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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整治

发布时间: 2021-03-12 05:10:54

1.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保护和清障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按照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三)湖泊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水道和岩溶暗河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四)水库按照校核洪水位确定。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水高秆植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者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
(五)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六)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采石、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七)挤占河道。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部门的同 河道堤防所需的防汛岁修费由省、地、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规定清除期限: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四)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五)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六)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2. 大型货车禁行限行整治行动如何达到理想的效果请大家一起来出出点子

我市拟在中心城区北区对大型货车实施禁行、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引起了货运企业、市民以及交警的普遍关注,他们认为,这将有效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同时还将改善大型货车噪音扰民问题,为我市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根据中心城区大型货车交通管制线路示意图,大多数的老市区道路如新兴路、博爱路、同益路、同平路等由于道路较窄、通行能力较差,通行大货车时常容易造成拥堵,均设置为大型货车禁行路段。同时,长平路、金砂东路、金新路、龙眼路等路段则由于车流量大,路面也不是很宽敞,也被设置为大型货车禁行路段。此外,不少道路的车流量不是很大,但是周边很多运输企业的路段,则被设置为限制大型货车通行的路段、时段。 针对金砂路等路段被设置为禁行路段,交警二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马锦龙结合执勤体会告诉记者,金砂路是我市一条东西走向的重要交通主干道,特别是上下班的高峰期,金砂路车流非常大,特别容易造成塞车,禁行大货车,将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交警二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黄汉和也对记者说,大型货柜车占路面积大,提速慢,通行效率低,已成为目前高峰期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货运车辆自重较大、载货等原因,车辆发生故障后无法采取人工推移等应急措施,清障难度大,耗时长,带来了极大的交通疏导压力,部分路段禁行大货车和部分路段大货车通行错开流量期是非常必要的。 汕头西交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友仕告诉记者,现在的货车越来越大、越来越长,以前每部车最多载重20多吨,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的大型货车大多载重在50吨左右,而汕头中心城区的道路由于建设的时间较久,特别是在老市区的部分道路和桥梁,明显不能承受如此重的大型货车,均已出现了不同程度破损。实施大型货车禁行、限行不仅能有效改善中心城区的交通,同时还能减少载重车辆对城市道路的损坏,保持城区良好的交通环境。 “禁、限大货令”一出,不少市民也拍手称快。不少学生向记者表示,放学时候踩单车在没有隔离栏的马路上,身边如果有大货车经过,时常手忙脚乱,害怕不已,今后对大货车实行交通管制,骑车上学或回家将会更加安全了。老市区的黄阿姨也告诉记者,“禁止大货车在我们居住的这个路段行驶,以后就可以少受汽车噪音的困扰,相信不仅能夜晚能睡好,也能睡好午觉了。” 搜了篇新闻。。 你看看有帮助没? 顺便给个分吧~

3. 湖南省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治措施

11.3.1 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湖南省各地、市、县社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可划分为四个层次:特别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

(1)特别发达地区: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四市,人均GDP值超过10000元(其中长沙市区已超过了20000元),农民年均纯收入超过3000元。

(2)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共计41个县市,它们主要分布于京广线两侧,呈南北向的带状展布。湘西、湘北也有一些发达县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农民年均收入大于6000元,其中农民年均纯收入绝大部分高于2000元。

(3)发展中地区:发展中地区共计24个县市,它们主要分布在于湘中丘陵区与周边山区的过渡地带,以及洞庭湖平原与两侧山区过渡地带的县市。发展中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农民年均收入在4850~6000元。

(4)贫困地区:包括国开发(1994)5号通知,我省列入扶贫的10个县(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新田)和湖南省湘政发(1994)29号文件中增加省定扶贫的21个县区(城步、桂东、汝城、古丈、泸溪、凤凰、通道、江华、龙山、麻阳、慈利、宜章、新晃、炎陵、茶陵、吉首、石门、芷江、张家界市的永定区和武陵源区、浏阳市)。

