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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3-10 05:23:36

❶ 两类公司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有什么影响

曾向中大咨询来咨询过国有资本自投资、运营公司的相关问题,当时谈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所出资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与其公司治理,促使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国资委以股东身份按照《公司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监管,将国资委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制定投资运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股权处置权限。

❷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2)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扩展阅读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❸ 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扩展阅读: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❹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远远滞后于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机构的改革更滞后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致使国有资本“人格主体虚无”,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现象长期存在,具体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导致权力行使上“五龙治水”或“九龙治水”,而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上又互相推诿、扯皮。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缚住企业的手脚,另一方面又导致失控,“内部人控制”甚至“个人说了算”也就难以避免,国有企业一些问题的发生与此不无关系。
2、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治理发展方向应是以货币资本治理和人才资本治理相结合的多边治理结构。正是受到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企业与政府机关、国有出资人的关系,还是母子公司体系中的母子公司关系,本应按股权大小构建权责利关系和层层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但却仍然贯以行政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儿子公司”、“孙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极浓的等级体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难避免“发号施令”和“越权”行为的发生,再加上法制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更加剧了负面效应的作用。这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打破的陈腐观念。
3、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是对企业权责利关系的重新配置,是企业管理方式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从某种意义讲,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国很多企业的改制是按上级的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仅与“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未完全理顺,而且新“三会一层”的责权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机制不完善,甚至董事会、监事会一年开一次会,形同虚设。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门,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上级领导兼董事长等等,许多兼职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极其有限,内部董事与经理层重叠,特别是在具体人的安排上,平衡关系、照顾“老同志”的情况多有发生。干部任命上,仍沿用传统的方式,市场化配置和竞争上岗机制刚刚起步。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要进行规范和完善的。

❺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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