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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治理模式

发布时间: 2021-02-21 07:19:06

Ⅰ 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体制

1、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2、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3、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4、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5、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Ⅱ 如何构建数据治理模式中的职责体系

1 、随着大数据热潮的不断兴起,数据资产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大部分企业开始重新审视自身所拥有的数据,对内加强数据对于公司业务模式创新、流程优化、精细化营销等场景下的应用,对外探索各种数据价值变现的途径,为公司在市场化竞争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提供支撑和助力。在这个背景下,数据治理的概念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单位的重视,特别是金融、通信和能源等国内信息化相对领先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大部分单位已经把数据当做一项重要资产来进行管理,从组织、制度、流程和技术等多个方面入手展开数据的汇总、管理和应用的工作。
2、相关数据治理理论以及职责体系的定义
2.1 DAMA数据治理体系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MBOK一书中对数据治理的定义如下:“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资产管理行使权力和控制的活动集合(规划、监控和执行)。数据治理指导其他数据管理职能如何执行,是在数据管理之上的更高一层的规划和控制”,从中可以看到DMBOK把数据相关的活动划分为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两部分,其中数据治理重点关注于整体制度的规划、监控和执行,用于指导和规范数据管理工作的开展。而数据管理工作是针对数据运营和操作所展开的日常活动,例如:数据架构设计,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等等。
数据治理处于数据管理的核心位置,包括了数据战略、组织和角色、政策和标准等等,在组织和角色方面,DMBOK提出了数据治理的“三权分立”模式。数据治理包括立法职能(策略和标准)、司法职能(问题管理)和行政职能(管理、服务与合规):数据治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设置策略、标准、架构和规程,以及解决数据相关问题。数据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管理、监控和执行数据政策、标准和程序,协调、维护和实施数据架构。如图1所示。
在这个模式中,DMBOK强调数据治理的立法司法和执行之间的独立和相互制衡,这是数据治理模式三权分立中的关键点。DMBOK明确提出了首席数据官、数据治理委员会、数据治理办公室、数据管理管理专员等概念,对企业数据治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DMBOK对于三权分立模式如何在企业中落地实施着墨不多,这也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模式方面的特征来进行具体的落地实施。
2.2 DGI数据治理体系
数据治理研究所(DGI)提出了数据治理的简单定义和复杂定义。简单定义为,数据治理是对数据相关事务行使权力并进行决策的一系列活动。复杂定义为,数据治理是关于数据信息的决策权和责任制的体系,并按照共同约定的体系模型落地实施。该模型对数据信息的相关环境、人员、时间和方法、行动都进行严格、明确的定义,实现正确的人员在适当时间对合适环境中的相关数据,按照定义的方法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数据满足规范要求。
在数据治理组织方面,DGI认为一个公司的数据治理组织主要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数据利益相关人:有可能影响数据或者被数据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团体,例如:数据架构团队、业务团队,DBA等等。
(2)数据治理办公室:数据治理日常运行的沟通、协调机构,需要推动相关制度的落实、监控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等。
(3)数据管家团队:负责各自领域数据的管理工作,制定数据的业务规则,采集数据和应用数据来支持工作,并负责自身数据相关质量问题的解决。
2.3 非侵入式数据治理体系
Robert S.Seiner是国际数据治理领域的知名专家,根据对数据治理领域常见痛点的总结,结合自身数据治理经验的总结,提出了非侵入式数据治理模式《Non-invasive Data governance》,这种模式强调一种自下而上的数据治理方式,和DMBOK、DGI等方面的模式有显著区别,并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力。
非侵入式数据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数据管理专员是根据当前的工作职责而识别出来的,并对其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化,而不是让他感觉到给他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
(2)在现有的策略、流程和方法之上增加数据治理控制的功能,而不是引入新的流程或者方法。
(3)数据治理是统一支持企业范围内所有的数据集成、风险管理、商业智能和主数据管理等活动,而不是在各自的领域施加不同的控制。
(4)需要让高层领导者了解这是一种实用的、对现在没有改变的,高效的数据治理模式,可以协调数据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把数据当做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构建一套独立的数据治理机制。
(5)非侵入式数据治理模式的关键点是高效的沟通,并且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优势。
在这种模式下,整个数据相关的角色包括操作层的数据管理专员、战术层的主题域数据管理员、战术层的数据管理协调员、战略层的数据治理委员会、战略层的指导委员会、数据治理团队、数据治理合作伙伴等七类角色。
这些组织角色的设置和DMBOK中的设置有相似之处,但是在非侵入式数据治理体系中更加强调这些角色的建立是根据其当前工作职责的识别来制定的,不是新增或者重新招聘,这些角色中除了数据治理团队之外,其他角色都是兼职人员。
3 实践中的数据治理模式以及职责体系
数据治理相关理论对数据治理相关的职责体系进行了描述,但是企业应该如何构建职责体系没有涉及,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特别是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大部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方式来构建各自的数据治理职责体系,更多的是参考DAMA数据治理体系中的结构设计,对于非侵入式数据治理体系这种模式国内的实践案例不多。
