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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基本农田整改项目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3-10 02:13:06

⑴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审批流程如下:

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1)山西基本农田整改项目申报流程扩展阅读:

项目建设审批需要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2、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明。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5、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

6、项目地形图。

7、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⑵ 如何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建设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和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开发机制。农业综合开发成功与否,必须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和认同,因而在开发实践中,注重建立和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开发机制。阜阳市在近几年的开发中,创立了“业主负责制”,用公开、自愿、竞争的方式,对机井、电灌站等经营性工程,由农发部门和业主共同出资建设,地方政府颁发业主权证,业主获得工程使用和经营权。业主负责制调动了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解决了部分工程农民筹资投劳问题,落实了建后管护责任和主体。池州市建立了农民意愿表达机制,让农民全面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项目申报要得到多数农民的同意,项目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投资大小要交村民代表进行表决,使农民真正成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主体。淮北市积极实行土方先行竞争激励机制,采取了先做好项目区土方工程,再申请立项的竞争机制,激发农民筹资投劳热情和参与开发的主动性,全市连续几年都是全面完成农民筹资和投劳任务。
不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永恒的主题。近几年,为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徽省不断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围绕项目建设全过程,全面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项目立项评审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代理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在工程质量监理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理机构的选定应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在项目、资金公示上,除按公示制要求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外,进一步明确从申报、实施,直至验收交付各个环节的公示要求,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完整体系。在竣工验收上,实行单项工程验收、年度验收、三年总验收考评制,每一项单项工程竣工后,县乡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每一年度项目,实行全部验收并一年一验,其中省抽验30%,三年全覆盖;配合国家三年总验收考评,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一次总验收考评。

⑶ 初次申请高标准农田需要什么手续

1、建设区域所涉及的农户会议通过形成决议文件。
2、村委会以农户决议文件作为基础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后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高标准农田改造申请。
3、街道收到村委会提交的文件核实、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收文审批通过后转区农业局相关部门负责现场踏勘、核实基础情况。符合条件后即可立项。
申报的话还要看申报主体是企业还是村委会,大体流程是这样。立项通过后还有设计、招标一系列程序。各个地方政策落实会不一样,比如申报面积、建设资金标准,最好还是咨询当地农业局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管科室工作人员,网上搜集的信息只能参考。

⑷ 基本农田被乡镇府项目整改,开沟开渠占了有补助吗求帮助

象这些项目国家一般不给予补偿。因为你虽然被占用了耕地。但同时你得到的受益最多。这只能在你们所修项目受益的单位共同集资。你可以少出经费。具体做法有乡镇政...

⑸ 基本农田征用流程

撑可我零基础。该如何下手
从内心挑战自我是我们生命力量的源泉。刻穆

⑹ 基本农田征用流程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但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而又无法避开的情况下,征占基本农田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基本农田的征收,法律规定完全上收了审批权,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有权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 拆迁律师提供相关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15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⑺ 农田整改需要什么资质

《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版个人不得改变权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⑻ 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流程是什么

(这个通知也许对你有帮助,供你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22号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进一步建章立制工作,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区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对市(地)、县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凡修编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的地区,应立即着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与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各地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坚决纠正前一时期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应当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地踏勘,量算面积,明晰界址。并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尤其在交通沿线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地区要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的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规划指标,或只追求数量、不考虑质量,存在该划不划、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不予通过,并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四是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年底前,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将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联合予以通报。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22号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进一步建章立制工作,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区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对市(地)、县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凡修编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的地区,应立即着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与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各地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坚决纠正前一时期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应当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地踏勘,量算面积,明晰界址。并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尤其在交通沿线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地区要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的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规划指标,或只追求数量、不考虑质量,存在该划不划、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不予通过,并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四是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年底前,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将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联合予以通报。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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