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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3-09 02:25:38

1.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来实落实收费管理自“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教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2.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3. 国家对民办教育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一、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全面落实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以下同)的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
1.落实培训机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2.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办学许可证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1.坚持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培训机构合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
3.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向学员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培训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推动行业自律,体现社会责任。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任职教师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与职能,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取缔的,应报告属地政府并提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八、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审批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检查清理的相关情况、辨别合法培训机构的方法及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经济纠纷后的处理权限及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有关媒体加大公示公告等宣传的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

4. 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计划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加强规范,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力争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经费自治区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经费“校财局管”的体制。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执行审计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农村贫困寄宿生的生活问题,确保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地方和学校,除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收取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代收教科书、作业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教科书费。从今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取消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城市学校要继续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要坚持依法办学,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距;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规定,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凡经改制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
(三)严格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实行择校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15%的比例和收费标准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四)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地区教育局下发的《目录》征订学生用书,用书征订单中不得加进未经审定的书目;严禁在职教师或不法商贩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兜售任何教辅材料,切实有效地保证学生用书的自愿征订,坚决杜绝乱编、乱印、滥订现象。对在教辅材料采购中发生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商业贿赂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严格规范勤工俭学活动,杜绝任何形式的勤工俭学乱收费。
(六)认真做好各类考试和招生工作,实行“阳光招生”。
(七)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今年,对全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及教育经费拨付情况、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问责奖惩等制度,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听证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教育收费案件,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 加大宣传力度,坚持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成效、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大力宣传规范收费、勤俭办学的典型,弘扬正气,促进教育行风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案件,在媒体上坚决予以曝光。
三、主要措施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治本之策,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民心的大事;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加大教育投入、规范合理收费、治理乱收费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两个“三管齐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发挥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领导,教育、纠风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
(二)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力度,坚持和完善经费自治区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经费“校财局管”的体制。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要确保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落实。
(三)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选用的管理。坚决查处教材和教辅材料发行中的违规行为,全面执行新教基〔2006〕34号《关于农村小学停止使用小学生教辅用书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村中小学学生购买教辅用书;农村小学及教师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教辅用书;农村小学的学生不得携带教辅用书进入教室;发行部门不得向农村小学推荐或随教材搭售教辅用书。”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照教育乱收费查处。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依法履行人民教育基金和城市教育附加费的经费管理。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推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经费管理、资金支付等改革工作。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
(五)继续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公示工作,要通过公示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予以公示;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费等政策规定及申请、审批、操作程序也要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六)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建立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一是通过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促进教育经费的及时到位,推进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二是对各县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及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三是积极开展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审计,促进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和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收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七)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教育收费案件,切实落实好《教育收费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顶风违纪的各种乱收费案件要从严查处,从严追究;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防止乱收费的发生;要继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工作重点要放在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的政策得到全部落实,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
(八)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继续稳步推进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活动。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

5. 如何治理教育乱收费

什么是中小学乱收费?乱收费表现形式有哪些?

所谓中小学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中小学乱收费的形式名目繁多,花样百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受“利益驱动”影响,通过招收择校生,办特长班、补课班,乱发复习资料,收取借各种名目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为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也有的为小集体谋取利益。

二、一些基层政府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如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教育集资,收取建校费、危改费、代课教师工资、工友费、集资修路(桥)、超计划生育罚款、社会治安费、社会抚养费等。

三、一些社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学校为市场,以学生为盈利对象,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如强行订阅报刊杂志、推销保险、校服、食品和学具等。

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中小学校自身的乱收费和基层政府以及部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金额,约各占乱收费金额的50%左右。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乱收费行为有所下降,但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依然比较突出。

●群众举报教育乱收费有哪些渠道?哪些部门会受理群众的举报或投诉?

