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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整改

发布时间: 2021-03-09 23:00:24

❶ 安监局的处罚有时间规定吗

安监局的处罚有时间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3、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1)书记员整改扩展阅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南平市政府网

❷ 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庭审前准备不充分,对案件材料不够熟识情况整改措施

强化书记员书面用语的应用能力,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查看案卷卷宗,熟悉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律师见面,了解案情。实在不行可以延期宣判或者暂时停审,择日再审

❸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 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 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 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 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 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❹ 法院书记员学习“大教育,大检查,大整顿,大整改”心得体会

上网查。

❺ 我是一名刚从法院离职的书记员,现在法院说我以前的卷宗不合格要求我回去整改,我可以拒绝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拒绝的。
既然已经离职了,法院就不应该再要求去整理卷宗。
即使不回去,估计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❻ 如何做好法院卷宗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佳林法院卷宗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检验审判人员审判和执行活动准确性、合法性、严肃性的重要依据,案卷质量既反映司法水平,又体现司法作风。所以案卷装订归档工作不容忽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案卷管理,全面提高了案卷归档质量,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案卷管理要加强案卷审查。应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负责评查全院案卷。评查按照严格的评查流程、评查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实行一案一表,一月一通报,并将评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主办业务庭、主办人和书记员,便于及时进行整改,使每一份案卷都经过多次检查,反复核查,全面提升案卷质量。评查内容和重点是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和卷宗装订是否标准,对每卷案件实行百分制考评。评查案件过程中,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案卷提出书面的《评查建议书》,直接反馈影响案件质量的差错,向承办人予以提示并督促整改。 第二、 案卷管理要规范案卷装订流程,统一案卷装订目录,细化案卷考评标准,完善案卷移送和归档。专门对书记员进行思想认识、文书送达、笔录、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案卷归档的全程专门培训,全面提高书记员装订案卷的能力,提升书记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案件到承办法官后,从审理、宣判、送达、装订到归档等各个环节,均由同一名书记员完成,并对承办法官负责。审理结案的由该书记员及时装订归档,并做好检查工作。检查的事项不仅仅是案卷装订顺序、装订质量等形式上是否合格,还包括检查案卷内容是否存在缺陷,如流程管理表的填写、审判笔录的签名、送达规范等。 规范文书格式 提高案卷质量。对各类法律文书从纸张大小、字体字号、纸张边距等进一步规范。坚决杜绝在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及其他诉讼文件的制作上排版不规范、字体不统一、错别字较多、印刷质量差、页面不干净、字迹模糊、装订错页等现象。

❼ 第一书记整改措施范文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观需求、本身制造能力、原料供应商水准,分类原料、在制品、成品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专案、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具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又不按部门凭此执行。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制程改善、市场需要、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2.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情进行修订。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应填具“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才可以凭此

❽ 如何改进个别政法干警业务能力不强,业务专研不够,需

树立法官形象,以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正确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到政法干警业务培训课程中,将职业道德素质纳入到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中,强化理念教育,培养勤思、勤学,善听、善行的司法品质,努力“建设一支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

增强审判能力,以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审判管理水平。从解决社会矛盾升级,导致法官业务能力弱化的问题入手,优化法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书记员完整、准确记入庭审笔录的能力;从解决法官重审判,轻裁判文书制作的问题入手,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向标准要质量,向严格要效果,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从解决超审限问题、案件质量瑕疵问题、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入手,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均衡案件管理,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认真分析案件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锤炼司法作风,以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增强监管力度。加强“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评估廉政风险等级,排查“三重一大”宜事决策风险、岗位权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规章制度风险;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遵守工作纪律,加大力度整治慵、懒、散、乱,彻底杜绝与民争利、跑官买官,以权某私、执法不公、拖拉办案等问题。

坚持依法审判,以为民司法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审理每一起司法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遵守“五个严禁”,让人民群众敢于走进司法,从内心深处相信司法;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升执行款项实际到位率;强化行政征收案件调解工作,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决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普通劳动者营造不偏不倚的法制环境。

加强党的领导,以领导组织能力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忠诚于党为宗旨,加强党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强化群众观念为基石,加强党群共建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法官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重心,遵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重点,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培养“三民”品质,以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切实提升法官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的能力。通过健全阳光司法制度,搭建“阳光司法”监督平台,推进立案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建设;通过健全征求意见机制,搭建案件庭审观摩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社区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到法院庭审观摩开庭,进一步增强民主关注司法的透明度;通过完善社区法官工作室和“司法诉讼便民点”,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切实落实诉讼便民措施,进一步提升表达民意的准确度;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主评说”平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基层优势,深入人民群众开展民主法治活动,进一步提升开放型、民主型法院建设。

❾ 六大顽瘴痼疾的思想认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断深入,查纠问题环节各项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树牢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认真对标《试点方案》,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靶向“六大顽瘴痼疾”,引导工作人员吃透“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精神,督促和教育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克服侥幸心理,务必做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价值观,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协会带领各县(市)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围绕动员部署、学习先进、走访谈话、分片教育等形式,通过“四步走”工作法进一步深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存在的“六大顽瘴痼疾”。
第一步:统一部署,提升思想觉悟。
市协会召开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及市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议,统一进行教育整顿查纠问题环节部署,各地再召开教育整顿查纠问题环节工作部署会,统一认识查纠问题环节的重要性,对照典型案例,围绕执业活动中的风险点,影响代案的不足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自查清单,认真梳理排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严格代案流程和代案证明手续的审批程序,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案件质量。要求全体人员学模范当标兵,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员法律工作者的模范带头作用,要经常性的开展公益法律宣传,进小区入工厂去学校,提升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徐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召开会议部署教育整顿工作
云龙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召开教育整顿查纠问题工作部署会
第二步:“对标”先进,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徐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向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倡议,号召全体人员向国家司法部表彰的“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韩士成同志学习。云龙区召开了学习全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俞金秋先进事迹座谈会,大力弘扬英模精神。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主任俞金秋以自身的执业实践,生动诠释了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忠于宪法、忠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情操。通过选树先进典型,在全市营造了对标先进、爱岗敬业的浓厚氛围。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质,通过自身业务的能力提升,不断扩大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韩士成
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主任俞金秋和大家进行座谈
第三步:依方案推进,强化规范化建设。
对照徐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队伍教育整顿”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行业特点,深入自查自纠,分析问题短板,找准问题症结,坚决整改到位。建立健全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案件受理登记、收费管理、档案管理、行政诉讼代理报告等制度,切实抓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云龙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青年法律工作者开展查纠问题讨论
沛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开展查纠问题讨论
第四步:开展问卷调查、填写自查事项报告表,采取普遍谈话、个别谈话等方式,持续深挖法律工作者中存在的“顽瘴痼疾”。
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队伍教育整顿情况调查问卷》、《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知识测试题》、《队伍教育整顿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查事项报告表》等相关材料。通过重点谈话,主动交待、交办线索调查等模式进一步摸排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存在的问题,对确属“顽瘴痼疾”问题的坚决予以革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严格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要求;对属于工作作风问题的,限期予以整改到位。通过教育整顿的洗礼,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支队伍更加纯洁、更加专业、更加鞠躬尽瘁为人民服务。
各地印制的调查问卷、自查自纠报告表
各地组织个别谈话查找“顽瘴痼疾”

供稿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原标题:《教育整顿进行时 | 徐州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四步走”深挖“六大顽瘴痼疾”》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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