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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

发布时间: 2021-03-02 16:18:18

㈠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小报内容

城乡综合治理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容貌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事业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去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城乡环境明显改观,人居环境较大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 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脏乱差冶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5·12冶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进行,城乡环境亟待治理的问题日趋突出。 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关系我省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我省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把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为契机,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为切入点,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冶标准(以下简称“四化冶标准),灾区先行,试点示范,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创造舒适优美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加 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到 2011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80%的乡镇、60%的村庄达到“四化冶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区领先水平,全省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明显改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形成城乡容貌改观、环境管理有序、城镇品位提升、发展环境优化、居民素质提高的局面,为推进“两个加快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2009年下半年工作目标:在地震灾区和试点城市先期启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场环境治理、城乡交通秩序治理、城镇绿化及容貌治理等专项行动“攻坚月冶活动,集中治理城乡环境“脏乱差冶,在城镇切实解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冶问题,在村庄切实做到“垃圾不乱扔、污水不乱排、杂物不乱堆冶。同时启动城镇、村庄容貌改造,有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景区、进家庭冶活动(以下简称“七进冶活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工作目标:巩固集中治理成果,以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集中开展城市环境改造、乡镇容貌整治和村庄庭院美化等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推进“七进冶活动,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加强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城乡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风貌协调、村容整洁、民风文明的新气象。 2011年工作目标:结合治理工作实践,重点抓好完善设施、提高治理水平、健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等工作,全面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主要目标。地震灾区、试点城市的工作目标按《灾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确定。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根据上述要求, 在工作方案中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年度工作具体目标。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享和谐。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培养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接受群众检验,切实让群众满意,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统筹安排,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城市、乡村和灾区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把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恢复重建与发展提升、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改善环境与提升素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从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划分平原地区、丘陵地区、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区域,区别城市、乡镇、村庄等层面,确定不同标准,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具特色地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 (五)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理,重点治理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冶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铁路周边、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指导乡镇、村采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冶和卫生填埋等形式,建立日常保洁、清运机制,配置完善相应设施,集中收集、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 抓好卫生防疫和生活垃圾及灾后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大力推进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力争在2011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六)规范城乡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重点治理广告乱贴乱画“牛皮癣冶顽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城市建筑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商店招牌及内部陈设进行规范引导。 在居民区、办公楼等处建设一批广告栏、广告橱窗,引导广告规范发布。 (七)规范城乡车辆停放,重点治理车辆乱停乱放、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危及安全等问题。实施“畅通工程冶,建设“平安畅通县冶,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禁止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上停放车辆,为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八)规范城乡摊位摆设,重点治理乱设乱摆、跨门槛经营、占道经商等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 立足于既方便群众又促进就业,合理布局、科学规范建设一批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发展乡村粮油超市与连锁店,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保持环境整洁。 (九)规范建筑工地管理,重点治理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问题。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 采取限时施工和应用散装水泥等措施,解决施工现场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问题。 运输建材与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加盖密闭等措施,严厉查处随意撒漏和倾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督查,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十)规范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管理,重点治理“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活环境。继续推广和规范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积极探索“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和改造模式,县级及以上城市逐年安排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 四、强化建设,大力改善全省城乡环境面貌 (十一)加快规划制定和风貌改造步伐,着力解决城乡建设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 抓好城市风貌的规划和建设。明确城市风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建设宜居、生态、现代城市;注重个性特色,提升单体建筑设计水平,编制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局部规划,做到既个性突出又整体协调;注重色彩协调,提升建筑立面装饰美感,形成鲜明的城市色彩基调;注重历史传承,精心保护承载城市文化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充分展示各地民族特色、地域风情 和文化传统的魅力。 按照“路通、灯明、特色、排水畅、环境整洁冶的要求,积极改造小街小巷、公厕、重点街道两侧建筑外观,通过风貌改造形成特色建筑风格。合理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改善邻里和谐共处的物质条件。 抓好村镇建设规划。 提高村庄布局水平,做到离开公路一定距离布局新建村庄,严禁在公路两侧夹道建房,实现道路通畅、村容整洁;提高村落规划水平,依山就势,错落有致,体现山水田园风光和自然和谐之美;提高民居设计水平,融合地域和民族文化,外观突出特色,内部优化功能,让农民群众享受现代生活。 (十二)加快城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 力解决设施不足、运行不畅的问题。 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县城,原则上都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应因地制宜加强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加强对已建成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在建设施的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建设的市、县,按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相关建设条件,争取尽快启动实施。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做好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对乡镇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民生工程,推进治污减排,治理面源污染。 加快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确保各繁华地段建筑和住宅区的原有停车场按设计功能使用,积极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十三)加快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低的问题。 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工程建设。做好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省级遗产的保护、监测和申报工作。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冶、“环保模范城市冶、“园林城市冶、“森林城市冶等创建活动和生态村、生态家园、各类型生态小区及绿色学校、绿色饭店等“生态细胞冶工程建设,抓好城市“拆墙透绿冶、“屋顶添绿冶和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成区和村庄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 (十四)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较差的问题。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既需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和支持,也是提高城乡居民素质的有效途径。 