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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安全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3-04 01:49:20

⑴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
(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
(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
(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⑵ 森林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总结

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整治阶段工作总结
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局的要求,我所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在全所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通过组织民警学习公安部“3.16”、“6.10”、“7.23”、“10.19”会议的主要精神,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时限和“五个更加”,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集中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所 长
成 员: 指导员
副所长
二、领会精神,排查清理。
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学习动员。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联单
(二)剖析典型案件。对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特别是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警种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认真剖析,全面开展警示教育,吸取深刻教训,深入查找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深入排查清理。重点排查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等办案场所内是否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通道、窗户是否设置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防护设施;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是否有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传唤、讯问、继续盘问、抓捕、押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刑讯逼供、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等问题。
(四)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梳理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查办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逐项分类提出整改措施。能马上解决的,迅速采取措施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出时间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限期解决。
三、强化责任,完善制度。
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及时解决消除执法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解决执法场所相关硬件设施等问题,确保执法安全;进一步加强执法行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切实解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执法不作为和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乱作为问题,使广大公安民警执法安全、防责任事故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⑶ 滴滴下线顺风车还有哪些整改措施

8月25日中午,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乐清公安 发布信息,破获一起滴滴司机的强奸杀害女乘客的案件。

根据官方通报,8月24日17时35分,乐清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赵某(20岁、乐清人)于当日13时,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14时许,赵某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后失联。

接报后,乐清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预案,全警种作战,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男、27岁、四川人)。

经初步侦查,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目前,受害人尸体已找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已经不是第一起滴滴司机杀人案件,可是在5月顺风车整改之后,如此恶性的事件再次发生,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性值得更多、更深入、更持久的讨论和关注。

时间回到5月5日晚,21岁的祥鹏航空空姐李某在郑州搭乘滴滴顺风车时不幸遇害, 5月12日凌晨,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初步断定为杀害李某的滴滴顺风车司机,即嫌疑人刘某华。

滴滴当时的反应则是:在5月10日发布百万悬赏令,一度被民众质疑是作秀和公关手段;滴滴顺风车于5月12日凌晨零点下线整改;到了5月16日,企业公布阶段性整改措施。

顺风车方面,下线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双方个人信息和头像仅自己可见,车主接单必须人脸识别,暂停22点-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等。滴滴还在全平台进行整改,整治人车不符、坚决零容忍;将紧急求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用户可一键选择拨打110、120、122及滴滴24小时安全客服等号码;承诺主动承担应有法律责任,着手建立关爱基金。

从整改措施来看,滴滴确实在努力。悲剧却再次发生,这是为何?

两起命案均发生于滴滴的顺风车业务,而非网约车业务。需要说明的是,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性质不同,平台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这并不是滴滴一家存在的问题,甚至过去出租车司机犯罪的案例也屡见报端。但滴滴是龙头老大,要有榜样意识,把乘客安全做得更好。

再回过头来看滴滴现在的状态,按照程维自己的说法,网约车竞争在2016年就结束了,2017年修炼内功,2018年全面出击。程维很明白,滴滴早就是中国网约车的老大,野蛮生长之后,要把“内功”修炼好,笔者认为这其中肯定也包括乘客安全保障等社会责任在其中。

比如被饱受质疑的车主认证问题。经滴滴核实,犯罪嫌疑人钟某此前背景审查未发现犯罪记录,也是用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含车牌号)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也通过了人脸识别,但案发车牌系线下临时伪造。

任何事情都有底线,每个人包括程维在内,都不想外部环境的恶化造成乘客安全保障质量的下降甚至是被忽视,否则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将是灾难。

目前,滴滴还是在努力提高乘客安全保障的,只是对于它来说,太慢了,多是“还在整改期间”吧。

不过在另外一些方面,滴滴则不是太慢,而是还不愿做出改变。比如顺风车的“社交”属性。

多名顺风车车主告诉笔者,现在的滴滴设置了隐私开关,可以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默认是公开的,“前几天看到一片真人头像,就知道回来了。”

