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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2-26 17:15:05

⑴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皇权不下县”是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乡村基层组织为核心、国家间接控制与乡村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从“乡遂制”到“乡官制”再到“职役制”的历史变迁。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统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变动,都与底层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密切相关。乡遂制的实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隶制国家土地国有制生产方式的需要,乡官制正是维护封建大一统国家刚刚建立之初尚属娇弱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第二,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组织及其职位设置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色彩,但是政治国家的权力触角却并没有直接触及乡里社会。里甲等组织的掌权人多为乡村能人、经济大户、德高望重者,来源于本乡本土,并且与其在乡村中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他们的职权更多地来源于国家的“认可”而非授权。第三,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底层社会自治权的一种平衡和博弈。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也是间接式的,其利用乡村社会的权威,实现了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社会的管控和文化的控制。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中,国家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同时乡村社会也获得了一定的自治权。

⑵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职能 :

  1.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3.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4.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5.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6.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四余社会治理扩展阅读:

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等。

⑶ 为什么要用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行政管理论文

在 2014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小标题下,用了 1000 字左右的一段话,阐述了一个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具体的提法是: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1〕此前,在官方文献、学术着作和新闻媒体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类似概念是 “社会管理”。新的 “社会治理”的概念的提出,引出了一系列问题: 什么是社会管理? 什么是社会治理? 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为什么要用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
要讨论以上问题,恐怕就要回顾一下新世纪以来的历史,并且从社会管理概念的提出和发展说起。
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乍一看,“社会管理”一词似乎很 “社会学”,然而搜遍西方社会学经典,此概念却芳影难觅。不过在前苏联,有奥马洛夫所着的 《社会管理》,〔2〕此书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被译介到中国。书中的 “社会管理”,被定义为“管理主体对社会系统的有科学根据的影响,为的是使系统实现它面临的目标和任务。”显而易见,这本书中的“社会管理”,是在计划经济的理论框架下以当时风行世界的 “系统论”的语言表述的。
2002—2003 年爆发的 “非典”,给党和政府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极大的震撼。于是,“社会管理”一词被提上了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2004 年 9 月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社会管理”一词首次亮相,当时的提法是 “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3〕试图用一个复合名词,从建设和管理两个不同的政策视角,对社会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提法,得到了学界的积极回应,郑杭生论述了广义的和狭义的 “社会建设与管理”。他指出: 广义的界定是指 “整个社会的建设和管理,即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和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狭义的界定则着重指 “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这里的社会指的是作为整个社会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的狭义的社会”。
〔4〕到了 2007 年党的十七大,作为对学界的回馈,“社会建设”与 “社会管理”被分成了两个独立的概念,“社会建设”与此前提出的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合二而一,并与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一起,并列为 “四大建设”,①对 “社会管理”的新提法则是“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5〕对于这个变化,学界再次作出热烈响应。2006 年,王思斌在 《社会行政》〔6〕一书中,对 “社会管理”作了界定,他认为: 社会管理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也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的任务,这里的社会管理是相对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而言的,指的是由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和管理活动”。
2007 年,何增科撰文提出: “为了推动学术研究走向深入,学者们倾向于从狭义上来界定社会管理的含义”,“狭义上的社会管理,一般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指的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中除了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以外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
〔7〕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声音,将 “社会管理”界定得更为偏狭。譬如说: “狭义的 ‘社会管理’主要集中在社会治安、信访和公共安全工作方面,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8〕这个说法与当年 “压倒一切”的 “维稳”挂得很紧,只能被看作是一个与党政部门的行政职责或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的操作性定义。
但真正为学界认可的 “社会管理”虽然也被看作“狭义”,其词义也要比 “维稳”广泛得多。何增科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和民间组织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9〕李培林认为: “社会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10〕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思彬和何增科定义 “社会管理”时,已经出现了 “治理”一词,并将其与 “管理”相并列。也许是为了与 “维稳”作一词义上的切割,在公共管理学界早已得到普遍认可的 “治理”一词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使用。譬如张敦福、沈叶认为: 与学界常说的“社会管理”词义更为贴近的英文名词,实际上是 SocialGovernance,而 “Governance ” 一词在学界被译为 “治理”,“最常涉及的领域包括社会资本对当地地方行动者的作用、社区治理、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社会团结、社会不平等。这些领域均与基层老百姓的社会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民生领域的重要问题。”
〔11〕以上的研究成果,最终在 2011 年胡锦涛的重要讲话〔12〕中体现出来,这个讲话的标题是 “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2012 年召开党的十八大上,胡锦涛再次强调: “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13〕

