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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撂荒整治

发布时间: 2021-03-05 21:00:16

① 农村山区撂荒土地犯不犯法

土地撂荒是违反抄土地管理袭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② 农村土地撂荒几年集体有权收回

法律没有对于撂荒农村土地收回的规定,发包方不得因此强制收回土地专。
但撂荒属于属违反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发包方可依法《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 农民土地撂荒,村委会收回属违法,你知道么

农民土地撂荒,村委会收回的,法律支持承包的农民要回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版于审理涉及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④ 土地撂荒土地就会被收回吗

土地撂荒到一定程度或者时间,土地就会被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属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⑤ 土地撂荒犯不犯法

土地撂荒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回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答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⑥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撂荒问题

“要想变无人耕种为有人耕种,就要创新农业模式。一是在农村大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制度,让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形成最优组合并有效运行,提升最佳经济效益,吸引农民留在农村。二是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实现大户带动散户、大户带动全村的目标。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水源、公路以及耕地的改造,使其适宜机械化耕作,提高农业效益。四是政府加大产业引导以及相关补助,提高农民发展种植业的积极性。五是科学规划利用土地,对撂荒土地进行合理改造、综合整治,发挥其最大作用。

⑦ 能给我找篇“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农村土地撂荒问题吗

农村社会保障相对缺失背景下的土地撂荒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个案为例
刘衍志[①]
(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兴国 342400)

【摘要】:土地撂荒现象在现阶段普遍存在,它关系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如何扭转这种趋势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以江西省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为例,较深入地分析了在我国农村土地撂荒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为种粮成本大收益低、土地流转困难、农民工外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自然灾害严重等,阐述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缺失背景下面临着土地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困境,结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从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创新土地制度、完善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土地撂荒;土地流转

引言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以土地为中心的非理性保障,这种社会保障是很脆弱的,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缺失的,由此产生的土地撂荒问题引发了各种危机。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具有安全保障的作用。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特征,以及农户对收入水平较高的非农产业有就业偏好,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和经商。但是,他们转移就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又使他们力图在农村占有承包土地以获得保障。一方面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稳定的离农者对农业经营的积极性下降,即使在投资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投资重点也会转向非农产业,对他们而言,农村土地仅是他们抵御风险的最后屏障;另一方面,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市场中介服务,或土地流转成本过高或根本无法转出,从而许多进城务工农民减少对农业土地生产的投入,甚至放弃对土地的投入而造成撂荒土地。这种低效率的土地利用甚至撂荒,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有很大的发展隐患。