要突出人民群众在环境建设和城乡容貌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引导城乡居民破除陋习,移风易俗,养成讲文明、爱卫生、懂礼貌的良好习惯。 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村为载体,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 (十五)加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行业改革,着力解决机制不活、行动乏力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环保、市政等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行业发展的有关税费,鼓励行业加快发展。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用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市政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与环卫处理及园林、绿化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市场运作机制。 开放作业市场,实现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的企业化运作。 五、全力保障,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 建立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省上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设、环保、卫生、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作为、主动作为。 (十七)科学制定规划。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3年规划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治理规划,编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卫、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环境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交通管理等专业规划。地震灾区的治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围绕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结合城乡住房和城乡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十八)开展试点示范。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指导试点城市继续抓好试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的城镇和村庄抓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指导和带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进。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宣传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十)健全长效机制。 坚持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着力建立经费保障和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必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紧密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规划和目标督查。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完善服务热线,设立公开电话或投诉信箱,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先进,曝光问题,鞭策后进。 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法制轨道。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体系,尽快启动《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联系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固化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二十一)强化队伍建设。 坚持“专群结合、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冶的原则,着力建设好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市场化的日常保洁维护队伍。 配齐配好懂管理、会管理的管理人员,努力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实行依法管理和职能化管理。 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 逐步完善专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大力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分离管理监督与日常保洁维护职能,聘用专业保洁公司,建立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对工作落实、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把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行政单位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督导机制,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明察暗访、定期检查、突击抽查和随机复查相结合等方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实行规范化考评,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编辑本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各科室、城管直属大队及各中队、各城管联合执法队: 根据市相关部门要求,现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和市委、市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部署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为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乘势而上、全面提升的原则,集中整治影响城乡环境容貌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基本达到城乡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体系标准,展示绵阳人民积极乐观重建美好家园的精神面貌。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城管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申泽 副组长:秦燚 成 员:各科室、城管直属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惊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环境整治的日常事务协调、督查工作。 三、实施时间 2009年3月——2010年12月。 四、工作重点 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在全力开展多项专项整治的同时,着力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 1、调整城管委组成人员。提请市政府尽快调整充实城管委组成人员,健全城管委例会制度、专题会议制度、现场办公制度、重大问题督查督办制度。 2、强化社区管理。赋予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城管职责,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 3、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提请请市政府每年安排35万元专项资金,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4、制定发布相关规定和标准。提请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决定》。提请市政府修订出台相应的市容秩序管理规定和标准。如《绵阳市市容管理标准》、《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绵阳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 5、推进城管数字化。完成“绵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建设,提请市政府尽快成立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和监督中心,确定编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专项整治 1、户外广告牌匾、楼宇亮化专项整治。 邀请国内知名公司编制广告总体规划,继续对违规广告(店招)进行拆除,鼓励采用新材料在城区设置科技含量高、形式新颖的高端广告(店招),推进城区LED广告湾建设;会同专家组规范景观亮化审批设置程序,切实加强景观亮化维护管理。邀请国内一流的景观设计公司对城区(主要是沿江沿河、重要节点)景观亮化进行总体规划设计,重点打造好会客厅周边、市委市政府行政办公区域周边、双碑铁路立交桥、金家陵等重要节点和涪江两岸、富乐山、南山公园等区域景观亮化,对城区现有LED景观实施更新换代,提升城市形象。 2、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专项整治。 逐街逐巷清理占道(跨门)经营,拆除乱牵乱挂,清理乱堆放物品,清除乱贴乱画,确保每条街道整洁、清爽、有序。 3、跨门经营、游商小贩、商业噪音、市场暴市专项整治。 做到专人管理特定区域,各片区联动,齐抓共管,及时纠此类行为。农贸市场要做到摊点归区,无乱摆摊点,无暴市。市场内清洁卫生、秩序良好。 4、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城中村及开放式小区环境专项整治。 配合实施城市出入口景观改造和提升。全力支持、配合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做好城市交通标识标线、IC卡电话亭、邮政报刊厅、机动车停车场标识牌、城区报栏、照明设施、公交车、自动饮水机、休闲座椅等城市家具改造提升的协调、设置工作。清理铁路沿线白色垃圾、乱贴乱画。协调完善城中村及开放式小区的基础设施,疏通污水排放管道(沟),保证下水道畅通。清除城中村乱喷涂,按标准设置果皮箱,建设垃圾转运站,切实做到日产日清。 5、洗车场、停车场(点)、早(晚)市临时市场专项整治。 对城区洗车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无证和占用城市道路或绿化用地的洗车场依法予以取缔,对有证的进行规范提升。本着疏堵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规划设置停车场(点)、早(晚)市临时市场。 6、犬只敞放敞养专项整治。 依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7】3号),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城管联合执法大队按照先发布通告、再集中整治的工作步骤进行集中整治。要做到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确保整治效果。 对于以上整治任务,各科室、中队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各自的重点整治部位和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科室、中队工作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对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没有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科室、大队、中队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密安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整治活动收到实效。 (二)深化宣传,畅通信息。充分利用宣传车、广场宣传、温馨提示、公益广告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各科室、大队、中队每天下午3:30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不按时上报的,通报批评。 (三)严格考核,强化督查。分管领导要一天一调度,靠上做工作。管理科要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对行动迟缓、不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思路明确、行动迅速、效果显著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并将督查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四)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要正确处理集中整治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讲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做到依法按程序办事,又要做到文明执法,还要保持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实现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保障到位,确保效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庞杂的系统工程。市城管办落实专项经费,确定专门人员,安排一定执法车辆,定期实施整治,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巩固成果,确保整治不走过场,收到明显效果。