就在滴滴某些东西“回来了”的没几天,一条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了。

今日,浙江省温州市警方向社会通报了该案的接处警情况,通报显示警方两次向滴滴索要嫌犯信息被拒。滴滴公司公布就此事的自查进展:自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及产品逻辑;同时免去黄洁莉的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免去黄金红的客服副总裁职务。

温州警方:关于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警方接处警工作核查通报

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发生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针对部分网民对警方在侦破此案过程中接处警工作存在问题的质疑,温州市公安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询问报案人朱某某和受害人家属、调阅接警大厅视频和报案记录、相关通讯记录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8月24日16时22分,被害人的永嘉朋友朱某某到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案,称其朋友赵某某13时许从乐清乘坐一辆顺风车出发来永嘉上塘,但是期间赵某某电话关机失联且未到永嘉;同时朱某某称此前已与滴滴平台客服联系,客服称1小时内回复。民警随即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询赵某某轨迹,并通过自己手机拨打赵某某手机号码但显示已关机。16时41分许,该所民警利用朱某某手机与滴滴客服沟通,在表明警察身份后希望向滴滴客服了解更多关于赵某某所乘坐的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滴滴客服回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17时13分许,滴滴客服向该所民警反馈称赵某某在13时许预约了顺风车后已于14时10分许将订单取消,并未上车。民警质疑上车后还可以在中途取消订单,再次提出要求了解该顺风车司机联系号码或车牌号码以便于联系,未果。17时32分,报案人朱某某向民警反映情况称,其另一个朋友在微信上有收到赵某某发出的求救信息,该所民警即通过朱某某手机与赵某某家人取得联系,得知其家属已在乐清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及时联系乐清当地接待民警,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工作。17时44分许,在确定乐清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后,朱某某离开上塘派出所。经查,在当日16时22分之前,永嘉、乐清警方未收到针对此案的电话或来人报警,对于网传“亲友接到女生求救后马上报警,警方说没有车牌号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一事,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存在此情况。

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受害人家属向乐清虹桥派出所报警其女儿失联,经初步了解后,民警于17时36分用接警电话与滴滴平台进行联系,平台客服称需3至4小时提供查询结果,民警表示情况紧急后,滴滴公司同意加急处理。17时49分,滴滴公司回电称需要提供介绍信以及两名民警的警官证等手续,后民警于18时04分通过邮件发送至滴滴公司。18时13分,乐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车牌号为川A31J0Z)及驾驶员信息。

乐清市局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机制,抽调刑侦、刑事技术、相关派出所等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全方位寻找调查,并向温州市局提请支持。鉴于该滴滴司机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布控,经合成作战,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并于25日上午9时在永嘉县峙口村查获车牌号为川A31J0Z的作案车辆。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24日1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将受害人带至淡溪镇杨林线山路时,对受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并用匕首刺其颈部,致大量出血,随后将受害人抛在道路护栏外的悬崖下,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初步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右颈部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鉴于案情重大,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侦查办案中。警方对赵某某的不幸遇害深感惋惜,并借此案提醒市民,乘坐“顺风车”等类似交通工具时,可向熟悉亲友发送乘坐车辆车牌、驾驶员姓名等信息。当事人亲属如遇到类似问题,应迅速到所在区域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同时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不传谣不信谣,对恶意制造、传播谣言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温州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5日

⑷ 什么是办案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抄督员由纪检部门袭指派,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安全监督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从初查审批手续、具体操作、办案工作操作流程、办案人员是否合法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监督员要当场向主办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对不改正和不重视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

⑸ 廉洁自律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廉洁自律是自我约束的定力。自律源于定力。最根本的定力是理想信念,必须立根固本,坚定信仰,坚定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是自我约束的“压舱石”。现代语文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欢迎浏览。

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

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稳定、加快发展的重要条件。党组织同广大员工群众最接近、最密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党的威信,影响到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部分党员干部缺乏系统的党风党纪和政策法规学习,党性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的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少数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不足。误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会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对立起来。二是个别党员干部对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错误地认为监督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

2、教育方式不新颖。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教育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扎实,没有认识到思想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造成学习教育形式呆板,手段单一,对党员的学习教育缺乏影响力,教育工作只停留在有计划、有记录、有笔记的肤浅、表面现象,形成一种以完成任务为目的的低层次循环,以致一些党员对党风廉政教育的不重视。