二、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
要进一步讨论 “社会管理”和 “社会治理”,就要展开讨论 “管理”和 “治理”。这通常会涉及到三个英文单词———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和 “Govern-ance”。前两个单词翻译成中文,都是 “管理”。但 “Ad-ministration” 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尤指政府机构中科层制架构中的行政管理; “Management”则取自于市场,因此蕴含着经营管理的意思。新公共管理理论试图用“Governance”一词来取代前两个常用词,并赋予一种新的涵义。中国的学者在接受这个新的概念时,为了表示与“管理”的差别,将其翻译成了 “治理”。
“Governance”或 “治理”的概念,在 20 世纪后半期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风行而得到学界和政界的青睐。上个世纪 90 年代,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 “治理”的界定是: “个人和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并列出了 “治理”概念的四个特征: 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其三,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其四,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14〕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段对 “治理”特点的表述中,可以概括提炼出四个关键词,即 “过程”、“调和”、“多元”和“互动”。
按对 “治理”的理解来看 “社会治理”,是否可以作这样的界定: 在社会领域中,从个人到公共或私人机构等各种多元主体,对与其利益攸关的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致行动的过程,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
参照以上提出的 “治理”的四大特征,对比 “社会治理”和 “社会管理”这两个概念,也可以概括出 “社会治理”的四大特征:
其一,社会治理必须强调 “过程”。在这里,“过程”的涵义是: 社会治理的动态性、发展性和延续性———社会治理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 “一刀切”的规章条例,试图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以不变应万变; 同时也不能靠一场 “运动式”的大轰大嗡,试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这两者,恰恰是以往 “社会管理”的最显着的特点。
其二,社会治理必须倡导 “调和”。社会本身是一个有自组织能力的有机体,通常处于一个生机勃勃的过程中。所以,不能试图用某种强力乃至蛮力去 “支配”社会。而是要让社会本身发挥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乃至自我纠错、自我修复的功能。所以,社会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在收放张弛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而以往的社会管理的缺陷,恰恰是过于迷信强制力量。
其三,社会治理必须兼顾 “多元”。社会是由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构成的,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非常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论多数少数,不论强势弱势,不论公立民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错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赐惠当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极具 “社会排斥”的色彩。
其四,社会治理必须注重 “互动”。要引导全社会达成利益共识,尤其是针对长期目标的利益共识,就要建立一个适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框架和社会机制。使多元主体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然后在沟通交流、相互妥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在行动上,也应该是互动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是 “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视而只顾眼前利益。
综上所述,以往的社会管理已经暴露出很多的认识误区和制度缺陷,诸如一刀切、运动式、压制型、堙堵式、恩赐性、排斥性、一言堂、功利心……不一而足。这恐怕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用一个新的概念,其实也是一种新的理念———社会治理来取代以往长期使用的社会管理一词的根本原因。
具体而言,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就是要在承认个性化、多元化的基础上,通过互动和调和———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整合起各社会阶层、各社会群体都能接受的社会整体利益,最终形成各方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
从理论上说,现代社会最突出的特点应该是 “理性”二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 “经济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个人利益的 “气场”就可能像水面上的涟漪一圈一圈地荡开去。但时空条件是有限的,个人利益的 “气场”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和碰撞。如果大家都坚守自己的 “气场”丝毫不让步,其结果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冲突,其结果可能就是 “双输”或 “多输”。
因此,理性的选择是以 “妥协”为号召,请大家坐下来进行谈判,大家都在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后退一步,适当地收敛一下自己的 “气场”。通过妥协和让步,找出一个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按照老祖宗的古训,退后一步天地宽。也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碰撞和冲突,才能营造一个实际上是 “双赢”或 “多赢”的和谐局面。
究其原委,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本和 “知本”常常表现为稀缺资源,所以其占有者在竞争中容易占上风。如果我们假设获得稀缺资源的机会本来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均等的,但从结果看,这些稀缺资源最终却被一部分人所占有。那么,从最初的机会均等到最后的赢者通吃之间,必然暗含着竞争失败者对机会的 “出让”。赢者所以成为赢者,是输者对游戏规则大度的认可,如果输者蛮横不认输甚至借助于阴谋和暴力,那么,这样的市场上是不可能有赢者的。所以,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占有了稀缺资源的赢者也应该 “出让”他们的一部分盈利来回报社会,以争取社会对他们的占有的合法性的认可,亦即以此来换取输者对机会的 “出让”。当然,共享结果不应是平均主义的 “大锅饭”,而是按贡献大小的有差别的分享。
还要强调的是,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沟通、协商和妥协是建立在对社会整体利益认识一致的基础上的。
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一切,所有参与竞争的人都必须维护,这样才能使这场游戏能够可持续地进行下去,而不是当自己不如意时就用非理性的手段来毁了这场游戏。要让各阶层都应该认识到,虽然在这一次竞争输了,但可以把取胜的期望寄托在下一次。只要游戏继续进行,所有的人就终究都能从中分一杯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体利益就是使一个可以被社会各阶层接受和维护的游戏可持续的进行下去。在这一点上,所有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都应该服从大局。
当然,矛盾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倾诉和倾听,是使相关利益者保持沟通和达成谅解的最好手段。所以,如果公众———无论他们在社会上是多数还是少数———都能够把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心里话都说出来,而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都能够去用心倾听,用心考虑,这就能使社会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即使有些问题一时还不能得到解决,也不至于使矛盾积聚和激化。