㈡ 成都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 全文。谢谢,搜索不到

记者昨日获悉,由市规划局编制的《成都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出炉。据悉,
这一针对地区小城镇发展问题制定技术导则的做法,走在了全国前列。据市规划局总规处处长杨丹宇介绍,全域成都城乡体系分为5 个层次,依次为中心城、中等城市(县城)、小城市(重点镇)、小城镇(一般乡镇)和农村聚居点(农村新型社区)。目前,我市只有小城镇还没有专门的规划建设技术导则。“小城镇处于城市与乡村的结合点上,是连接城乡的重要纽带,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环节。”《技术导则》引导小城镇有序发展,将城乡统筹全面引向深入。

因地制宜 发展特色产业
《技术导则》提出,小城镇发展应充分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结合核心产业化项目,明确产
业发展的重点和特色,确保产业支撑。在临近中心城区、大型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小城镇,鼓励发展为之配套的服务业;位于“龙门山、龙泉山生态旅游发展带”内的小城镇,鼓励发展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业;其他小城镇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精品农业、观光农业等;避免在小城镇布局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总之,小城镇规划建设倡导‘一镇一特色’,重点突出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产业特征,强调多样性,避免‘千城一面’。”

道路交通 窄路幅高密度
根据《技术导则》,小城镇镇区路网布局原则是“窄路幅、高密度”。杨丹宇解释说,对于小城镇来讲并不是路越宽越好,而应结合不同功能需求进行规划建设。小城镇镇区内道路分为三级,主路是镇区主要车行通道,宽度7—12 米;支路连接主路与巷道,宽度5—7 米;巷道是街坊内的通行道路,宽度3—5 米。山区或历史街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每个小城镇都要有一至两条特色街道,集中展现城镇特色风貌。

