律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中困难人员(家庭)救助扶持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体系。
(三)强化系统管控,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倾听民声,大力开展“进村入企达户到点”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要及时疏导民意,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办责任制,对群众的问题及时解答,对群众的要求及时回应,对群众的不满及时安抚。要认真解决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努力提升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类、咨询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企业服务类等多项服务。
2、推行柔性网格精细管理。各级应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要将市场、住宅、商铺等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畴,为群众提供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贴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做起,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沟通。要坚持定期下访制度,每月到联系村居、企业上门走访,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办实事、办好事,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做好维稳日常指导,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将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化解;对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限期办理、限时答复。
4、形成社会各方参与合力。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将非公企业单位、新市民列入重点服务和帮扶行列。
5、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领导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能力建设。一要着力提高为民执政能力。时刻心系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举措应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高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抓起、以防为“本”, 从“底”抓起、以调为“堤”, 从“小”抓起、以畅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心困难群众上出实招。三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的能力。

❻ 如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

这个一定要立法执法,守法,这样子才可以的。

❼ 如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1.坚持体察民情。党员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与群众交朋友专,关心基层和群属众的困难,了解基层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2.坚持了解民意。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当作第一任务;坚持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这是尊重民意的典型例证。
3.坚持集中民智。就是要善于从人民群众身上汲取前进的力量,善于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4.坚持珍惜民力。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的原则,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用于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5.坚持顺应民心。通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治庸治懒治散等活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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