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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规划广东

发布时间: 2021-03-04 03:25:13

⑴ 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2005年6月3日,公司前身“广东国地测量师行有限公司”成立。 2007年6月,公司名称变内更为“广容东国地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2日,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名称为“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裕丰
成立时间:2005-06-03
注册资本:2333.3723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00000000098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219号H1房

⑵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2013-08-06 08:28:00 南方日报网络版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了体现。送审稿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今后我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专家指出,这或将成为广东在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方面迈出的先行先试的一步,也将解决“洗脚上田”进城农民所持宅基地的处置问题。
严禁城镇居民买宅基地
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指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送审稿也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此外,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闲置两年可回收
送审稿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也将被禁止申请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发证正在进行
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以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要真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目前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完成宅基地的确权发证;广东也需要向中央争取相关试点,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
此前,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从去年开始,广东在做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到村民小组的工作,同时推动农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农户。此外,宅基地及农民房屋的登记发证也在稳步推进当中。
业内人士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目前所提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可理解为针对转户农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机制。

相关》》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截止到9月4日)

⑶ 广东强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计划在多少年实现根本改变

广东强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计划在10年实现根本改变。

2019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提出,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要求,着力打造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农村基层治理的示范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力争3年取得重大进展、5年见到显著成效、10年实现根本改变,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村庄整治规划广东扩展阅读

广东省强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一要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我省农村如期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攻克精准脱贫最后堡垒,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推动相对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

二要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切实抓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民生工程,持续推进“万企帮万村”行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创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三要加强党委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制度政策,全力完成好“三农”工作目标任务。

⑷ 广东省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方案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发展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内容,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排水体系工程建设,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突出重点,瞄准弱点,破解难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努力打造生产转型、天蓝水净、绿荫环绕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居乐业、文明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各乡镇为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村(社区)具体负责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集中开展整治行动,迅速解决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坚持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原则。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治标与治本同步推进,完善保障措施,健全管理体系,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久、深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全面开展农村“四清四化”和“五改”(“四清”: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和危房、清庭院。“四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五改”:改路、改水、改厕、改圈、改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突出抓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特色民居改造提升村及环县城、乡镇所在地、环景点周边、国省州县主干道、沿高速路两侧等重点区域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机制,继续推行“户清、村集、乡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分级处理模式,扩大农村污水处理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农村居住和生态环境质量。
    (二)长期目标。在巩固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抓不懈。通过整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环境舒适优美、乡村特色鲜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2017年底,建成“美丽乡村计划”省级示范点11个,到2020年底,建成“美丽乡村计划”省级示范点20个,力争全面实现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率达到100%。

⑸ 新农村的"三清三拆"具体是什么

“三清”,即清理村巷道及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

“三拆”即拆除旧房危房、废弃猪牛栏及露天厕所,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广告、招牌等;

“三整治”主要是整治垃圾、生活污水及水体污染

(5)村庄整治规划广东扩展阅读:

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解释,建设新农村,“三清三拆三整治”是基础工作,主要解决农村长期以来的“脏乱差”难题。

“脏乱差”不彻底解决,后续的人居环境改善、村庄规划建设、产业提升等就无从谈起。而清拆整治的关键就是要组织好、发动好村民,让农民参与其中。

“特别是该拆什么,不该拆什么,一定要和农民去协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河源市紫金县腊石村党支部书记叶进科说。

