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整治挂靠
❶ 建设部哪年规定不许挂靠
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❷ 去北京住建部举报自己挂靠一级建造师证要啥手续
直接在建委举报就可以
❸ 住建部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不是不需要挂靠
目的就是杜绝挂靠,短期内还是 无法实现
❹ 住建部严厉处理一级建造师 今后还敢挂靠吗
现在规定一级建造师挂靠需要担任法律责任,导致很多人不敢挂靠,其实认识的人和熟悉的单位还是可以正常挂靠的
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挂靠会取消吗
我觉得之前建设部是想一步到位,按照资质标准来执行。但是假如按照新资质内标准来的话,企业各种负担会很容重,所以现在可能是分步进行吧,先进行简单换证。在以后的工作中还会考察主要人员的,不可能颁布了一个资质标准,然后就废弃不用了。
❻ 建筑行业挂靠乱象,到底该如何整治
这个事情估计短时间内很难根治。
建造师等证件挂靠何去何从 --------制度变革是方向 对企业或个人资质的认定是建筑行业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证书挂靠挑战市场管理的基础,必然影响到企业建筑行为和建筑工程质量,已成建筑安全的一大隐忧。有人说“证书挂靠”是政府监管不力造成的。但我认为,这并不是症结所在。国家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规定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全国联网,将劳动合同、社保和证书捆绑在一起,但挂靠者和企业仍私下签协议,“人证分离”很难被发现和认定。要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建筑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就要在统一考试、严格准入的基础上,对部分从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建立补充考评机制,弥补考试不足。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当前证书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在加强对注册资格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是避免负面影响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不过,制度性变革肯定是将来发展的趋势。 “中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宁夏建造师挂靠网)
❼ 住建部新政策出台注册一级建造师挂靠还可以办理吗
资格证书挂靠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议不好挂靠。根据住建部新的一些政策,挂靠回建造师证应该是可以答的。
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一些条件:
1、注册人的学历证明;
2、注册人的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3、注册人从事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4、注册人在单位的参保证明;
以及一些本人的相关证件资料。
因此,只要单位能提供你的参保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你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在挂靠单位注册的。
❽ 如何看待住建部建市226号文件的规定,挂靠终结了吗
根据住建部226文件政策解读,里面主要强调两点:
第一:取消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资质升级挂钩,强调企业业绩
第二: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的查处力度,强调人证合一
解读:
新政后企业会越来越重视业绩,但是企业业绩与工程项目挂钩,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所以建造师的含金量会增加,住建部的政策引导只有一个,就是加强个人持证上岗,将来项目会跟着建造师走,将来更看重建造师的业绩而不是企业,建造师证书市场需求不变。(有的招标已经不再看企业的资质了,而是更看重项目部人员的业绩实力)
证书挂靠需求:
全国10万多加企业数百万个项目,从业人数4600万人,注册建造师证书200万人,比例不到5%,大部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没有证书,但新政对于施工现场的人证合一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所以证书挂靠的整体需求没有变化,甚至上升。
注明:
现在很多施工项目的负责人都是执行经理,没有证书,但是有能力,接下来此种现象会更突出,项目部会有两个负责人,一个是有能力的,另一个是有证书配合检查的。(这里吗有两个潜在,一个是挂靠,另一个是全职择业空间优势)
未来建造师的发展方向:
新政后有的地方项目招投标不再看企业业绩而是看重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以后慢慢不在归属于哪一个企业,可以慢慢向个人工作室的方向发展,但是一个证书只能放一个项目上,未来持有建造师证书的工程师,有充足的择业选择空间。
建造师择业空间:
获取证书即使不从事工程行业,也有很多择业空间,很多企业有项目但没有证书,所以会考虑招聘全职建造师,或者只在对方那交社保随叫随到应付检查就可以,现在智联招聘很多此类人员招聘,年薪在15万-30万左右。
地方政策落地:
虽然最新政策出来了,但是住建部的宏观政策并不能立即执行,最近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审查和续期审核等方面还是要求检查建造师证书的数量,从这点来看,真正按照住建部的政策执行估计需要一二年时间才能落地,这也是证书挂靠的好机会。
❾ 住建部对建筑企业挂靠行为严查制止吗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已经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版资质权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