(二)人口稠密

近几十年来,湖南人口急剧增加,从1953年(一次普查)到1998年的45年间,全省人口净增3152.30万,平均每年净增70余万人,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人口增长与环境及资源的关系日趋紧张。就土地资源来说,1949年全省人均土地面积达10.64亩,人均耕地面积达1.76亩,而至1998年人均土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下降到4.89亩和0.74亩,分别相当于1949年的46%和42%,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最小的省区之一,并且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面积仅相当于现有耕地面积的5.8%。显然,人多地少是湖南省经济发展和国土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最突出的矛盾之一。除此之外,人口增长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有森林覆盖率下降、生物资源衰退、水土流失加剧、地质灾害频繁,环境污染严重。

(三)土地退化

(1)土壤侵蚀加剧: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和砂岩所生成的土壤结持力小,并且多为坡地,在春夏之间的雨季会发生水土流失。特别是由于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导致植被覆盖率低,以及不合理的垦复和耕作,均加剧了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给土壤资源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破坏,使地力衰退。据统计,每年全省流失的土壤约1.7亿吨,相当于80万亩耕地的土壤流失,并伴随有大约248万吨有机肥流失。

(2)土壤潜育化过程增强:由于长期对水利建设投入不足,发生水库、水渠渗漏,排水设施不完善,特别是重灌轻排的耕作技术以及长期的双季稻连作制度,土壤长期淹水,曝晒机会少,同时水耕水整的耕作方法使犁底层日趋粘重紧实,透气性差,土体的部分或全部层段还原性增强,普遍发生次生潜育化过程。全省潜育化稻田有50万余公顷,次生潜育化稻田27万余公顷。

(3)土地贫瘠化普遍:土地贫瘠化是因土地用养失衡所致。近几十年来,集约型农业日益发展,土地养分消耗量急增,而土地投入相对不足,重用轻养甚至只用不养的现象普遍存在,土壤养分损失严重。全省122.99 万公顷的旱地中绝大部分有机质含量不到1%,水田中亦有相当部分的有机质含量低于2%。土地贫瘠化现象在农业生产相对发达、农业生产水平较高的区域表现更加明显,如常德、岳阳、长沙等农业生产水平较高的地区,低产耕地占其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

(4)土地损毁严重:由于工农业生产不断扩大、城镇化建设日新月异、交通建设的迅速发展,普遍发生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受破坏。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历年来全省仅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挖损或压占的土地总面积1.13万公顷,安化县境内湘黔铁路复线工程全长仅38 km,施工过程中废土废渣堆占土地及河道、水面的面积高达7.44万平方米。

(四)江湖塘库功能衰退

(1)含沙量和输沙量增加:省内各流域中上游地区在春夏雨季,特别是大雨和暴雨季节,发生水土流失严重,大量泥沙由地表水径流携带向下游运移,此时大小河流的含沙量和输沙量普遍增加。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多年平均含沙量分别为0.179 kg/m3、0.127 kg/m3、0.229 kg/m3、0.416 kg/m3,从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仅湘江干流每年就向洞庭湖输入1235万吨泥沙。

(2)水利效益降低:主要表现在江湖塘库蓄洪、防洪、抗旱能力降低和发电效益降低,如洞庭湖在1949年天然湖泊面积为4350 km2,到1983年缩减为2691 km2,较1949年减少了38%,湖容量也缩减了40%。随之而来,每到雨季,洞庭湖平原就发生洪涝灾害,特别是近几年来历年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日常生活。

(3)河运能力降低:由于长期的水土流失,造成江河淤积,河床抬高,航运能力和航运价值大大降低。湖南省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的河流共594条,总长约3.3 万公里,1965年通航里程达1.6万公里,后因泥沙淤积,河床变浅,通航里程逐年下降,目前全省河流通航里程仅1万公里左右,客、货运量大幅下降。

(五)地质灾害频繁

(1)滑坡与崩塌:省域内滑坡和崩塌较为发育,每年均有数千至万余起发生,其中约有1%可形成灾害。据统计,全省业已发生较大规模以上的滑坡764起,崩塌110起,它们集中分布在山地丘陵区,而且以海拔150~800 m之间为甚。湘西北石门—沅陵—凤凰一线北西山区、安化—通道的湘西南山区和茶陵—临武—江华的湘南山地区是3个滑坡与崩塌大量发育的地带,分别占全省滑坡与崩塌总量的35.2%、20.8%、25.2%,而且是大型滑坡与崩塌主要发育地带;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岸谷坡地带亦是滑坡与崩塌经常发育的地带。