1土地撂荒问题的现状分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亿万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加,一部分农民无地可耕;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开始出现耕作粗放,减少复种指数等撂荒现象。进人21世纪,特别是近几年土地耕作成本上升,土地撂荒伴随着经济发展日趋严重,且呈现出快速扩展蔓延的势头。以江西省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土地撂荒个案为例,其土地撂荒问题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1.1土地撂荒面积呈增多趋势
我国土地撂荒现象在现阶段普遍存在,土地撂荒伴随着经济发展日趋严重,且呈现出快速扩展蔓延的势头。在土地撂荒的发展动向看,土地撂荒已不是个别现象,它具有普遍性特征,几乎全国各地都有这种现象产生,而且这种行为不在少数。据调查,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后,随着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多,土地撂荒面积不断增加,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很多农民认为,没有公粮统购,只要够口粮就行了,有的甚至就靠打工收入买粮,任土地随意撂荒。土地撂荒的对象主要是耕地、农田;从方太村土地撂荒的蔓延趋势来看,土地撂荒的现象呈正相关增长趋势。方太村位于江西省中南部、兴国县中北部、方太乡腹部,境内低山、丘陵环绕,全村共有18个村民小组,2007年末实有耕地面积2393.63亩,其中水田2267.63亩,旱地126亩,总人口3109人,其中农业人口3008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6.75%,人均耕地面积为仅0.77亩,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警戒线,这时土地就只有生存保障功能,而没有条件承担生产功能。尽管国家已经全部免除了农业税,但从兴国县方太乡方太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撂荒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反而因近几年来自然灾害严重、土地耕作成本上升等原因,土地撂荒问题越趋严重。所以,必须尽快转变农民赖以维系的心理安慰和最后的安全保障手段,控制土地撂荒的呈增多的趋势。
1.2土地显性撂荒和隐性撂荒并存
显性撂荒,主要表现是劳弱户、举家外出户、土地承包纠纷及当前的“基建开发”带来的积弊。近几年部分农民的撂荒行为已由季节性撂荒发展到常年性的撂荒。由于离土劳动力增多,从事农业的老弱户和离土农民承包地在转包、代耕、撂荒等过程中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再加上土地管理力度不够,致使“包而不种、代而不耕、占而不用”等显性撂荒现。隐性撂荒,突出表现为减少生产投人、降低复种指数、不求致富但求自足等粗放耕作方式。一部分农民房舍不注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一味追求外延面积的扩大,占用了不少优质耕地,造成土地尤其是耕地浪费,方太乡人民政府已协同县乡土地管理和执法部门查处这种滥占耕地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方太乡方太村雪灾冰冻、水灾、旱灾、虫灾频繁,也在进一步造成土地撂荒,每年因自然灾害毁地近百亩,以2006年和2007年为例,方太村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94亩和77亩,2007年全村明显撂荒土地117亩,约占耕地面积的4.89%,且土地撂荒面积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隐性撂荒更加隐蔽。这种大面积的土地撂荒,在方太村历史上尚属首次,撂荒现状令人担忧。相对显性撂荒,隐性撂荒体现得更加隐蔽。
1.3土地撂荒地域性明显
由于方太村处于赣南北部丘陵地区,自然灾害频发,近些年水灾、旱灾、雪灾冰冻严重,加剧了方太村土地撂荒现象,有些耕地已撂荒多年。此外,由于山区人口迁移、许多山区农民在政府的支持下迁出大山,有一批耕地因此而无人耕种,加之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环境等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农村耕地野猪等野兽活动频繁,不再适合耕种,许多农民放弃耕种这些耕地,这种现象典型表现在方太村石窝、寨下、西坑、福龙等边缘村民小组。

