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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1-22 12:32:26

❶ 煤矿相关的文件下来,各种的整顿方案和措施,格式等等

晴隆县久丰煤矿

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

矿 长:吕尧应

总工程师:朱黔鹏

安全矿长:陆继标

生产矿长:陈礼点

机电矿长:何文海

编 制 人:朱黔鹏

晴隆县久丰煤矿
2011年11月16日
晴隆县安监局、工业和特色产业局:
2011年11月15—16日,黔西南州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组、晴隆县安监局、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联合到我矿进行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对我矿提出6条存在的安全隐患,内容如下:
一、通风系统及设施:1、现有的通风系统图中多处未标风量、局部吸风量、功率;2、井下安设的通风设施不足,主要依靠巷道自燃分风,通风系统不可靠;3、运行局扇与备用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4、局扇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5、119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5米,大于作业规程要求;6、未按要求每10天对全矿进行全面测风。
二、瓦斯治理:1、K19煤层在鉴定范围ABCDEFGH(标高+1417.7米以上的K19煤层)无突出危险,首采区设计最低标高为+1295米;2、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1年10月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测定钻孔布置不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3、矿井未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未针对各掘进工作面编制防突专项措施;4、矿井按突出设计,采用综掘掘进;5、每班由一名瓦斯员检查所有工作面瓦斯,未实现专人检查。
三、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未完善,不能投入使用,抽放管路未接至工作面迎头,尚未施工预抽钻孔。
四、监测监控系统:1、2011年10月30日瓦斯监控日报表11901运输巷瓦斯传感器超限9次,未注明超限原因,无处理措施;2、2011年10月12日以后无监控员值班记录;3、监控机房内无备用监控主机;4、11901回风巷、11902回风巷掘进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断电值设置错误(1.5%);5、主扇开关传感器只能控制对旋主扇的一级运转;6、未对瓦斯传感器的断电端口进行控制;7、未定期对断电功能进行试跳;8、井下风门、局扇未安设风门开关、开停传感器;9、检查当班的值班员无操作资格证。
五、矿井未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已进入回采巷道掘进施工,未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六、其他
1、探放水钻孔数量少,设计钻孔5个,钻孔终孔间距不符合防治水规定。
2、井下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未安设喷雾、水幕等降尘装置。
根据黔西南州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组、晴隆县安监局、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联合到我矿进行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查出的问题,我矿立即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对以上隐患进行落实整改。
一、隐患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吕尧应
副组长:朱黔鹏、刘福义、陈礼点、何文海、陆继标、
成 员:花广行、侍加军、杨廷广、岳文林、郑德林、
邱 凯、郑宜勇、陈尚元、钟启社、杨焕勇
王风清、王德强、陇紫贤、陈 康、
二、黔西南州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组、晴隆县安监局、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
一、通风系统及设施:1、现有的通风系统图中多处未标风量、局部吸风量、功率;2、井下安设的通风设施不足,主要依靠巷道自燃分风,通风系统不可靠;3、运行局扇与备用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4、局扇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5、119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5米,大于作业规程要求;6、未按要求每10天对全矿进行全面测风。
措施:1、重新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各条巷道风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功率、型号。2、完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有效可靠。3、立即购买并安装局扇与备用局扇能实现自动切换的装置。4、立即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并确保正常使用。5、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风筒出风口距迎头不大于5米。6、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必须对全矿进行全面测风一次。
整改负责人:①②由总工程师朱黔鹏负责,③④由机电矿长何文海负责,⑤由安全矿长陆继标负责,⑥由测风员陈康负责,于11月24号前完成。
二、瓦斯治理:1、K19煤层在鉴定范围ABCDEFGH(标高+1417.7米以上的K19煤层)无突出危险,首采区设计最低标高为+1295米;2、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1年10月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测定钻孔布置不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3、矿井未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未针对各掘进工作面编制防突专项措施;4、矿井按突出设计,采用综掘掘进;5、每班由一名瓦斯员检查所有工作面瓦斯,未实现专人检查。
措施:久丰紫马煤矿按突出矿井设计,严格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1、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2、针对各工作面编制防突专项措施;
3、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确保每个工作面有专职的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
整改负责人:由矿长吕尧应负责,于11月21日前完善。
三、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未完善,不能投入使用,抽放管路未接至工作面迎头,尚未施工预抽钻孔。
措施:加快瓦斯管路的安装,以便在需要抽放时投入使用。
整改负责人:由机电矿长何文海负责,于11月25日前完成。
四、监测监控系统:1、2011年10月30日瓦斯监控日报表11901运输巷瓦斯传感器超限9次,未注明超限原因,无处理措施;2、2011年10月12日以后无监控员值班记录;3、监控机房内无备用监控主机;4、11901回风巷、11902回风巷掘进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断电值设置错误(1.5%);5、主扇开关传感器只能控制对旋主扇的一级运转;6、未对瓦斯传感器的断电端口进行控制;7、未定期对断电功能进行试跳;8、井下风门、局扇未安设风门开关、开停传感器;9、检查当班的值班员无操作资格证。
措施:1、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的管理,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当班瓦斯监控员必须做好记录。2、加强瓦斯监控室的管理,每班必须填写值班记录。3、完善监控设备,配备监控主机。4、及时对11901回风巷、11902回风巷掘进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断电值进行设置,断电值设置1.0%。5、增设主扇开关传感器,有效控制主扇一级、二级的运转。6、及时对瓦斯传感器的断电端口进行控制。7、严格定期对断电功能进行试跳,并作好记录。8、立即对井下风门、局扇安设风门开关、开停传感器。9、尽快安排无证的瓦斯监控员进行培训,否则调离本岗位。
整改负责人:①②③由安全矿长陆继标负责,④⑤⑥⑦⑧由机电矿长何文海负责,⑨由总工程朱黔鹏负责,于11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五、矿井未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已进入回采巷道掘进施工,未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措施:双回路供电系统正在建设中,于12月10日前可投入使用。
整改负责人:由机电矿长何文海负责。
六、其他
1、探放水钻孔数量少,设计钻孔5个,钻孔终孔间距不符合防治水规定。
措施: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重新制定探放水措施。并严格按照探放水措施进行组织施工。
整改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朱黔鹏负责,于11月30日前完善。
2、井下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未安设喷雾、水幕等降尘装置。
措施;完善防尘系统,在主、副斜井各增设三道防尘水幕。
整改负责人:由机电矿长何文海负责,于11月23日前完成。