集约用地 配套设施叠建
《技术导则》明确提出,要“功能复合、用地集约”。除政府、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养
老院单独占地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应复合用地和多功能叠建,如文化站、图书室、就业培训中心、农业服务、便民服务等,可统一建一幢楼,分层使用。居民运动场、应急避难场所等与学校运动场所复合集约使用。禁止镇区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小城镇要完善配套设施,包括六项公共配套设施(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标准化学校、幼儿园、标准化卫生院、养老院),和七项市政设施(自来水供应系统、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燃气设施、垃圾收运、供电系统、公交站点和消防站)。配套设施实现均等化、满覆盖。

㈢ 污水处理厂用电负荷需要系数是多少啊,最好给出处导则

我不是学供配电的,仅供参考
目前我接触了很多污水处理厂的可研报告,基本上回在选变压器答的时候要考虑设备的需求系数,最后再考虑个同时系数(0.9),可以参考下《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如果进一步计算厂用电量的话,则需要考虑设备每天的运行时间

㈣ 统筹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西藏、河南、海南调研报告

2011~2012年,调研组先后在赴西藏、河南、海南开展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情况调研的同时,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如何协调发展进行了专题调研。西藏自治区、河南省、海南省分别处于我国(西部、中部、南部),西藏位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上,河南省位于中原大地,海南省四面环海,都是重要生态功能区、都处在重要成矿区(带)上,三省(区)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上,既有共同做法,更有不同特点,总结三省(区)的经验,研究他们提出的问题,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对于促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发展有借鉴意义。

一、西藏、河南、海南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本情况

(一)西藏自治区

1.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情况

西藏自治区位于青藏高原的主体,素有“世界屋脊”和“地球第三极”之称,自然生态和地理环境独特,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西藏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该地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抗干扰能力低,自我更新能力差。国家和自治区历来重视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环境的措施。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以及自治区相继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项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使脆弱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50多年来,西藏始终坚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协调发展。农业生产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同步推进;择优选择工业项目,加强污染防治;加强对资源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等措施,产生了积极效果。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

西藏地处独特的大地构造环境,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种类较多,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万亿元以上。目前已发现矿种101种,矿产地2000余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41种,已开发矿种22种,18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储量的前10位,其中铬铁矿储量居全国之冠,铜的远景储量居全国第二位;锂、硼等11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5位;铅锌矿、金矿、石油、铁、锂、钾盐等显示出良好的勘查前景;西藏地热能资源蕴藏量全国第一。近年来,在西藏境内发现了油气田,有望成为我国新的能源基地。

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野外地质工作条件恶劣,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开发程度低,2010年西藏国内生产总值507.46亿元,居全国倒数第一位,人均居28 位,而矿业产值仅20亿元,只占4%左右。

(二)河南省

1.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情况

河南省位于广袤的中原大地上,自然生态环境优美,历史文化底蕴丰厚,地处我国内陆腹地,连南贯北,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关键地区和承东启西的“加速器”。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重要抓手,2011年河南省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2013年省政府印发《河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豫政〔2013〕3号),为努力建设生态环境美丽的河南提供了有力支撑,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上升到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战略地位,形成了保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良好态势。河南省在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方面认识统一,政策到位,投入加大,取得明显效果。

2.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情况

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大地质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矿产资源种类齐全,是我国矿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煤炭、石油、电力)、有色、冶金、建材、化工工业基地。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36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99种,亚矿种104种。在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居全国首位的有钛矿(金红石矿物)、镁矿、钼矿、蓝晶石、红柱石等15种,居前5位的有47种,居前10位的有85种。目前全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90种,矿业产值连续多年居全国前5位,2011年实现矿业总产值1042亿元,占全省GDP的4.5%。河南省作为一个矿产资源大省,矿业经济是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矿产资源开发为该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海南省

1.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情况

海南省是我国第二大岛,是我国最小的陆地省和最大的海洋省,具有独特的地理特征和生态系统,海洋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蓝色生态屏障,是我国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且种类独具特色的省份,是南海资源开发的战略要地和前沿战略基地,具有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

海南省森林覆盖率达60.2%,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的7.23%。中部山区的低山及部分丘陵地带是资源赋存丰富的矿区或成矿区带,是维持海南岛生态安全的核心区域,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8.5%,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近年来该省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优势作为未来发展的立足点,相继出台了《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海南省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一系列文件,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整体协调发展。

