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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贫困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3-01 17:17:51

『壹』 为什么说全球的贫困治理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说全球的贫困治理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的原因有如下四点:

1、贫困人口规模庞大

尽管30年来贫困人口减少了70%,但剩下的30%仍然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同时也要看到,1.9美元的贫困标准并未反映贫困全貌,世界上有更多人口处于贫困之中。联合国开发署2019年发布的 《全球多维贫困指数(MPI)》报告显示,全球共有13亿人处于“多维贫困状态”。

2、各国贫困治理效果参差不齐,有些国家贫困人口有增无减

根据联合国《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的分析,千年发展减贫目标得以实现,主要依靠中国。中国之外的发展中国家减贫速度相当缓慢,甚至还在增加。例如,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极端贫困人口从1990年的2.78亿人,增加到2015年的4.13亿人,占世界贫困人口的一半以上。

3、全球贫困治理资金不足

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必须投入巨额资金,但目前筹集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减贫需要。作为主要的多边发展援助机构,世界银行每年的资金承诺额维持在600亿美元左右。这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减贫和发展需求有很大差距。同时,多数发达国家没有实现官方发展援助不低于国民生产总值0.7%的承诺,在相当大程度上限制了全球贫困治理的进展。

4、发展中国家贫困治理能力不足

贫困治理需要国际国内协同。国际社会可以为减贫创造条件,但真正进行减贫工作的终究是具体的发展中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减贫战略规划,也没有能力很好地执行减贫规划,从而制约了减贫工作的开展。

(1)反贫困治理扩展阅读: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贫困问题,设立了专门的扶贫机构,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解决贫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两期《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等扶贫规划,确定了开发式扶贫方针,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开展脱贫攻坚行动,着力消除贫困。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世界银行每人每天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中国8亿多贫困人口脱贫,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总数的70%以上。这是中国对全球贫困治理的最大贡献。

『贰』 国家为什么采取一系列举措推进减贫扶贫

国家要采取一系列的扶贫政策,就是为了缩小国家的嗯,贫困差距逐渐的使农民摆脱贫困,使农民能够过上一个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也同时能够促进国家的安定稳定

『叁』 2020年后中国农村贫困治理战略和路径选泽是什么

2020年后中国农村贫困治理战略和路径选择是(防止返贫的基础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反贫困的主战场依然是农村)。
2020年后的减贫战略将由集中性减贫治理战略向常规性减贫治理战略转型,由解决绝对贫困向解决相对贫困转变,由重点解决农村贫困转向城乡减贫融合推进转变,由重点解决国内贫困向国内减贫与国际减贫合作相结合方向转变,减贫发展国际化合作将会强化。供参考。

『肆』 收入不平等的负效应,有哪些治理政策反贫困措施

收入不平等较明显的负效应就是消费不足,导致经济增长减速或者经济危机;长远的负效专应应该是人口素质下降,经属济发展失去长期持续的动力。
从政策的角度,减小息差、发展短期小额度贷款等货币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免费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财政等都有利于减小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并不怎么样,它占财税收入的比重很小,因此其实际作用远小于利率政策和其它税收政策。