(2)泥石流:省内泥石流往往与滑坡、崩塌相伴发生,但发生数量相对较少。根据地矿部门资料,固体物质一次输移量>1.0万立方米的泥石流有74起,其中大型—巨型的泥石流有22起。

(3)水土流失:由于本省大部地区属山地、丘陵区,地势高、且相对高程差大,同时雨水多、强度大,特别是在分布广泛的红层和岩浆岩岩类以及志留系页岩、泥岩分布区,基岩对土壤结持力小,抗蚀、抗冲及抗风化能力弱,植被一经破坏,极易发生水土流失,因此,水土流失一直是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1985年湖南省农业区划研究成果表明,湖南省水土流失分布面广,达4.4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20.8%。按侵蚀类型分:面蚀41958.6 km2,沟蚀1673.7 km2,崩塌368.3 km2;按发生的地类分:农业用地6954.3 km2,林地27312.5 km2,草荒地9733.8 km2;按流失程度分:轻度20830.8 km2,中度14240.7 km2,强度7942.8 km2,剧烈986.6 km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封山育林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森林植被和草地得到了较好的护养,植被覆盖率逐年提高,1996年植被覆盖率达到52%,不但有效地抑制了水土流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对已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降低了水土流失程度,缩小了水土流失范围。但是,目前省内水土流失仍分布很广,除洞庭湖平原区的安乡、南县、沅江、华容和津市五县少有水土流失以外,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39430 km2,占全省总面积的18.62%。水土流失灾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是衡阳、邵阳、自治州及娄底市,水土流失面积分别占其总面积的25.7%、24.1%、25.0%、23.4%,在衡阳又以衡南县水土流失最为严重,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3.2%,形成了大面积的红壤劣地。

湖南省水土流失以面蚀为主,占总流失面积的95.36%,流失地类有农地、林地及草荒地,其中农地流失占15.8%,林地占62.1%,草荒地22.1%。

(六)地表水体污染

湘江水系:1998年度湘江水系主干流参与评价断面20个,支流参与评价断面12个。全流域水体符合Ⅰ、Ⅱ类水质标准的断面各为3个,各占9%;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占5个,为15%;属于Ⅳ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17个,占53%;属于Ⅴ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4个,占12%。湘江干流中上游江段水体污染较轻,从源头永州大江口至株洲上游渌水口长约400 km的江段上,共布设监测断面11个(9个城市江段断面),仅1个断面水体符合Ⅲ类水质标准,其余断面水体均属于Ⅳ类或Ⅳ类以上水质标准。

湘江支流中,郴江、蒸水、浏阳河、涟水污染严重,潇水、舂陵水水质保持良好。湘江水域主要污染为总氮、石油类、总大肠菌群、氨氮、总磷、非离子氨、汞、砷以及其它重金属。

资江水系:资江是湖南省干流和支流污染均严重的水系。1998年参与评价断面15个(城市江段断面13个),干流上布设监测断面11个,支流布设监测断面4个,所有断面中,符合Ⅰ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2个,属于Ⅳ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11个,属于Ⅴ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2个。干流上仅中游柘溪水库、桃谷山2个断面水体良好,符合Ⅰ类水质标准。中上游以及下游共9个水体监测断面均属于Ⅳ类水质标准。支流邵水、夫夷水污染严重。邵水参与监测评价的2个断面水体均属于Ⅴ类水质标准,夫夷水参与监测评价的2个断面水体均属于Ⅳ类水质标准。干流上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挥发酚、总大肠菌群以及总磷。支流邵水马家坝、东风桥等生化需氧量、总大肠菌群、总磷、挥发酚的年均值均超标。

