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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3-02 03:12:01

A. 对非法回扣的治理

您好!治理医药回扣问题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要组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查自纠,自觉将收受的“回扣”上缴单位;各单位组织排查,根据举报线索和收集的其它信息,提出重点治理的问题;对问题清楚而认识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戒勉谈话。对有条件“统方”的工作人员,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要注意对在医院进行“统方”和送“回扣”的医药代表进行追查,掌握其个人资料和所在企业的名称,对证据确凿的,应向检查机关举报。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医药企业,要建立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各地各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各项制度,提高落实制度的执行力。

一是针对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医院党政领导要齐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由书记负责,纠风工作和行风问题由院长负责。根据“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长要从医院管理的角度,对治理“回扣”、“红包”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问题负责。

二是针对药商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送“回扣”的问题,建立抵制“回扣”贿赂的相应制度。包括建立药企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建立追查统方制度,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三是针对少数医院管理人员利用采购决策权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容易产生“回扣”的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监控。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定期交流轮岗。

四是针对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加快落实“阳光用药”制度。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完善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纠正不合理用药。

五是针对一些医务人员道德缺失的问题,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要认真执行《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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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遏制医疗领域药品回扣制度建设

药品回扣,一般是指在药品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药数中给买方单位和经办人的金钱或物资。药品回扣问题形成于药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药厂、药监、物价、代理商、配送商、药品代表、医院及医生等,可以说,这是体制和机制在不规范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根治收受药品回扣是一个系统、长期、复杂的工作,只有找出药品回扣的复杂成因并找出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药品回扣的成因
(一)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据行业统计,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多达6300家,GMP(制造标准)认证后为4600余家(美国药品业最发达,也仅仅200多家),但是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是低水平重复生产,规模小、集中度低。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总量过多,产品结构也不合理,诸多厂家生产同一品种,造成药品供过于求。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数据,我国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中,非专利药占67%左右,在已获得的新药中,97%为仿制药。由于利润空间狭小,药品生产往往陷入恶性循环,许多制药企业几乎到了难以维系生存的地步,只能靠仿制品种的申报和药品回扣这种直接的促销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快速资金回笼。
(二)药品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我国药品在物价管理方面目前对如何确定平均成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药品定价实际由生产企业说了算。一方面药品生产厂家虚报成本,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形成巨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只给政策不给钱,以药养医,把一部分应该加在生产成本中的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成本转移到了经销商身上,表现为流通环节利润过高,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或中标价间价差过大。而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的报价定价,就出现了药品经销商与生产商合谋,贿赂价格主管部门,抬高出厂价,然后生产厂商给经销商回扣,经销商就又可以给医院回扣。如此一来,到消费者手中药品价格依然很高。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物价部门一方面难以掌握和控制药品生产成本,对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也愿意将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
(三)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丛生。我国药品批发企业高达16000 多家,堪称世界之最。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占据市场优势,生产厂家和药品公司纷纷采取措施,层层加价,采用回扣、提成等不规范手段营销提高药品销售,采用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医药代表方式,医药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医药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
(四)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作为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应该靠政府拨付,但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还远远不足。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用药品的收入弥补财政经费拨付的不足。据统计,我国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5%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发达国家10%~12%的水准。“以药养医”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为获得大量的药品差价收入,有的医院为了增加药费收入,甚至鼓励医生开大处方,根据处方量按比例给医生提成,这促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乘机混水摸鱼,通过给医生的药品回扣来推销其产品。
(五)医生劳动付出与收入有不小差距。医生是一个高投入、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是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有不小的差距。统计显示,医务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3.4小时,远超过每周40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平均每月要值7个夜班。在就业门槛方面,医学专业学生本科一般要读5年,再加上硕士3年、博士2年,这样一共就要10年。现在医院招聘医学人才的时候,学历要求都在硕士或以上学历。医生参加工作前的付出比其他专业要多。医院作为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医生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工资低于公务员和教师类的职业待遇。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基本上属于高薪阶层,但在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他们工作中的专业难度高、风险大、加班时间长,故而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于是在面对药品代表的诱惑时难免会基于不平衡心理而收取药品回扣。(而医药代表如果按制度规范操作,不支付回扣,则他的药品无法销出,也不得已必须给医生回扣)。