『伍』 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处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不理性,在涉拆涉迁、医疗事故等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强求,如达不到其诉求目标、满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欲望,便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对抗行为。一些群众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大闹大解决”心理,认为只有闹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借助网络将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和传闻迅速见诸网络媒体,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传谣生事混淆视听,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确立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坚持从治本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和弱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向民主协商转变。坚持以保障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参与度,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4、规范矛盾调处,实现维护权益从依靠信访向依据法律转变。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5、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创建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机制
(一)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取向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不是愿意、群众是不是支持、群众是不是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处理社会利益与社会良性互动,在博弈与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性、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动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调节利益的作用,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意愿,形成代表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释放民意,并主动吸收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建议;使政府出台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公共服务机制。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力求民生优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抓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精神,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和反贫困等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机制。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类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归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普及大众,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三是强化警示导向教育,将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当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道关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项要过“法治关”。各类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裁分离,实施要过“程序关”。改变原有“谁决策,谁评估”、“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相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科学评估。三是互利共赢,评审要过“民意关”。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须征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可将稳定风险分四级,风险较小的为四级,可实施;有一定风险但可控的为三级,分步实施;有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暂缓实施;有严重风险、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不实施。五是明晰责任,后续要过“考核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既要有事前评估,还应有事中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视情作出维稳干预,避免发生实施中止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跟踪督导,并结合平安建设全员责任制落实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处机制
1、做实村(社区)级,实现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实基础、源头化解的要求,做实村(社区)级调解室。一要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间矛盾社区调处、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调解队伍素质,把好调解干部选聘关,将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进来;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升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三要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做强镇(街道)级,实现大事不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做强镇(街道)级大调解平台。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要强化资源整合,以集约资源、方便群众、处置快捷为原则,依托各地综治中心,成立相关专业调委会或专项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调、公调、政调、访调和援调对接机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各条线参与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衔接配合,形成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难事不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做精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按实运作。由区委主要领导任调处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实现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二要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土地流转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处跨区域和牵涉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流办理。按照接待、受理、调处、归档“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处。对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所在村(社区)受理后,商请镇(街道)调解组织上门联合调处;对情况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落实区分管领导包案化解。要对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的历史积累性重点疑难矛盾进行梳理,建立“会诊研判、综合化解”机制,达到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一方社会稳定的基础,营造一片和谐的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确保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理机制。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民众释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证个案公平公正,引民众信法;依法处理起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者,令扰者畏法;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中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民众爱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内运用行政、非诉讼调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释法,助基层用法。要强化法律救助工作,创新建立社会矛盾化解中困难人员(家庭)救助扶持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体系。
(三)强化系统管控,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倾听民声,大力开展“进村入企达户到点”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要及时疏导民意,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办责任制,对群众的问题及时解答,对群众的要求及时回应,对群众的不满及时安抚。要认真解决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努力提升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类、咨询类、事务类、电子商务类、企业服务类等多项服务。
2、推行柔性网格精细管理。各级应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要将市场、住宅、商铺等全部纳入服务管理范畴,为群众提供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户人家都有人贴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做起,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沟通。要坚持定期下访制度,每月到联系村居、企业上门走访,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困、办实事、办好事,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做好维稳日常指导,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将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化解;对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限期办理、限时答复。
4、形成社会各方参与合力。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离不开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将非公企业单位、新市民列入重点服务和帮扶行列。
5、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领导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能力建设。一要着力提高为民执政能力。时刻心系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举措应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高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抓起、以防为“本”, 从“底”抓起、以调为“堤”, 从“小”抓起、以畅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心困难群众上出实招。三要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的能力。

『陆』 治理贫困说明了什么

还真说不清楚,因为现在大多数的贫困户都不可理喻!什么都不愿意做,懒惰,指望帮扶,靠坐享!无法说明什么。

『柒』 赵曦的个人著作

主要著作:
《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中国西部农村反贫战略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
《中国西部贫困地区扶贫攻坚难点问题与战略选择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1世纪中国西部发展探索》(科学出版社2002)
《四川经济跨越式发展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中国西藏扶贫开发战略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4)
《中国西藏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中国四川工业化发展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中国西部农村反贫困模式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
《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前沿研究报告》(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对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2006年以来发表的部分学术论文:
《西藏“⊥”型经济布局结构与重点区域开发》,《财经科学》2006年第3期;
《乌蒙山区扶贫开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经济》2006年第2期;
《中国西部农村的反贫困治理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农村反贫困战略的目标及思路考察》,《改革》2007年第12期;
《西藏旅游业发展战略问题研究》,《农村经济》2007年第3期;
《西部农村扶贫开发战略模式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12期;
《农村反贫困的目标如何制定——与高新才、王科商榷》,《改革》2008年第10期;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资本建设研究》,《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2期;
《中国农村反贫困治理的制度安排》,《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中国农村扶贫资金管理问题研究》,《农村经济》2009年第1期;
《中国西部功能定位与西部发展战略调整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7期;
《机制设计理论与中国农村扶贫机制改革的路径安排》,《软科学》2009年第10期;
《论提升中国农村居民消费能力的社会保障动力》,《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2期;
《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与西部内生增长机制培育》,《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第10期;
《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制度与机制设计》,《天府新论》2012年第2期;
《城市群内部“积极竞争”与“消极合作”行为分析——基于晋升博弈模型的实证研究》,《经济评论》2013年第5期;
《中国西部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研究》,《理论探讨》2014年第1期;
《中国西部现代农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思路探索》,《改革与战略》2014年第6期
《资源诅咒与中国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机制设计》,《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12期。