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
2011年11月16日

关于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
停产整改方案的报告

2011年11月15—16日,黔西南州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组、晴隆县安监局、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联合到我矿进行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对我矿提出6条存在的安全隐患。
针对本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我矿立即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现呈报贵局,请批示。

附加: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

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
2011年11月16日

❷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5、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6、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2)煤矿整改方案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材料:

申请参加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

❸ 矿井缺少主要通风机防爆盖整改措施是什么

安装防爆盖

❹ 关于上东省关闭小煤矿政府有什么补偿

可参考一下以下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5〕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铜陵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市经贸委二○○五年四月) 为汲取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精神和省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一通三防”集中专项整治为重点,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小煤矿事故隐患,大力推进技术改造,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完善制度,加强督察,进一步提高小煤矿的办矿水平、安全生产和综合抗灾能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关闭整顿工作主要目标(一)各级有关方面尤其是小煤矿负责人和广大职工安全第一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二)实现安全控制目标,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全年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三)瓦斯监测监控、以风定产落到实处,防治水工作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四)煤矿安全技术状况明显改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一通三防”、综合抗灾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五)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煤矿,制止小煤矿非法生产。(六)安全投入得到保障,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安徽煤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483号)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七)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推开。2005年全市30%以上的小煤矿达标,所有小煤矿必须有防治水和通风两个专项达标。三、关闭对象和整顿重点(一)小煤矿关闭对象。1、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2、证照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份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3、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小煤矿;4、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B级),又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小煤矿;5、资源枯竭,滥采乱挖,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矿。(二)小煤矿整顿的重点和要求。1、坚持以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瓦检员要持证上岗;对瓦斯涌出异常的作业地点要安排专人跟班检查;各作业点串联通风和有机电设备的回风流中,要安置瓦斯断电仪,局部通风机要安设风电闭锁装置。凡瓦斯检查不到位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或者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等,其业主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对局部瓦斯经常超限的重点矿井要安设瓦斯监控系统。2、全市所有小煤矿,从现在开始立即停产整顿。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经验收后方可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矿井一律关闭。3、凡有水患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制定防治水计划和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在采掘活动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4、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依法开采,严禁越界开采。5、积极推进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年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今年内均要实施技术改造,否则实行关闭。6、凡是持非煤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煤炭资源的开采,违者将吊销采矿许可证。7、将煤矿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包、租赁或转包、转租等形式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违都将给予处罚。8、采矿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经县(市)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同时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9、凡是防治水和通风两个专项尚未达标的小煤矿,通过整治必须达标。仍不达标的,继续停产整顿。10、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安全评估达到B级以上(基本安全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政策,争取广大煤矿生产企业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第二阶段:制订关闭整顿方案。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关闭、整顿方案,并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制订企业关闭整顿工作方案。第三阶段:实施关闭、整顿。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方案实施关闭和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在2005年12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视其技改工程量的大小限期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12月底。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各煤矿企业应在2005年10月底前申报整顿材料,2005年底以前完成检查验收。五、验收(一)验收关闭的小煤矿。1、验收标准。(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要求注销或吊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矿生产、基建、地质技术资料上缴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煤矿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爆破物品许可证;(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供水管线全部拆除;(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2、验收程序。全市小煤矿关闭后由所在乡镇政府初验,报县、区政府核查,市政府组织验收,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验收整顿的小煤矿。全市小煤矿经整顿后,凡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县、区政府审核,市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区政府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按以上程序组织验收。六、关闭整顿的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社会稳定。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二)把握政策,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在关闭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对在关闭、整顿期间,因非法生产或整治不力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验收工作不认真,随意降低标准、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三)坚持原则,对照标准,认真整治。整治期间,新投产的小煤矿停发或暂缓换发、补发有关证照。今后不再批准新建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年生产规模小于9万吨、尚未开工的不准开工,已建的要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以上。对确定关闭和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按规定实施关闭。对申请验收的小煤矿,按要求逐矿验收。对确定关闭但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小煤矿,应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关闭整顿中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七、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关闭的小煤矿收缴其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资源利用是否合理,采矿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经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关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监察。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颁布、注销或收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小煤矿火工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收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中的社会稳定工作。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的小煤矿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设备设施。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❺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十三条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三)伤亡人数较少但损失破坏程度严重的;
(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并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未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❻ 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是什么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内容介绍:

