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整改整治 » 国外诉源治理

国外诉源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2-22 00:38:40

㈠ 外国对腐败惩罚的措施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既要认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这既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腐败发生较多较频的地域国家,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交错,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间较大的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为什么仍然形势严峻?这就说明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着自身的弊端。因此,学习吸收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十分必要,对比那些反腐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在比较中借鉴吸纳,在比较中发现剔除。国外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都经历过市场经济初期腐败频发高发期,相应地,他们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摸索,并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理念,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等;并建成了一套反腐败的预防、教育和惩罚的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预防的基础作用。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的重要措施,重点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学领域的教育质量;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整体提高社会法制文化水平等。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监察机关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与卡片,向群众宣传什么是受贿,如何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构建上,颁布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构建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公共部门、检察机关、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措施;统一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等。在美国, 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国家雇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丹麦这个基本上没有穷人的国家,“终身学习”不是口号,在这个国家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安全又透明,每个丹麦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视公民的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备。在这些国家里,以廉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对党员和整个社会培养廉洁意识,对党员灌输危机感,避免了由于自我放松而导致腐败。培养儒家价值观,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备的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规制定非常详尽,尽量不留死角。美国自1883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反腐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务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情况,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来源、金融投资、拥有股票、房子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捐款额不能存入自己账户,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进一步净化了竞选资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帐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时,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那种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现象,维护制度的尊严。 三、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公权行使的措施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一是注重以权力监督权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实践中,形成了公民、民间组织、利益集团和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公民享有的举办、申诉等权力。民间组织如德国的“透明国际”,利益集团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权力完成了对各方面利益的考虑而失去了滥用权力的机会。“议会监督”,议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利用质询、调查、同意、纠正、不信任投票、弹劾、审判等形式将行政部门与国家高级公务员置于其严密监督之下。以宪法为依据的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机构独立性与制度的权威性。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立法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反腐机构极大的权力,并规定直接对议会或行政最高首长负责,使其具有法定权威与地位。如英国的罗伦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芬兰的政府内部审查官、新加波的反贪污调查局、法国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实际意义的独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门反腐机构都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韩国等则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它们可以独立地享有调查权、侦察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等,有些还有逮捕权、检控权。而各国惩治腐败官员的司法机构则完全独立依法地行使侦察起诉、司法审判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从而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干扰,对腐败份子的惩处能做到毫不手软,确保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另外,在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反腐败机构还有较高的层次和较广的工作范围。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制已成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在宪法中有明确对总统问责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许多联邦、州法令和地方条例也对政府与官员的责任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等等。四是为监督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国外研究认为,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涉足或抵御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体面的生活,对增大腐败成本、抑制腐败的动机,具有现实意义。新加坡政府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保持社会中上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将政府政务官员和行政服务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其余部门正式挂钩,使公务员的工资市场化,是他们的工资接近市场价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以将社会上绝大部分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体制中,更重要的是使党员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许多发达国家以现货、期货等形式高薪养廉,并且薪金随着任职的年限、功绩而不断增加,即使退休后也有足够的生活保证,从而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质基础。 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理顺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反腐组织系统,强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㈡ 国外神话故事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树,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诺亚方舟的故事

诺亚方舟中的诺亚是一个人名。在诺亚方舟这个故事之中,上帝感觉人类犯下的罪孽太过深重,决定用一场大洪水来毁灭人类。而上帝认为诺亚是一个非常正直的人,于是他告诉诺亚赶快造一艘船来躲避大洪水吧。

而在诺亚的船造好之后,持续40个昼夜的大风水及袭警而来,除了诺亚一家和他们带上船的一些生物之外,地球上所有的动物都被毁灭了。

其实这则故事对于人类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不管其中的上帝存在不存在,但是如果说人类对于自然肆意破坏的话,那么自然的生态系统崩溃肯定会产生一些恶劣的影响,比如说洪水也可能是地震。

