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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国土局七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发布时间: 2021-03-04 06:01:34

Ⅰ 我家分的有一块自留地,土地承包证上没有,我要盖房子,土地管理局不让盖。

土地承包证上面没有的,这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农村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Ⅱ 关于村追加土地整治项目的申请报告

其实只要参与了拆迁,农民都有权住进集中居住区,但是这个需要你回们当地乡镇政府和国土知答情,对当地的影响就是在省上验收小组来验收之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所减少。
对于此事,首先你要了解同时参与项目的其他村是否也存在相同情况,其次,你村安置户前期报少了是否是政府和国土知情的,若是知情,你咨询政府负责此事的人,该如何处理;若是政府和国土不知情的,你村需要写个说明,讲清楚事情原因,交到当地政府负责土地整理的人手中,说明问题严重性,请他上报政府领导人或是与国土方面沟通。国土方面会重新考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可行项目继续实施,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如果不可行,项目终止。
依据我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了解,这个情况同时参与项目的其他村也应该存在,政府和国土方面应该知情。所以你需要咨询他们,了解一下情况,假如他们不知情,你需要把你村的责任尽到,提醒他们,就算以后出现问题,他们心中也有数,不会太苛责你们的

Ⅲ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国家补偿金是多少

征用土地补偿政策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

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望采纳

Ⅳ 常宁市国土局副局长叫什么名字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 颜 青 贺红文 郭桂英 刘先荣 胡志平 易金华 秦 胜 阎冬桂 袁冬权 胡巧生</FONT>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长、党组书记:颜 青 电话:7240066(办)
主持全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贺红文 电话:7240082(办)
协助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党务、人事宣教、执法监察、法制和综治、整规和地质公园管理所工作,挂点管理白沙、西岭国土资源所;
副局长:郭桂英 电话:7240081(办)
分管妇女、计划生育和工会工作,挂点管理宜阳、洋泉、官岭国土资源所;
副局长 党组成员:刘先荣 电话:7240063(办)
分管财务、审计、耕保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挂点管理柏坊、蓬塘国土资源所;
副局长 党组成员:胡志平 电话:7240065(办)
分管地籍、信息中心、测绘队、测绘股和窗口办工作,挂点管理庙前、胜桥 国土资源所;
副局长 党组成员: 易金华 电话:7240067(办)
分管矿产开发、地质勘查、地环储量、资源补偿费征收、安全办和招商引资工作,挂点管理盐湖、三角塘、兰江国土资源所;
副局长 党组成员: 秦 胜 电话:7240068(办)
分管机关日常事务、办公室、信访和督查工作,挂点管理罗桥、板桥、塔山国土资源所;
副局长 党组成员:阎冬桂 电话:7240085(办)
分管土地矿产交易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挂点管理宜潭、新河、大堡国土资源所;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袁冬权 电话:7240086(办)
分管纪检监察和治理经济环境、土地收购储备、规划、用地、重点工程及征地拆迁工作,挂点管理水口山分局、江河、弥泉国土资源所;
总工程师:胡巧生 电话:7243289(办)
分管地产、企业改制、共青团工作,挂点管理荫田、烟洲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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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是学国土管理的,请问与土地有关的工作、项目都有些什么比如土地整理、规划、开发啊

一般国土资源部门分为

1、办公室 主要职能就不再说了,伺候领导,上传下达、对外的接待、文件的收发等等。
2、规划科 .编制和实施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行政区划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科技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行政区划内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3、用地科 主要负责准备土地报批的各种报件。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
4、储备中心 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购、储备。
5、耕保科 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城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6、利用科 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使用权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7、地籍科 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
8、执法科 又叫法规科。出了问题打官司啊,平时查处违法占地啊。
9、执法队 一般直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国土资源案件
10、财务科 一般分两块,一块是内部财务流转,一块是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国家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11、开发科
12、勘查科
13 储量科
14、环境科 以上四个科室全是矿口的对矿产资源的发证、登记、储备进行管理的科室。环境科主要针对地质灾害的同时申报国家级地质公园啥的。
14、机关党委 这个就不用说了,都知道得,闲差,一般还负责管理老干部。
15、监察室 监察室的干部一般都是当地纪委的派驻干部。档案都在当地纪委。

