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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1-22 19:01:36

Ⅰ 财务管理是属于大学什么系

大学财务管理课程:

1、主干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

2、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初级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学、证券投资与期货、高级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公司财务案例分析、国际财务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审计学、项目评估、税法等。

3、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计算机模拟、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10--12周。 专业要求: ⑴专业基本能力要求

①财务会计核算能力:掌握凭证填制、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基本技能;

②财务管理基本能力:熟悉企业管理的一般流程和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掌握财务管理的原理与基本方法;

③经营管理基本能力:熟悉统计分析基本理论,掌握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学、成本管理学的原理与基本方法。

⑵专业核心能力要求

①会计实务处理能力:掌握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会计电算化软件操作,能对企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会计实务进行处理;

②证券投资分析能力:熟悉经济运行的宏微观环境,掌握投资的基本理论,掌握证券投资的理论和应用技巧;

③项目评估分析能力:熟悉并掌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和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应用;

④公司理财能力:熟悉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企业战略与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

⑤金融管理能力:熟悉并掌握金融市场的运作及对金融产品分析等能力;提高金融企业的财务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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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司治理有哪些具体方案

一、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成企版业内部权力制衡体系权,并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以此削弱监事会对董事会的依附,从而加强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
三、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使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监管中,再结合以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构建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
四、应当依据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稀缺资源的贡献程度,利益相关者因公司破产或关系终结而承担的风险损失的大小、优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在组织里的权力大小来安排公司治理。

Ⅲ 如何处置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

在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方面,《方案》特别指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入股资金不实、关联关系不实、股权代持、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现场检查监管制度,保监会将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加大全系统现场检查统筹力度,整合现场检查力量,提升现场检查效率。进一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现场检查的公平、公正。完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规范举报处理流程。

Ⅳ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一、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
1.经济学假设
(1)经济人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 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 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当经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产要素,股东并不知道经理人的行为,会认为经理人没有有效利用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经理人的不努力,从而导致生产要素运用的不合理。
(2)道德风险 由于股东与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函数的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经理作为经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成本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4.管理层腐败
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是一个雇员, 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如克利特加德强调“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
5.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资产收益和偿还责任缺少明确主体享有和承担者;国有资产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上行使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入权,从而使国有股权在公司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来维护国有资产和实现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对企业产权的“超弱控制”;所以,国企代理人寻求控制权回报的机会主义非常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1.充分信息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即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人的行为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清楚地知道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据此付酬或预先确定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某一水平,与经理人签订契约。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标函数是否不一致,股东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经理人的行为,这种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结果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上讲,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完全竞争和完备的市场体系,这种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有的资源可以自由地流动、转移企业能自由进退市场;产品能在不同的企业和产业之间自由地流动;资本所有者可以对经理人这种特殊的劳动资源自由选择。(2)所有厂商、顾客、资源拥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这样,产品的价格有它的质量和数量决定;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无所不知。(3)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企业销售的产品完全一样,即产品具有同一性;产品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经理人不仅面临着经理市场上其他经理人的竞争压力,而且面临着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这两种竞争使股东能随时解雇和培训经理人。
2.MBO收购
MBO (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该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本结构,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从而获得预期收益。实现经理人对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对经理人的约束,达到帕累托状态。
但是,我们要警惕通过MBO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纵财务报表、超高比例分红、转移或套取公司资产、暗箱操作等各种短期化行为,这会从根本上削弱MBO对企业本身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和激励经营者努力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基于经营管理当局与次级管理人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从目标来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减少代理成本;内部控制是为公司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兴利”和“除弊”,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找出偏差之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保证公司预定目标的实现。
4.报酬激励机制
解决代理问题重要的是设计一个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这需要在分散风险和提供激励目标之间权衡,确定报酬契约的构成及相关的比例,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体系,将反映企业过去业绩的会计或财务类指标与反映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的市场价值指标二者结合起来。既能通过会计指标反映经营者是否具有规范的努力经营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又能通过股票价格之类的市场价格说明经营者是否具有长期化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未来发展潜力。
一个典型的收入报酬组合是代表保险因素的固定工资与代表激励作用的变动收入的组合,将股票价格和利润同时写进经理报酬契约,并构建工资、奖金和股票期权的报酬激励体系。如果这种报酬模式是线性的,则可稳定代理人的预期,使其采取一致、有效的行动;若经理收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出现非线性关系,绩效评价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则是不完全的,这就会增加固定薪金在经理总收入中的比重。