㈢ 司法警察如何开展好诉源治理工作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在保障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秩序、处置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同时,还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笔者从事司法警察二十余年,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谈几点粗浅的意见,仅供商榷。一、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法警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想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大局观念。要摆正位置,端正态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司法警察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大局观念和进取意识,认为法院工作是以审理案件为主,司法警察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甚至一些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司法警察工作是职低位卑,在院里被视为弱势群体、“二等公民”,因此产生不安心本职工作,甚至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教育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从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第二,是院领导和法警大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思想苗头,采取谈心、鼓励、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摸准警员思想脉搏,指导警员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服务审判,服务群众的观点,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思想上的保证。第三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狠抓司法警察的队伍管理。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努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自信心和责任感。譬如我院一名司法警察,刚当警员时,觉得法官高高在上,而自己站着值庭,心里很不平衡,几度要有离队思想,院领导和队领导发现后,对其耐心教育,帮助其端正工作态度,促使这名警员转变了理念,增强了信心,由于工作出色,这名同志连续几年被本院和上级法院评为优秀司法警察。二、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障能力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强化警员素质养成。如何提高队伍素质?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途径还是加强学习,强化训练。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培养奉献精神,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增强全局观念,讲究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警这一小岗位可以大作为的观念,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坚持做到在学中干、在干中练,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三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夯实文化功底;四要加强警务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风范,强化廉政自律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训练与演练,以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那么,怎样学好、训好、练好呢?第一要请进来、走出去。作为基层法院的法警队伍,视野不那么宽,见识不那么多,所以聘任有经验、学识渊博的司法警察专家来院进行现场讲座。同时,分期分批派员到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学习观摩。第二要强化业务技能训练,做到每日一题,每周必练,每月必考。第三要学以致用,兑现奖惩。对于刻苦钻研、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的法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要予以重奖。对工作懒散、不思进取、业绩平平、不学无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辞退,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三、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必须具有甘当配角的理念《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法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法警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职责固然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很明确,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这个问题在审判活动中很明确

㈣ 国外民主政治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

我国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是有传统的,早在8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国的法学工作者“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我国借鉴外国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一是与立法政策有关的借鉴,即对某一类立法或某一项立法带有指导性,或对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的规则;二是了解研究外国有关法律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以启发思路;三是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上的采纳;四是吸收某些具体规定和具体做法,以增加某一立法或制度的客观适用性。无论哪种借鉴,都要从中国客观实际出发,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不完善的环节为重点,把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法律移植的评判标准。实践中,外国经济商务领域的法律和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借鉴的直接可能性较大,而有关人、婚姻、家庭、财产、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由于基于根本不同的价值观念的,直接借鉴非常困难,更多的是理念或技术层面的借鉴。
回归主题,个人认为,以下外国法律制度对我国当前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一定借鉴启示的意义:
1、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低保。德国于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着德国逐步建成了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效应对了欧洲一体化推进加剧农业领域的竞争压力与德国农业人员较低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此外,日本的低保制度相对完善,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相当可操作性,也算得上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功建成的重要经验之一,其具有的显著特色和基本经验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农村低保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
2、地方立法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些国家(尤其是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立法程序建设上颇有心得,以美国规章制定程序为例,其关于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例外程序、混合程序、协商程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对我省地方政府立法有一定的启示。如在改革地方规章制定程序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法制理念要由重实体转向重程序,由重扩权转向重约权;修改规章制定规定,要增加公众参与的有关程序等。
3、基层自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城市社区自治为例。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法规,在经历过一定时期的社区治理后,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居民主导型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和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模式。探讨和比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自治立法、总结其立法规律,对于当前修改《居组法》、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4、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电子政务法规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政务组织法,包括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信息公开法,指政府在面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政务财政法,主要调整电子政务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及其监督等事项;电子政务监督法。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参考来源。
5、农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国的农地征收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 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法治经验是人类优秀文明共同的成果,对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行新一轮的农地征收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参考其农地征收的宪法准则、农地管制性征收和补偿机制,并借鉴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法制框架下的农地征收经验,对中国当前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建议。
6、公民申诉(信访)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与我国信访制度相类似或相近似的制度统称为公民申诉制度.信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存在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普遍存在于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法制的健全而完善,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外公民申诉制度在法制化建设的程度与水平上具有一定的领先经验,为我国建设改革和完善信访法规提供启示和借鉴。
7、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制度:国外的监督监察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为例,该法的公布实施,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了解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也十分值得借鉴。
8、计划控制方面的法律:以预算为例。美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已有二百多年的构建历史,深深地烙印着美国权力制衡、预算法定、程序规范和顺势而变的特征。学习其在理顺预算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严格政府债务管理,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
9、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反恐为例。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恐立法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稀疏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反恐立法进程任重而道远。鉴于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反恐斗争的特殊性,以及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复杂关系,决定了反恐立法并非易事。我国应在借鉴俄罗斯、德国、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反恐立法之路。
10、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教是一个国家对教育实施较为成熟管理的标志。20世纪中后期以来,各国更加关注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把其视为对教育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国外教育法制发展,成文教育法日益占据主体地位,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制度日趋成熟,教育司法制度比较健全。我国应在广泛借鉴的基础上建立对教育法律法规适时的立、改、废制度,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健全并完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加强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教育法制实践。
11、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国环境法律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已知的重大环境问题都处在环境法律的覆盖之下,就环境法律的覆盖面而言,我国环境法律已经比较完备。在全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新要求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面临下一步的战略突破口,学习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帮助,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对美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和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大推动作用,深入研究该法将有助于我们确定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突破口。