『捌』 请结合国情 谈谈消除贫困的基本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1、扶贫先要扶志。

思想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过去一些地方扶贫帮困过于注重物质层面,忽略精神层面的帮扶,影响了扶贫成效。实践表明,贫困户树立志气、更新观念,对于找寻致富办法、增添致富干劲至关重要。

这一科学观点是对当代中国扶贫开发一系列问题的准确号脉。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战役已经打响,应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既扶贫又扶志,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发展能力,发挥其主体作用。

2、关键在于精准。

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精准扶贫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不仅强调扶贫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更强调坚持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传统与工作作风。我们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就必须秉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与作风。

按照“精准”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对路的政策、更加有力的举措和更加扎实的行动量身定做、靶向治疗、对症下药,出实招、求实效,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

3、激发内生动力。

贫困群众是扶贫攻坚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体。政府帮扶是必要的,但脱贫解困根本上还得靠贫困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必须最大限度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只有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内生动力不断增强,脱贫才有基础。

3、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扶贫开发能不能收获成效,成效能不能得到巩固,“关键是要找准路子、构建好的体制机制”。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努力突破传统体制机制的禁锢,尽快建立和不断完善更加符合我国扶贫开发实际,能够及时识贫、精准帮扶、快速脱贫并有效巩固扶贫成果的一系列新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8)反贫困治理扩展阅读:

贫困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反贫困也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任务。近代以来,中国就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但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中国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与发达国家的贫困特征有所不同,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不仅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并存,且以绝对贫困居多,甚至部分贫困群体还存在着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状况。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村贫困发生率高于城市,农村贫困与城市贫困共存的情况。


『玖』 我国农村扶贫治理结构包括哪些部分

一、农村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的涵义、构成与优势:

要构建农村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包括四大核心要素:

1、明确贫困治理目标及战略任务,形成科学的治理路径和导向;

2、构建贫困治理体系,包括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社会主体的辅助参与体系、贫困农户的参与接受体系,形成科学的组织体系和运作系统;

3、健全贫困治理机制,包括对象识别、资金投入、项目选择运营、监督评价机制等,形成科学的运作传导机制;

4、完善贫困治理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科学的制度规范和激励引导。

上述四个要素彼此相互关联、相互推动。

二、农村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与政府扶贫机构主导下的反贫困治理结构相比,具有突出的特点和优势:

1、强调多元反贫困主体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

既强调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突出政府在计划决策、引导示范、组织协调、资源投入、培训农户、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又强调发挥贫困农户的主体功能,依托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育,提高贫困农户的自组织能办;增强其参与扶贫开发功能,特别是在贫困对象识别、扶贫项目选择运营、扶贫资源管理、扶贫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参与功能;而且,强调发挥非政府扶贫组织、骨干企业、社会团体等的辅助功能,突出其在扶贫资源投入、贫困农户培训、扶贫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功能优势。

2、强调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既要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组织、带动、协调、约束功能,更要立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发挥市场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调节功能,特别是在产业化扶贫工作中,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带动脱贫功能,使政府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主体的资本投入、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市场开拓优势结合起来,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在各类市场主体和贫困群体之间建立合作双赢的长效脱贫机制。

3、强调自上而下治理链条与自下而上治理链条的有机对接。

既强调依托各级扶贫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扶贫开发活动,又强调调动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贫困农户的参与积极性,打造更加顺畅、充分的信息传递共享机制,更加高效、科学的计划决策机制,更加宽广的资源投入机制,更加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贫困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治理链条的无缝对接。

三、立足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机制。

1、创新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减少扶贫资源的错配和漏出。

①结合扶贫标准上调,完善贫困人口的统计识别工作。

⑴完善扶贫机构的统计监测机制。通过逐户摸底,规范农村贫困家庭的收入核算机制,并对贫困人口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形成县、乡、村三级贫困人口档案数据库,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确保有生产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都能得到有效扶持。

