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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2-17 05:36:31

A. 环境督察的定义是什么

环保督查中心职责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专况;承办重大环境属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排污收费稽查工作;承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提出有关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的建议;承担国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担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督查环境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承担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B. 环境保护督察巡视首次提出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重要内容。先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明确和强调了“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将被先期督察,党政领导有可能被同时追究责任”。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高歌猛进,中央巡视组在各省市、中央单位、央企、高校一路打虎拍蝇。再看环保督查工作,早在2004年,国家就已开始在地方试点设立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开启了国家环境督政体制的改革。那么,“十三五”期间,环保督察巡视能否像纪检巡视那样给治污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震慑?
由于考核制度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于公于私,一些地方党政部门都不愿意下大力气抓环保,而且部门间各自为政。要加快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切实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应该通过环保督查巡视,督查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规划编制、责任落实、任务完成、考核奖惩、政府整改情况,体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意志,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重大问题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移交移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国家下达的任务没有完成、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情形,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用好环保督察巡视这把利剑,是严格环保执法的重要前提。首先,继续完善顶层设计,把中央精神落实到操作层面,制定完善的环保督察巡视原则,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督察巡视范围和内容,规范工作方式和权限,严格工作程序,并有纪律和责任程序;其次,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环保督察巡视机构应与组织、纪检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真正体现环保督察巡视的作用;再次,重视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发挥其监督功能,为环保督察巡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C. 你如何看待国家对环保督察工作强调禁止“一刀切”

  1. 针对在环保督察过程中出现的“一刀切”问题,生态环境部指出,不分青红皂专白的“一刀切”行为不属能容忍。只有对那些整改没有希望以及拒不配合整改的污染企业才会强制关停;对于其他情况,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分类整改,实事求是,不伤害企业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2. 生态污染和环境问题是长年累月形成的,不可能一时半会儿就能解决。这就要求地方在改变过去先污染后治理错误观念的同时,也不能急功近利,企图能够一蹴而就。

  3. 当然也必须警惕抹黑环保等其他行为的情况,比如前段时间,有人把污染企业设备上的封条撕下来,贴在自家灶台,造谣生事。这种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打击。

  4. 最后,环保“一刀切”问题最后终将被消灭,而环保督察工作的常态化,也必然会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被津津乐道。

D. 环保督察如何督促领导干部

环保督察绝不是一阵风,不仅是生态环境的保卫战,也是一场转型升级的持久战

环保部最近公布,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完成对吉林、浙江、山东等8个省(区)的督察进驻工作。至此,自2015年底从河北试点开始的中央环保督察巡视,两年内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督察范围不可谓不广;超过1.5万人被问责,问责力度不可谓不大。就像一家企业负责人所说,“原来治污就像打一巴掌,这次感觉手术刀真的架在了病灶上”,环保督察被视为“刮骨疗毒”,其催生的“化学反应”有目共睹。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环保督察绝不是一阵风,也不是最终目的,问责是为了督促各地根治环境污染的民生之患,回应绿水青山的民心之盼。人人都做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践行者,才能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发展新路。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都要做出的努力。

E. 环保督查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包括以下10种:
审批
“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履行的是第一审批权。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也须报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
许可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验收权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政府下达。但有关单位到期是否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还得通过验收来说明,而这个验收权只能由环保部门具体行使。
收费权
收费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还应缴纳排污费。目前,国家又决定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要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环保部门据此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使收费权。
限期治理权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但环保部门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决定权。如“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因此,只要同级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就能以自己的名义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
检查权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为本行政辖区或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以外和与污染排放无关的单位无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操作、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情况,限期治理情况。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具有强制性、随机性,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而且应当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能弄虚作假。同时环保部门也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调查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有权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处罚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定、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单位,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单位,违反危险废物特别规定的单位,以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视不同情节,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履地亮证、告知、送达、出具罚款收据等法定程序。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前还应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环保部门应举行听证。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动处罚无效。
调节权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调节处理。调节应坚持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负责举证。环保部门的调节属居中协调解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公诉是民事诉讼,是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的,环保部门不是被告。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环保部门调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监督权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环保部门同意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分别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环保部门对同级政府的上述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活动有监督权。