沅江水系:沅江水系共布设监测断面16个,干流上设11个,支流上设置5个。所有参与监测评价断面中,符合Ⅰ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5个,符合Ⅱ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2个,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1个,属于Ⅳ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5个,属于Ⅴ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3个。沅江干流水质尚好,全长约500公里的干流上所设置的11个断面中,仅中游1个断面和下游2个断面水体属于Ⅳ类水质标准,其余监测断面水体均符合Ⅰ、Ⅱ或Ⅲ类水质标准。沅江支流巫水、峒河以及万溶江污染严重,主要污染物为总大肠菌群、总磷、挥发酚、氨氮以及悬浮物。支流万溶江、上州、七一化工厂断面的监测项目总大肠菌群、总磷、氨氮年均分别超标,干流下游新兴嘴断面、坡头断面总大肠菌群分别超标。

澧水水系:澧水水系参与监测断面6个,干流上布设5个,支流上布设1个。干流上仅石门三江口断面水体符合Ⅱ类水质标准,其余4个断面均属于Ⅳ类水体。支流上断面水体基本符合Ⅲ类水质标准。澧水水域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悬浮物、大肠菌群。

洞庭湖区:洞庭湖区参与评价断面8个,属于Ⅳ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6个,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为2个,总磷、总氮污染较广,呈富营养化现象。主要污染物为总磷、总氮、悬浮物、色度、总大肠菌群。湖区所有监测断面中,南嘴和茅草街断面污染较重。

长江水系:长江水系湖南江段参与评价断面3个,即岳阳市荆江口、陆城和城陵矶,断面监测结果均属于Ⅳ类水质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总磷、总氮、总大肠菌群、悬浮物和氨氮。

湖南省水库除湘江支流潇水的双牌水库挥发酚年均值超标外,其它各大水库监测结果表明水质良好。

(七)大气污染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统计资料,我省重点源工业废气等标污染负荷为3819432.40,其中燃烧废气占68.98%,工艺废气占31.08%。说明重点源工业废气有三分之二以上来自燃烧废气。

工业废气等标污染负荷较大的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分别为1879829.73、963959.00和680971.878,这三项污染物累计负荷比达95.37%。

重点源工业废气等标污染负荷排在湖南省首位的是岳阳市,标污染负荷为729126.90,占 19.09%,以下依次是娄底地区负荷比为16.54%、株洲市负荷比为14.51%、衡阳市负荷比为12.00%和湘潭市负荷比为9.21%,这五个地市累计负荷比为71.34%,为我省重点源工业废气的主要污染区域。

11.3.2 生态环境的整治措施

(一)优先发展社会经济发达地区与加强区际合作、缩小地区发展差异并重

区域经济发展应走不平衡增长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集中有限的资金和人力物力在优势发展地域予以重点突破,并再实施滚动发展。

全省由于社会历史、自然条件、资源状况、投资规模等诸因素的不同,从而形成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的明显差异。从总体上看,湘江中下游的湘中丘陵区和洞庭湖平原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湘西北地区、湘西雪峰山区和湘南山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将有限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优先保证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超前发展。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线地区,尤其是以长株潭为中心的地区生产率高,南靠广东、港澳,北通长江黄金水道,工、农、商业发达,城镇规模大、数量多,交通便利,科教卫事业和邮电通讯业发达,水资源充裕,具有投入少、经济效益高、快速发展的条件,应作为全省优先发展的区域带,使之增强聚集效应,增大辐射功能,率先缩小与沿海地区的差距,并推动全省其它地区的发展。

在优先发展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同时要加强区际合作。实现各地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同时省内社会经济落后的山区,国土资源丰富,社会经济的严重滞后会对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制约作用。对湘西自治州以及其它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根据其国土资源状况,按照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突出重点、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对口扶贫工作,以加快全省300万人口的脱贫,缩小与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加强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

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关系湖南社会经济全局和子孙后代的大事。人多地少是湖南省经济发展和国土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最突出的矛盾之一。目前,人口年龄结构类型正处于从年轻型向成年型转变阶段,但少年、成年人口基数仍然很大,总负担系数也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1.23%(1995年)。若放松计划生育,让少年人口迅速扩大,则建设成果将部分或大部分被人口增长所抵消,资源和环境也会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要继续切实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把推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

