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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局群众路线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2-23 17:14:17

⑴ 防城港2015年怎么样发展的

针对国内经济下行的严峻形势,我们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稳增长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市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多项指标位居全区前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88.9亿元,增长10.4%,增速居全区第2,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大关;规上工业总产值1138.2亿元,增长18%,增速居全区第2;财政收入65.3亿元,增长10.2%;港口吞吐量1.15亿吨,增长8.9%;外贸进出口总额54.7亿美元,增长27.3%,总量居全区第2。人均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13项指标总量或增速居全区前列!
工业大幅增量扩能。以龙头企业为支撑,以成长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强化企业服务,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全年新投产规上工业企业4家,实现规上工业增加值288.5亿元,增长18%。产值超亿元企业达125家,超10亿元企业18家,超100亿元企业2家,超200亿元企业1家。
农业生产稳步增长。面对“威马逊”、“海鸥”两次历史罕见的超强台风,采取非常措施,多方筹措资金10多亿元,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推动农业稳定发展,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18亿元,增长3.9%。规划建设4个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和56个“一村一品”样板村屯,东兴现代特色海洋渔业核心示范区通过自治区验收。上思澳洲坚果基地等5家农业产业基地被评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园。万亩“双高”糖料蔗基地、现代蔬菜示范基地、石斛产业基地、水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等项目加快建设。新增自治区级龙头企业2家,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7家,发展家庭农场43家。
第三产业持续向好。旅游业加快发展,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183万人次,旅游收入80亿元,分别增长21%、23%。西湾景区成功创建4A级景区,全市A级景区达12个,乡村旅游区(点)34个,星级酒店29家。东兴获评广西首批特色旅游名县。商贸物流保持快速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1.7亿元,增长12.6%。全市物流企业超400家,东湾、冲仑物流园总产值超350亿元。房地产持续发展,商品房销售面积156万平方米,增长7.1%。金融服务能力增强,引进2家全国性货币兑换机构,桂林银行防城港分行挂牌成立。设立首期10亿元北部湾(防城港)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广西首支地市级产业基金。率先在全区出台扶持企业“新三板”上市办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居全区前列。
(二)奋力上项目强基础,发展后劲持续增强
开展项目建设落实年活动,实施1020个总投资6824亿元的“十百千”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78亿元,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项目建设实现大提速。以六大产业为重点,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全年新开工项目323个,竣工投产164个,续建161个,开展前期工作215个,招商引资157个。金川一期、澳加粮油等一批项目建成投产;钢铁冷轧、中电二期、中海油LNG、科元、海森特等一批项目全面开工;核电一期、盛隆二期、信润石化等一批项目加快建设;核电二期、龙成、钧富凰、冠亚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快速推进。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迈出新步伐。抓好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建成402号泊位、武钢20万吨级铁矿石和5万吨级废钢进口专用码头;513-516号泊位、马鞍岭1、2号旅游码头等项目加快建设。加快构建立体交通枢纽,针鱼岭大桥等“双二十”项目基本完成,开工建设防城至江山一级公路、马路至峒中公路扩建、江山半岛环岛东路、龙门跨海大桥西引道、北仑河二桥等一批交通项目;加快推进企沙至茅岭一级公路、钦防高速公路扩建和防城至东兴铁路、铁路云约站、支线机场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文昌大道东段、东湾大道、西湾环海大道和市中心区、城南新区、常山新区、桃花湾片区等路网建设加快,220千伏海潭线、500千伏核海线II回路等输电线路投入运营。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城镇化率达54%,居全区前列。
项目保障取得新成效。重点破解管理、征地和融资等项目推进难题。创新项目审批机制,实施串联改并联、前置改后审,项目落地速度大幅加快;推行连片征地和项目征地,完成征地3万多亩,其中港口、防城两城区分别完成征地1.23万亩、1.27万亩,全市征地面积超过前2年之和。盘活国有建设用地1.8万亩,保障了624个项目用地,项目用地用海保障率达89%。拓宽融资渠道,成功申报发行企业债券16亿元,全年用于项目建设支出的财政性资金82.7亿元。
(三)强力抓改革促开放,先行先试实现重大突破
充分利用东兴试验区平台,努力将国家战略聚焦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敢闯敢试,改革开放步伐加快。
先行先试创多项全国全区第一。创造了全国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第一个人民币与越南盾特许兑换业务试点、第一个东盟货币服务平台、第一家跨境保险服务中心等四个“全国第一”,创造了广西第一个启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改革试点、第一个启动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办理第一笔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等三个“广西第一”。全年新登记市场企业主体2414户,增长50%。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总量达193亿元,增长1.8倍。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达98%。东盟货币业务中心累计交易40亿元。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加快。按照建设国家第一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要求,不等不靠,制定跨合区建设方案,完善总体规划编制,统筹谋划围网区、配套区10+7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产业布局。2平方公里启动区进入场地平整,“一门一桥一厂一馆六路”加快建设,启动配套区标准厂房建设,一批企业已入驻。
开放合作水平全面提升。全年外贸进口额39.6亿美元,增长23%,保持全区第一,出口额15.1亿美元,增长39.6%,获自治区对外贸易进步奖;边贸成交额273.5亿元,增长13.3%。成功举办“魅力东盟·走入中国”文化之旅、东兴试验区专场推介会、东兴-芒街商贸旅游博览会等一批商贸文化交流活动,签约项目47项,项目总投资超500亿元。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在东盟各国设立办事处的我市企业数量居全区首位。
(四)致力办实事惠民生,社会事业持续进步
扎实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全年民生支出73亿元,增长25%,比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高15个百分点。年初确定的131个民生项目全部完成,累计完成投资28.4亿元。政府承诺为民办10件实事,件件有落实。