㈤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㈥ 国内外究竟都是如何应对高空抛物的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向前,城市高楼林立,居民的住宅越来越舒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的安全隐患也随之浮出。

近年来国内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然而事件发生后却因很难准确找到真正的肇事人,导致后果无人承担,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新加坡物价很高,很多百姓无法负担买房的费用,都会选择租住在政府的租屋中。而面对高空坠物,新加坡的惩罚就很严厉,如果被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住户,将会扣除相应分数,累计扣除分数过高将会直接影响是否能正常租住房屋。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那么当事人就会遭到严重惩罚,被永久禁止申请政府住房。对于一些有故意嫌疑的当事人,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惩罚不是目的,要想在安全优越的环境中生活,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希望以往的惨痛教训能给大家带来启示,一起做好防止高空坠物的预防。

㈦ 教育行业线上教育使用电子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你好!教育行业线上教育使用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只要没有法专律规定的属无效条款的情况,那电子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发生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准备材料、搜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权利。以上都是纯手打,希望可以帮到你!

㈧ 国外都是怎么治理雾霾的

英国:绿化带是城市面积的3倍
20世纪80年代,英国治理污染的重点为治理汽车尾气。政府要求所有新车都必须加装催化剂以减少氮氧化合物排放,又针对私家车征收天价的进城费和停车费,控制私车流。
同时,政府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和绿色交通。伦敦计划在2015年前建立2.5万套电动车充电装置,电动汽车买主将享受高额返利,并免交汽车碳排放税,甚至免费停车。自行车交通也被政府作为支柱,计划建设12条自行车高速公路。英国的高官们都以身作则,控制公务用车。2009年的一天,首相卡梅伦骑自行车上班,而副首相克莱格则在坐地铁。
此外,加强绿化也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在人口稠密的伦敦,人均绿化面积高达24平方米,城市外围还建有大型环形绿化带,面积达数千平方公里,几乎是城市面积3倍。今日的伦敦,大雾天气已经从100余年前的每年90天,减少为不到10天。
日本:汽车尾气不能使毛巾变黑
上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多渠道整治污染,对环境极为重视,在人口密集的狭小国土上,取得了堪称奇迹的成就。
日本治污的手段之一就是城市绿化,东京有关当局规定,新建大楼必须有绿地,必须搞楼顶绿化。东京的绿化很少种草,而是种树,不但要绿化面积,还追求绿化体积。大量树木对城市空气的净化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视的。
另一个手段是控制汽车。这还和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有关。1999年东京国道沿线的600多位呼吸道疾病患者,集体状告地方政府和七家柴油汽车企业,认为汽车尾气给他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经过专家认证,汽车尾气造成的PM2.5确实具有强烈致癌作用。
为此,在2003年东京推出一项新立法,要求汽车加装过滤器,并禁止柴油发动机汽车驶入东京。新法规实施的第一天,交警在东京内外的主要路口全面检查,让每个司机发动引擎,然后用白毛巾堵在尾气排放口,如果发现白毛巾变黑,则这辆车不许进入东京。五年后官司告一段落,被告的汽车企业拿出12亿日元,与633名患者和解。
如今,日本汽车出厂时都已安装了过滤器,排放标准达到了欧洲三级标准,东京市内的几万辆出租车都是使用天然气。这些努力使得整个东京天青云白,视野也很好。而且认真的日本人还要拿乡下来比较,说东京的空气质量还不够好。
美国:实时监测小颗粒
美国采取区域环境管理框架,打破州的界限,依据地理和社会经济,将全国划分成十个大的地理区域,设立区域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环保机构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等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开展工作。
美国环保署1997年根据《清洁空气法案》,又设立了专门针对大气PM2.5含量的标准,以便更好检测过去被忽略的这类细小颗粒物。美国对PM2.5的管理重点是严密监控、实时公开、立法规范。他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数以千计的颗粒物检测站点。
环保署的官方网站,面向公众告知测得的空气质量指数。其中PM2.5参数每小时更新一次。为了更直观,网站通常通过六种颜色表示空气污染情况。绿色表示“良好”,黄色、橙色、红色、紫色依次加重,酱红色则表示“危险”。
民众还可要求环保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指定地域的空气质量。

