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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隐患整改

发布时间: 2021-03-04 02:54:35

㈠ 如何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三大风险

特种设备使来用单位要建自立安保互动风险防范基金、应急和事故处理预案等,以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打造企业现代化特种设备管理体系。
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中,需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拥有50台以上在用特种设备或者拥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还需配备一名责任工程师。对在用特种设备加强监管,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要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均达到100%。
同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特种设备安保互动风险防范金,对特种设备安全投保第三责任保险。要加强职工培训,让其明白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痕迹化、行为规范化”,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三违”现象。要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㈡ 特种设备法给15天整改时间是哪条

在很多条都有(责令限期改正)规定,请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责令整改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的时间

你好,有,一般的按隐患的大小3~15天。
请看: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㈣ 特种设备法里有没有责令整改期间的特种设备可以继续使用作业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㈤ 向上级反映特种设备问题如何整改的报告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供参考)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7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8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9 6、特种设备应中国救援制度……………………………………………12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15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17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19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中国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中国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中国救援。 1.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2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5.9协同组织事故应中国预案的演练。 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6班组长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6.6协同组织事故应中国预案的演练。 1.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7操作工人职责 1.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 3 报告。 1.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7.7参加事故应中国预案的演练。 1.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2.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6.4安全应中国设施,事故应中国处理技能,事故应中国救援技术。。 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演练等。 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2.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5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6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8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3.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4.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4.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中国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4.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职责 5.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5.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中国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5.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5.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5.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记录管理 5.3.1管理职责 5.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5.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5.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6、特种设备应中国救援制度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中国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中国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中国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中国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中国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中国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中国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事故应中国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中国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中国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事故应中国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6.2.2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 6.2.2.2指挥实施应中国救援行动。 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中国救援命令、信号。 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中国求援请求。 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6.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中国救援工作。 6.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中国救援工作。 6.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中国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6.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中国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中国救援工作。 6.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中国救援工作。 6.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中国救援物资。 6.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中国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中国救援工作。 6.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中国救援器材。 6.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中国救援资金。 6.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6.2.4事故应中国救援报告 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中国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6.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中国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中国救援人员。 6.2.4.4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中国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中国求援。 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中国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6.2.5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中国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中国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中国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中国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中国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新条例有规定) 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

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怎么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一)对全镇的特抄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全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全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全镇重大特种设备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全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全镇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 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全镇的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㈦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治理整改清单怎么写

(1)在使用单位和个体业者中,还存在”设备是企业或个人的,爱怎么用就怎内么用、场(厂容)内车辆在院内作业,不上公路,谁也管不着”等,不接受监管和依法使用的法盲现象。
(2)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无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资料不完整。
(3)聘请无安装资质的非法安装队伍,私自改造、安装特种设备,安装质量难以保证。
(4)购买无厂名、厂址、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或手续不全、有严重事故隐患的旧设备。
(5)设备无使用证,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报检,且在未经质监部门验收和技术检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造成设备本身或安装过程中留下了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6)设备使用中不按期报检,延期、甚至拒绝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致使设备带病运行,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7)使用未经培训、考核、没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无证人员违规上岗操作,由于不按规程作业,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发生,给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

㈧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一般是多久一次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一般是多久一次?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关键看你单位的管专理水平决定,可以属一个月检查一次,也可以二个月检查一次,由各单位的管理制度规定.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
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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