二、“医药回扣”的特点
(一)“医药回扣”行为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医药回扣”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相关的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为了收受“回扣”,宁可被扣奖金,也要违规超量开药,医疗系统收受“回扣”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二)涉案人员带有群体性。药品采购、使用涉及药剂科、药事委员会、采购人、临床科室负责人、临床医生、财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是药商行贿的对象,因此往往查出一个案件带出一串案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
(三)“医药回扣”行为具有相对隐蔽性。“医药回扣”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具有相对隐蔽性。如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药品和派发“回扣”。
(四)同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具有多次性。医务人员不仅从同一个医药代表处多次收受“回扣”,而且同时收受多名医药代理给予的“回扣”,收受“回扣”行为具有多次性的特点。因此,虽然某个医生每次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数额不大,但累计的数额较大。
(五)“医药回扣”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反腐工作的走向深入,药品回扣行为也日益走向隐蔽,药品回扣已从过去的现金变为现在的礼卡、实物,由挎着包到医院发放现金到请到院外吃饭喝茶,由给个人变相为给科室集体分配等等,形式不一而足,有的甚至打着有利于工作的旗号。主要表现为现金回扣、实物回扣以及以各种名义支付会诊费、临床研究费、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劳务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外方费”、“统方费”、咨询费等等。还间接地表现为安排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费用,资助子女国外留学费用;报销学术活动费,名目繁多。
(六)对“医药回扣”的处罚力度偏轻。从近年来查处的药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生用药的“回扣”案的结果来看,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处罚相比偏轻。
三、药品回扣的综合治理对策
正是由于上述综合因素,药品回扣在医疗行业中屡禁不止并成愈演愈烈之势。药品回扣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药品回扣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因此,治理药品回扣必须要全方位并且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逐步实现医药分离,减少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医疗卫生系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家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首要是实现真正医药分家,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医院和医生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取得补偿,药房则应按商业原则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只有真正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才能医院避免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对医院的影响,真正根除药品回扣的源头。
(二)建立有效的药品定价监督机制。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定价,应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定价体制。要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必须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政府定价调价药品要改变定价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成本监督检查,规范药品价格的审批程序。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定价目录。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药品的产、销、购等环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药品企业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经营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一切为患者的经营作风。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范采购,实行药事委员会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子严惩无证卖药者、非法批发者、供应假药者、发放回扣者。
(四)依法加强对医疗回扣的处罚。在法律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要加大对支付回扣的医药产品销售方和医药代表的打击力度。在治理医药回扣专项行动上,不仅由医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还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公安和检察部门介入,才能取得成效。
(五)适当提高医生职务待遇。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尊重医生们的劳动价值,调动医生们的积极性。继续加强落实医生收入分按工资和绩效分配,使一线医生的收入部分与绩效挂钩。调动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遏制部分医务人员捞取灰色收入的势头。
四、针对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的问题,采取下一步措施
尽管这几年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但在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着问题:
一是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重视,一般的宣传教育作用不大。
二是治理的措施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用科技方式,查实难取证难。
三是医务人员的紧缺提高了自身价值,只能采用以罚代停的方式。
收受医药回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应该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下一步措施是:
(一)深化认识和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以教育为主线,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反典型教育,从思想上不断灌输收受回扣就是犯罪的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诫免谈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做到依法依纪廉洁从业。
(二)重点抓好防控商业贿赂各项制度建设。1、医药企业管理制度。要建立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2、“阳光监督”、“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医院领导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阳光用药制度。对处方量大的药品调换和停用(织里医院就有打招呼情况)。3、轮岗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4、监管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5、内部奖惩制度。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查办医药回扣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多次开大处方或不合格处方的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解聘。加大罚款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源头治理,斩断“医药回扣”现象的利益链条。医药利益团体涉及医药企业、医药经销商、医院医品遴选委员会、医院药剂科、医院医生和医药代表等环节,利益的要件就是药品和药械。所以把重点人员和重点药品建立档案,发现违规现象放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群众知道他们是赚取黑心钱的人和药。由此来斩断“医药回扣”现象利益链条。