3、内部监督不到位。有的基层单位内部监督不强。有些党员干部怕被报复、怕伤和气、怕招麻烦,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一些单位内部监督机构不完善,在干部选拔、优胜评选、先进评选等方面内部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考核奖惩不及时。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贯彻

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力度还不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未能与先进评比、工资奖金等方面挂钩,考核奖惩不及时导致不能有效地调动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且难以增强各级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责任制的自觉性。

5、责任追究不严格。查办党员干部违章违纪时,还存在讲关系、顾情面的现象,查处问题简单从轻,处理过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的放纵了违纪违法行为,助长了腐败不良之风,造成了责任追究效果的弱化,达不到查处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对策和措施

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努力构建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必须继续在加强教育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自觉拒腐防变,带头廉洁自律。”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

二要深入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制教育。通过党课、管理人员学习和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条规、法制教育,使党员干部能够明白当为与不当为,避免出现因无知而违法违纪,进一步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通过学习党风廉政宣传资料、单位下发的有关廉洁从政文件和观看反腐倡廉教育宣传片等,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经常性地组织干部集中观看一些

警示教育片,接受警示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败、党性、党风、党纪、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

2、加强党风廉洁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文明创建、和谐稳定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要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从制度的角度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同时管好自己的亲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发生反腐倡廉责任制追究案件和违纪行为。

二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作用。在重大决策、敏感问题等方面要坚持集中研究、集体决定,更好的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三要严格执行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强化执行力度,保证企业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完善考核评比激励机制,确保责任考核到位。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项评比、考核评价体系中来,形成落实责任制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四要严格执法执纪,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建立有效的追究惩戒机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责任追究存在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使反腐倡廉责任真正得到落实。

3、加强内部监督,形成党、政、工齐管共抓的良好格局。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从班子成员抓起,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廉洁公正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好班子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民主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管理原则。二是加强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和程序,对工作失误要进行问责,坚决纠正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拖着不办的现象。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保证员工群众能对公开内容进行监督。

4、坚持“惩防并举”,保障信访举报渠道畅通。

要正确对待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分析和研究处理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惩结合”的方针,尽量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支持正常举报行为,提倡和鼓励署名举报,建立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机制,并对蓄意诬陷领导干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在查办案件中,继续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真正做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告者,认真履行办案职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等行为。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须建设一支政治思想高,工作作风硬,战斗力强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一是要加强自身建设,在人员配备上,要选配综合素质强的专职纪检、审计、监察人员;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使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三是加强实践锻炼。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多到基层去,到问题复杂和困难多的地方去,从实践中汲取营养,经受考验和磨炼;四是加强监察队伍的纯洁性。对待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政治上高标准、生活中严要求。要求每一位纪检监察人员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求真务实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标兵。

6、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打造具有特色的廉洁文化

廉洁文化建设是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渗透形式,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一是形成合力,常抓不懈。把廉洁文化建设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分解落实,密切配合,各展所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构筑廉洁文化建设的大好格局。

二是加大投入,视觉渗透。通过电视站、铁鹰报、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廉洁文化建设,以党纪、政纪、条规知识、廉洁警句格言、模范人物事迹为主要内容。

三是大胆创新,百花齐放。抓载体。利用反腐倡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书画展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工作。抓队伍。要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文化素质,努力探索廉洁文化建设的规律,保证廉洁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抓作品。组织创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艺作品,发动员工群众讲廉洁事、唱廉洁歌、树廉洁风,弘扬廉洁文化主弦律。

四是总结推广,打造品牌。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推广各单位廉洁文化建设中好的经验和作法;积极组织举办廉洁文艺晚会和廉洁漫画展等健康有益的活动,让广大员工寓教于乐的同时也充分展现出企业的文化品牌特色。

⑹ 部队士兵关于作风纪律的整改措施

纪律作风整顿措施:

指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坚决整治服务群众不到位、办案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内部管理不严格、遵守纪律不自觉等突出问题,创造安全稳定的和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的队伍,有力推进我各方面工作跨越发展。

一、整顿的重点内容:

1、考勤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重点解决干部员工迟到、早退、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外出、无故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对机关纪律规章制度认识不够、执行不严、组织观念不强、作风涣散等问题。

