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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1-02-22 17:32:48

㈠ 公安部对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提出了哪些要求

详见公 安部《从严管控民 用爆 炸物品十条规定》
七、严格民用爆 炸物品末版端管控。爆 破作业单位权必须明确爆 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㈡ 违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该如何处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版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内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容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由条例规定可知:处于罚款和吊销许可证。当然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㈢ 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这是防患未然吗

多灾多难的2020年又迎来了一件令人痛惜的事件。前不久,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发生爆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人员损失,无数房屋一瞬间毁灭倒塌,许多生命也因此而消失。据调查原因称该爆炸多是由于一个失误的操作点燃了化学药品导致的。所谓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国家也迅速开展全国危化品的检查,做好了检查整治能够把发生危险事件的概率降到最低,这就是防患未然。

希望所有从事危化品的相关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来进行。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负责。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永远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是一个稳定、和谐、平安发展的社会。最后再次对黎巴嫩首都这次爆炸事件表示惋惜和伤感,祝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㈣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回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答、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条例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㈤ 民爆物品安全防范措施

为了降低职业风险,减少职业伤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民爆物品材料的管理
1、民爆物品材料仓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度不得超过35℃,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二、库房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来源:考试大
1、炸药箱、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高不超过1.2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
2、雷管箱放在木架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片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的钉子,钉子头应埋深5毫米,并用灰浆抹平。
3、各类箱堆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保持不少于0.5米间距,人行通路的宽度不超过1.3米。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4、为了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5、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总容量。但有些企业为了图简单、方便,往往存放过多,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危险范围,造成更大损失,这在管理中应该注意重要问题,是安全的重要保证。
6、爆破器材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要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
7、仓管员在对新进库的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已变质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销毁登记,严禁发放使用,以免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事故。
三、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订爆破物品管理人员、仓管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炸药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沙堆。炸药库应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把“三防”、“四把关”。即“人防、技防、犬防”及“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进一步做好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4、炸药库周围用围墙加电网防护,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5、保持炸药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保持炸药库四周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6、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禁区。对各工区领炸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炸药库安全。

㈥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违法经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志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人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违法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5.违法从事爆破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5)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6.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7.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8.违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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