C. 医药回扣违法

收受医药回扣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0条、第91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8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它利益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依法吊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D. 医院药房工作人员收取药品回扣获罪是否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药品回扣的回扣流程

(1)药品生产企业虚定药品价格,其虚定药品价格往往是其实际出厂价的5倍以内上,并且这容种虚定药品价格最终得到国家物价部门的核准,并以物价部门的红头文件下发。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
(2)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医药代表。
(3)医药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分管领导和药剂科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
(4)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医药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或其他渠道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医药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

F. 医生收医药代表的回扣是不是属于违法,如果是,那又是哪种性质的相关部门要怎么处理

医生收医药代抄表的回扣是违法行为!

如果就医中出现了回扣等相关行为您可以直接寻找相关医院医务处,进行举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6)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扩展阅读:

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G. 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如何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制定方案。我县结合实际,以县委政府两办名义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办发[2011]14号)文件,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范围和内容、时间和步骤、工作原则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县委、政府的部署,制定了工作计划和进度表,认真抓好落实,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2.健全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了以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同志为组长,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同志为副组长,检察、卫生、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三个组,即:综合协调组、监督检查组、民主评议组,各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其中综合协调组负责全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综合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组和民主评议组工作;监督检查组负责全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受理和督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有关案件协调工作;民主评议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医疗机构的民主评议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编辑工作简报等。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从组织上保证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精心组织实施。我县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发展提升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每个阶段有检查有小结。县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精心谋划,不断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抓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1.层层召开动员大会。3月25日,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卫生局会议室召开了动员大会,县政府主要领导亲临会场做了动员报告。各单位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动员大会,党委会、支部会,科(室)主任会等,层层进行动员,不留死角。县医院为不影响白天正常开诊,保证患者能及时得到诊治,把职工动员大会安排到下午下班后召开,保证了职工动员大会的到位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深化教育效果。各单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工具,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深入宣传,让群众最关心、最想了解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政策、内容走进千家万户,让他们了解政策,支持政策,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着力提高社会影响力。截止目前为止,县专项治理办公室已经编发《简报》5期,县卫生局编发《简报》10期,全县卫生系统悬挂横幅35条,张贴宣传标语89条,订购学习资料读本300余册。
三、突出工作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一是开展主题调研,认真查找问题。为进一步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专门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各医疗单位,进行调研摸查,广泛听取各单位领导、财务、总务、基建、药品、器械科、临床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规律和特点进行分析研究。通过调研摸查,找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确定下一步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认真对照×办发[2011]14号文件要求,全面部署了专项治理工作,设立了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建立了相应的台帐,认真填写自查自纠表,敦促医务人员切实做好自我教育、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并及时上交自查自纠款,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人上交×××××元自查自纠款。
三是组织人员开展督导。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通过听、查、看等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面、细致的督查指导。
四、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和科(室)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推进。
卫生系统以“医德医风规范”宣传讨论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再学习和再教育。
物价部门领导以身作则,亲自率队,于4月份开始深入医疗单位、药店、乡村,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监督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该局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开了药品监督处罚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
县工商部门组织机关分局、直属局对辖区内的医药购销机构、医疗服务机关进行逐一走访,对照《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宣传。
我县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单位主要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二是个别医疗机构存在畏难情绪;三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到位等。我们将以这次省、市督查为契机,狠抓落实。一要强化监管职能,规范行政行为;二是充分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网络举报作用,拓宽群众诉求渠道,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下步工作的重点,逐条督促整改;三是统筹谋划,综合治理。针对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提高监督效果;四是积极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源头治理,切实解决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圆满完成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H. 医生拿医药回扣 属于受贿罪还是商业贿赂

