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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治理准则

发布时间: 2021-02-27 14:34:01

A.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第八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内区等利益容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B.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六十四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C. 请问公司治理的含义是什么啊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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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公司治理简介
二,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三,国际公司治理模式
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
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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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了解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原则
对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问题的难点有清醒的认识
能够运用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原则分析上市公司运作
中存在的问题
熟练掌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
切实理解"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在含义,
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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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简介
1,1公司治理的涵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
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
安排,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它
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害
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通过这个架构,
公司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得以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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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
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
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
代理关系.
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
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
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
心主义的变化过程.
董事会的出现还是没有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
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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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来, 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 公司的
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形成了一个公司
治理运动的浪潮.
这一浪潮首先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八十年代由
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
题的讨论, 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
理的一些最佳准则, 如Cadbury 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
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 关于董事会薪酬的
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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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
原则包括五个部分:
1)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
3)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
们开展积极的合作;
4)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
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结构,
以及公司治理状况;
5)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
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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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除了OECD之外,其它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
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
度良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
则》.
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
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
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
委员会(Emerging Market Committee)并起草了
《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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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1原因一
1,4,1,1公司治理和企业融资
现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James D. Wolfenson):"对世界
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
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的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
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该国的公司
治理结构必须让投资者可以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主
要是依赖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
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
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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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1,2投资者意向
McKinsey(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
告(Investor Opinion Survey),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
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这项调查是McKinsey与世
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参与此项问卷的有
200家大型机构投资者, 共管理3.25万亿美元的资产.
该项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
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
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至少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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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1,3公司治理的价格
80%多的投资者认为他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
意出更高价钱.比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
务状况, 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
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
票的溢价(Premium)是22%,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是27%.
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
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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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1,4,2原因二
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推动了运动的兴起.由于机构投资者手中控
制大量的资金,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
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
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CalPERS)等.
亚洲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金
融危机的出现,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如信息披露的
不充分,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缺乏诚信和问
责机制.
美国安然事件的爆发,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唤起了
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对本国公司治理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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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2,1公司治理原则的涵义
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
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它可以帮助政府对有
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
进,同时,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建
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
广义的公司治理原则,包括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
报告,建议,指导方针以及最佳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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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治理原则的框架
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原则是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
治理原则".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
1,股东权利
2,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3,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4,信息披露
5,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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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外公司治理原则的发展现状
制定公司治理原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潮流,自1992
年英国的《Cadbury 报告》颁布以来,诸多国家或组织
已经推出了100多个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公司治理准
则作为公司治理实务层次的标准或方针政策,它以公司
治理实务规范的形式对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进行指导和
约束,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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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司治理模式
3,1英美模式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
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
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
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 从
而导致内部人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首先, 是建立一个
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 在董事会下
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其次, 是发展机
构投资者, 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 第三, 是依靠中介
机构的约束, 包括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 第四, 是依靠强有力的事后
监管和严厉处罚, 以提高违规成本; 第五, 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
股东诉讼制度, 如集团诉讼和衍生诉讼制度, 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
得到补偿; 第六, 是对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 使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
益紧密联系起来, 达到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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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德国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
监事会和董事会.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两会
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
其中,职工代表在两会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德国,最多
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
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
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
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
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
代表的22.5%.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
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
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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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日本模式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会制",但是强调"内部
控制".董事会主要是由管理层构成.和德国的模式类
似,对公司监控主要是通过交叉持股和主办银行制度
来实现的.在日本,由于不允许控股集团的出现,企
业间交叉持股是很普遍的,非金融性的公司拥有日本
全部上市公司四分之一的股票,另外,原材料供应商
和销售商也通过合同的形式对企业的管理阶层起到一
定的监督作用.
日本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
色.多数公司都有一家主要的银行——主办行作为股
东和业务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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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东亚模式
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
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
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形
成家族控制股东"剥削"中小股东的现象.这一问题是这
一地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
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
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
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各国最大的十个家族起码
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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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演变及改革
在八十年代,由于德,日经济的强盛,人们普
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
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
好地解决代理问题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全
球化,以及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
日益显露,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
各国学习的样板.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
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似乎更能够适
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安然事件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存在的
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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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1 2002年美国公司治理原则改革的几件大事
2002年2月13日SEC责令NYSE改进上市公司治理原则
2002年6月6日NYSE上报SEC公司治理原则修正方案
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旨在打击公司财务
欺诈,恢复投资者信心的《公司改革法》(Sarbanes-
OxleyAct of 2002)
2002年8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于8月4日签署了公司责任法

