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整改整治 » 新农合整改措施

新农合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2-17 23:07:37

㈠ 湖北省医保入院指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生成2008-11-0416:34:56来源:关键词:湖北医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经办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
第四条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认定的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且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认证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交该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部门,交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门诊处方应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
(三)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第二十一条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二)参合农民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核对参合人员身份,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病人”标识。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成药、饮片及药材名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
(五)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查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定点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十)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如参合农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费用结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合病人医药费用审核与结算。各县(市、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患者结算出院医药费用时,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时垫付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资金,定期汇总报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关参合农民出院患者医药费用等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遇到以下情况,应开展现场核查: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负担的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应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拒绝结算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有关费用退回参合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增加参合病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违规费用部分。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解释。

㈡ 我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同时交社会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

作为灵来活就业人员,只能选择交纳自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2)新农合整改措施扩展阅读

已经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一)已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

(三)中止就业;

(四)未缴纳社保费;

(五)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六)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满3年。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㈢ 卫生部关于违反诊疗规范 新农合不合理用药

为加强医院来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源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督导工作由医务科、药械科及临床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提出本院合理用药的要求;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违规事例、人员进行惩罚。
三、医务科、药械科及专家小组深入科室检查临床用药情况,及时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策。药剂科应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药品和相关治疗性药物品的使用情况。
四、各临床科室主任为科室合理用药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本科医师合理用药、大处方进行督导管理,及时纠正本科室医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五、科室当月药品使用比例超过规定,处罚当事人及科主任(按抽查结果执行)。
。。。。。。。。。

㈣ 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险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生成2008-11-04 16:34:56 来源: 关键词:湖北医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经办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
第四条 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认定的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且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认证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交该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部门,交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门诊处方应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
(三)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二)参合农民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核对参合人员身份,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病人”标识。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成药、饮片及药材名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
(五) 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查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定点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十)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如参合农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合病人医药费用审核与结算。各县(市、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患者结算出院医药费用时,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时垫付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资金,定期汇总报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关参合农民出院患者医药费用等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遇到以下情况,应开展现场核查: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负担的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应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拒绝结算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有关费用退回参合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增加参合病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违规费用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解释。

㈤ 公司买了社保,我还需要买医疗保险吗

公司已经位员工缴纳了社保,可以根据需求来确定是否购买其他医疗保险,但版是如个人缴纳的居民医权保就可以不需要继续缴纳了,公司缴纳的社保是包含职工医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新农合整改措施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㈥ 怎样写2013年至2015年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

如果是上级检查,要求你写自查报告,那么上级应该有下发的文件,在文件上会提到自查自纠的都有哪些方面,根据要求逐项回答就可以了,文件盖帽部分说清根据XX文件,结合我单位执行新农合政策的实际情况,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XX单位有多少床位,主要治疗什么病人,住院及新农合补助情况,写一下一年来本单位住院了多少病人,总医疗费用是多少,新农合报销多少,,住院平均费用是多少,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二是
写一下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写写自查自纠工作是什么开展的,比如出台方案,成立组织、领导重视之类,三是写须要自查自纠的内容。按照上级提出的问题逐项逐条回答,比如:上级文件提到是否存在挂床住院,你可以这样说,自我单位被认定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来,能够严格上级文件精神,认真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住院管理,严格住院标准,无挂床住院的现象。但如果上级对你单位挂床情况已经掌握,且进行过罚,那就不能这么写,那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写。总之就是把上级文件提到到自查自纠的内容作为标题,逐项分解回答即可,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同时要增强自保意识,对自己内部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不必在自纠自纠中写出来,但已暴露的问题必须写,不然上级会对你的自查报告提出置疑,并派工作组进行调查就麻烦了!

㈦ 农村新农合整改报告怎么写

这个这么难你尽然没有给分,很难有人会回答的,如果给到200分,我可以试试。

㈧ 急需药品采购办公室2013年工作计划一份,包括乡村一体化管理、县级医院管理、督导检查等内容。

药品采购办公室2013年工作计划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围绕总体工作思路,,本着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继续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县级医院管理以及督导检查,认真落实各项计划内容,圆满完成各项既定任务,促进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为使药品采购办公室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化乡村一体化管理

1、积极推行 “县镇村一体化,医生进农家”模式,将县镇村卫生组织融为一体。实行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公共卫生考核、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月组织培训;药品配送的方法措施)
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积极探索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整体托管、重组、联合办医、团队帮扶、城乡对口支援、区域协同医疗、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医院与**医院结对子,与**外地医院建立帮扶关系、合作关系等等)

二、加强县级医院管理

1、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推动城乡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纵向流动的制度化、稳定化,加强县乡村区域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和协调,促进纵向管理的机制创新,使县级医院与城市大医院对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建立完善县乡村一体、上下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2、建立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的信息支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县乡村互通互联的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为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以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医院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信息系统。从分级分工、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居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就诊流程出发,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沟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及时沟通患者诊疗信息,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方便双向转诊。充分运用已经建成的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疑难重症会诊等服务,实现城市优质资源与县级医院的互补和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行患者诊疗信息“一卡通”和县、乡远程会诊,实现县域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的有效利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1、确保药品采购安全。把好药品准入关。
2、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规范采购行为。
3、加强对辖区内医疗药品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巡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重点督导。

四、加强科室管理工作

1、制订年度计划,每半年和年底做好总结,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2、每月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本及相关台账记录本,对 存在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
3、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检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水平。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