数据治理职责体系在国内企业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四种模式:
(1)实体组织类型:独立数据管理组织模式,IT部门下属数据管理组织模式。
(2)虚拟组织类型:IT部门牵头的虚拟数据治理组织,业务部门牵头的虚拟数据治理组织。
3.1 独立的实体组织
独立的数据管理组织模式是把数据业务化的一种方式,针对数据这一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部门来集中进行数据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这种模式是完全脱离IT部门再重新建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并且对IT部门建设项目中的数据需求、设计和变更进行管理,确保新建项目中能够满足公司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有的公司也会把数据分析、数据运营变现的工作放在数据管理部,从而可以把数据管理部门从成本中心转变为利润中心,实现从数据到利润的变现。
这种模式强调数据管理部和技术部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制定独立的数据管理政策和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同时明确了公司数据管理运营权限的归属部门,有利于打破数据的部门壁垒,可以促进数据价值的发挥。同时,由于数据管理部门不仅仅是进行数据管理,同时也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和变现的工作,业务价值比较容易体现,对于提升自身数据团队人员的积极也有很大帮助。
3.2 IT下属的实体组织
由于数据是信息系统的附属物,随着信息系统建设的逐渐成熟和稳定,很多公司为把信息化的重点逐渐转移到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应用等方面,而信息科技部门往往被认为是最了解数据的部门,因此很多公司会在信息科技部门下面成立独立的团队来开展数据管理的工作。这种模式很多的是问题驱动式的,由于数据分析应用过程中面临的数据问题越来越多,迫切需要进行管理,而数据在公司内部的战略位置还没有非常高,所以会选择在IT部门下设独立的数据管理部门,在制定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的同时,推动数据质量问题的处理,可能还会承担数据维护的工作。
这种模式下数据管理部的人员出自于信息科技部门,对信息系统就非常熟悉,了解存在的数据问题,和项目人员的沟通交流很方便,相互之间也很容易协作。但是,经常会出现以技术的视角来考虑数据管理的问题,很多数据政策、标准的落地实施常常会妥协于项目实施时间、成本等方面的约束。
3.3 IT牵头的虚拟组织
由于成立实体的数据管理团队对组织架构的冲击比较大,特别是国内的央企和行政事业单位,因此成立虚拟的数据管理组织就成为很多企业采取的模式。信息技术部门往往会极力推动数据治理组织的建设,希望通过公司高层领导的支持,加强公司业务部门在数据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参与度。而由于IT部门更了解信息系统,更了解技术,理所当然的就成立了由IT部门牵头的、各业务部门参与的、虚拟的数据治理组织。这种模式会参考DAMA数据治理组织的模式,设置数据治理委员会、数据治理办公室,业务数据管理员等架构模式,其中数据治理政策的制定、推动实施、监控和协调等主要工作会落实在数据治理办公室,数据治理办公室由IT部门负责落实和管理,在IT部门中有可能会指定全职的人员来进行协调和管理的工作,其他的大部分人员都是兼职的。
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对组织架构的冲击比较小,建立成本较小。虚拟组织很容易建立,但是推动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具体落地执行的难度非常大,业务部门的参与度不高,数据治理的业务价值也不容易体现,因此针对这种模式,建议数据管理部能设置专职的数据管理角色,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能够落实到岗位描述中。
3.4 业务牵头的虚拟组织
这种模式是对第三种模式的演进,由于国内很多企业IT部门都是相对弱势的部门,话语权不强,导致数据治理的制度、标准很难落实,为此,很多企业建立数据治理组织的时候会选择一个强势的业务部门牵头,IT部门配合的模式,例如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等。
这种模式下由于业务部门对于数据的需求和痛点很了解,比较容易体现数据治理的业务价值,同时,由于部门话语权比较强,相关的政策、标准和措施比较容易落地执行。缺点就是牵头业务部门需要平衡本职业务工作和数据治理工作的投入,同时,由于对信息技术和数据没有那么了解,往往需要增加专职的数据管理员。
4 云南电网数据治理职责体系实践
云南电网数据治理组织采用IT牵头的虚拟组织形式。数据治理委员会职责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履行,数据治理管理办公室职责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在信息部下设置数据治理业务专员,在信息中心下设置数据治理技术专员,其他各业务部门设置数据联络员。
4.1 数据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数据战略层面:主要负责监督数据战略和数据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监控数据风险。
在数据管理层面:主要负责公司数据战略的目标和策略、数据体系规划、数据政策制度、数据质量、数据标准、数据需求等数据领域的重大事项审批以及监督评价。
具体职责包括:
(1)对重大数据治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监督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审批公司数据治理工作考评方案,并监督考评结果;
(3)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情况。
4.2 数据治理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数据治理管理办公室是公司数据治理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负责数据治理相关各领域、各环节的决策支持、监督执行和组织落实。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数据治理决策层分配的工作,制定并审议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流程和各项制度,组织推进公司各部门及基层单位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审议数据治理工作相关的制度和细则及工作流程;
(2)指导数据标准的编制、执行、变更、复审的协调、决策等管理工作,审查数据标准相关方案,审议数据标准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3)定期向数据治理决策层汇报公司数据治理工作情况;
(4)负责审议并指导数据治理执行层工作并听取汇报;
(5)指导数据治理工作考评方案制定,并检查数据治理工作评结果。