2.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村生产关系得到调整,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大发展,但在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看,始终没有改变农业的薄弱产业地位。因此,撂荒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农业生产积极性下降、农户投入减少所致,实质是农业生产相对其它产业的效益低下、政府投入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各种造成土地撂荒因素产生。
2.1种粮成本投入大,收益低,农民积极性受挫
近十几年农民人均收入虽然逐年上升,但其上升势头低于对应年份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以粮食价格为例,近些年来粮食价格虽然呈现上涨趋势,但总体物价上涨也造成种粮成本上升,特别是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较快,而在家务农的农民多数是文化程度比较低,按传统方法种植粮食,使得种粮成本投入加大,收益不高,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而且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业产业,来自农业的收入更是逐年下滑。在方太村74户农民人均收入总量调查中,统计表明,来自第一产业的比重由1996年的88.9%下降到2005年的55.6%,2007年仅为39.1%,而来自二、三产业的纯收入逐年上涨,导致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不高。
2.2土地产权制度不够明晰,土地流转困难
土地制度缺乏创新、所有权主体不明和所有权边界不清,造成土地所有权虚置,方太村也存在这个问题,使得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有效地行使对土地经营的管理和监督。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困难,方太村的现实情况是,使“种田能手”得不到土地,造成人力、技术资源的闲置、浪费,即使“种田能手”有意进行流转,分散的农户进行交易时需要搜集信息、寻找交易对象和大量的谈判时问以及合约维护,土地经营权转让成本高昂与土地经营收益不高,从而农民对土地经营权转让兴趣缺失,这是造成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
2.3农村劳动力外流,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城市用工制度和二元利益结构的逐渐松动,务工收入占农村家庭年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在我国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同时也就造就土地撂荒的潜在可能。以方太村为例,2007年末方太村农村劳动力为1651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664人,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40.2%,占总人口的21.4%,大量青壮劳动外出使方太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减少,在家从事农业耕作的往往是老弱病残人员,一些土地因此隐性撂荒。
2.4农民对社会保障缺失的理性预期
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信心,致使农民增强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而农民工的产生增加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社会保障矛盾,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中最辛劳、地位最低的弱势群体,缺乏社会基本保障,面临着诸如生产生活环境差、择业差别待遇、权益屡受侵犯、负担不断加重、教育培训滞后、子女就学无门和受歧视等问题以及他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农民进城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也不愿意放弃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这些农民工的理性预期主观上阻碍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促成了土地撂荒。
2.5土地撂荒管理难度大,执法依据缺失
土地撂荒是农民个人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难、处理难。对土地撂荒缺乏有效的法律惩罚,法律规范不完善。农民撂荒土地,乡政府、乡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村级基层组织也无权对此进行处罚,执法依据缺失。
2.6自然灾害频发,土地撂荒严重
自然灾害频发,近几年方太村雪灾冰冻、水灾、旱灾、虫灾频繁,使得一些耕地无人耕种,造成撂荒。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退耕还林造成野猪、山鼠等野兽数量增加,频繁下山侵害农民劳动成果,造成粮食绝收,农民因此放弃耕种,这种现象在山区丘陵地区非常典型,这也是造成方太村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3农村社会保障缺失下土地保障面临的困境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相对较少。这一特殊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农业始终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上,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在广大农村,由于长期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养老保障伴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与聚合,导致社会保障在农村的进展非常缓慢,农民的生、老、病、死、残主要靠自己负担。因此,在农村缺少社会保障情况下,土地被赋予了社会保障功能。土地保障成为农村社会主要的保障方式和保障载体及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吃饭问题。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农村土地分散、农业效益低下、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村劳动力剩余等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日渐突出,且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一种自我依靠、自我封闭的社会保障形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土地保障功能逐渐弱化。随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3.1土地的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矛盾
土地不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方式,也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业是只求解决温饱问题的传统农业,土地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方式和重要的生产要素,两者之间不会出现较大的矛盾,但一旦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要求长期增收致富时,两者的矛盾就变得越来越突出。因为土地的保障功能,使得农民在就业空间渠道窄、收入和就业预期不稳定的情况下,根本不敢放弃土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不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据统计,我国现有耕地19.5亿亩,有1/3以上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的警戒线。按照国际标准,人均耕地低于0.8亩时,土地就只有生存保障的功能,而没有条件承担生产生产功能了。方太村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为仅0.77亩,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警戒线,普遍存在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分上升,生产要素功能严重退化,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甚至基本消失,转变为农民赖以维系的心理安慰和最后的安全保障手段,可见方太村土地撂荒问题引起的矛盾已经是比较严重,各方应该积极关切解决。
3.2发挥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
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个动因就是要发挥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应该得以强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的保障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因为土地保障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随着人口的增多,这种保障的能力只会减弱。另外,农业属于微利产业,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在有些地方已经越来越低,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压力大。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生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强劲。
3.3发挥土地保障功能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模式是继续发挥土地保障功能的最佳模式,这一模式是指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在农业得到有效发展的同时,其生态环境也能够得到保护和修复。但在实际的农业生产实践中,这两者并没有完美结合,在少数地方还决裂开来。在方太村,农民为了增产增收,大量长期施用化肥使得许多土地板结,对于生态环境和土地长期发展极为不利,许多土壤肥力下降,长此以往,土壤将不再适宜耕种。另一方面,不以本地区实际情况为基础,大力提倡退耕还林,使得一些野兽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频繁侵害农民农作物,使得无法正常耕种土地,甚至发生野兽伤人事件,一些土地因此而抛荒。这两方面的矛盾都是没有正确处理土地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无法继续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长此以往,方太的生态环境也会此而失衡。