党员干部、村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让乡村环境整治得以迅速推进。

⑹ 美丽乡村规划设计有好的参考方案吗

已经有很多地方开展了乡村规划,如浙江安吉县每个村都做了很好的设计,农业部也推出了美丽乡村的建设样板和模式,可以参考,另外也可参考一些书,到网上搜索下

农业部发布美丽乡村创建的“十大模式”
每种美丽乡村建设模式,分别代表了某一类型乡村在各自的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特点以及民俗文化传承等条件下建设美丽乡村的成功路径和有益启示。
1.产业发展型模式
主要在东部沿海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特点是产业优势和特色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基础好,产业化水平高,初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实现了农业生产聚集、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带动效果明显。典型: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
2.生态保护型模式
主要是在生态优美、环境污染少的地区,其特点是自然条件优越,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丰富,具有传统的田园风光和乡村特色,生态环境优势明显,把生态环境优势变为经济优势的潜力大,适宜发展生态旅游。典型:浙江省安吉县山川乡高家堂村。
3.城郊集约型模式
主要是在大中城市郊区,其特点是经济条件较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交通便捷,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高,土地产出率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是大中城市重要的“菜篮子”基地。典型: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
4.社会综治型模式
主要在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居住较集中的村镇,其特点是区位条件好,经济基础强,带动作用大,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典型: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弓棚子镇广发村。
5.文化传承型模式
是在具有特殊人文景观,包括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以及传统文化的地区,其特点是乡村文化资源丰富,具有优秀民俗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文化展示和传承的潜力大。典型: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
6.渔业开发型模式
主要在沿海和水网地区的传统渔区,其特点是产业以渔业为主,通过发展渔业促进就业,增加渔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渔业在农业产业中占主导地位。典型: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三村。
7.草原牧场型模式
主要在我国牧区半牧区县(旗、市),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0%以上。其特点是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典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脑干哈达嘎查。
8.环境整治型模式
主要在农村脏乱差问题突出的地区,其特点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污染问题,当地农民群众对环境整治的呼声高、反应强烈。典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红岩村。
9.休闲旅游型模式
休闲旅游型美丽乡村模式主要是在适宜发展乡村旅游的地区,其特点是旅游资源丰富,住宿、餐饮、休闲娱乐设施完善齐备,交通便捷,距离城市较近,适合休闲度假,发展乡村旅游潜力大。典型: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
10.高效农业型模式
主要在我国的农业主产区,其特点是以发展农业作物生产为主,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业机械化水平高,人均耕地资源丰富,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典型: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三坪村。

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
为指导和规范“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目标体系。
一、总体目标
按照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目标引导、试点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政策、人才、科技、组织为支撑,以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居环境、传承生态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为途径,构建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生态宜居、生产高效、生活美好、人文和谐”的示范典型,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发展模式,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新农村建设内涵,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
二、分类目标
(一)产业发展
1.产业形态。主导产业明晰,产业集中度高,每个乡村有1~2个主导产业;当地农民(不含外出务工人员)从主导产业中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形成从生产、贮运、加工到流通的产业链条并逐步拓展延伸;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速在本县域处于领先水平;注重培育和推广“三品一标”,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生产方式。按照“增产增效并重、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生产生态协调”的要求,稳步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实现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标准化生产技术普及率达到90%;土地等自然资源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进;适宜机械化操作的地区(或产业)机械化综合作业率达到90%以上。
3.资源利用。资源利用集约高效,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土地产出率、农业水资源利用率、农药化肥利用率和农膜回收率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率达到95%以上,人畜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5%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
4.经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力量;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经营性服务组织作用明显;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政策、农资、科技、金融、市场信息等服务到位。
(二)生活舒适
5.经济宽裕。集体经济条件良好,一村一品或一镇一业发展良好,农民收入水平在本县域内高于平均水平,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强烈且具备一定的投入能力。
6.生活环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乡村景观设计科学,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生产生活实现分区,主要道路硬化;人畜饮水设施完善、安全达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完善,处理利用率达到95%以上。
7.居住条件。住宅美观舒适,大力推广应用农村节能建筑;清洁能源普及,农村沼气、太阳能、小风电、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在适宜地区得到普遍推广应用;省柴节煤炉灶炕等生活节能产品广泛使用;环境卫生设施配套,改厨、改厕全面完成。
8.综合服务。交通出行便利快捷,商业服务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用水、用电、用气和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维护到位,村民满意度高。
(三)民生和谐
9.权益维护。创新集体经济有效发展形式,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服务能力,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10.安全保障。遵纪守法形成风气,社会治安良好有序;无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无生产和火灾安全隐患,防灾减灾措施到位,居民安全感强。
11.基础教育。教育设施齐全,义务教育普及,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学前教育能满足需求。
12.医疗养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及,农村卫生医疗设施健全,基本卫生服务到位;养老保险全覆盖,老弱病残贫等得到妥善救济和安置,农民无后顾之忧。
(四)文化传承
13.乡风民俗。民风朴实、文明和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明理诚信、尊老爱幼,勤劳节俭、奉献社会。
14.农耕文化。传统建筑、民族服饰、农民艺术、民间传说、农谚民谣、生产生活习俗、农业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15.文体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开展,有计划、有投入、有组织、有设施,群众参与度高、幸福感强。
16.乡村休闲。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点等旅游资源得到保护性挖掘,民间传统手工艺得到发扬光大,特色饮食得到传承和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娱乐得到健康发展。
(五)支撑保障
17.规划编制。试点乡村要按照“美丽乡村”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在当地政府指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详细、明确、可行的建设规划,在产业发展、村庄整治、农民素质、文化建设等方面明确相应的目标和措施。
18.组织建设。基层组织健全、班子团结、领导有力,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公益事业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选举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19.科技支撑。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新技术、新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到位,村有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高。
20.职业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全覆盖,培育一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科学文化素养得到提升。