㈨ 国外防治雾霾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英国
提到雾霾,人们第一个想到英国伦敦。这个海岛国家的首都有海风吹拂,按理不该有雾霾。但“伦敦烟雾事件”像一记重锤,使得英国人痛下决心开始整顿空气污染,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的出台。通过一系列措施,到1975年,伦敦的雾霾日由每年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降到5天。
可惜伦敦的抗雾斗争并没有到此结束。80年代后,伦敦的汽车数量激增,当时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244万辆(截至2014年底,北京每百户家庭拥有63辆小汽车,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数据平均值仅为25辆。据北京市交管局信息,北京全市2015年11月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61万辆),交通堵塞情况严重。自1981年以来,伦敦乘汽车外出的数量增长了20%,占所有上班行程的43%,交通污染取代工业污染成为伦敦空气质量的首要威胁。英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对抗这种由汽车带来的空气污染。
1、控制车辆氮氧化物污染的排放。从1993年1月开始,英国强制所有在国境内出售的新车都必须加装催化器以减少氮氧化物污染的排放。对汽车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碳氢化物等成分进行严格控制,并在汽车年检中检测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是否达标。
2、通过交通拥堵费和发展公共交通来限制私家车流量。自2003年2月起,伦敦市政府规定,收费区域为伦敦市中心8.5平方公里区域(现在已扩展到了22平方公里),从周一到周五的早上7点至下午6点在收费区域内行驶,需要缴纳拥堵费。拥堵费在过去10年有所增长,目前已从最初每天5英镑上涨至11.5英镑。随后,伦敦市公布了更为严厉的《交通2025》方案,限制私家车进入伦敦。研究表明,该措施减少了收费区域内26%的交通拥堵。区域内行驶速度增加了5-10公里/小时;2003—2006年,该措施减少了由交通排放的氮氧化物(NOX)、PM10和CO2污染物浓度分别为17%、24%和3%。与此同时,伦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网络,鼓励市民选择地铁或公交系统出行,并计划修建12条自行车高速公路。
3、提倡自行车代替汽车。英国鼓励市民骑自行车绿色出行,建设12条自行车高速公路。英国的高官们都以身作则,控制公务用车,骑自行车绿色出行。伦敦市市长鲍里斯计划到2023年把伦敦私车流量减少9%。鲍里斯市长本人也坚持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
4、伦敦政府在2008年推行了低污染排放区政策。在低污染排放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将会被征收费用。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污染严重车辆的更换速度,促进老旧车辆加装减排装置,降低车辆的污染排放,使伦敦的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二、美国
洛杉矶是美国的工业城市,从20世纪初就饱受大气污染的困扰。特别是1943年的“洛杉矶雾霾”事件和之后发生的“光化学烟雾”污染,让洛杉矶政府和市民下决心采取措施根治雾霾。随着石化能源的发现与开采,洛杉矶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上世纪70年代,洛杉矶市汽车拥有量从30年前250万辆增加到400多万辆。
1、美国治理雾霾,首先从汽车入手。在洛杉矶,政府要求出售的汽车必须是“清洁的”,而且要求1994年以后出售的汽车全部安装“行驶诊断系统”,对机动车的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这样当有车辆超标时可以及时让其停止污染并接受维修。加州还出台了比美国政府出台的空气质量法还要严格的《污染防治法》,引导并促使美国和外国汽车生产商改进汽车的排放性能。