“三大攻坚”成效初显。教育攻坚实施八大工程,投入3.1亿元,开展中小学校舍维修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改造工程,建成市第四中学以及中心区苗壮幼儿园、9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开工建设市理工职业学校新校区、市高级中学二期扩建、市五中、市六中及文昌小学、珍珠小学等一批项目。卫生攻坚实施五大工程,建成市第五人民医院、港口区人民医院新院,开工建设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楼等一批项目。实施十万大山扶贫攻坚计划,投资6.41亿元,完成项目163项,全市脱贫1.4万人。
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23元,增长8.6%;农民人均纯收入9524元,增长11.3%,两项指标总量保持全区前列。贫困村人均纯收入6152元,增长13%。城市与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提高到245元、110元。
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2%。新增城镇就业2.38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8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1.78%。争取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30亿元,开工改造棚户区12152套,建成保障性住房2230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000户。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0处,解决2.8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全市行政村通村道路100%实现硬化。
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创新驱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启动云朗科技园建设,新增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1家,新建产学研合作基地3个,首次承担国家863计划子课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2倍,上升至全区第5位。上思县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文化建设有新成效,国内首部京族题材大型音乐剧《过桥风吹》完成首演,《国旗街的故事》、《金花灿烂》等一批节目获自治区奖项。建成3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江平文化站成为首批全国10个优秀基层文化站之一。首次承办自治区柔道和举重比赛,获国内外各类比赛33金27银12铜。深入开展“美丽家园·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村收镇运县处理”试点,推进59个垃圾综合处理示范村建设,全市卫生环境进一步改善,成功获评“自治区卫生城市”称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8.6%,优良天数达360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要求范围内。防城区入选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区。完成江山乡等4个乡撤乡设镇工作。单独两孩政策稳妥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断加强。我市连续十年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新成效。“六五”普法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强化边海防管控,开展反走私、反恐、缉毒禁毒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一年来,我们始终把民生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发展社会事业,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改革发展成果,把“福”字写得越来越大!
(五)大力转作风提效能,政府建设不断强化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抓好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政府执行力。
工作作风明显转变。针对“四风”存在的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着重解决港口粉尘污染等一批群众普遍关注的难题。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政府印发文件压缩29%,开展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等专项整治,“三公”经费下降1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审批从平均450天缩短为160天,窗口即时办结和当日办结审批事项占比超过30%。在广西率先开展工商登记“先照后证”、“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开展民主评议科长活动,加强庸懒散问题治理。企业对我市政务环境满意度达81%,跃居全区第四。
依法行政不断加强。制订《防城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率先在全区开展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抓好清权确权晒权制权,做法和成效得到《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关注宣传。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率100%。进一步密切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和社会人士联系。
一年来,统计、审计、国资、司法、税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通信、邮政、供销、粮食、物价、地震、气象、人防、消防、应急、保密、档案、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机关事务、决策咨询、社会科学、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红十字、妇女儿童等工作取得新进步,双拥共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
各位代表!当罕见超强台风“威马逊”来临时,我们全市动员,精密部署,众志成城,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台风过后,面对满目疮痍的家园,全市上下不等不靠,党政军警民齐上阵,迅速重建,恢复生产,使这场特大自然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我们成功抵御超强台风,体现出防城港市人民积极向上、不怕困难、敢于胜利的大无畏气概!体现出防城港市人团结一心、刻苦耐劳、坚韧不拔的精神风貌!抗台救灾取得的巨大成绩,必将激励防城港市人满怀信心、战胜困难、奋力前行!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市在艰难形势下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成绩来之不易。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有效监督、大力支持的结果,是中直、区直单位和驻军驻警支持帮助的结果,是各级各部门和全市人民团结拼搏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向关心支持我市发展建设的各界人士和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投资拉动不足;节能减排困难多,转型发展任务繁重;城市配套功能不够完善,服务业发展滞后;政府性债务较重,“小马拉大车”格局没有改变;政府职能转变亟待加大力度,各项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地。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⑵ 具体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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