首先,要对教育乱收费进行具体分析,搞清楚什么是乱收费,其属于哪种形式的乱收费。一般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乱收费,主要是指中小学乱收费,当然也包括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乱收费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学校自身的乱收费。这类问题,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制止和纠正。另一类是指政府行为乱收费或社会上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这类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机关、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反映,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对群众举报和投诉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有关部门会及时严肃处理。

●什么是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其主要原则、规定有哪些?

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规定,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什么是“校务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起到了哪些积极作用?

校务公开包括校内事务和校外事务的公开。校内事务,如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教学管理、财务、后勤、职称评定、评模选优、住房分配等向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公开,可以促进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学校决策的正确性与办事的公正性。校外事务,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支出等,招生政策与规定、入学条件、录取结果等通过设立公开栏、收费卡、召开家长会或校园网络、《招生章程》等方式,向社会和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可以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收费。

实行校务公开,是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一项重要监督措施,也是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校务公开确实密切了党群关系、师生关系,以及教育部门与广大群众的关系;完善了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学校领导依法治校、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自觉性;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增进了沟通与理解,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学校与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把招生行为、收费行为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校务公开被群众誉为“阳光工程”,得到了广大群众和教职工的称赞。

●教育系统开展行风评议有何意义、作用?

开展行风评议是教育系统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行风评议一般由政府牵头组织,各级教育、纠风、人大、政协、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参加。重点是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招生考试、收费、师德师风等。评议活动一般分为自检自评、群众评议、集中整改、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开展行风评议,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从政行为,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能大力提高各级干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广大教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能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约束机制;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教育系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已开展此项工作。从实际效果看,开展评议活动对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有何意义、作用?

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是近年来江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主要由省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对全省中小学收费行为进行验收评估,要求所有省、市重点中学、实验小学、示范初中、模范中学必须为治理教育乱收费作出示范。并且不搞“终身制”,已达标的学校如出现乱收费问题,则予以降级、摘牌。

开展此项活动的积极意义在于,教育部门在整治教育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并将之运用到每一所学校,推动学校进一步加强收费规范管理。

从实践看,自2002年开始,迄今已取得了初步效果。在专项治理上,它有助于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在规范收费上,有助于调动学校的积极因素,促进其增强自律意识;在监督上,引入教育系统以外的监督,有助于保证活动的质量;在制度建设上,有助于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如江苏省常州市已命名10所学校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对其他学校起到了示范作用。

●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哪些内容、意义和作用?

为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要求,由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参加,于2003年5月19日建立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下设联络组和办公室,在教育部办公。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的司局级干部组成;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使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统一指导。它的建立,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从根本上对教育乱收费进行综合治理,有利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志着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已经形成齐抓共管态势。

从实践看,自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以来,全国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6月26日,国务院七部委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部署,随后在长春、贵阳、南昌召开了3个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进行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迅速行动,也相应组成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加大了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力度。

6.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发文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7. 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都有什么内容

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1、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2、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

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3、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4、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

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6、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

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今天召开的全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内容和精神

(1)顾客让渡价值的多少受顾客总价值与顾客总成本两方面的因素的影响。由于顾客总价值与总成本的各个构成因素的变化及其影响作用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因此,某一项价值因素的变化不仅影响其他相关价值因素的增减,从而影响顾客总成本的大小,而且还影响顾客让渡价值的大小;反之,亦然。因此,企业在制定各项市场营销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构成顾客总价值与总成本的各项因素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从而用较低的生产与市场营销费用为顾客提供具有更多的顾客让渡价值的产品。
(2)不同的顾客群对产品价值的期望与对各项成本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企业应根据不同顾客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增加顾客总价值,降低顾客总成本,以提高产品的实用价值。总之,企业应根据不同细分市场顾客的不同需要,努力提供实用价值强的产品,这样才能增加其购买的实际利益,减少其购买成本,使顾客的需要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
(3)企业为了争取顾客,战胜竞争对手,巩固或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往往采取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策略。追求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却往往会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因此,在市场营销实践中,企业应掌握一个合理的度的界线,而不应片面追求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以确保实行顾客让渡价值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换言之,企业顾客让渡价值的大小应以能够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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