F. 现在环保 哪几个省份治理的最严重

从2017年4月起,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分两批次,对湖南、安徽、新疆、西藏、贵州、四回川、山西、山东、答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上海、福建等15个以上的省(市)进行督察。
自去年的环保督查以来,中央环保督查组已经完成16个省份督查,问责6400多人。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3月19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对于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环保部将逐步构建以中央环保督查为主,地方环保督查为基础,以专项督查和‘回头看’为辅的全方位、系统化督查体系,从已经督察的省市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4月起,中央环保督察组将陆续进驻湖南、安徽等15省,本次即将展开的督察行动,仅构成督查组成员的地方环保人员就将达到430余人。开展对上述省委、省政府的环保督查,时间期限为三个月,同时督查还将下沉到每个省3个左右的地级市。

G. 中央环保督察由查企变为什么了

从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为主”。

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目标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通过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变。

中央环保督察强调督察结果的应用。督察结束后,重大问题要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要向中央组织部移交移送,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这样的力度,直接促使地方领导干部提高对环保的重视程度。

(7)环保督察治理扩展阅读:

中央环保督察的成就:

1、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在接受督察组问询及调阅资料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被督察组调阅时当场发现。经查,静海区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擅自指使其分管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将编造的文档归入迎检材料。作为行政主要负责人,静海区水务局局长被免职。

2、老干妈公司是贵阳的名片,也是当地财税部门的“心头肉”,但其油烟问题影响周边环境,百姓屡次投诉不见整改。“老厂区是我们的发家之地,下定决心搬迁真的不容易,投入也会很大。中央环保督察组一到,明确指出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在市委、市政府的帮助指导下,我们相信通过技术改造和厂区搬迁,企业的发展前景会更好。”老干妈公司有关负责人李贵山坦言。

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北方药业自建厂以来被不断投诉,异味扰民问题突出,仅中央督察期间就收到群众举报80余次。督察组专门赴现场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在督察组督办下,企业7名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企业整改不到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H. 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确定多少项整改任务

●将实行清单式调度制度,紧盯地方整改进度

●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环境问题,将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督察

下一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实行清单式调度制度,紧盯地方督察整改工作情况,按月调度,及时督办,加强通报,并对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调查问责结果进行审核。同时,持续督促地方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省级电视台,“一报”即省级党报,“一网”即省级人民政府网站)作为载体,加强督察整改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环境问题,将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改效果。

支持环保督查,给大家创造好的生活环境。

I. 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什么问题

中 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部分保护区暗藏养殖场臭气熏天,地方部门不作为。

内蒙古呼伦湖水环境质量没得到改善

中 央环保督察“回头看”26日通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不明显,重点治理项目被人为搁置。

呼伦湖是内蒙古第一大淡水湖,素有“草原明珠”之称,对维系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丰富动植物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督察组通报,2016年7月第一轮中 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家批复后,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实施方案,但进展缓慢。内蒙古自治区在随后制定的督察整改方案中明确,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的实施;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蓄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督察组近期督察发现,呼伦湖问题依然突出,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改善。与2015年相比,呼伦湖水质在2016至2017年仍为劣Ⅴ类。水环境质量“靠天吃饭”的现状尚未改变,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同时,当地存在随意调整变更治理工程问题。截至2017年底,实施方案明确的20个治理工程项目,2个被调出实施范围,16个实施内容大幅变更。投资计划也随意变更,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21.08亿元,实际落实只有13.15亿元,其中,涉及旅游景区治理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没有实施,但有关管护能力建设的资金却由规划的1.9亿元,调增到4.02亿元。

督察组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整改任务牵头单位,没有履行应承担的职责,自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直至最近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前,才组织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没有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没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统筹推进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够,不作为、慢作为明显。

督察组认为,呼伦贝尔市作为实施责任主体,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甚至为了当地有关监管单位利益,大幅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当地水利厅对自身承担的多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职责、任务一无所知,履职尽责没有到位。

来源:网易新闻

J. 中央环保督察点名了哪些地方犯法了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这地方在10天内被两次点名

扬子医药西侧填埋区已用防尘网隔离,地面铺设了防雨膜。

江苏泰州的泰兴市滨江镇天星村头圩组,距长江不足百米的江堤东侧,三个数十米见方的污泥池从南向北一字排开。池内堆放的污泥来自3公里外的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滨江污水厂”),干涸发黑,发出阵阵恶臭。

6月1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通报指出,2016年7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时,有群众举报滨江污水厂在长江内侧芦坝港(即天星村头圩组)违法倾倒数万吨污泥。两年后,问题没有整改,污泥数量从2.3万吨增加到近4万吨。