2、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决无故不参加会议、会议迟到、中途缺席、会议期间不专心会议事项、上面开大会下面开“小会”窃窃私语、玩手机发短信、看杂志等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等问题;

解决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的不正之风等问题;解决执行力不强,会议议定事项不落实、督办的事项不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3、办公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解决上班期间私自外出办私事、串岗闲聊、谈论私事影响工作等问题;解决上班时间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聊天以及干私事、不专心工作等问题;解决公文流转痕迹化,要求不落实等问题。

4、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解决思想漂浮、标准不高、状态不佳等问题;解决部门间不敢负责、不同心协力、不真诚沟通、办事推诿拖拉等问题;解决服务基层意识不强、对待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言语粗暴、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等问题;解决作风不实、讲究排场乱提要求等问题。

二、整顿措施:

1、严格管理,强调“纪律性”。

各级坚决拥护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公安消防部队从严从紧加强队伍管理六项纪律》以及省公安厅“七个一律”,切实加强纪律约束,做好当前特殊时期队伍管理工作。。

2、全面管理,注重“经常性”。

深入做好两个经常性工作,严格落实干部“五同、六到位”和跟班作业制度,组织官兵开展思想状况大摸底、大排查活动,组织各级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切实摸清官兵思想底数和队伍管理底数;

严格加强八小时内外、营区内外管控力度,认真落实部队一日生活制度,狠抓官兵警容风纪、纪律作风和日常养成,切实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四个秩序,有序维护改革期间部队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3、以情管理,突出“引导性”。

要求各单位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加强对带兵干部和班长骨干的引导,采取签订承诺书、表态发言等形式,提升官兵责任意识;

利用黑板报、橱窗、LED学习栏等载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思想文化宣传主阵地作用,并结合政治教育理论课,军政主官主动为官兵讲清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消防改革前景,引导官兵正确看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坚定拥护改革。

4、专项管理,提升“稳定性”。

各级紧紧围绕“人、车、酒、网、电、密”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认真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堵塞漏洞;

同时,要求各单位加强涉密文件管理和保密安全教育,严格士兵手机日常管理使用,尤其是严禁利用设备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上传关于部队改革的相关图片及信息,确保不发生任何网络舆论和泄密事件,保证队伍安全稳定。

(6)办案安全整改措施扩展阅读

纪律作风整顿措施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学习动员阶段。县局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制定方案。各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作风要求、素质要求和形象要求。

2、问题查摆阶段。通过采取自查、互查和面向群众查等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各种方法把问题找准,原因析透。制定整改措施要具体、时间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切实保证整改效果。

3、整改提高阶段。要本着边查、边改、边规范的原则,区分共性和个性问题,摸准“软肋”,找准“短板”,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细致研究,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对症下药。要着力从基础上抓整改、从细节上抓整改、从健全完善制度上抓整改、从提高执行能力上抓整改。

⑺ 如何解决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问题

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整治阶段工作总结
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局的要求,我所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在全所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通过组织民警学习公安部“3.16”、“6.10”、“7.23”、“10.19”会议的主要精神,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时限和“五个更加”,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集中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所 长
成 员: 指导员
副所长
二、领会精神,排查清理。
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学习动员。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联单
(二)剖析典型案件。对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特别是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警种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认真剖析,全面开展警示教育,吸取深刻教训,深入查找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深入排查清理。重点排查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等办案场所内是否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通道、窗户是否设置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防护设施;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是否有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传唤、讯问、继续盘问、抓捕、押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刑讯逼供、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等问题。
(四)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梳理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查办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逐项分类提出整改措施。能马上解决的,迅速采取措施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出时间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限期解决。
三、强化责任,完善制度。
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及时解决消除执法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解决执法场所相关硬件设施等问题,确保执法安全;进一步加强执法行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切实解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执法不作为和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乱作为问题,使广大公安民警执法安全、防责任事故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⑻ 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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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三、作风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
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
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采取措施:
(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
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解决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
(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四、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
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⑼ 民警办案期间吸烟的整改措施

这个应该不让他们吸烟,因为毕竟这是不礼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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