2002年8月16日NYSE公布了公司治理原则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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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2 NYSE公司治理原则修订方案
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修改后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
强化和严格对"独立性"的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必须与
上市公司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组织的股东或管理人员,
没有重要的关联关系.公司必须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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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2 NYSE公司治理原则修订方案
授权非管理层董事对公司管理层实施更为有效的检查.
要求上市公司成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
理委员会.
要求上市公司成立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的薪酬委员会.
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独立性"上的特殊要求,
如董事会费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获得薪酬的唯一来
源.
增加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授予其聘请及解
聘独立审计师的独享权力,批准公司与独立审计师的重
要的非审计性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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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2 NYSE公司治理原则修订方案
要求每个公司必须制定公司治理细则,并予以披露.
在治理细则中应说明董事资格标准,董事责任,薪酬,
培训及董事会的绩效评估.每个公司还需制定和披露商
业行为准则及董事和高管人员道德行为准则.
交易所将有权对违反这些上市规则的公司进行公开谴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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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3索克斯法案
7月26日,美国国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
治理一揽子改革的索克斯法案;7月30日,布什总统在
白宫签署了该项法案,使其正式生效.
索克斯法案从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对
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而
且针对上市公司新增了许多相当严厉的法律规定.索克
斯法案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美国本国的上市公司,也同
时涵盖了在美上市的非美国公司.
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
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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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4定期报告披露——锁定CEO,CFO个人责任
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
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
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
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
(a)和15(d)节的要求."
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
13(a)和15(d)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
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
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
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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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5其他条款
防止CEO/CFO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CFO提供贷款.
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绩报酬:若SEC因公司公布
的定期报告有重大违规,命令公司提交财会重述,CEO/CFO在违规
报告发表之后的12月内获得的一切业绩报酬(包括:奖金,认股选
择权)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都必须返还公司.
SEC解职令: 如果SEC认为公众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者存在欺诈行
为或者"不称职",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暂时或者永久禁止此人
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和其他管理职务.以前,SEC须向法院申请解
职令,并且得证明有问题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者为"实质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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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6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
公司改革法案把审计委员会提升到公众公司的法定审
计监管机构.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除了
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之外,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
不受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此外,委
员会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1)从管理层之外的来源获得
公司信息.(2)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
(3)从外部获得财务咨询.审计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
财务顾问,从而在处理疑难问题的时候,能够摆脱管理
层和外部审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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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7强化对外部审计的监督
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名义上
是自律组织,实际上是SEC控制的,负责监管审计行业
的准官方机构.
PCAOB拥有以下权限:负责审计注册; 制定行业标准和
行业纪律;对注册审计事务所实行年检负责调查审计事
务所的不法行为.
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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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3,6,8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造成的股权代理人缺位而
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与美国相似.美国许多公司治理
原则改革的方案与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似,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已经实现与国际接轨.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并使其勤勉尽责.
美国的经验表明,公司治理原则必须随着市场的变
化而变化,没有一个原则是完美的,应该不断创新,不
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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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
4,1现状总揽
目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
的转变.
由于国有股东代表"缺位",导致外部治理虚化,内部治理弱化,强化了
"内部人控制".
青木昌彦(1995)曾指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企业经理在自己
的企业内部构筑了不可逆的管辖权威的现象",就是"内部人控制".
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系统风险":由于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出
现的控股集团公司对上市子公司的"淘空",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损害,这是公司治理自实施机制产生的均衡结果.公司治
理的系统风险难以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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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
4,1现状总揽
中国现阶段必须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体系的
建设及政府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可以借鉴东欧转轨经济国家
的成功经验.
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具有指导性的中国公司治
理原则.
以公司治理原则为标准构建中国公司治理状况的评价体系,
把政府对公司治理的监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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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与国际上的优秀企业相比,我国的上市公司还存在较大
差距.转轨时期的经济特征,上市公司被"淘空",信息披露
不真实,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缺乏核心竞争力等,入世
面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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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根本,是证券市场稳定发
展的基石.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就
提醒我们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主要
是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必须依靠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因
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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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
的代表,谁来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
有股权虚置.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
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
制或操纵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国有股权"一股独占,一股独大".
沪深两市1104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
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前三名大股
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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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入世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的挑战
大量国有股, 法人股不能流通, 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
形成.200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本占到总股本的63.4
%.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
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难于发
挥制衡作用.
董事会功能和程序不够规范; 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未能勤
勉尽责;对董事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
经理层缺乏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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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解析
5,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意义
2000年11月,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与国家
体改研究会等单位联合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
案)"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推
出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奠定了中国公司治理的制度
基础,为中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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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解析
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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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1股东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应保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
完善股东投票制度,包括代理投票,投票权征集等.
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
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小股东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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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3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
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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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4董事聘选程序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
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
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
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S h e n z h e n S t o c k E x c h a n g e
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5董事的义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
职责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
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
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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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6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
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
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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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
5,2,7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
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
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明确规则,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
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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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E.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专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属的证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F.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G. 公司治理理论的各国模式