医生吃回扣是医生受贿罪,对其处罚判定,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医生受贿罪量刑标准是,受贿数额较大的,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并且吊销医生执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8)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扩展阅读:

医生吃回扣除了涉嫌医生受贿罪,还将要面临的商业回落最的惩罚。

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列取了很多代表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向他人索要钱财和非法索要财物的行为。

发生在医机构的药品交易、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对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 医药腐败整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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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末至5月中旬,我社不间断地召开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通过反复学习,加深领会,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我社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联社三信联[2006]25号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授权授信管理、储蓄业务、房屋装修及租赁、中间业务、会计结算、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 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授权授信管理的自查经查我社信贷人员在信贷管理方面能够严格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三查”制度办理各项贷款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对储蓄业务的自查经查我社均能够认真执行储蓄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无集体或者工作人员“送各种礼品给客户”等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三、对房屋租赁及装修的自查经查我社出租房屋2间,年租金为6600元,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无重大的房屋装修工程,即使资金较小的装修项目,均向联社部门报批,在核准的各项费用范围内进行装修。 四、对中间业务的自查经查我社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主要有联行汇总业务,交通罚款代缴业务。前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后者目前不收取手续费,均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五、对会计结算的自查经查我社会计业务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操作,能够进行事前审查、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各项费用均凭合法的发票报销,并严格执行“三签”制度。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六、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自查经查我社在此期间已处置的不良资产共12笔,金额25.6万元,均严格执行呆帐核销的有关规定,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七、无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社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与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向其赠送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行贿的行为;也无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社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我们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点,在全*、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后,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治理****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十分复杂和艰巨的工作,目前,我市**系统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精心部署。
*** 和**市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们及早成立由市**局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局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局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 **市**系统治理**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综合组、整规监督组、案件组,具体负责治理****领域商业贿赂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区**局和市直各****单位也相应成立治理****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层层健全机构,全系统形成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权明晰的工作网络,切实加强领导,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市**局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的意见》、**部《实施意见》、***及**厅《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下发了《**市**局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
(二)动员教育,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市、县(区)**局、****机构以及业务科室对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层层广泛动员。4月下旬,召开**市*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总结*系统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对全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市**长代表医疗机构分别就如何抓好治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了表态发言。随后,县、区**局和市直各****单位迅速召开动员会,并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治理****领域商业贿赂动员教育阶段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及**部关于**行业纪律规定等,开展以“为什么要开展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珍惜**岗位,远离红包回扣”等为主题的大讨论,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举措以及相应政策规定。同时,通过悬挂横额、制作版报、印发简报、举办服务承诺签字仪式和优质服务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力度,阐明政策,晓以利害,正确引导,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人员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此外,在《**日报》公布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在10个市直单位分别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箱。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发动面不留死角,全市**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人人皆知,提高了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系统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调查摸底,真抓实干,确保实效。
市**局主要领导以身作则,亲自率队,于4月底开始深入基层单位,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容易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入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开展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缓解人民群众**问题。尤其重点规范**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继续完善住清单制度,落实大型**必须征求**意见的规定,严肃查处受回扣、红包等违规违纪问题,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边整边改的成效。
(四)建立制度,落实责任,通力合作。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县、区**局和市直各**单位分别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局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与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各级**行政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所辖**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进展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帮助,限期整改。并明确规定对于治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搞部门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存在问题
我市**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虽然总体进展顺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个别**人员存在思想认识偏差。一是认为治理****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二是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三是认为行贿方是主动的,不解决行贿问题,受贿也解决不了。四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反之不能增加**的收入。