仅9天后,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辖的另一问题也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时有群众举报,开发区长江岸堤内侧填埋了3万多立方米化工废料和其他固废。两年来这一问题也未整改,给周边及长江水的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澎湃新闻报道,为此,泰兴市委副书记、泰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张坤等5名干部被问责。其中,张坤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新宇被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曹国家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我们不回避,不辩解,将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抓紧落实整改。”王新宇说,目前,滨江污水厂的污泥正在等待鉴定、评审,之后会按科学方式处置;填埋垃圾废料的场地也已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预计2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

曾经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

在天星村头圩组西侧的空地上,三个污泥池中最大的为南池,长宽均为70米。看到南池池壁由水泥砌成,黑色的污泥上覆盖着黄色的稻草和白色的塑料薄膜。与南池相比,北侧两个污泥池略小,长宽约40米,池底和四壁铺设了黑色防渗膜。

早在2016年7月第一轮环保督察时,中央环保督察组就接到了群众对污泥池的举报,并将其作为重点案件转办地方整改。

当年8月21日,泰兴市政府官网发布《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泰州办理情况》(下称《办理情况》)称,泰兴市环保局于7月底对此问题立案查处,三个污泥池已停止使用,11月底前将启动污泥规范化处置。

但三个污泥池并未真的停止使用。据滨江污水厂常务副总经理曹国家介绍,所谓停止使用是针对南池,“就是不再往里倒新的污泥”;而北侧两池内,污泥倾倒始终未停。如今,违规倾倒的污泥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增加了近一倍,达到近4万吨。中央环保督察组在通报中写道,泰兴“信访查处反馈报告中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

督察人员现场简单测试显示,北池中污水pH值11左右。污泥渗滤液从北池流入东侧的水塘,塘边积水pH值约9。这说明,污泥渗滤液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此,滨江污水厂常务副总经理曹国家表示,这可能是因为在池壁上打加固钢筋时刺穿了防渗膜。

对此,泰兴经济开发区分管环保的副主任王新宇称,之所以继续往北边两个池子倒污泥,是因为没有污泥池污水厂就不能正常运行。“滨江污水厂处理着泰兴城区近40万人的生活污水。”王新宇说,如果污水厂无法开工,不到3天,城区地下水管就会发生倒流。“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也处于两难境地,只能让企业更好地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但防护并未做好。“当时承诺的规范化处置,其中一项是指做好防雨淋、防扬散措施。”王新宇说,当时现场检查发现,滨江污水厂已经铺设了防护栏、防渗膜等装置,在安全管理和防渗效果上可以达标。只要再搭个防雨棚并对污泥表面进行覆盖,就能弥补防雨淋、防扬散方面的不足。但经过第三方鉴定,污泥池附近不适合建雨棚,所以就只在污泥表面加盖了稻草、薄膜和泥土。

了解到,滨江污水厂曾委托福斯特惠勒(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创分公司设计三个污泥池的钢结构雨棚。后者于2016年9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污泥池因跨度大、地质条件复杂、靠近江边风大等原因,不宜设计钢筋结构雨棚。

此外,《办理情况》还提到了污泥淋雨后发酵产生异味的问题。对此,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滨江污水厂在污泥中添加抑味剂。2018年6月24日,在现场发现,污泥产生的异味,在相距500米左右的村子里已不明显。

过多算了经济账,忽视了生态账

违规堆放的污泥,生成于污水处理的过程。

据王新宇介绍,目前,滨江污水厂每天处理6万吨生活污水、2万吨工业废水,产生2吨多物化污泥、17吨左右的生化污泥。而污泥池中堆放的,均为生化污泥。

曹国家告诉,生化污泥是利用生活污水中的微生物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含有微生物;物化污泥是指工业废水絮凝沉淀后产生的污泥,其中含有有机物、胶体等不溶于水的物质。

“物化污泥属于危险废弃物,要直接送到园区内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焚烧处理。”王新宇说,生化污泥可能属于危废,也可能属于一般固废,要鉴定后再做处置。从2010年起,未经鉴定的生化污泥就被堆放到了天星村的污泥池。

2008年5月,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做出的《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指出,滨江污水厂的污泥中含有金属亚铁离子、钙离子以及大量细菌等,属于危险固废,应全部按照危废标准处理。

“但一般固废的处理费用每吨大概四五百元,危险固废至少需要四五千元。”曹国家告诉,之所以没把生化污泥直接按照危废处理,是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先暂存,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做完鉴定再决定。”