比较及全球公司治理的演化 1、 分类
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学术界将世界上各国所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类。Berglof(1997)的总结性评述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内部型—外部型 ”、“距离型—控制型”、“基于市场型—关系导向型”、“基于市场型—基于银行型”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果是区分出世界范围内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为,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即“英美模式”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即“德日模式”。前者又被称为股东治理模式。由于这种制度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有着严格要求,也常被称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Nestor and Thompson,1999)。后者突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法律法规经常是禁止“投机性”活动而不是坚持严格的信息披露,主要借助主银行或全能银行的外部化相机治理机制与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内部治理机构,被认为更接近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LLSV(1998)使用49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区分出四种传统法律体系来解释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因而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分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及前英殖民地)、法国模式(包括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影响范围)、德国模式(包括中欧和日本)和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主要包括北欧国家)四种类型。
Claessens等人 (1999,2000)考察了9个东亚经济实体中的近3000家公司样本,发现东亚模式出现了新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并且总结了东亚企业的共同特征,。Khan(2001)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东亚企业被家族所控制;二是家族控制常常通过股权金字塔、横向持股以及一股一票规则的偏离等方式而得以加强。他将东亚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视为与市场导向型和银行导向型平行的一种新的制度类型。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转轨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俄罗斯和中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存在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最典型的国家就是俄罗斯。由于企业内部人持有多数股份,所以,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得到了强有力的体现,经理层事实上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青木昌彦,1995b)。内部人员(一般为经理层,波兰则为工人) 把持或控制科公司的多数股份后,成为了新的“所有者”。他所代表的就是他自己或本集团的利益,而不是普通股东的利益。(Cull,Robret,2002)、(Schutte,Clemens,2000)对捷克的研究表明,捷克私有化企业中,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所有者实际缺位的条件下,大量侵吞企业资产,形成所谓的严重“掏空”(tunneling)问题。这是制约捷克私有化企业迅速得到重建的重要因素。
2.为什么存在这样的差异?
典型的理论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政治起源论;认为各国公司治理合约的形式与该国的文化传统、法律规定、政治利益集团的寻租有关。Roe(2000)认为美国区别于欧洲各国的主要政治因素是否有深厚的社会民主。英美是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思想较重的国家,人们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持久的不信任感。不管这种权力的集中是在政府内还是在政府外。并且,全民参与式的竞争性选举和社会利益集团的普遍存在,强化了经济权力分散化,最终导致企业股权结构分散。相对而言,德日市场体系不十分完善,集体主义深厚,社会追求对公民的长期承诺,所以企业股权结构集中。USV则从法律资源的角度,各国公司治理的差异在于股东保护不同,对作出解释,普遍法系国家给予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最强的保护,法国民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保护最弱,而德国法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与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相比,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中公司控制权更为集中,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国家中,伯利与米恩斯式的公司即股东分散及职业经理控制公司的现象更为普遍。二是路径依赖论。认为各国公司所有权结构和治理规则是由该国初始条件决定的,其中效率和政治集团的寻祖是关键因素,Gordon(1983) 施莱佛和维什尼(1997)认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和所有权集中是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所以他们认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具有世界上最好的公司治理制度。《OECD公司治理准则》则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它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 (OECD,1999)。
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没有出错时,以银行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显现出具稳定性的优势。人们认为,目光长远的银行能使公司主要关心长期投资决策。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崩溃,人们改变了看法。康和斯图尔兹(Kang and Stulz,1998)认为,日本银行远不是理性投资的推动者,它们错误地实行了软预算约束,向效益下降且需重组的公司过渡贷款。爱德华兹和费雪(Edwards and Fisher ,1994)、黑尔维希(Hellwig,1999)认为,德国银行同样在走下坡路,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司治理。英美模式既有辉煌,也有危机的年代,特别是 2001年以来接连不断涌现出的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的假账丑闻也使人们对其公司治理效率产生怀疑;东南亚家族控制模式曾经造就了“东南亚奇迹”,但199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却使其暴露出诸多严重的缺陷。 1、趋同论
(1)趋同于股东中心型模式的观点。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早期学者们认为股东中心型的英美模式比其他模式更为有效,也必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模式。特别是二战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主导了世界,人们更加相信英美模式为全世界最佳。Foster(2001).Easterbrook and daniel(1991)认为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会驱使各国公司治理向统一的效率模式演化,即以股东为导向、拥有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分散的所有权的股东中心型模式。Ja(2001)的研究表明欧盟和日本大量制定法的变化,已使关系型治理体系有向美国的市场治理模式趋同的演变。
(2)趋同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的观点。
20 世纪70年代以后,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和实际运作方式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由于日本和德国经济在“二战”结束后崛起,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相当长时期保持强大的竞争优势,为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法律趋同与功能趋同
2.反对趋同论 ①法律观点
哥伦比业大学法律学教授Roe
②政治文化观点
③路径依赖观点
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H.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I. 英美公司治理的模式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有何启示