三. 社会治理和政社分开

十八大以来,还有一个与社会治理关系非常密切的新概念——— “政社分开”,在党的最高层次的文献中虽然总被提及,但非常遗憾的是,在近年来的学术研究和媒体宣传中,对政社分开却少有深入的讨论。
什么是政社分开? 看起来似乎是一个非常深奥的命题,但其实不然。上个世纪 80 年代,前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倡导社区服务时说: “凡是社会和群众可以做的就尽量放手,做不了的,就由政府按照行政程序来承担。”〔15〕其实,这就是用人人都能听懂的大白话表述的政社分开。
这个理念无疑与社会治理强调的 “过程”、“调和”、“多元”和 “互动”是一致的。
政社分开,其实是要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群众要参与社会治理,就需要组织起来,于是社会组织发展的议题凸显出来。社会组织要发展,要服务人民群众,又需要理论、方法和技术,于是社会工作发展的机遇应运而生。
从理论上说,现代社会通常被分为三大部门,即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社会部门。因为政府部门 “有权”和市场部门 “有钱”,为了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行,这两个部门都要受到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按照中国的特殊国情,对政府部门而言,这些 “受到限制”的事情应该包括: 其一,权责范围受限; 其二,上级、公众问责; 其三,领导意图不明。对市场部门而言,这些 “受到限制”的事情主要是缺乏投资冲动。
于是,在处理这样一些 “受到限制”问题时,社会部门,亦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优势就充分体现出来了。对此,美国学者利维特评论说: 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这种划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16〕这些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企业 “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
首先,由于 “利益相关者”的模糊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并没有明确的、固定的职责权限范围。通常,他们扮演的角色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但是,有时他们也能代表政府 ( 譬如,当政府向他们授权或购买服务时) ,有时他们也能代表企业 ( 譬如,在接受了企业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钱物时) 。
其次,与政府部门不同的是,遇到某些问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通常可以把自己放在 “民间的”社会角色上,所以不用过于担心受到上级或公众直接的问责。在具体工作中,政府部门因权责所限,有些事情虽然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但他们仍有可能会有所顾忌。遇到同样的情况,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反倒可以放手去做。
再次,当政府领导因为种种原因举棋不定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通常也可以以自己 “民间的”社会角色,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去办事。如果办得好,当然会得到政府的认可。如果没有办好,也可以作为是一种民间的“社会实验”。因此,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通常被认为具有在 “开发新的服务种类以满足新的需求”〔17〕方面的先锋作用。既然如此,失误乃至失败也是可以容忍的。
最后,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扛起了 “非营利”的大旗,凡进入这个领域的资金都将成为以改善贫弱群体处境为目标的 “社会基金”。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分红牟利的动机,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为图 “利润最大化”才来投资的股东。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兴趣”在这里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正因为上述特点,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显示出一种 “扩张性”,主动地将自己的工作扩展到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的 “传统领域”中,“越界”发挥自己的特长。在此时,理性的或曰聪明的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往往会乐观其成。于是,在靠近政府部门这一边便形成了政府直属的服务机构,在中国称为 “事业编制”或“事业单位”,在靠近企业这一边则有近年来时髦起来的“社会企业”。
在与社会治理和政社分开相关的研究中,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还有一个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作用似乎很少被提起,这个重要作用就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能够在政治权力和私人利益之间起到区隔间离的作用。
当前,“反腐倡廉”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抓老虎、打苍蝇,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从长远考虑,要彻底铲除贪污腐化,就必须要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机制。造成中国严重的贪腐问题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和公务员对于法律规章的 “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这种超然于法制之上的 “自由裁量权”最终造就了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则一定会造成腐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这种区隔间离作用最终能使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的 “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发达国家,公众对于政府公务员的评价会低于社会工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有意而为之的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若与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打交道,经常会有一种铁面无私、公事公办、缺乏人情味的感受。公务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绝对依法办事———法律上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要多少时间办完就多少时间办完,绝少通融的余地。
但是,一个社会要完全处于这样的氛围中一定会形成社会张力。于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民众有什么难事,首选的行为并不是直接找政府,而是找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帮助他们跟政府、跟社会打交道,帮助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经济、社会或其他的资源。所以,在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享有非常高的职业声望。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公众和政府机关之间又起到了区隔间离的作用: 公务员有行政权力,但只限于依法办事,完全没有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交给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但他们没有行政权力,他们只能帮助受助者去寻找资源。这样的制度安排,是真正把权力关进了笼子,而毋需把人关进笼子。
所以,对中国社会而言,要向社会治理转型,政社分开绝对重要,不但在社会领域,其影响还会辐射到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得益于政企分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终于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部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作个理论假设,如果在社会领域也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中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进步是否也会有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快速发展呢?