2、发展公共交通,减少汽车用量。汽车、港口船舶和货物运输是洛杉矶最大的空气污染源。洛杉矶地区大力提倡公共交通,扩建区内轻轨系统和洛杉矶市地铁系统;在高速公路上设立两人以上车辆专用通道,并允许单人驾驶新能源汽车使用专用通道;在市区增设自行车车道;要求船舶进入洛杉矶港口后使用岸上电源;设立过境运输车辆专用通道;淘汰高污染柴油车辆等。
3、鼓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美国环保署已经针对发电站、汽车等微小颗粒物排放源发布了规范和指导,其中包括对公共汽车和轻型卡车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排放;对柴油发动机执行多层次的废气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生产商制造符合先进排放控制标准的产品,从而使废气排放减少90%以上。洛杉矶地区要求使用天然气替代石油或燃煤发电;鼓励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新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研发;制定减少温室气体和臭氧排放政策;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为购买新能源汽车和安装太阳能设备的家庭提供财政补贴等。
三、德国
德国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的努力备受全球瞩目。20 世纪70 年代,德国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影响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德国治理空气污染主要通过完善应急措施和长效机制,软硬兼施。
1、依法治理,设立“环保区”。1974 年德国政府出台了《联邦污染防治法》,制定大型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空气过滤装置达标。此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现已成为欧盟治理空气污染的样板法律。德国超过40个城市设立了“空气质量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驶入。还在许多大城市中心设“自然保护区”。
2、注重快速应对,雾霾严重时禁行车辆关停工厂。如果空气出现严重污染,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快速应对。对部分车辆实施禁行,或者在污染严重区域禁止所有车辆行驶;限制或关停大型锅炉和工业设备;限制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运作。
3、注重长效机制,设定机动车排放标准,各类车辆都需满足设定的排放上限。欧盟所有成员国机动车均需符合欧盟统一标准。为了排放不超标,机动车辆需安装微粒过滤器等尾气清洁装置。在德国,安装过滤器的车主可获得国家补贴。严格设立大型锅炉和工业设施的排放标准。欧盟已统一规定了工业排放标准,出台了《工业排放令》。同时,对小型锅炉等供暖设备设定排放标准。
4、实施“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40多年前,德国鲁尔工业区的莱茵河两岸污染严重。而今,实现了青山绿水,空气清新,这与德国实施100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密不可分。“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的具体方法首先是限制释放颗粒物的行为。例如,车辆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第二就是用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安装颗粒过滤装置。德国立法机构曾于2007年立法补贴安装颗粒过滤装置的柴油机小汽车,并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征收附加费。
四、日本
日本在工业化初期也曾饱受空气污染之苦。1999年东京600多为国道沿线呼吸道疾病患者就以汽车尾气上海其身体为由状告地方政府和八家汽车企业,经专家鉴定,汽车尾气造成的PM2.5确有强烈的致癌作用。正是这一诉讼案推动了日本政府对PM2.5的重视和地方政府着手管控交通的决心。
