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整改整治 » 限期治理的对象

限期治理的对象

发布时间: 2021-02-24 08:00:30

⑴ 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治理原则

(二)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专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属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⑵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建设项目的定义是什么

(二)主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版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权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⑶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决定程序

【立案调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判断步骤】 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告知内容】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组织听证】 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决定书内容】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告知相关事项】 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送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采取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监测记录】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试运行监管要求】 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解除依据】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届满核查】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意见】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申请提前解除】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核查和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部门后续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终结情形】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⑷ 限期治理由什么部门决定

目录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编辑本段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八条【立案调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 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 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 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 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 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编辑本段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 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编辑本段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核查意见】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解除】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核查和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后续管理】 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部门后续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终结情形】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⑸ 关于期限治理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期限治理相关的说法是正确的提高国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⑹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是什么

(二)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专必须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⑺ 为什么要建立限期治理制度,它的具体内容

(二)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⑻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的特点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由国家强行政机版关作法作出的限权期治理决定必须履行,给予未按规定履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污单位的法律制裁是严厉的,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2.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以时间限期为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时间要求既体现了对限期治理对象的压力,也体现了留有余地的政策。
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达到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另一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体现了突出重点的政策,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⑴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区,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⑵排放有毒有害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群健康。
⑶污染物排放量大,对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

⑼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7. 论环境法与中国入世
一、中国环境法制应从政府主导型迈向公众参与型的轨道。中国环境管理模式与中国环境法制模式大致可以“政府主导型”来描述但入世以后,这种强力政府保护环境之模式实应反思,以此为契机,我国环境法制应改弦易辙,步入公众参与的轨道:(1)明确环境权,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2)应有一透明之环保行政程序法,使公众可以监督环保行政部门之所为。(3)在环保决策机制中,应建立听证会等程序,使与环境休戚相关之老百姓可以参与决策。如是,使我国环境法制适应WTO的自由之精神!
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0.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行政处分规定的两种情况。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土地的种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土地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分类;(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3. 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34.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意义和贯彻(要求包括污染环境者、破坏环境者、开发者和政府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内容:该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污染者负担,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
意义:环境责任是改善环境、控制污染,保护国家、法人、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有效手段。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体现环境正义和责任公平精神的原则。可以加强开发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坏者在进行某一项经济行为时充分考虑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权衡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之间的利弊得失,从而使人类的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的最低限度。
贯彻:贯彻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制定、实施体现该项原则的有关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也就是说通过有关环境立法、执法、守法活动来贯彻。首先,为了有效贯彻环境责任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此作了各种强制性规定。其次,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后,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测和制度改革、创新。
35.试述环境许可证制度(要求包括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意义、程序和保障措施)。
概念: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是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简称,是有关环境行政许可的原则、条件、内容、程序、保证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和,是环境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
意义:1、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加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2、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3、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尽量避免和减少污染和破坏,从而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如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水污染许可证)、海洋倾倒(废物)许可证、放射工作许可证、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等。
管理程序大致包括:(1)申请。提出书面申请,附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2)审查。一般要在报刊上公布该项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征求公众和各方面的意见。(3)决定。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依法规定持证人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拒绝颁发许可证应说明拒绝颁发的理由。(4)监督处理。主管机关须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可修改许可证中原来规定的条件。可中止、吊销许可证,违法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6 分析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和法规体系。
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改善环境所产生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它包括:1.指导性的环境法律规范,综合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和部门性的环境法律规范;2. 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环境法律规范;3.有关环境资源的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也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分为制裁性、奖励性、命令性、禁止性、授权性、义务性、任意性、解释性等各种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规体系: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可以从立法体制和法规的内容这两个方面来认识其组成和结构
1.从立法体制看环境法规体系 我国环境法规有体系有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环境法规、环境行政规章、地方环境行政规章、其他环境规划性文件等七个层次
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看环境法规体系其基本组成有:综合性环境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划和有关这类计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37 试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示: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属于预断性评价,有不同于一般的预断性评价,是一项决定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能实施开工建设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1、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直接意义。可使决策的研究不仅从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分析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还要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反馈作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的运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即(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过程和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与规划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专项规划及其中的指导性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报告书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9 试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意义并结合改革开放谈贯彻这一原则的方式。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意义: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第二,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因此保护环境必须紧紧依靠群众。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出现公众参与的字眼,但是却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对环境污染破坏者的检举和控告方面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还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应尽的义务加以规定。该法第8条关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可以说是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之一。该法第ll条第2款规定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制度,则是公众参与原则中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其它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检举和控告权以及奖励环境保护成绩显著者的规定。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这是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进一步体现。
40 述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41.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44 何谓环境保护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46 试述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从70年代开始,我国逐渐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79年颁布的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设专章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1982年正式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根据1983年底和1984年初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建议,1984年5月正式成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8年把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与资源变化方面法律的执行,提出同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有关的议案,开展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一些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也相应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SEPC),负责研究和审议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最后报送国务院浦准在全国实行.1988年成立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中国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2500多个,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监测,监理,统计,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的总人数达10.3万人.中国各级政府的综合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业部门也设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全国多数大中型企业设有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污染防治以及清洁生产.目前,各部门和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人员已达20多万人
47 试述环境的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决策部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责任规定。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环境破坏后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后果,环境意识有了大大提高,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环境污染也包括环境破坏。国际通行的环境原则是“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社会公平。两者的共同精神是追究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责任,主要不同点是:责任主体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和责任范围不同。我国环境责任原则新内容是“谁开发(利用)谁保护”,并衍生出“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污染(破坏)谁治理、谁主管(承包)谁负责”的系列环境责任原则,这些改变使环境意识中认识对象更加完善。
50 从立法体制和法规内容这两个方面论述环境法规体系。
1.从立法体制看环境法规体系 我国环境法规有体系有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环境法规、环境行政规章、地方环境行政规章、其他环境规划性文件等七个层次
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看环境法规体系其基本组成有:综合性环境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划和有关这类计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51 试述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52 试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示: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六)征求公众意见。
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