一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明确了排查人、排查频率、整改人、复查人,避免了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治”、“久病难医”。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要求企业制定合理的隐患治理方案,科学、有序的安排生产和隐患治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既尽早把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又把对生产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要求企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列入企业安全费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充足。

四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要求企业不但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更要落实治理时限,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要求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预案,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真正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隐患查得出、治得了。

(6)煤矿整改方案扩展阅读

隐患排查治理介绍: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的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❼ 什么是煤矿“零闭合”管理原则

煤矿“零闭合”管理原则实际上就是煤矿安全生产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全部实现闭合管理,确保整改实效。

❽ 煤矿整改措施怎么写

1、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每周五一次政治学习,每月一次党小组学习会,每季一次党支部生活会,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内涵,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认识,巩固理论基础,使每个党员能够把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宗旨作为自己的思想指南和行为准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行动上保持工人阶级先锋战士本色,与时俱进,永不褪色。
从基础抓起,从提高认识入手,在党支部学习会及组织生活会上,继续重点组织学习新《党章》、《党支部生活手册》、“先进性教育材料及文献”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讨论,使每个党员的认识更清楚,观点更统一,方向更明确,为保证党支部每项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增强党员学习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既要踏实苦干,又要扎实苦学,科学地安排时间,珍惜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把功夫下在学习上。扎扎实实地组织学习活动,做到学有计划、学有笔记、学有记录、学有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加强党员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以多种手段促进理论学习不断引向深入。
2、强化组织,加强支部建设。
(1)要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提高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各项组织活动,强化组织生活,督促党员自觉遵规守纪,使支部的组织生活更完善,更健全。
(2)坚持制度,严格管理,强化支部工作。
坚持“一课三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支部会议,每季至少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把学习列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党课内容既注重理论实际,更突出时效性,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增强党课的针对性,做到上一次党课,解决一两个问题。
严格党员管理,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严格按照“争优创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目标制度,使“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通过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支部的战斗力。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进支部建设。
(3)根据党建工作要求和支部实际,创新支部管理制度和支部工作方法,使支部的工作更有效,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大力加强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求同存异,在支部形成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提醒,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良好局面,不断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作风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通过支部的教育,提高每个党员的素质,在提高政治素养的同时,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做政治上坚定、技术上过硬的模范党员。根据安监工作的实际特点,在党员中继续开展劳动竞赛,形成立足岗位,扎根本职,兢兢业业,精益求精,深入井下,深入一线,带着感情抓安全,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当合格的安全卫士,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良好风气和浓厚氛围,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处处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核心。在广大员工中努力培育“刻苦学习、求真务实、从严从细,令行禁止”四种作风,大力宏扬“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团结奋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五种精神,推动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
把发展党员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坚持把在企业改革和生产中涌现出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教育每个党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不与群众争名利,争做党的政策的宣传员。
4、增强宗旨意识,服务职工群众。
(1)以贯彻党的宗旨为追求,树立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觉悟和精神,找准位置,处理好组织与职工的关系,不断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本领,把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支部工作的出发点。要千方百计地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增加文体生活内容,丰富职工生活,陶冶情操。
(2)关心职工生活,及时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将党的温暖送到每位职工的心中。加强与职工的思想交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他们思想上的问题和困惑,消除不稳定因素,使职工安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4、继续改进工作作风。一是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在支部工作中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克服和杜绝飘浮务虚的坏毛病。二是坚决走群众路线,在支部工作中充分发挥员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广泛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靠员工群众把支部工作抓好。三是继续心系群众,关心群众,倾心为员工群众排忧解愁,多办实事,使他们能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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