⑷ 如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适应社会治理新常态

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平台,建立高效多元的服务和矛盾疏导化解机制。

(一)整合公共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新平台。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实行网格管理,推动干部下沉,把服务和矛盾预防化解在田间地头。

在安排好“一办”和“中心”办事窗口的轮值服务人员外,其余80%的镇干部按网格化管理包组、包片、包户模式,每周3天以上的时间深入责任网格范围内走访、服务群众,担当起政策法规的“宣传员”。

(三)注重多元治理,凝聚共治合力,力求群众的问题更多地让群众解决。

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积极鼓励培育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注重培育村民理事会、水利协会等矛盾化解类社会组织,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反映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四)强化支撑保障,全面系统推进,形成常态长效活力机制。

强化信息化支撑,开通手机版社会治理服务“一册通”,网格内重要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向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传输,实时进行分类、交办、催办、查询、归档,实现情况及时掌握、矛盾及时化解、结果及时反馈、服务及时跟进,提高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

(4)四余社会治理扩展阅读: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适应社会治理新常态的背景:

服务群众不到位、干群关系不密切,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重大决定中,鲜明地提出“治理”这一概念,将“社会管理”表述变成“社会治理”,体现了由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共同治理的结构性变化,是党在政治理念上的一次高度升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要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这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⑸ 从世界各国的赞叹中分析各国在面临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借鉴中国社会治理的哪

国家统筹,地方执行社区服务

⑹ 智慧社区有什么优势

两个字:“便民”,主要还是智慧社区的方向优势,致力于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服务痛点,专物业属的不作为和用户的不及时物业缴费这些问题,智慧社区的方向就是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优势就很明显了,万物都是双刃剑,优势也是最大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所有优势和压力并存是智慧社区目前的发展状况。

⑺ 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作用

释放社会组织生存空间是发挥作用的前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发挥作用的关键,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是发挥作用的保障。

释放社会组织生存空间。影响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仍然是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这种“双重管理”使得社会组织“受控”有余而“发展”不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刻不容缓。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始尝试社会组织分类直接登记,即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目前,除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发达省(市)之外,还有部分地区仍然要求社会组织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因此,需要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突破藩篱。在改革“双重管理”的同时,需要矮化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以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

激发社会组织治理活力。管理体制的松动为社会组织施展才能释放了空间,而治理活力的激发还需要一揽子措施予以支持。一是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为此,可以尝试一业一地多会,打破行业协会商会的垄断局面;健全非营利领域的筹资市场和人才市场,用规则和能力激发竞争。二是引导社会组织的功能合理分化,形成信息发布、物资募集、专业支持(研究、评估、孵化和问责等)、服务行动等功能齐全而又运作有序的局面。三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步伐,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四是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服务购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五是搭建社会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合作平台,拓展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涉及意识、架构和制度三个层面。社会组织必须“树意识”即强化服务与责任(问责)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层面牢固构筑公益精神和服务理念,用以支撑管理者、一线人员和志愿者(义工)的行为。尤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作为广大志愿者(义工)的精神支柱。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是体现服务与责任(问责)意识的载体。因而,社会组织必须“建架构”,即健全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构成的内部治理架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立顾问或咨询机构,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同时,社会组织必须“立规则”,即围绕组织的使命、价值和目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管理,更好发挥作用。