⑺ (高分)广东省试行3年的 三旧改造 与其他省份的拆迁有什么区别

你好,希望你仔细看看!!!!!!!!!!!我帮你找了好多地方,希望能帮到你!!!
你要的在后边点@@@

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
编辑本段来源
三旧改造一词来源于广东,早在2008年7月,刚刚来广东主政的汪洋就给广东佛山出了一道考题: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环境再造,争当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排头兵。领命出征的佛山祭出了“三旧改造”的大旗,并探索出为全省、全国瞩目和赞誉的“三旧改造佛山模式”。1506创意城的惊艳亮相、祖庙东华里片区岭南文化气场的初现、禅城石头村的变迁……无一不是“三旧改造”的典范。而今,“三旧改造”已经上升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在前不久举行的中共广东省委全会上,汪洋就发出动员令:到2012年,“三旧改造”将增加1000多亿元投资和超过2000公顷建设用地。各地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不仅政府要投入,还要创新开发模式和运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掀起共建共享美好宜居城乡的热潮,确保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改观,努力走出一条有广东特色的“三旧”改造新路子,为全国“三旧”改造提供新鲜经验。 2009年,随着迎亚运整饰工程在广州火热开展,广州市的“三旧改造”也进入轰轰烈烈的开展热潮。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改造已不仅仅限于建筑的外墙装饰整修,还有从内部经营、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着手改造,为旧物业引入新内容。在海珠区旧城改造中,广州市环海集团就为洪德路旧街区引入广府文化与动漫创意文化元素,打造中国第一条“骑楼下的动漫街区”,以欧洲“昂格雷姆国际漫画节”举办地意大利城市的创意模式与美国“小镇大街”的商业形态为模板,把广府最具岭南特色的街道——“骑楼街”打造成为汇集动漫原创、衍生品研发、游戏软件开发制作等多家企业,同时集聚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街区式动漫产业园,为广州旧城改造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给予广东省的特殊政策。在粤府[2009]78号文中,“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对现行的国土资源政策有六大突破:一是简化了补办征收手续;二是允许按现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是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四是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五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简化手续;六是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有优惠。由于是试行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方面,也只给了3年的时间,到2012年为止。

旧城镇
主要是指各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包括因产业调整而搬迁或者停产的工业所留下的旧厂房、旧仓库;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户、简屋、单层砖混结构等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等。改造项目应确定最小面积,以体现整体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积应由每个地区因地制宜确定。如佛山确定为: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小于1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2500平方米。
旧厂房
主要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临时建筑、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容积率低于0.6的旧厂房;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占用滩涂、农田等生态用地的违章建设厂房;地均产出低于100万元/亩的低效工业工地;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房;废水、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未100%达标的旧厂房;能耗和水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旧厂房等。
旧村居
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具体包括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砖土结构建筑;不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各项指标的城中村、园中村;违法违章建筑、单家独户的旧村居;水、电等基础设施,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严重滞后的,不适宜居住的空心村、园中村等。