1、自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要求汽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禁止超标车投入运行。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在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东京近十万辆出租车都成功改造成使用天然气,PM2.5数值得到大幅下降。
2、2003年,东京推出一项新立法,要求汽车加装过滤器,并禁止柴油发动机汽车驶入东京。当时的日产汽车公司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尾气过滤技术。
3、2004年,东京使用油电混合动力系统的出租车。这种汽车燃油经济性能较高,可以降低油耗,因此在当时被称作“生态出租车”。
4、环保二字在日本深入民心,各种条例的出台更影响了日本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排气量660cc以下的汽车因其环保、小巧而深受欢迎,成为日本汽车市场的主流。
五、法国
法国在近几年也陷入雾霾的困扰中,埃菲尔铁塔等建筑物在雾霾中几近消失。当地时间2014年3月13日,法国多个地区遭遇高浓度微粒污染。巴黎为了应对持续恶化的雾霾侵袭,做过如下措施:
1、2014年3月法国首都巴黎实施汽车单双号轮流行驶措施。该措施实施首日3月17日,有数以千计的车辆被拒于巴黎城区之外,地铁高峰期也十分拥挤。据悉,法国上一次实施这一措施是在1997年。
2、施行为其三天的公共交通免费,包括公交车、地铁、快线和公共的自行车电动车,鼓励大家少开车;巴黎大区的地区快线、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将免费供民众使用。
3、巴黎市政府和一些机构紧急推出多项措施,以鼓励市民减少使用私家车,更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其中包括减少公务车辆的使用、居住区免费路边停车、部分减免自行车和电动汽车的租赁费用等。
4、将巴黎环城公路限速由时速70公里降至60公里,途经巴黎及其周边地区高速公路的时速限速也分别下调20公里。
六、意大利
2008年,米兰被称为欧洲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此后一直处于欧洲污染最严重地区的名单。自2007年起,米兰已经多次采取限行措施。
1、意大利米兰市对污染最严重汽车征税,工作日7时至19时,污染严重的汽车必须缴纳2至10欧元税才能进入市区。
2、罗马实行“绿色周日”活动,只有电动汽车等环保车才能上街行驶。12月21日和22日,罗马采取了单双号限行措施,违者被处以150欧元(165美元罚款)。
3、米兰于2015年12月28日至30日采取车辆限行措施。与之相应,米兰将加大公交优惠力度,一张售价1.5欧元(约合1.65美元)的“抗霾”特票可以使用一整天。
七、西班牙
西班牙巴塞罗那和马德里也采取了降低空气污染水平的措施。
1、巴塞罗那地区提出对车辆实施限速每小时90公里的新标准。
2、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市2015年11月12日首次宣布执行禁停和限速措施,规定非市中心区域居住市民禁止在这一区域停车,同时,进城车辆的速度限制在70千米/时,低于之前80~90千米/时的平均速度。市政当局力劝310万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根据马德里市减排控污计划,如果每立方米空气NO2含量达到250微克,或持续两天达200微克,政府就会发布警示,力促绿色出行并实施限速;如果第二天污染依然严重,市中心仅允许附近居民停放车辆;若污染持续到第三天,市中心将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同时还会限制出租车自由行驶。
八、波兰
波兰第二大城市克拉科夫不久前实施一项新的抗雾霾方案:当空气中的PM10含量达到150微克/立方米时,城市立刻启动应急状态——机动车驾驶员在出示本人驾驶证后,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而其他人需正常购票。此外,载重量超过3.5吨的车辆禁止进入市中心和内环路。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