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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疫情防护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21 18:15:03

Ⅰ 餐饮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餐饮、超市,包括交通等服务行业,还有公共窗口的工作专人员,因为工作原因接触的人流属量比较大,距离比较近,这些人员的感染状况不明,所以要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个人防护。
在工作期间要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工作场所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清洁。
做好每天的健康监测,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这些可疑的症状,应该立即离开岗位,尽早就医,做好排查。

Ⅱ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护防疫工作指南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年末,制造业的从业人员是一亿零四百七十一万人。其中有一些行业,比如箱包、制鞋、制帽、纺织和机械等流水线作业的一些企业,工作人员是相对密集,还有一些企业,如电子、制药等这些企业,需要在密闭的厂房里作业。这些企业应该重点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做好定期的消毒工作。做好工作场所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特别是对操作的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频率高的物体,还有部件的表面要定时的消毒。同时对会议室、食堂,还有文体活动室等公共区域以及有关的物品,也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和卫生清洁。
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首先应该选择自然通风,如果自然通风满足不了,要辅以机械通风。采用机械通风的厂房,要确保新风入口设置在清洁的区域,新风量应该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使用中央空调的企业,做好空调系统的清洗,空调回风口过滤网的消毒,全新风模式时关闭回风系统。
对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有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企业要按照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要求,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面罩、防护眼罩、防护服,还有防护手套等等这些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指导和督促员工正确地佩戴和使用。在允许佩戴手套的操作岗位,员工要尽量佩戴手套进行操作。

Ⅲ 山东“疫情防控法”生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90 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实现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筹兼顾、协调联动、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防控疫情的强大合力。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省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项要求;

(二)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并及时调整优化;

(三)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法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

(五)上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组织实施;可以依法采取延迟开工、延迟开业、延迟开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处置措施。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并保持清洁卫生。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社区(村)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村)下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集中隔离的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防护、健康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村)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明确专门负责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三)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并对与其往来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

(四)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复工、复产、开学前制定疫情风险评估、交通运输、人员管控等方面的疫情防控预案;

(八)其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通风、消毒、客流疏散等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或者减少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社区(村)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五)了解疫情防护科学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配合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其他防控措施。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并按照规范建设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突出集中攻关、协同发力、临床实践,提高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保健对策。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

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确诊患者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加强医护力量统筹调配,集中优势医疗资源,确保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做到应收尽收。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密切跟踪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定期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和风险评估,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诊疗方案,明确诊疗程序,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确诊患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待遇。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确保中央和省统一调运,重点保障疫情前线救治病人和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为向疫情严重的地区运送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的车辆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手套等防控物资以及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和居民日常生活供给。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储备建设,在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用能、设施配套、资金补贴、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企业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生产而造成过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予以兜底采购收储。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层干部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加强安全防护,统筹安排工作调休,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坚守岗位未能休假人员,应当及时调休或者适当补偿。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采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政府财政贴息、降低运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等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稳岗力度,稳定劳动关系,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做好社会动员、救助、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劳动者在延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鼓励各级机关推行政务网上办公,充分利用政务网络平台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线上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教,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对恶意造谣生事、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弘扬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无疆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交通设施、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者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与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Ⅳ 疫情防控措施和做法

合易认为:疫情之下,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1)关心员工的健康。企业专在疫情发生时属,应做好对员工、客户的保护工作,体现出非常时期的人性关怀。鉴于此次肺炎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各企业应把员工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对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及治疗知识教育的同时,在内部采取严格的卫生防范措施,定期对办公区域、生产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2)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项资金。疫情来临时,企业应成立应急应变指挥小组,并安排应对疫情的专项资金,解决非常时刻的临时紧急问题。
3)保持企业内部的稳定,努力练好“内功”。受疫情影响,企业的部分业务可能难以正常开展。此时,企业不妨将目光内转,在系统战略思考的同时,将以往没有精力顾及和放松了的基础管理工作抓起来,练好内功,为疫情过后的发展积蓄力量。
4)建立健全危机预防机制。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还没有建立危机管理机制,有的尽管有企业危机管理机制的一些要素,但并没有制度化。肺炎疫情的爆发再一次给中国企业界上了一堂沉重而有价值的危机管理课,中国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备的危机预防制度。

Ⅳ 复工复产后,防疫还需要做好哪些防护

复工复产后,更应注重防控避免过多聚集,就餐确保“一人食”购物守住“一米线”,自觉养成用公筷公勺好习惯,等等。

一、复工后更应注重防控避免过多聚集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科主任徐金富表示,目前,大多数企业陆续复工,此时更应加强防控意识。

徐金富表示,在复工复学过程中,家庭、个人应充分重视疫情,例如勤洗手、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同时,我们要避免聚集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不必要的串门、聚会及多人交流。在人群聚集过程中,尽量保持距离。从个人卫生角度,洗手是非常重要的,洗手的次数没有上限,不能随便用水冲一下草草了事,尽量按照规矩来洗。

二、就餐确保“一人食”购物守住“一米线”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提醒,外出做好防护,就餐确保“一人食”,购物守住“一米线”安全距离,即使天气转暖也要错峰或减少游园,避免聚集。

健康饮食方面,市消协提醒,杜绝群体性聚餐。排队点餐、就餐或结账时保持一米间距,避免在环境不干净整洁的场所就餐。外出就餐应少交流、专心吃饭,建议一人一张饭桌,尽量缩短就餐时间,就餐后立即佩戴口罩。

三、自觉养成用公筷公勺好习惯

研究表明,家庭中若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合餐的感染率高达42%,而分餐的感染率只有17%。非典疫情时期,钟南山院士等就发出过“餐桌革命”的呼吁。此番新冠病毒借由飞沫传播,推行公筷、公勺、分餐的社会呼声再起。

日前,首都文明办联合北京市卫健委发出一系列文明健康生活倡议。其中,公筷、公勺、分餐的倡议,得到前所未有的社会认同。

(5)复工疫情防护治理方案扩展阅读:

健康心态是最好的“疫苗”

中国社科院社会心理学中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从除夕到春节期间,在参与调查的11055人中,对于疫情的主流情绪是较为强烈的担忧(79.3%),恐惧(40.1%)和愤怒(39.6%)。可以说,在这场战疫中,我们不仅仅需要防控病毒,更需要防控心理恐慌和焦虑压力。

心理恐慌和焦虑压力属于心理层面的问题,心病还需心药治,对患者,对公众来说,心理援助既有必要,也很重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科教授、联合干预组副组长李静说得好,“病人心病解除了,治疗会更有效”。心态是“第一免疫力”,也是最好的“疫苗”,我们期待科学家研制出疫苗,在生理上保护我们;更期待自己身体内锻造出“心理疫苗”,在精神层面支撑住我们。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副教授杨灿表示,应对疫情,调节心理健康,首先要维持正常规律健康生活作息,合理安排饮食,多喝水、保证新鲜水果蔬菜摄入、将动物性食物加热熟透,同时保持适度合理居家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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