Ⅳ 针对不同的组合形式,企业战略管理者应如何实施公司治理方案

针对不同的组合形式,企业战略管理者应该是是公司制。

Ⅵ 公司治理有效性是什么由谁来确定

管理的有效性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决策的有效性。
决策的有效性是一切工作的开始,如果决策没效,那剩下做的再多也是没效的。决策的有效性来源于几个条件,一是方案的多样化准备,我们要准备一个决策,一个方案,首先要能想到多个方案,能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去认识,去选择,理性的角度,感性的角度,乐观的角度,悲观的角度,创新的角度,从各角度去制定方案。二是条件的限制,任何一种行为,任何一种决策,方案都是受到相应的条件的限制的,我们要充分分析这些条件,趋利避害。找到选择在制定的方案中找到最有效的方案,三是备选方案的选择,在执行方案中,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要有备选方案,以备不时只需。四是面向行动,任何决策如果没有可行性,那是要排除的。
二、人员的有效性。
人员包括高层员工、中层员工、底层员工。我们都要强调他们工作的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的根本,就是用人的有效性,用人所长,是人员有效性的根本。给每个人以机会,发挥的空间。把人都放到恰当的位置上。这是人员有效性的第一点。二是激励。要把握各类人的需求,他们最在乎的东西,有人在乎生存,有人在乎名誉,有人在乎地位,要根据不同的人,进行不同的激励方法。
三、工作环境的有效性,其实也是程序、原则、制度、文化的有效性。
工作的有效性在于提供能使工作发挥有效性的环境。其实这一点与第二点有相近之处。的目标是让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不平凡的人做出杰出的事。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是工作环境的有效性。给员工的工作有效性提供一个有效工作的有效环境。我认为这一点有效性的关键一点。没有有效性发挥的有效环境,再优秀的人也发挥不出来它的能力。我们的制度,我们的工作规范,我们制定的的远景,我们的组织结构,这些都是其他有效性的前提,没有这些环境的有效性,就没有人员的有效性,就没有财、物利用的有效性。
三、时间的有效性。
要事优先,是时间有效性的根本,把有限的时间用在最重要、最值得去做的一件事上,这就是时间的有效性。也就是不做没必要去做的事,就是有效的利用时间,就是时间的有效性。那些事没必要去做,根据情况不同而定。
四、管理过程的有效性。
管理的一切职能能否有效,也是决定成果的一个关键要素,管理的职能,我分为两类,一是行动之前的职能,就是制定目标、计划、决策、组织结构的制定。这是行动之前的管理职能。行动之中的职能包括领导、协调、沟通、激励、控制,这些职能都是在行动的过程中的职能,当然决策,不仅是行动之前,也属于行动之中,决策贯穿于管理的整个过程。这些职能怎样保持它的有效性呢?
五、财、物的利用的有效性。
这一点讲的是效率和效益。要让这些资源能充分发挥它的潜能,怎样充分应用这些资源,把这些资源用在最重要最需要的地方上,就是有效性。

Ⅶ 城投公司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城投公司是事抄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单位。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拓展资料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

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08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资料 网络-城投公司

Ⅷ 股权分置改革后对公司治理有那些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Ⅸ 交通银行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怎么改

一、电话更改:

持卡人如果要更换手机号码,可以在原信用卡预留电话号码停机前使用原号码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更改,客服会和持卡人核对身份信息,如持卡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确认无误后,进行交通银行信用卡预留电话更改。

二、柜台更改

部分银行无法通过电话进行交通银行信用卡预留电话更改,这就需要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到交通银行柜台网点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预留电话更改。

(9)公司治理方案扩展阅读:

交通银行信用卡是交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共同合作推出的信用品牌产品,其用户定位是“一群对生活和事业有理想、有追求,懂得享受,更愿意奋斗,有时也有到国外求学、经商、调研或旅游需求的人。”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是交通银行引入汇丰先进技术与管理,倾力打造的信用卡产品,它汇集了全球与本土双重优势,以“中国人的环球卡”为主旨,倡导一种全新的消费文化和用卡体验,提供了遍及全球的优惠礼遇和贴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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