(三)造林育草、整治江湖塘库,扼制地质灾害

造林育草扼制水土流失:森林覆盖率低、草地退化是湖南省地质灾害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继续造林育草、发展植被是整治生态环境、改善经济条件最重要的基础措施之一。湖南省森林覆盖率达52%,远高于全国水平,但是由于大部地区地势起伏大,雨量多,尤其是暴雨和大雨,地质灾害仍然频繁发生。同时,原始林业已开发殆尽,现有林木绝大部分为次生林,主要为马尾松林、杉树林和经济林,它们对水土流失的扼制作用明显减弱。因此,必须强化“森林法”的实施,以法治林,封山育林,同时要调整林种结构,扩大防护林的种植面积,以保证森林不但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真正得到改善,提高涵养水土的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湖南省草地退化明显。由于人类对草地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大面积草坡被垦、公滩滥牧,加上不顾客观条件的毁草造林,结果使草地垦植失败,有种无收,公滩荒芜、造林不成,反而引起草地退化。因此,必须从措施上采取围栏封育,退耕、退林还草,使草类具有充分的休养萌生时间;实施防护林与草地同步发展、交互分布的综合防护措施,以逐渐使草地恢复发展,改善生态条件。

整治江湖塘库,扼制洪涝灾害:每当春夏季节,雨水集中,水量充沛,且四水洪水与长江分流入湖洪水遭遇时,在洞庭湖平原及四水下游地势低缓平坦地区酿成洪涝灾害。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洞庭湖围湖造田造成洞庭湖蓄水防洪能力大幅度降低;二是由于长期水土流失,造成四水及洞庭湖含沙量和输沙量增加,江河淤积,湖河床抬高,泄洪防洪能力明显降低;三是四水中上游水库蓄水调节能力低。因此,必须整治江湖塘库。

首先,在湘、资、沅、澧四水及其重要支流中上游,特别是在暴雨中心地段或降水高值区新建一批大中型水库,以及加强对已建水库的维护管理,提高四水中上游蓄水能力,做到防洪、抗旱调节自如,减少洞庭湖及四水尾闾的防洪压力。

在湘、资、沅、澧四水中下游河段,存在江河淤积、河床抬高的地段,应进行河道清障和疏挖,达到畅通水流,降低水位。同时要加固沿江大堤,使之达到防洪能力20年一遇甚至更高的标准。特别是社会经济发达的重点城市,如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城市,沿江大堤的加固要达到防洪能力50~100年一遇的标准。此外,要确保重点铁路、重要公路不受淹没,常年畅通。

洞庭湖围湖造田和泥沙淤积湖床抬高,造成洞庭湖蓄水防洪能力大幅度降低,是洞庭湖平原及四水尾闾洪涝灾害的症结。因此,要切实退田还湖、清理四水尾闾洪道。此外,要加强堤坝建设和增强堤垸排涝能力。

(四)综合治理水污染

(1)加强宏观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排污动态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2)调整产业结构,扶持环保产业,对排污严重的企业应采取关、停、并、转的方针,对于化工、冶金、造纸等污染较严重的产业应实行区域性集中生产、慎重发展的方针。

(3)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转的,限期整改,对处理效果差的设施进行技改,尽快达到排放要求。

(4)加强水资源管理,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万元产值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和排放量。

(5)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兴建和扩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严格控制生活污水的排放量。

(五)综合治理大气污染

(1)以控制煤烟型污染为重点,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凡不符合国家烟尘排放标准的企业、民用锅炉和土灶要限期治理。推广节能高效、污染小的炉窑。

(2)逐步改变燃料结构,积极发展气体燃料,提高城市用气率。有条件的,要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沼气等非污染能源。

(3)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控制和管理,对尾气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汽车不准上路,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4)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要结合技术改造进行治理或回收利用,污染严重的应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4. 如何进行河道维护与整治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5. 车险市场乱象整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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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费率二次改革清障
车险市场乱象要整治了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曲哲涵)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车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投保率和投保责任限额明显提升,但长期以来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各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掌握了更多主动权,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看似实惠的价格背后是拖赔、惜赔等服务打折,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
费用管控也是此次监管的首要任务。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监会还将严打财险公司通过巧立名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6. 保监会为费率二次改革清障整治车险市场