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旧”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与此同时,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的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试。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实现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佛山。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2、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5、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环境改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产出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我市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5、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6、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7、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8、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9、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 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11、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镇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拟改造项目属于“三旧”改造或属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节能减排”范围; 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开展全市“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认真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以指导“三旧”工作的开展。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各区“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三旧”办备案。 (四)“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如下: 1、各区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按项目或分片区制订“三旧”改造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市人民政府将各区的“三旧”改造方案单独或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改造方案批准后,各区根据批准的方案分类办理供地手续,有关供地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运作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市及各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自行改造方案由区“三旧”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包括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免土地收购储备和公开交易,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改造,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与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一致。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规定办理。 (四)属于“三旧”改造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旧厂房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原用地单位可向区“三旧”办提出自行改造的申请,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参照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规定办理。 (五)“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补偿,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依照规划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 (八)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耕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九)“三旧”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包括联建合建),按规定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农村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区“三旧”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十一)经批准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禅城、南海、顺德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5元/平方米; (2)三水、高明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3元/平方米。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 现状为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3亩为标准,3亩以下(含3亩)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属原批文范围的直接确权,不属原用地批文范围而属于集体性质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不属原批文范围但无法证明是集体性质土地的,均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后重新公开交易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单块面积超过3亩或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现状为农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1亩为标准,1亩以下(不含1亩)、多块累计面积小于或等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面积1亩以上、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完善用地手续和转为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并可在“三旧”改造方案中一并报批。 八、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手续由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九、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且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自行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后,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后,余额最高不超过60%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三)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安排部分专项支持企业发展,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六)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前提下,经区“三旧”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十、加强对“三旧”改造的检查监督监察局对市三旧改造办、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区政府开展“三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监察局对辖区内的改造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要将“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纳入电子检察系统进行管理,并作重点标注,以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市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区“三旧”改造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市、区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一、其它 (一)各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发布前,市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已公布的一系列“三旧”文件中,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无冲突的,仍然适用。 (三)本意见发布前,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先行先试原则已经审核确认的“三旧”改造项目和方案有效,无需再另行报批。 附件:1.“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2.“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 3.“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4.报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5.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需 提交的资料 6.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编辑本段运作
开展“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纳入“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监管数据库,需制订改造方案,并且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⑻ 2020广东公务员申论模拟题:如何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给定资料】
冬日里的湖南株洲渌口区古岳峰镇白壁村一派风景秀美的田园风光:平整宽敞的水泥路上,红顶白墙民居错落有致,农家小院整洁干净,村庄山清水秀、环境优美、舒适宜居,独特的美丽乡村风貌逐渐显现;10月底的龙门镇花冲村热闹非凡:小村人声鼎沸、游人如织,数百滑翔伞爱好者聚集于此,数千游客现场观摩刺激的滑翔伞赛事,“体育赛事+乡村旅游”模式将“花冲旅游”的品牌名片擦的更亮更响……像白壁村、花冲村这样的“高配置”,是株洲市渌口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打造山清水秀村美、宜居宜业宜游新农村的一个缩影。
“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43元,增长8.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59元,增长9%。”株洲市渌口区区委书记罗绍昀说,一直以来,渌口区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工作要求,通过规划引领、健全机制、创新示范、强化落实等工作,抓好“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用扎实的行动积极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村域面积大、人手少、处置不及时、村民参与环境整治积极性不高曾是困扰古岳峰镇白壁村发展的几大难题。如何发挥出线上微信群的更大价值,将微信群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相结合一直是白壁村党支部思考的问题。为此,白壁村积极探索网上群众路线,创新“线上+线下”工作法,线上建立微信群组发动群众,线下成立突击队的模式。 “线上+线下”工作法不仅搭建了村干部与村民的桥梁,还打通了村里与村外村民的沟通渠道,让村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此外,白壁村以德治、自治、法治互动助推乡村治理,强化基层组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提升班子履职服务能力水平,积极开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以身说法、以案说法扎实提升村民法治意识,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门前三包”带动庭前院后绿化和美丽庭院的创建,人居环境卫生治理已形成村民的良好习惯,人人都来争当美丽家园的“保护者”。近期,白壁村凭借着创新的乡村治理体系更是入选了“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名单”。
白壁村的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是株洲市渌口区乡村振兴工作的一个生动缩影,渌口区按照“全面铺开、分类推进、示范创建、整体提升”的工作思路,以“示范创建”为抓手,选定了12个示范创建村(社区)和4个后备村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区级领导联系示范创建村制度,并向“12+4”示范村派出工作队,探索激发村支两委和农村群众致力乡村振兴的凝聚力和内生动力,以点带面推动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
“乡村振兴的质量和成色,要靠人居环境铺就底色,改变农村面貌,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才能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渌口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克胤表示,全区按照“示范引领”的工作思路,整合相关资源,增强投入保障,将在示范引领上狠下功夫,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按照精心设计、精品建设、精细管理的要求,建成更多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全力打造一村一韵、一村一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
“龙门镇花冲村这次滑翔伞比赛很精彩,令人流连忘返。”从外地来观摩滑翔伞邀请赛的游客在花冲村航空滑翔基地不停地拍照,兴奋不已。10月31日,株洲市首届全国友好城市滑翔伞邀请赛在龙门镇花冲村举行,一时间,这个偏僻乡村忽然热闹起来,观摩人数达到数千人,各大餐饮、住宿等生意火爆,群众享受到全域旅游发展带来的红利。“此次邀请赛填补了全市航空运动基地‘零’的空白,这仅是花冲滑翔的开始,未来将进一步开发当地特色旅游资源,将其打造成为渌口区全域旅游的品牌名片。”渌口区区委副书记朱江表示,花冲村将围绕航空飞行营地,引导村民发展农家乐、家庭客栈等,打造四季水果、香菇、花卉等基地,在旅游发展中推进强村富民,在强村富民中深化产业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
近年来,渌口区持续推进多元文化产业、绿色农牧业产业、全域旅游产业协调发展,扎实好“规划、整治、文明、富民”的文章,持续推进种植结构调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品牌培育和打造,加速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新型职业农业培训,遴选产业指导员,以高质量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让全区产业发展更具活力、魅力、影响力。
“坚持将产业兴旺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呈现全面规划、统筹推进、产业多元、人才支撑的发展态势”。渌口区副区长刘行国表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依托渌口区自身的自然资源,探索并走出一条绿色生态、产业兴旺、强村富民的产业发展特色道路。
根据给定资料,就如何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相关建议。
要求:总结全面,内容具体,切合实际,不超过400字。
【参考答案】
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应做到:
一、巧“结合” 创新人居环境治理模式。
1、积极探索网上群众路线,创新“线上+线下”工作法,线上建立微信群组发动群众,线下成立突击队的模式。
2、以德治、自治、法治互动助推乡村治理,强化基层组织服务功能,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
3、 选定示范创建村(社区)和后备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区级领导联系示范创建村制度,并派出工作队,以点带面推动乡村振兴。
二、重“特色” 推动优势产业落地生根。
1、开发特色旅游资源,打造全域旅游的品牌名片,引导村民发展农家乐、家庭客栈等,打造果蔬基地,带动村民增收致富。
2、持续推进产业协调发展,持续推进种植结构调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品牌培育和打造,加速产业融合发展,开展新型职业农业培训,遴选产业指导员。

⑼ 最新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登记发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信息参考来源广州南沙政务官方网站:http://www.gzns.gov.cn/zwfw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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