Ⅲ 彼得斯提出的四种治理模式是什么

市场式、参与式、弹性化、解制型。

市场式管理:按劳取酬;运用其他私域部门的管理回技术。利用答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将企业内部上下工序之间的关系和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关系由行政关系变为等价交换的经济往来关系。

参与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团队。在不同程度上让员工和下属参加组织的决策过程及各级管理工作,让下级和员工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研究。

弹性化管理:管理临时雇员。使组织系统整体能随外界环境的改变而在一定余地内自我调整以具有适应性。

解制型管理:更多管理自由。其基本内涵是放松政府规制,使政府的活动更具有创造力、效率和效能。

(3)构建治理模式扩展阅读

治理的任务目标:

1、治理的任务是设计和维持一种环境,使在这一环境中工作的人们能够用尽可能少的支出实现既定的目标,或者以现有的资源实现最大的目标。

2、细分为四种情况:产出不变,支出减少;支出不变,产出增多;支出减少,产出增多;支出增多,产出增加更多。

3、这里的支出包括资金、人力、时间、物料、能源等的消耗。总之,管理基本的原则是“用力少,见功多”,以越少的资源投入、耗费,取得越大的功业、效果。

参考资料

网络-城市管理

Ⅳ 主要的几种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在工商登记里面,关于企业的经营状态有好几种方式,必须存续,开业,停业,注销等,那这些经营状态都说明什么呢,表示企业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企盈小编今天跟你说说。

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因为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但是不生产,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3、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4、经营状态注销是指: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5、经营状态迁出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6、经营状态迁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7、经营状态停业是指: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

8、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Ⅳ 西方国家政府治理模式遵循哪些构建理念

西方国家政府治理模式。主要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西方人掌权的头是有钱人。

Ⅵ 公司的结构治理模式有哪些

公司的结构治理模式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主要有美国式、日本式和回德国式三种模答式。美国管理方式特点:1、灵活的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 ;2、以详细职务分工为基础的专业化和制度化管理 ;3、人力资源培训十分广泛;4、强烈物质刺激为基础的工资制度 ;日本管理方式特点:1、终身雇佣制 ;2、时间控制;3、准时生产制;4、严格品控。德国企业管理方式特点:1、完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职工广泛参与管理。2、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与人事管理战略。3、品牌导向和市场营销国际化。

公司治理结构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根据企业理论的合约方法,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换言之,就是借以处理(治理)企业各种合约的一种制度。

Ⅶ 怎样构建多元立体化的国家治理体系

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顺应“老百姓已经被激活的对美好生活向往”这一无法扭转的趋势。如果能够满足普通老百姓超常规增长的,甚至成倍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不仅能够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而且能够解决目前民间存在的社会矛盾,从而顺利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采取PPP的模式,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以平等的主体进入公共品供给过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白纸黑字。可行性论证通不过,社会资本就不会进入,项目上马不会盲目;遵循《合同法》的契约关系很透明,地方政府此前借助项目“浑水摸鱼”捞油水难以存在;公共品供应遵循VFM原则,地方政府财政可承受,支出无法控制的局面可改变,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解决水到渠成。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内平等相处、和谐共赢,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产权基石。

Ⅷ 如何积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机制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

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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