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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1-03-02 18:57:47

1.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2.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3.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整改落实方案要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要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落实思路和措施进一步细化。通过研究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把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作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使整改落实工作目标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责任更加落实、实施更加到位,为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群众满意度测评有据可依提供条件。

一是梳理整改落实项目。要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对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明确哪些是具备条件,在活动试点期间可以解决的;哪些是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才有可能解决的。对完善制度工作,要区分废、改、立三种类型,明确哪些是条件成熟,在活动期间可以制定的;哪些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探索,经验积累,或需要经过上下互动、左右协调才能形成的。

二是提出整改落实措施。要按照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门别类地提出整改落实的工作目标、方式方法和时限要求。活动期间即可解决的问题和可以出台的制度,要按照倒计时要求提出明确的具体步骤;未来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和出台的制度,要列出大体的时间表;确有困难,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和出台的制度,要明确努力方向,理清工作思路。

三是明确整改落实责任。要把整改的各个问题、各项制度分解到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涉及多个地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和制度,要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是整改落实方案要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提出的新要求。要针对征求意见和查摆出的问题,围绕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建设,提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五是公布整改落实方案。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方案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作出公开承诺,便于党员群众督促落实。各单位整改落实方案公布前要报市学习实践活动办备案。小金口街道、龙丰街道黄塘社区整改落实方案同时要上报给所在的区委和街道党工委。

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解决突出问题是学习实践活动突出实践特色的集中体现,是真正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也是赢得群众满意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集中力量,根据整改落实方案,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几个重点问题,办几件群众普遍期待的实事。

一是制定或完善发展规划。各单位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使领导班子工作有方向、决策有遵循。

二是解决问题要突出重点。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既包括各种实际问题,也包括方向、政策、观念、作风等问题。无论是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还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注重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抓住那些既事关重大又有可能经过努力近期解决的问题,协调各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努力加以解决,争取在试点期间取得一批实践成果。

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解决问题既要积极主动、奋发有为,又要立足现实、务求实效;既要防止畏难情绪、无所作为,又要避免搞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和“政绩工程”。要扎扎实实抓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使试点工作真正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历史的检验。

三、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制度建设带有长期性、根本性、稳定性,关系到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形成解决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等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保障。

一要坚持从促进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确定工作重点。各单位应着力建立和完善保障和服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和完善实现科学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着力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力。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选择几项当前迫切需要而且实践基础又比较好的制度,抓紧时间,注重质量,成熟一个出台一个。

二要注重运用学习调研成果。制度建设要充分吸收群众意见,充分借鉴领导班子成员的调研成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真正体现群众意愿,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创造性。

三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建设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四要注意上下衔接、规范操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前提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勇于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要注意学习、研究、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大政方针,做到上下衔接。修订法律法规性文件,还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范操作。对于那些需要上下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

四、精心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

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搞好群众满意度测评是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民意,真实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整改落实工作。

一要科学确定群众满意度测评内容。主要测评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群众对整改落实方案、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满意度;二是对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各单位要根据开展活动的历程和成效体现,对这两个方面的测评内容进行适当分解,为群众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掌握的测评指标。

二要合理确定参加测评人员的规模、范围和测评方式。各单位要从自身和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客观公正地评判活动情况和效果的目的,组织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和活动取得成效情况的人员参加测评,使参加测评的人员既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规模适中、范围恰当。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的测评范围要包括本单位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工作对象两种类型,基层试点单位测评范围主要是基层群众。

三要正确对待测评结果。要重视测评结果的启示作用,把测评结果作为评判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测评满意度达不到半数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同时,又要防止盲目攀比测评结果,片面追求“得高分”。测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

4.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调研报告

六月二十三日,市下发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开展调研的通知后,我县立即组专项人员(见附表)对前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前一阶段调研发现的情况及问题进行了处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泌阳县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情况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地都加快了工程建设的步伐。随着在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也日益显现,一些建筑商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还有的一些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问题有所抬头,此类问题给国家及集体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党员干部在金钱和权力的问题上不能坚持党性原则,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违规插手,在此类问题上部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理。为此,我县2009年10月20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了泌阳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并明确一位股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5.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6. 哪些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

1、有污染的工程。2、环境保护工程。3、排污工程。4、文物保护工程

7.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切实解决好我市建设系统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原则,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3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推进体制和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突出问题

(一)治理城乡规划中的违规行为

1、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行为。对市区规划区内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的项目进行清理。

2、治理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对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

牵头负责人:夏安辉 副局长

牵头单位:规划科

协办单位:法规办、局办证大厅、房管科、建设监察队

(二)治理建筑市场秩序

1、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无图审施工、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证等现象。

2、检查中标的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3、检查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等情况和各方主体是否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

4、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5、检查项目承包商有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和擅自变更工程量、违章施工、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6、检查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情况,看是否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牵头负责人:刘燕 党委委员

牵头单位:建管科

协办单位:局办证大厅、建设监察队、造价站、质安站、招标办

(三)治理建设质量差、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1、对施工现场有关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核查,检查有无超资质、超范围承揽和转让、挂靠、出借资质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检查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健全,监理人员专业、数量是否符合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

3、督促监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方案,对监理方案进行审查;督促监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规范记录监理日志,检查现场监理资料是否规范,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

4、检查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有无监理机构和施工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5、派专人对项目报建程序、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严格审查报验和竣工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6、检查项目各方主体是否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7、检查检测机构出据虚假报告等行为。

牵头负责人:吴世开 副局长

牵头单位:质安站

协办单位:建管科、城建科、造价站、招标站、建设监察队

(四)治理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排查拆迁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拆迁行政管理是否违规,是否存在政府机构充当拆迁人情况。

2、排查拆迁遗留问题。是否存在房屋拆迁烂尾楼项目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问题。

3、化解信访积案。上级有关要求是否落实,信访积案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4、加强拆迁监管,妥善处理拆迁纠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负责人:肖健 市重点办主任

牵头单位:拆迁办

协办单位:法规办、建管科、房管科

(五)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治理违规招投标行为

1、治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

2、检查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资格,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3、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4、监督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现场行政监督。

牵头负责人:周东波 副局长

牵头单位:招标站

协办单位:局纪委、建管科

(六)治理工程建设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诚信的问题

1、治理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行为。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贯彻落实;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是否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现场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建设系统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3、健全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4、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5、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负责人:谭信龙 党委委员

牵头单位:建管科

协办单位:造价站、建设监察队、招标办、质安站。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7月—10月中旬)

1、成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市规划和建设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向尊权同志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委。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一名联络员。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

(二)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初—2010年2月中旬)

1、开展自查。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和整改建议。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28日前书面报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跟踪督查。各单位要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跟踪督查。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3月初—2010年10月中旬)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工程项目监管台帐,健全各部门有效联运、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

3、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我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办法,分类作出处理,对不适应的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分工。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治理合力。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局目标办负责落实,对搞形式、走过场、打折扣,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二)各单位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管理制度、预防办法等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制度规定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各单位要形成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的总结报告,于2010年年底报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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