曹国家所说的“环保部的要求”,是指该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函件要求,应对含有工业废水产生的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王新宇说,鉴别后才能按照一般固废或危险固废的不同标准处置污泥。

事实上,2013年泰兴市环保局也要求滨江污水厂先对污泥进行危险性鉴别,再做处置。

“当年污水处理量还不到现在的一半,池子里的污泥也就不多,我们觉得堆放在这里只是暂时的。”曹国家说,直到2015年8月,滨江污水厂才委托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生化污泥进行了危险特性预评估。《办理情况》显示,预评估结论为“该生化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

为确保结果准确,2016年8月、2018年3月,滨江污水厂又分别委托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南大高新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堆积的生化污泥、刚出厂的新鲜生化污泥。两次鉴定结果均显示,该厂生化污泥为一般固废。

有了一般固废的鉴定结果,滨江污水厂本想将生化污泥卖给当地的一家企业制砖。但那家砖厂没有处理污泥的资质,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同意。

“其实我们也想尽快把污泥处理掉,但是为了节约运输成本,总想在泰州附近找,就近处理,但一直没找到能够接收污泥的单位。”曹国家说。

对此,王新宇承认,开发区内工业废弃物处理能力非常有限,设施跟不上。《泰兴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提到,泰兴“本地或周边的废物处置能力不能满足经济开发区对固废处置的要求”。

“尽管有客观上的条件限制,但总体还是思想上不够重视。”王新宇认为,滨江污水厂过于纠结按一般固废还是危险固废处理污泥,“过多算了经济账,忽视了生态账。”

今年5月21日,滨江污水厂向泰兴环保局再次申请,希望将生化污泥作一般固废处置。但泰兴环保局认为开发区产业机构复杂,污水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所以生化污泥要按“危险废物”高标准处置。泰兴市环境执法局局长郭建说,“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机构改革后设立)华东督察中心也要求按危废管理。”

污泥池启动未经环评

从一开始,滨江污水厂的污泥池就不该存在。郭建告诉,上述三个污泥池均未经过环评,也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据曹国家介绍,2001年滨江污水厂一期工程由泰兴市政府投资建成。早期,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不足4吨。2012年12月、2014年12月,污水厂的二期工程一阶段、二阶段相继建成。

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做出的《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显示,滨江污水厂一期改造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此后所有污泥统一送往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

但曹国家说,2010年以前,厂里的生化污泥被当作一般固废,直接送到附近的一家砖厂拌在煤里烧掉。对此,郭建和王新宇均表示不知情。“如果砖厂没有烧一般固废的资质,污水处理厂这么做也是不符合要求的。”王新宇说。

据曹国家介绍,2010年启用三个污泥池中的南池,可能与砖厂被拆迁关停有关。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获取的文件显示,2008年7月、2013年7月,江苏省环保厅、泰兴市环保局分别对滨江污水厂二期工程、滨江污水厂总厂扩建工程进行了环评。但环评报告均只限于厂区范围,未涉及距离厂区约3公里左右的三个污泥池。

“三个坑(污泥池)是企业自己启用的,没有经过批准。”郭建告诉,环保部门不会批准异地建设污泥堆放场。

曹国家则表示,他不清楚2010年启用南池、2016年启用北侧两池时为何没审批,“公司之前的负责人已经过世了。”

据郭建回忆,三四年前有群众举报天星村的污泥池,泰兴市环保局这才知道池子的存在。不过,环保局当时并未要求关闭污泥池,只让滨江污水厂尽快作污泥危险性鉴定,暂存期间要做好防雨淋、防渗透、防扬散等防护措施。

后来,泰兴市环保局多次督促滨江污水厂整改,仅2016年以来就检查了10次。郭建说,10次检查中5次涉及污泥处置,“在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处置方式之前,我们只能让企业尽快做好防护,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注意到,今年6月6日,滨江污水厂曾因约3000吨污泥表面未做好遮挡,被泰兴市环保局罚款10万元。

3万立方米的填埋区里藏了什么?