卫生行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内容是什么

1、医疗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2、对可疑的伤者要向警方报告

⑼ 关于社区治理工作的经验分析

一、 当前社区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宏观上看,当前我县的社会治安状况总体来说情况良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社会治安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微观上看,我镇的社区治安还存在着一些严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治安工作上,全镇刑事发案居高不下,以盗窃为主的各类刑事案件频发,治安形势喜忧参半。据统计,到9月底,全镇共发各类刑事案件20起,比去年同期发案35起下降了15起,下降幅度为42%;破获刑事案件18起,比去年同期破案上升幅度为33%;盗窃案件15起,比去年同期发案25起下降了40%,但盗窃案件占今年刑事案件总发案的75%。

2、在基层基础工作上,社区基层治保、调解工作管理不规范,十户联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治调、十户联防等基层群防组织发挥作用不充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机制不够健全,经费保障不力,作用发挥不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个别社区和单位没有得到很好坚持。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基础设施比较薄弱,部分火灾隐患、安全生产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尤其是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对网吧、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管理需要进一步严格。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4、在平安创建工作上,乡镇之间、单位之间、社区之间、企业之间严重的不平衡,主要是对平安创建工作思想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不力,结合实际不紧,安排部署不实,措施落实不到位。

5、居民上访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评定低保、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民事调解不利、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企事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及信访问题仍较突出,居民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信访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解决,个体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还比较多。需要十分重视的是个别社区、单位领导,对信访稳控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存在畏难情绪,导致居民越级上访,不仅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不稳定因素客观上增多。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问题。无论社区、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还是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本地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就行了,大有安于现状,没有居安思危的意识。许多同志在思维上、观念上和工作方法上限于过去经验,思想认识不清,观念转化不快,方法策略不灵,工作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到位。个别社区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出现滑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还有的单位部门业绩、经济效益至上,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而领导、人员、财力、物质投入不足,物防、技防和值班等内部防范措施不落实,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不严格,综治办规范化建设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规范。

2、责任主体问题。全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个别单位和部门没有明确责任、没有履行责任、没有尽到责任。一部分人从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角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简单地误解成是政府、社区综治委或综治办的工作,更有甚者对社区安排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以抵制,突出其业务工作,特别是垂管单位,更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些单位在年底考评、文明单位创建等方面不注重征求和采纳社区意见,忽视社区的作用。

3、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滞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在经费上加大投入力度。群防群治经费在依规自筹的同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却自筹无门、补贴无望。但就我所在的县,由于受自然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缓慢,虽然每年都拿出一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但依然解决不了工作的需求,从某种方面上影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4、机制缺陷问题。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机制上看有四大缺陷。一是责任追究制不完善,违责追究叫在口上,写在纸上,流于形式。二是虽然建立起以签订责任状、检查考评、兑现奖惩三个环节连续配套的责任制考评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执行。有考虑和照顾的情绪。三是齐抓共管机制基本没有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囊括不全,现有的成员单位尽力不够。四是考评体系存在缺陷,表现年度考评的严格,平时考评的宽松;对乡镇考评的严格,而对县直单位和部门的考评责由社区考核,使社区在考核中有畏难情绪。对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有效的考核和评价机制。

5、基层基础问题。以平安乡镇创建为主体,推进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平安单位(校园)、平安家庭等基层创建活动不扎实、不经常;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基层社区治保、民调、治安联防、帮教、法律援助、社区安保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缺位,发挥作用不强,工作机制不规范;以创建为载体的集中整治、治安防范、纠纷排查、信访稳控、安全生产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日常工作在基层落实不到位;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乡镇为主体、以社区治保组织为骨干、以院落“十户联防”为基础、以治安巡逻和单位内保为补充的城乡四级治安防控网络,在我县基层基础工作中亟需大力推广、提高和巩固;还有警务制度的改革,中心户长责任和待遇,重点地段、重要时段、重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工作都迫切要求我们认真解决好这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中的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和办的好事等具体问题