4结论与对策

以上分析的结论是: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创新土地制度,完善监督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兴国县的土地撂荒问题。
4.1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是拥有农村承包地的城市职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兴国县是农民工输出大县,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整个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方面,考虑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不赞成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专门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应该用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将部分有此意愿的农民工转化为市民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保有土地的农民工则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可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既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增加农民收入。
4.1.1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一般是基于农民工对他们年老后不能在城市继续打工的忧虑,而回到农村后种地至少能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法,社会统筹部分要向低收入人群和贫困阶层倾斜,国家财政要对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居民参保给予补助和政策优惠,统筹兼顾,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4.1.2坚定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采取强制的手段而不是自愿的原则。医疗费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基本原则,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费用由政府、农民两方负担。对于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民,缴费由国家财政支付。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费用高,使得农民工看不起病、拿不起药,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这也是农民工紧握土地不放的原因之一。因此,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障也是当务之急。
4.1.3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很多单位根本不愿意为农民工办理。一旦出现工伤,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这也是农民依赖土地的原因之一。国家应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救济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强制用人单位对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创造条件允许他们个人参保。缴费比例应与城镇其他参保单位及职工一致。费率可按其工作性质所对应的行业费率统一确定。
4.1.4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贫救助和其它农村福利制度建设
国家除了向保障对象提供资金补助外,还应采用实物补助,以及面对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口提供救助性服务,逐步将五保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体系之中。使更多无力耕种土地的老、弱、病、残农民放弃对土地的依赖,促进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4.1.5对农民工及子女的相关保障权利
应将农民工家庭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畴,并保障其子女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相同的受教育权利,消除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歧视,让城市完全接纳这些为城市和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子女的相关保障权利。
4.2创新土地制度
4.2.1赋予农户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有序流转提供前提条件
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延长了,农民才敢将土地流转起来,不愿意种的地能流转出去,需要土地的能有土地耕种,家庭经济也才稳定。农民投资于所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和农业的比较利益也会随之增加,也才能阻止土地撂荒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赋予农户更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全,让土地有序流转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4.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关键是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土地定级和价格评估机构。村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没有时常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机会就会减少、成本就会增加、风险也会加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和相关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动。
4.2.3积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地经营规模小、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发展农业新型合作组织。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就不用再定期返乡耕作土地,可以更加安心地在城市工作,兼得在城市工作的工资与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分红。这样会促使更多的农民选择将土地流转然后进城务工,从而进一步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
4.3完善监督体系
4.3.1重视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督
对已经撂荒的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发展规模农业,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对一些自身不耕种,又不愿流转造成土地撂荒的钉子户,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客体,让基层干部有法可依,依照法律严厉惩治恶意撂荒土地、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遏制撂荒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4.3.2加强教育,完善道德监督体系
农村有其特殊的社会气氛,用道德体系规范农民行为是解决土地撂荒的策略之一。目前在农村对于土地撂荒还缺乏道德监督体系,道德评价标准不明确,难于把握道德褒扬、道德谴责和道德允许的界限,政府应该加强引导教育,建立一套完整的道德监督体系,对于那些恶意撂荒土地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严厉谴责,对于那些艰苦奋斗、精耕细作的农民进行褒扬,综合运用各种监督体系有利于土地撂荒问题的最终解决。

⑧ 什么是土地撂荒

土地撂荒:土地不继续耕种,任其荒芜。撂是放开,撒手不管得意思。

形内成土地撂荒容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从事农业不如从事非农产业的效益高。农民说得好:“在家种田,不如外出挣钱”;“要想奔小康,必须背井离乡”。农业的比较效益差,是耕地撂荒的主要原因。

  2. 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出。由于“在家种田,不如外出挣钱”和农产品价格多年持续走低等原因,在家务农的基本为“九九、三八”式劳力结构。

  3. 户口外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越来越多,部分土地形成撂荒。

  4. 土地零星、分散、偏远、瘠薄等管理不便,形成撂荒。

  5. 基层组织对二轮承包没有全面理解,拒收外迁户中断承包关系的土地,当前土地流转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特别是基层个别地方对二轮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有种片面理解,认为承包土地30年不变,就是土地承包权不能动,动了就违背中央的政策,因此,即使有许多经商户或外迁的农户要求中断承包关系,基层组织害怕犯错误而拒绝接收,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引导或适当调整,导致农民对承包地初放经营,甚至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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