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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3-12 04:47:20

㈠ 如何约定知识产权后续改进的权属条款

您好!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知识产权后续改进的权属可以根据以上条款予以确定。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9.3分析与改进怎么理解

要结合9.1和9.2的内审(没记错的话好像是),内审后会有内审报告以及管理评审的报告。这样根据内审报告,可能在体系运行过程中有不足的地方或者有新的建议点,然后对这些点进行分析并适当提出改进的方案。而改进的方案一旦确定,就看是否需要修改体系文件,需要修改的就重新颁布修改后的体系文件即可。
实际上就是一个完整的运行,检查,修改,再运行的循环过程,进而使得公司的整个体系运行得越来越好。

㈢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诚如国家版权局高官所言,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径和办法。然而,对中国而言,这却是一个在众多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的严峻话题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这些案件被大体分为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几大类型。在这几大类型的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了199件,接近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二。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 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㈣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滥用:分析与对策

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依据与对策
限制权利滥用是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基本理念之一。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存在着滥用的可能,在权利行使超出合理的范围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宗旨上是一致的。对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八条就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也都有限制权利滥用的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经济建设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后,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利用都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正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交锋中屡屡受挫的原因。因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遏制权利滥用的恶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是甚为必要与紧迫的。
对我国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与完善,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合理维护国内企业的权益,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保护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帮助我国企业建立清晰的知识产权理念。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改革,为高、新、尖端技术的发展提供引导与扶持。

㈤ 知识产权受侵害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就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不可否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本文通过对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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