三、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

1、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责任意识。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的责任意识。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扎扎实实的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作用。强化和落实包括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和法人责任制及一票否决权制等内容在内的多重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必须严格兑现奖惩,该表彰奖励的表彰奖励,该追究责任的严格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签订责任状、检查考评、兑现奖惩三个环节相配套的责任制考评措施,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大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努力探索治安防范工作市场化、社会化、群众化的新途径。我们所要建立的治安防控体系应该是: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以公安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治安防范为重点,以科技手段为支撑,多警种联动,专群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配套。通过建立这样的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范水平。
3、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坚持以争创“平安社区”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平台,深入发动群众、科学、合理整合群防群治队伍,不断提升创安质量,维护治安安定。坚持从完善制度入手,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 “一项计划、一支队伍、一个喇叭、一面旗子、一种检查”的五个一制度。即:一项计划,就是各社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争创“无刑事案件社区”、“平安社区”的工作计划;一支队伍,各社区都加强以治安志愿者、离退休党员为主的巡逻力量;一个喇叭,各社区在巡逻中坚持用小喇叭喊话,提醒居民加强防范意识,这就是说我们热河南路街道在治安巡逻中的一个特色;一面旗子,就是镇综治办每季度在各社区开展流动红旗评比,“无刑事案件社区”作为评比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竞赛氛围;一种检查,即综治办同志每周都下到各社区检查,督促各社区的巡逻防范工作,以保证各项措施及人员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向社区进行通报。

4、着力抓好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要抓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着力抓好基层基础工作,重在防患于未然,夯实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一是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充实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职责。坚持定期由法制副校长上法制公开课的办法,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要采取“以房管人”、“联合管理”的方式,加强对暂住人口经常性的登记,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证验证,坚持做到治安联防、四防检查、调解纠纷、收集信息四位一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通报,强化警民联防的机制和功能,增强社区治安的自防能力,尽量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做到安置、帮教、普法同步进行,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思想得到改造。
5、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检查考核奖惩制度,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社区、单位、部门、企业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做到舍得花精力谋平安,舍得用时间抓平安,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舍得安排财力买平安。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循照属地管理原则,更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单位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责任人。党委、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要着重发挥综治委职能作用,加大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督查和领导责任查究的力度。对尽职不够、尽责不力、目标责任没有达到的各种违责的人和事一定要一追到底。

6、坚决长期的“集中整治”制度。要健全和完善“集中整治”斗争长效机制,每月定期分析研判治安形势,提高“严打”斗争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依法重点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牢牢把握社会治安主动权。坚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斗争,重拳打击区域性、季节性、时段性的多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各执法部门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加大经费保障机制。由政府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要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要按照有关要求,划拨或筹集相应的经费。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充足的经费保障,支持诸如档案建设、宣传标语、物防手段的建设,以应对变化中的形势,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8、搞好社区建设,优质高效服务居民群众。应本着“服务居民、凝聚人心、强基固本、加快发展”的宗旨,按照“休闲有去处、活动有场所、愁事能解、难事能帮”的原则,以便民、为民、富民、安民为目标,大胆改革城镇治理体制,配齐配强居民委员会,并广辟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的标准化社区活动中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使社区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新型社区。在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上,本着“小社区,大服务”的思路,组织民政、劳动、公安、计生等职能部门进驻社区,开展扶贫济困、就业安置、民事调解、医疗保健、政策咨询等便民利民活动,使部门工作重心下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党组织覆盖社区,政府职能延伸社区,群众自我治理、自我服务体系配套社区,使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拉近,群众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解决的速度快,从而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形成“不进大院进小院,不找政府找社区”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逐步使社区成为教育群众的前沿阵地。一方面,依托中小学校的场地和人员优势,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教育居民、服务居民,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发挥社区文化阵地作用,组建晨练队、秧歌队、合唱队、舞蹈协会等文体团体,这样既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又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成立扶危济困的基础平台。在完善社区文教、便民、治安、救助、就业、卫生、环境、法律八大服务体系基础上,广辟门路开展以党员干部就业指导“一助一”、在职党员扶贫解困“一帮一”、先进分子志愿助残“一联一”、居民百姓善待老人“一赠一”、单位便民利民“一对一”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活动,使群众在生活中感受党的暖和和关怀。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人民群众希望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更加和谐。实践证明,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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