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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3-12 04:23:26

1. 河道治理在水利工程上主要依据哪些规范啊

看你河道整治有哪些工程啊,比如防洪标准、城市防洪设计规范以及一些相应水工建筑物等的设计规范,甚至有些还需要涉及到水土保持部分的,还要参照其相对应的规范。

2. 河道治理基本原则有哪些

河道治理是根据河道的变化规律符合生态发展的要求,为治理河道进行的水利工程规划提供依据.
治理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分期施工。

3. 河道治理需要什么资质

河道治理分为几块,河道整治需要水利方面的资质。

生态河道治理是指在河道陆域控制线内,在满足防洪、排涝及引水等河道基本功能的基础上,通过人工修复措施促进河道水生态系统恢复,构建健康、完整、稳定的河道水生态系统的活动。

治理步骤:

1、定生态河道治理的目标。

2、定生态河道治理的利益相关者。

3、析人类活动对河道功能的影响。

4、别河道的主要天然资产和主要间题。

5、定生态河道治理的优先次序。

6、定保护资产和改善河道的策略和措施。

7、定优先河段后,列出保护和改善这些河段重要资产的所有方法。

8、定生态河道治理详细而可度量的目标

9、析目标的可行性。

10、定修复工程的详细计划。

11、计修复工程的评估方案。

12、组织修复工程的实施。

13、证修复工程的实施,需要制定时间进度表,进行明确的任务分派,落实资金来源,组织项目评估。

14、实施修复工程。

(3)河道治理要求扩展阅读:

①河道治理治理要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

②治理依照河势演变规律因势利导,并要抓紧演变过程中的有利时机;

③河槽、滩地要综合治理;

④治理过程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清主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布设工程;

⑤对于工程结构和建筑材料,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节省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网络—河道整治



4. 河道整治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河道抄整治设计应符合的要求:
1、以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为依据。
2、具备社会经济、水文气象、河床演变、地形地质、相关工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资料。
3、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协调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4、对多沙或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流,应深入分析河势变化和河床演变规律。
5、进行方案论证,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治方案。
6、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5. 简述防洪对河道整治的基本要求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运动和河床冲淤部位,以适应防洪、航运、供水、排水等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调整河势,裁弯取直,河道展宽和疏浚等。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6. 河道治理需要什么资质

最直接相关的应该就是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 河流综合治理一般原则和措施是什么

⑴规划原则

以防洪、排涝为主,兼顾城市景观、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原则,将洪水河治理成花园式风景观赏河道;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原则,创造高质量的城市河道滨水景观及优美的人际交往空间,营造“水清、岸绿、景美、游畅”的境界;

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争取“生态、经济、人文、社会效应”的协调统一。

⑵治理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洪水河防洪标准按五十年一遇标准设防,行洪流量为779m3/s;远期可通过百年一遇洪水。

⑶治理的总目标

结合安阳城市历史及洪水河自然环境,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基础上,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的城市水系公共空间,让自然舒展的河流游走于高楼大厦之间,珠玉般的湖泊构筑出都市的诗情画意,清洁的水质、优美的周边环境让市民得到生活的享受和自然的赐予,以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安阳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努力将安阳市建设成为“人水和谐”环境优美的豫北区域性中心城市。

4.3综合治理规划

4.3.1防洪排涝工程规划

洪水河干流从安阳县马投涧乡郭家村至高庄乡汪流也入羑河,全长32 km,其中黄张村以上长约10km,实际上是一条山洪排水沟,沟壑交错,蜿蜒曲折,经复核其现状已满足排泄要求,不需治理。

本次规划拟从黄庄村渡槽(0+000)至汪流屯入羑河口(21+700)长21.7km,其中市区段长12.3km(自宗村西至经珠高速公路)。

市区段以满足50年一遇,可过百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其余河段以二十年一遇洪水流量控制挖河槽,保持原河道中心线,对洪水河进行相应的规划建设与治理。

8. 河道整治适用什么建设标准工程施工规范

你可以到众智建筑资源网查询: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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