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7.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国家有什么标准吗

拖车费与清障费由经当事人或委托人承担。

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回本公里答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规定分别明确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但是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另外还有一种拖车费是在海运运输中产生的,这种拖车费一般是指在货运公司或货代在目的港送货时,使用集装箱车辆或者平板车辆对货物进行转移所收取的费用,这项费用有时候是包含在海运费中,有时候会单独列出。


(7)清障整治扩展阅读:

北京相关规定: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表示,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大力整治和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成本进行监审,拟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此外,市发改委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民利益。

8. 武江的河道整治

秦二世三年(公元前207年)赵伦城兴建时,修建了高丈二、长二里的护城河堤,上至水头庙,下达河南水。汉灵帝时(168-188),桂阳太守周昕,对武水的九泷十八滩进行清障整治。梁天监十七年(518),修建了三星坪护城河堤。明洪武二年(1369),修建了由西门口至龟峰寺的护城河堤,长2里,高1.5丈。
清代及民国时期,陆续修建了青龙街至船厂的河堤,同时还组织船民,每年对坪石至桂头一段河道炸礁清障。武江支流中的白沙水、灵江水、卢溪水、黄岑水、泐溪水等11条可行船的河流,则由各区、乡组织劳力清障和垒砌护村堤。由于砌筑河堤的建筑材料,都是采用石块、石灰、粘士等物,所以,一遇洪水,河堤常常被冲垮。
20世纪80年代前,乐昌以下可通10-15吨木船,是粤北木材放运的主要河道。
1953年,乐昌县水上运输社对武江进行治理,清障炸礁。同时对护城河堤低矮、崩缺段加固维修。1954年,国家投资,船民动手,对九泷十八滩进行了全面治理。1955年,重点整治武江上游及廊田水,先后发动船民5000多人,进行疏泼整治,共清除沙石3800多立方米。1958年,对武江及其7条支流进行整治,炸除礁石1000多立方米,扒沙7400立方米。1963年,县政府成立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十年河流整治规划。1974年后,贯彻中央关于“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的精神,全县开展整治河道的群众运动,结合农田基本建设,进行对廊田河、北乡河、九峰河、田头河、白沙河、前溪河等11条武水支流,分段整治,裁弯取直,降低河床,加固护砌河堤。其余的小河流则由各大队、生产队自行组织群众治理。
1950年至1987年,共修筑河堤27.5公里,其中石堤11公里,捍卫耕地面积7400亩,防御能力达20%。 武水干流自西向东穿越临武城区,沙市河、曾家岭水、李子山水先后于城区汇入武水。由于武水河道本身呈牛轭状弯曲,加之部分居民、单位防洪意识淡薄,向河中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使河床不断淤积抬高。一些单位和个人步步为营,占河建房,使河道变窄,过洪能力明显下降。1994年“6·16”特大洪灾,城区平均积水1米多深。武水河沿岸大量房屋倒塌,冲毁农田1.6万亩,淹没耕地1.8万亩,造成县城直接经济损失1172万元。
1995年,临武县武水河防洪工程正式启动。1995年至1999年,县财政连续5年投入资金500万元,完成西城至文昌桥沿河两岸防洪堤2.5千米,疏浚河道1.5千米。2002至2005年,县水务局多次向国家水利部及省市争取支持,先后争取上级下拨专项资金近1000万元(含长河水库除险加固),加上县财政配套资金1000余万元,确保了武水河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1995~2005年底,累计完成河道疏浚4.5千米,防洪堤护砌6.5千米,河堤麻石护栏3200米(其中风光带高标准护栏350米)。完成主要工程量:土石方开挖10.5万立方米,浆砌石6.5万立方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0.33万立方米,土方填筑1.62万立方米,河道清淤21.6万立方米。按照设计要求,堤型为圬工重力(指坝基宽大的堤坝)防洪堤,堤距为26~50米(西城至武水桥堤距26~28米,武水桥至沙市河口堤距35米,沙市河口至以下堤距50米),工程级别为四级。2005年底Ⅰ、Ⅱ、Ⅲ防护圈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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