2、个别**机构存在畏难情绪。有些机构担心开展专项治理专项工作会损害**形象,挫伤**人员积极性,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3、专项治理工作的条块结合方面不够严密。地方党委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某些工作时间安排上存在不一致现象,以致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度不好把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行业特点,继续组织全系统**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治理****领域专项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二是要重新认识“**权”,它是**实现商业利润的必经之“坎”,** 机构防控****中商业贿赂的最后一道闸门。这一关把好了,商业贿赂就失去生存的条件;这一关把不好,商业贿赂就会畅通无阻。三是要认识到对收受回扣存在侥幸心理,其后果是严重的。无论谁收受回扣,都是违纪违法,必定会受到法律、纪律的制裁。

2、突出抓好“三大教育”。一是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人员学习孔繁森、任长霞、郑培民等英雄模范人物以及身边优秀**人员的先进事迹,牢记“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剖析****领域的反面典型,使广大 **人员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人员正确认识未来的职业生涯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忠于职守、诚信服务、严守法纪、廉洁从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精心组织主题实践活动。全系统各单位要根据《**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如邀请检察、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作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专题讲座,组织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组织廉政歌咏比赛和知识竞赛等。

4、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要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收受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赞助等方面的问题。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分;对经组织帮助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减轻处分;对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各单位一定要从保护群众利益和爱护医务人员的角度出发,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

5、严肃查处****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严格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一是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要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或当事人、知情人举报投诉,注意从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进行筛选排查、分析研究和判断甄别,确定重点集中力量查处。同时,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二是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及时查处,特别是涉案金额高、涉案范围大、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一查到底。三是要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对行贿者、受贿者形成双向打击的强大声势,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汇报
一、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进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谋划早、动作快,6月7日,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局内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并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先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工作机制。
2、迅速动员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我局迅速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要求和实施步骤。专项治理分为组织发动、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为组织发动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总结阶段。6月8日,我局对全县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7月26日又再次组织全县各级医疗单位一把手,召开了动员大会,作了重点强调和部署,有关单位进行了公开承诺,要求全县卫生系统各单位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认真制定治理方案,重点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清理整治。
3、积极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营造氛围。
*局长在**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并向全县卫生行业发出了“从我做起,自觉抵制医疗器械,药品回扣商业贿赂行为”的倡议,在**省卫生信息网上开辟了治理商业贿赂专栏,公布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举报电话。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确定重点环节,搞好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完善管理,堵塞漏洞,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结合学习贯彻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引导医务人员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开展大讨论活动。积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采购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八不准”、省卫生厅“十不准”等篇目。各单位综合运用领导讲法制纪律课、个人谈体会等形式,加强法纪教育、政策形势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医学伦理教育、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利用新闻媒体、黑板报、简报,及时刊登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参与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广大卫生工作者要自重,自觉执行行业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拒收“红包”、回扣、提成,远离商业贿赂,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4、确定工作重点,务求针对性和实效性。
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单位是医院,医院的重点是医药器械采购科室、药房、有处方权的大夫,重点环节是购与销。开展商业贿赂活动以来,我们先后对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2001年以来在医药购销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目前还抽调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我们采取的办法:一是靠教育引导,主动查找;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三是加大了督查力度,从7月27日至7月31日,我局抽调有关人员,重点对全县卫生系统14家医疗单位就治理商业贿赂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工作重点,使我县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迈开了扎实的一步。
二、存在问题
1、个别人员存在思想认识偏差。一是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件,与已无关;二是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三是认为行贿方是主动的,不解决行贿问题,受贿也解决不了;四是认为虚 定价的源头不是自己,反之不能增加医院的收入。
2、个别机构存在畏难情绪。有些单位担心开展专项治理专项工作损害医院形象,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3、有些单位认为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开展组织培训,宣传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对治理商业贿赂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安排法院、检察院、工商局等部门具体讲授有关商业贿赂的有关知识。同时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主要媒体上刊登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通过 新闻单位积极参与和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2、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培树典型。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摸排卫生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全面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深入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注重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培树典型,用典型带路,引导治理工作健康开展。
3、加大督查力度。卫生局要对各级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组织,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督查。
4、积极查办案件。认真查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案件线索。动员和鼓励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及时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5、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既抓住当前,着力解决具体问题,又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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