⑵完善群众参与识别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村干部操控贫困人口认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大力规范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审批、调查登记等关键环节,将扶贫对象选择纳入群众监督视野。

⑶强化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有效跟踪,做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②适时调整贫困县、贫困村的认定资格,下放调整权。

为实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及时动态调整,建议将调整权下放给省级扶贫办,由它们定期对重点县进行重新评定或调整,这是因为各省扶贫办更了解区域各县的发展状况,更容易破解重点县资格认定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国务院扶贫办可以重点调控贫困县总量及其大区域分布,对各省调整情况进行备案、监督和审核。

而且,为真正识别出需要帮扶,又具有脱贫潜力的贫困村,应采取“自荐”和“联评”相结合的认定方法,适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即首先由自认为困难的村报名参与筛选,然后由扶贫办和农办、财政厅、农行、信用联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进行考察、评比、选择。

2、创新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拓宽渠道、加强整合。

①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

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扶贫投入增幅不低于一般支农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扶贫投入要提高配套比例。而且,积极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总体上向连片特困地区进行倾斜。

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贫困地区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要求。

为增强贫困地区的投入建设能力,应加大一般性财政转移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由于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中,常常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自筹配套资金,但贫困地区财力薄弱,很难满足配套要求。因此,建议国家逐步取消贫困县乃至连片特困地区的自筹资金要求,通过加大上级财政投入,协调银行政策性信贷、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渠道,弥补资金缺口。

③加强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的资源整合。

实现扶贫办与行业部门的合理分工,将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扶贫产业培育及产业设施建设、贫困农户培训和转移就业、异地搬迁扶贫等领域,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则更多依靠相关行业职能部门的资源投入。应强化地方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由一把手牵头制定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协调各部门的项目规划、资金安排,以县为单元,加强资源整合,在贫困地区集中力量实施一批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加快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解决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制约。

④完善信贷扶贫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完善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定向补贴、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的扶贫积极性,研发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更加灵活、适用的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方式,积极探索群众互保、公务员担保、企业担保、财政资金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降低贫困农户的信贷门槛。在贫困地区优先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扩大贫困村村级互助金试点规模,完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形式。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健全其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农业,在贫困村建立产业基地,为贫困农民提供技术、市场、信息服务,优先吸纳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优先收购贫困农户的农副产品等方式,带动贫困农户实现稳定增收。

⑤拓宽社会主体的扶贫渠道。

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个体经营者、经济发达地区等多元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为他们进入贫困地区搭建平台,创造良好政策和社会环境。开展多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如大力支持各级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开展希望工程,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等公益活动,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继续动员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三支一扶”活动等。

3、创新扶贫项目选择、运营机制,提高项目瞄准率。

①在项目选择上。

应走出扶贫办掌握项目选择权的误区,充分发挥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互助社等主体功能,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监督、保障扶贫效益惠及“真贫”上;

②在项目运营上。

适当降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准入门槛;改变非贫困户排挤贫困群体的状态,确保最困难的农户优先得到有效扶持,确保贫困农户享受的政策优于一般农户。而且,注重发挥贫困农户互助组织的运营主体功能,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参与式扶贫效益;

③在项目监测评估上。

注重发挥贫困农户的评价功能,强调扶贫效益而非扶贫资金是否进村入户,通过资金委托经营、合作分红等形式,创新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

4、健全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受益率。

①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不断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项目直补、项目覆盖、技能培训、移民搬迁、贷款贴息等方式,使扶贫对象直接得到有效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确保贫困农户优先受益;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实施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②加强扶贫项目监管。

做好项目库建设和备案工作,全面推行重大扶贫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项目督查上,采取专项检查、重大项目特派督查等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强化监管

③加强审计、严防违规违纪。

由各级扶贫办和审计监察部门共同构成监督体系,对扶贫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扶贫资金报账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交接制度。实行到村扶贫项目“直通车”制度,建立“人户项目资金登记卡”,严防挤占、挪用、截留、贪占等违规违纪现象。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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