一是统筹规划,谋求协调发展。通过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协调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关系,推进生态工程建设。二是提高资源开发准入门槛,坚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发展战略,从审批和发证源头上严把环境关。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构建和谐绿色矿山。2004~2011年年底,已投资治理资金9031.18万元,计划治理面积1356.92hm2,已完成治理面积1159.4hm2,占计划治理总面积的85.44%。

2.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情况

海南省地质地理条件独特,资源储量相对丰富,多个矿种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88种,有工业储量的矿产70种。已探明列入资源储量统计的矿产有56种,矿产地426处(大型67处、中型120处、小型239处),其中玻璃用砂、钛铁矿砂矿、锆英石砂矿、油页岩、海域石油天然气、富铁矿、高岭土、红柱石、铝土矿等保有资源储量列全国前10位。该省目前已开发利用的矿种有29种,2011年全省矿业总产值514.7亿元(其中矿产采选业产值39.1亿元,矿产炼制加工业产值475.6亿元),占全省GDP的20.46%。

二、西藏、河南、海南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点

(一)西藏自治区

西藏既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又处在世界著名的成矿带上,实现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意义重大。尽快摆脱落后面貌,迅速走向现代化,是西藏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强烈愿望。西藏地处青藏高原,地理环境特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及良好的调节能力,确保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协调发展,是西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西藏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既不能用停止发展来维系,又不能用破坏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短期效应,只能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坚持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并举,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重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必须是积极、主动、动态的,而不能是被动、保守、封闭的,不能以保持脆弱的原始自然状态为由,拒绝一切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交流互动,阻碍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西藏在积极发展优势矿业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西藏实施符合自身特点、发挥区域优势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坚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十一五”取得重要发展的基础上,西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作了统筹安排。“十一五”期间西藏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济、社会、生态、民生保持跨越式发展,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以上,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5.4万hm2。主要江河湖泊水质、城镇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天然林、原生植被得到有效保护,新增人工林地26万hm2,重点地区土地、草场沙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明显遏制。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一是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着重抓好生态建设、生态经济、生态补偿、节能减排等关键环节,加强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优化区域生态格局,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设生态西藏,建设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建立大江大河源头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大大江大河源头区草地、湿地、天然林保护力度,采取生物和人工措施,实施森林、草地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工程。加快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衔接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全面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衔接落实中央财政对江河源头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战略储备矿产资源所在地财政补贴力度。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促进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坚持经济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积极发展生态经济。充分利用高原独特的生态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和高原生物产业。

2.积极发展优势产业

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加快培育战略支撑产业,有重点地发展优势矿产业。加强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认真实施《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规划纲要》、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等中央财政地质勘查专项,地热、铜矿、钾盐开发已初具规模,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组织实施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进一步加大优势矿产资源和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勘查评价,摸清资源潜力,积极建设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做大做强做精旅游业,充分利用西藏丰富独特的自然、文化资源,大力提升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地位和品质,坚持旅游与文化、生态相结合,突出“高山、雪域、阳光、藏文化”主题,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加快形成拉萨历史文化旅游中心和林芝生态旅游中心。

(二)河南省

河南省近年来持续探索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不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新的突破,获得了新的启示。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充分肯定了河南的经验,对河南乃至全国生态文明时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河南省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整体推动工作,以建设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为载体,推进河南省经济转型升级,开启河南省发展新阶段。2013年1月15日河南省政府又下发《河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生态省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也是建设和谐中原经济区的重要标志,构建完善的规划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中原经济区建设全过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构建绿色高效的生态经济、可持续利用的资源支撑、全防全治的环境安全、山川秀美的自然生态等体系,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绿色发展之路,努力建设绿色中原、生态中原、美丽中原。

2)近年来河南省政府审时度势,科学规划,制定了合理的中长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规划》较好地处理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河南省通过深化资源环境承载力理论研究,指导省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不断加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力度,较好地解决地面塌陷、山体采石破坏和地质灾害等问题。建立和维护人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使地质环境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已取得较好成效,出现了不少矿山环境治理的典型(如商丘永城市)。