Ⅵ 我马上要去做土地平整项目(高产农田改造)的施工员了,谁能给点建议啊

网上摘抄,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点启发: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在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建设用地紧、耕地占补平衡难、发展空间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土地整理争取建设用地指标,是缓解目前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地方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开展土地整理,是保护耕地、提高农地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土地整理,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能有效地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矛盾,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通过土地整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和配套环境,采用土地流转的手段,有助于集中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改善土地的经营状况,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因此,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 “ 标准农田建设是严格按照“田地平整、泵站改造、排灌分系、渠道硬化、路面砂化、道路绿化”的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进行的,建成的标准农田能确保旱涝保收,同时,建成的标准农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其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占用的,必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完成标准农田的补建工作,确保建成的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要环节要搞好土地整理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镇二级均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水利、农业、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由当地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政府根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考虑区财政支付能力,下达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按照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先易后难的原则,落实具体的整理区块,同时,要求整理区农户同意项目实施和补偿政策的比例不少于95%。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土地整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整理区农户满意是土地整理工作是否做好的唯一标准。为确保土地整理顺利实施,在项目实施前后坚决落实好七项签字制度:一是对执行统一的土地整理补偿政策和实施本区域土地整理,实行整理区土方统一调运等,同意与否,户长签字;二是全体户长签字同意,由各户长选举产生的整理区管理工作代表3~5名,并全权委托农户代表就组界确定、流转方位、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分田到户等重大事项进行议定;三是对整理区范围内,实行相对集中连片进行土地流转的土地,涉及的农户实行签字确认;四是对规划设计图件中的道路、渠道位置与走向,以及填废塘浜等由整理区的农户户长进行初审确认签字;五是对经农户初审修改后的规划图由各村民小组户长终审确认签字;六是在通过农户终审后定稿的规划设计图上,由农户代表商讨通过本组面积、组界划分和土地流转方位,并由各村民小组农户签字确认;七是项目竣工后,由各村民小组户长议定分田到户方案,并签字确认。依法招投标,提高工作透明度土地整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保证土地整理依法有序地实施。项目招投标在秀洲区土地整理中心、区水利局、区监察局、区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和指导下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土地整理工程招投标分为土方工程招投标和水利工程招投标两部分进行。土地整理土方工程招投标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招投标根据渠道预制构件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规格、生产能力和施工能力,由各有关乡镇土地整理招投标领导小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进行。项目各工程单位中标后,必须按照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建设责任书,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质量和进度土地整理工作由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把握好“规划、立项、实施、验收”4个主要环节。区水利局和土地整理中心制定土地整理的实施办法和项目质量考评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一是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对每个工程点镇水机站落实专职技术员,工程中标单位落实专职施工员,村落实专人负责协调,村民代表担任工程监督员协助管理,充分动员各方力量,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进度。二是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发现不按规划设计图纸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坚决要求其限期整改。三是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坚持土地整理与其他重大工程相结合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秀洲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将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之中,逐步完善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点、村庄建设等各项规划,通过土地整理的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坚持与农村“康庄工程”相结合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时,参考道路工程总体规划图,结合土方工程的招投标,将农村“康庄工程”所要求的农村道路体系与土地整理相结合,按照各级公路、农村道路的建设标准,整理一片,建设一片,逐步形成农村“康庄工程”的基础体系,通过土地整理共建各级农村道路。坚持与圩堤建设和河道疏浚相结合如地处沿海平原河网地带的地区,降雨量大,受台风影响大,多有洪涝灾害发生。那么通过圩堤建设和河道疏浚增强防洪泄洪能力,可以确保建设好的土地整理区农作物的高产稳产。当然,土地整理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土地整理潜力逐年减少,整理难度加大,经过近10年的开发,可以实施土地整理的区域已多数完成整理,未整理的区域区块零碎,实施难度加大,施工成本大幅提高;资金周转难度加大。由于政策调整和折抵指标使用的计划管理,折抵指标使用量迅速减少,土地整理成本回收速度变慢,造成资金周转难度加大。”

Ⅶ 土地整理项目的项目立项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17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
二、审批方式:县级项目由县局组织评审报市局备案;市、部级项目县级初评,再报市局评审,市局下达入库通知,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审批条件:符合县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且资料要合法、合规和齐全
四、备案材料:
(一)、村、社实施项目申请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蓝图
(四)1:2000项目区现状测绘图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
(六)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统计表
(七)区县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耕还林范围的证明材料
(八)项目区1:2000土地利用规划图
(九)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
(十)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涉及水利工程,提交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十二)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十三)承诺书
(十四)项目区土地测绘成果资料
(十五)项目区设计单体图册
(十六)市土勘院对测绘成果的审查意见
(十七)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十八)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回复
(十九)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基本信息表
五、申请表格: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六、申请受理单位:县国土房管局
七、审批机关:市国土房管局
八、审批程序:
(一)可研审查
(二)测绘成果资料审查
(三)实施方案审查
(四)备案资料审查
九、审批期限:实施方案报来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报市局备案,市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审查,合格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依据
十二、审批收费: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中介前置:有

Ⅷ 土地整治的项目综合审批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审批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同时审批以下1项或者若干事项: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方案;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审批的事项,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批准、统一验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包括需要同时审批的其他事项方案。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县(市、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应当经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耕地保护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服务窗口并说明理由。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县(市、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
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报批前进行,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有关处室参加。
第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耕地保护处。
第十五条 经审查,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送省财政厅会签。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批准的事项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以及送省财政厅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经有关市、县(市、区)申请,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具体审批流程等,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Ⅸ 请问土地整理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内容有哪些不同

1、根据土地整理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程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Ⅹ 我是一位农民,我们村有几百亩的土地被征收了,征收的时候需要经过那些手续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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