此次“回头看”期间,中央环保督察组还在泰兴经济开发区发现了一处固废填埋区未整改。填埋区位于泰兴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扬子医药”)西侧,距离长江仅60米。其内部填埋物中不仅有一般固废,还有化工废料等危险废物。填埋区体积约3万多立方米,约合15个标准泳池大小。

6月15日,督察组调来挖掘机,仅下挖半米左右,沙土层下就现出了黑色的化工废料,刺激性气味强烈。

据中央环保督察组6月20日通报,2016年7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反复举报此填埋区。信访转办后,泰兴市仅对地表垃圾进行了简单清理,之后便反馈完成了整改任务。

郭建对此解释称,当年从接到信访督办函到上报调查结果仅有24小时,开发区工作人员不清楚填埋区范围,也没有仔细核查填埋区的历史垃圾,只看到了表面。而地表裸露的垃圾主要是一些木薯渣和拆迁建筑垃圾,属于一般固废。

据王新宇介绍,这处填埋区原为早年修建江堤时留下的大沟塘,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填埋固废。“那时候这边还比较荒凉,只有几家工厂和一些居民。大家都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往里倒,不排除有些企业也在此偷倒工业废料。”

填埋了20多年垃圾后,地下有哪些污染物、是否会产生有害气体等情况并不明确。王新宇表示,要先把这些问题调查清楚,才能确定处置方案。

为查清问题,2016年九十月间,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环昌泰(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环昌泰”)对填埋区附近14平方公里区域展开调查。

2018年1月,中环昌泰做出初步报告,确认垃圾填埋量约3.195万立方米,且表层已被建筑物、水泥地面、填土覆盖。

2月,中环昌泰又对污染物进行了详细化验,发现填埋区土壤中锌、铅、镉等9种金属元素超标。此外,土壤中共检出有机污染物72种,污染较为严重。

中环昌泰的报告还显示,填埋区内大部分地下水取样点颜色发黑、且伴有刺激气味,污染明显。其中,化学需氧量、挥发酚、铅等19项无机指标超标;萘、甲苯等15项有机污染物指标超标。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这里填埋的是混合垃圾。但还不能判断具体是化工垃圾多,还是生活垃圾多。”参与调查的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原副总工程师孙继朝告诉,如果要确定是否含有危险工业垃圾,以及污染源溯源,还需进一步详细调查。

好在填埋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利于污染扩散,不利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迁移。所以迄今为止扩散并不明显。报告显示,填埋区域下游5米处,地下水污染状况明显好转。“目前还是可控状态,赶快采取措施处置,以减少产生的危害。”孙继朝说。

事实上,早在2016年4月,泰兴市环保局就曾考虑调查那些历史上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主要就是指这块填埋区。当年10月,中央环保督察两个月过后,泰兴市环保局就规划出了治理思路。之所以拖到现在,是因为一直在等最终的场地调查结果。而中环昌泰的最终调查结果,于今年6月17日才完成。

“这其实是历史遗留问题。以前要求没那么规范,在农村地区垃圾都往沟塘倒,全国各地都如此。”郭建说,现在就是要揭开历史的盖子。

违法企业或将被追责

6月27日下午,在天星村的污泥池看到,10台压滤机和一套污泥固化设备正对污泥进行脱水干化、固化处理。压滤机安置在刚修建的水泥槽里,以确保滤液不会外渗。

处理过的污泥被装进一个个白色袋子,即将运往有资质的危废仓库暂存。王新宇表示,8月15日前将完成全部污泥转运工作。

“我们已经委托了江苏省环保厅下属的江苏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泥做进一步检测和鉴定,看是一般固废还是危废。最终污泥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王新宇告诉,预计8月25日可以做出鉴定报告。

据王新宇估计,处理近4万吨污泥以及后期的场地生态修复,费用不会低于3亿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该承担主体责任。”王新宇表示,考虑到滨江污水厂75%的污水都是生活污水,具有一定公益属性,政府也会承担相应费用。

对于扬子医药西侧垃圾填埋区的追责相对困难。目前,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委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场地调查,编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与鉴定、行政比对、生态修复方案等,都将包括在内。

,所谓行政比对,就是要将检测出的污染物与园区内企业的产品、原料进行比对,排查可能的涉事企业;之后再根据生态损害评估进行追偿。

“南京环科所的检测结果估计与中环昌泰差不多。但前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后期追责或者起诉的证据。”王新宇说,这块场地的修复同样需要至少3亿元,管委会希望找到违法企业。

由于填埋行为年代久远,许多早期企业或搬离或关停。要想找到责任主体,难度很大。

6月27日,在垃圾填埋区看到,场地四周已用绿色防尘网隔离,地面也铺上了黑色防雨膜,斜坡上正在修建明沟,防止雨水渗漏。西侧道路已经封锁,禁止通行。

现场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将在场地北侧和靠近江边的西侧打12米的防渗钢板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最新的处理方案出来之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加强对现场的保护措施。”王新宇说。

太可恶了。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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