(三)海南省

海南省设国土环境资源厅,是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唯一设置国土环境资源统一管理的省份,也是全国唯一由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质勘查队伍的省份,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发展建立了体制保障。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提出,海南省要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过程中,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发展之路,使海南省成为全国人民的四季花园,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过程中,地质工作承担着重任,地质工作要服从于服务于海南省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发展,保障促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双赢”是一个难题。海南积极以独特生态资源优势和生态省建设成就为基础,大胆探索适合海南省情、具有海南特色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一方面,海南省生态环境脆弱,需要保护,需要建设;另一方面,海南省需要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民生都需要发展支持。海南省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发展战略,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也是重要的发展举措。

1.科学论证协调生态保护与地质勘查

海南省中部山区是国家级生态功能自然保护区,是维护海南省生态安全的核心区域,同时又是省重要的矿产资源成矿区(带),如何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海南省开展了“海南中部山区矿产资源勘查设置可行性论证”,在全面分析中部山区生态敏感性、生态功能区划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基础上,运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功能,进行叠加分析,划分出生态保护区和矿产资源勘查区,进而划分出矿产资源勘查生态禁止区、限制区和许可区,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实施奠定基础。

2.坚持“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的指导思想

在既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又是重要成矿区带上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海南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海南西南昌江县-东方市整装勘查区。点上开发采用先进技术,严格的环保,一流的队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海南省的面上保护。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绿色矿业制度

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制定了绿色矿业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海南省琼西金矿,基本达到零排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抱板金矿获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

三、西藏、河南、海南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差别

1.三省(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差异显著

课题组实地调研过程中,对西藏、河南、海南三省(区)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进行了调查。承载体主要选择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3个要素,承载对象主要选择人口、产业和排污3个要素进行调查,对比研究。从表1中可以看出,西藏、河南、海南三省(区)承载体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承载对象人口、产业、排污等方面较大差异。

表1 资源环境承载力调查表(2010年)

(1)人均占有资源量差异

从西藏、河南、海南三省(区)人均占有的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来看,因西藏人口数量较少,土地、水资源丰富,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较高,人均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占有量最高;河南省人均土地、水资源量较少,矿产潜在资源价值高;海南省人均土地、水资源在三省(区)中处于中等水平,人均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较低(表2;图1)。

表2 三省(区)人均占有资源量主要对比参数(2010年)

图1 三省(区)人均占有资源量主要参数对比图

(2)经济活动差异

西藏矿产资源丰富,矿产潜在价值高,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人均矿业产值相对低;河南因矿业勘查开发程度大,人均矿业产值高;海南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低,人均占有资源潜在价值较低。

西藏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全国其他地区,人均GDP较低;河南、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程度较高,人均GDP高于西部地区。

人均排污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呈正相关。西藏目前发展水平低,人口稀少,人均污水排放目前控制比较稳定,污染相对低;河南、海南发展程度高,人均GDP污水排放量都很高,其中海南最高(表3;图2)。

表3 三省(区)经济活动主要对比参数(2010年)

图2 三省(区)经济活动主要参数对比图

(3)资源环境承载力差异分析

以土地资源为承载力基底要素,通过单位面积土地资源所能承载的人口、经济总量和污水排放量对比分析(表4;图3)可以看出,资源环境承载力水平与生产力水平直接相关。

西藏地处我国西南部,土地资源广袤,地广人稀,而资源开发程度低,发展相对滞后,所承载的经济活动量较少,地均人口、地均GDP、地均排污量均较低。

河南地处中原,是重要的农业区,粮食产量位居全国前列,单位土地面积承载人口数量过高,地均 GDP 在三省(区)中最高,工业相对发达,地均污水排放量也最高。

海南陆域面积小,处于我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地均人口、地均GDP均较高,地均废水排放量也较高(表4;图3)。

表4 三省(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主要对比参数(2010年)

图3 三省(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主要参数对比图

2.实行差别化管理,实行区域协调平衡发展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地域广阔、区域资源环境禀赋差异很大,资源环境承载力形成明显自然分区,加之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及社会文化的差异,必须实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区域协调平衡发展。

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禀赋差异,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取舍要有不同侧重。像西藏地区,生态价值应比生产力价值更为重要,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不只是对区域内的影响,而是关系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而同样要加快发展,途径是选择优势产业,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海南省力图以资源环境“双赢”构建旅游岛链,已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已形成的共识,即生态优先,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河南实施中原崛起战略,在新“三化”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完全能够在保护好环境的条件下实现经济的发展。这些完全取决于生态价值和生产力价值的平衡,取决于建立在资源环境价值平衡基础上的政策导向,取决于与区域整体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相适应的不同管理方式和政策措施。