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东南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模式。实际上,东南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 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因为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公司治理模式实质上可以分为两种: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

20世纪80年代,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90年代以后,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不断曝光,人们又认识到了德日内部控制模式的不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更使人们强化了这种认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受到推崇。然而,近年来,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如:安然公司倒闭、安达信公司解体和世界通信公司造假等事件。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在逐步暴露出各自的不足:

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美国公司受到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但因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影响,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减弱,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

以德、日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虽然它们也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对于公司筹资以及监控而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资本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使公司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市场治理机制薄弱的缺陷。

以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家族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以家族为主要控股股东基础上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内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其特征是:一方面,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企业决策方式的“家长化”。

而出现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模式本身是一种不健全、不完善的模式,这种模式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导致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可见,各类治理模式都面临着新的挑战。采用外部监控模式的企业开始怀疑完全依赖市场监控的有效性,从而把目光转向公司内部,要求独立董事发挥更有效的内部监督作用;采用内部监控模式的企业开始重视市场因素对公司治理的有效作用;以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采用家族模式的企业也开始借鉴良好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着手进行公司治理的系列改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制定公司治理规范、强调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监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等等,而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存在更多的弊端,更需改进。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单纯以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各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近年来,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公司治理的各种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外部监控不足的缺陷。而德日企业也效仿英美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东南亚采用家族控制模式的企业正在学习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家族特色逐步弱化;而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模式,也在随着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

由此看来,虽然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文化背景,建立了具有本国(地区)特征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正在相互渗透、交融和趋同。

为什么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正在趋同呢?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交流的程度越来越深入,交流的频率越来高,全球化已经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文化一体化等等。这使得我们的地球“变小了”,成为了“地球村落”,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人们已经成为“地球村”中的一个村民。既然都生活在“地球村”这一个村落里,那么各个国家就应该遵循一些相同的东西,而不能老是强调自己的特点,搞些例外,这样既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也不利于自己的发展。这种现象反映在公司治理模式上就是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

世界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对改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启示

随着世界各国文化的交融和趋同,各种公司治理模式也在趋同,因此中国公司的治理模式就不能过分强调自己的特殊性、过分强调中国特色,而应该顺应时代和世界的潮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治理模式。

目前,国企改革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即制度创新阶段,这一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要规范,就不应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如果在公司治理模式问题上过于强调中国特色,所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就不会完善,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会是假的,名似而实不是。这样,中国公司日深的种种沉疴就难以根除,当然更不能保证公司健康稳步地发展。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实际上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而不完善的原因就在于其治理机制过分有特色。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亚洲公司治理的薄弱环节,亚洲金融危机也表明,如果不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将可能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缺陷,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对于中国来说,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国吸引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的成败。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正在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并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要想不重蹈东南亚国家的覆辙,就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公司中的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成。在改制过程中,有些公司的运作比较规范,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转变。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少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公司治理的“特色”。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并导致了种种问题。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首要问题。为了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与优化,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国有股减持,并在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形成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出让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可借鉴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的大股东。

国有股独大问题的解决只是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奠定了基础,还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形成一个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准则。这个准则应该分显示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规范性、标准性,要充分体现出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J.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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