四、统筹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建议

1.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要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和建设生态文明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开展经济社会建设的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发展。

目前环境资源利用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认识层面,由于对环境的资源属性认识不足,环境价值不能全面体现,导致环境资源缺乏明确、清晰的产权。在实际操作层面,人们认识到使用者应该支付环境成本,但是往往只考虑正常的环境资源使用成本,而忽略了使用资源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补偿成本。使用者在消费环境资源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其补偿往往由社会承担,使环境成本外部化,势必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及过度使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还会刚性增加,资源支撑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将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形成“谁使用谁付费、谁破坏谁治理”的补偿机制。

国土资源工作需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成本计量标准,将资源环境使用成本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成本,纳入GDP核算体系,遏制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性、掠夺性使用和过度开发使用。

2.以新的资源环境价值理论指导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平等共生、持续发展的文明形态,这种文明形态不仅表现在人类社会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上,也表现在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与发展状态上。生态文明时代,资源环境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计量工具,还体现为人类健康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保证,以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平衡与发展的功能。

生态文明时代的资源环境价值按其保护生态与保障发展的功效不同区分为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对立统一于资源环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态价值,开发资源则体现为生产力价值,二者在生态文明发展过程中互为消长。人类要在生态价值实现过程中生存,更要在生产力价值实现过程中寻求发展,只有在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同时实现的前提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才能协调平衡,才能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是永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3.做好国土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基础上搞好国土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资源环境承载力是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在确保生态可恢复与可持续并满足人类需求的资源环境的数量与质量能够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能力。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是确定一个地区对人口数量、经济总量、排污总量等承载对象所能承受的规模。资源环境承载力具有区域性特征和动态性特征。资源环境承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导和约束双重作用。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区域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因其资源环境禀赋特征而不同,东、中、西部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差异显著,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日渐明显。实现不同资源环境禀赋条件下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要建立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管理。

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自然分区的基础上,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出不同地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以资源开发为主和城乡宜居的功能定位,分别确定资源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保护补偿指标的差别化目标,作出国土规划,在国土规划指导下,分别作出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付诸实施,实行差别化管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4.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

在我国如青藏高原、大小兴安岭、秦巴地区等既是主要的生态功能区,又处在重要的成矿区(带)上,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要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矿产地规模等因素,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

“点上开发”要以最严格的准入门槛,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办法,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依靠科技进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与矿产资源所在地人民共享开发效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矿区。

“点上开发”在获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为“面上保护”提供物质基础和资金支付,促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达到双赢。

5.制定实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实施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依据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成本,调节生态保护利益攸关者之间关系的生态补偿制度,基本原则是“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

实施生态补偿制度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平台,对不同的补偿类型、补偿主体、补偿内容和补偿方法进行协商对话,组织实施。

对于基础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和部分形成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的矿产普查所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政府;矿区勘查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企业。对工作区和矿区生态价值的损失,应以修复生态系统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㈤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㈥ 人居环境治理是什么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以及其他环境容量较小地区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其他地区要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三)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四)提升村容村貌。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卫生县城、卫生乡镇等卫生创建工作。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鼓励推行多规合一。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村“工匠”带头人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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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四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㈧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版在“三农”城乡相比,“三农”领域有哪些短版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提出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8个方面的短板:

一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主要是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在完成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车任务基础上,有序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等通硬化路建设,支持村内道路建设和改造。

二是农村供水保障方面。重点是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三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重点是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广泛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干干净净迎小康。

四是农村教育方面。硬件上,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软件上,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住房保障等政策。

五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在建好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除医疗服务空白点的同时,重点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简化乡村医生招聘程序,支持高校医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工作,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村医。

六是农村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是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精准管理,合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发展互助式养老等。

七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是扩大乡村文化惠民工程覆盖面、鼓励送文化下乡、实施乡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等。以“庆丰收、迎小康”为主题办好小康之年的中国农民丰收节。

八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是对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药化肥减量、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黑土地保护、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等提出要求。

(8)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扩展阅读:

中央一号文件

中央一号文件原指中共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发布《第一号文件》。现在已成为中共中央、国务院重视农村问题的专有名词。

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20年又连续十七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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