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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局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16 21:11:28

A.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 问题的意见。会议认为,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 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优化司法职 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重点内容,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 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 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要求。 会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 础上,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 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 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稳定和谐的社会 环境。 会议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 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立足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和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同时注重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体现人民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和依法推进,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又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 原文还找不到。

希望采纳

B. 急寻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县公安局副政委的发言材料

成品可不好找,我这里有份法院的,改改吧。

根据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我院从1月下旬开始,认真组织开展了第二阶段即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院党组自觉围绕“构筑**科学发展新优势,攀登基本现代化新高峰”这个主题,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全面回顾总结近年来法院建设情况,深入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了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共识。
一、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找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院采取走访基层、问卷调查、个别谈心、集中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共发放调查问卷220份,召开各种座谈会15个,参与评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干警代表共300余人,收集各类意见建议79条。归纳起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相适应”和“三个有待提升”。
“三个不相适应”:一是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之还不相适应。二是在社会转型期间,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涌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艰巨,法院及时、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与之还不相适应。三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诉讼渠道,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去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128件,一线法官人均办案达200余件,法院有限的审判力量与之不相适应。
“三个有待提升”:一是依法服务大局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少数法官在思想上还存在着单纯业务观点和机械办案倾向,导致司法审判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贴得还不够紧,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没有得到充分显现。二是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有些法官虽然学历层次较高,但讲学习、重实践、钻业务的进取精神还不足,学习型、知识型、专家型法官还不多。三是审判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执行难”的问题尚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理清为全区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思路与对策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越来越明显,部分企业陷入阶段性困难,经济下行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我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着力采取十大“暖企举措”,帮助企业应对“经济寒冬”。一是扎实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组织“百名法官进百企”。在企业设立联系点,帮助企业提升防范风险能力,减轻债权债务压力。二是为涉诉企业提供便捷迅速的诉讼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三是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强化平等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涉企案件慎重审理,建立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调解机制,确保案件审判和社会效果“双赢”。五是积极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对相关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弃企避债等情况,及时会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六是采取合理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七是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和集中诉讼制度。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做到集中协调,妥善处理。八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剖析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消除风险隐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九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十是建立健全保增长、促发展的司法工作机制。深入分析研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制定相关司法应对措施,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地开展。
三、切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不断推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院工作要继续创新发展,就必须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四个着眼”,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
首先,要着眼于促进发展,在服务大局上狠下功夫。积极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拓展司法服务渠道,进一步明确为经济发展服务,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其次,要着眼于又好又快,在提升审判质效上狠下功夫。严抓审判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及时立案、正确审理、公正判决,切实提高案件审结率、执结率和服判息诉率。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新机制,积极应对“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挑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三,要着眼于能力作风,在提高群众满意度上狠下功夫。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努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第四,要着眼于司法为民,在保障民生上狠下功夫。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法院工作的努力方向,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让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参与诉讼,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总之,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努力推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履行好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

C. 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梳理出哪些问题

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版责、冷硬横推;权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对一些限制性规定扩大解释、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不依法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知其家属,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对律师复制卷宗材料乱收费;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监督不规范、不及时,怠于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案件的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D. 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整改承诺

龙华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整改落实阶段是体现学习实践活动成效、让群众得实惠的关键环节,标志着学习实践活动从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的思想层面进入了实践层面。根据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部署,为确保将龙华区司法局解决问题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龙华区司法局把整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坚持争先创优,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平安龙华”为主题,查找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与正规化管理活动结合起来,解决影响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大事、难事、急事以及关系民生的实事,努力使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更强,党员干部模范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表率作用更好,群众对科学发展观的满意度更高,真正达到干部受教育、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的目标,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平安龙华”作出应有贡献。
通过整改活动,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为重点,以尽快解决好一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研究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在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服务为民的思想,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谋划,做实做强司法行政工作。要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直接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实际成效,使人民群众对龙华区司法局科学发展的满意度更高。
二、整改原则
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改工作由区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科(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涉及面广、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由局主要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对解决问题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整改。
三、整改的重点事项
虽然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建设科学发展“平安龙华”的目标任务,联系龙华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龙华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问题
一是有“求稳怕乱”的保守思想。存在着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现象,往往习惯于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和传统的观念来开展工作,对涉及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深层次的改革问题,思想还不够解放,步子迈得不够快、不够大。二是有“小进则满”的骄傲情绪。对过去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如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自我满足,主动寻求自我突破、自我超越方面做得不够,乃至出现“前有标兵、后有追兵”、“标兵越来越远、追兵越来越近”的紧迫局面。
(二)统筹发展问题
一是各项工作之间发展不平衡。龙华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大部分工作,如普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均走在全市前列。但是,有的工作,如法律援助、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延伸,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基层司法所在软、硬件建设上有一定差距,街道的要好些,乡镇的要差些,使得有些司法所的工作未能更好地做到统筹兼顾,充分发挥职能优势。

(三)改善民生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要在“民心工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是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还不够广,办理程序还不够规范、简便,还需要在实施好“法律援助便民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和提供便捷有效法律援助的渠道。二是人民调解在广泛开展涉及民生问题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做到善于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继续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消除矛盾纷争。三是推动法律服务工作重心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转移方面,还做得不够。特别是在积极推进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进乡村方面,还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衔接。在探索法律服务为民生建设服务,如对实践中相关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已经出现实际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如何为政府决策和依法行政提出最切合政策法律规定的、科学的处理意见,还有待于加强。
(四)人才队伍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增多,对我们队伍的综合素质、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队伍在如何履行好职责、发挥好职能、提供好服务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队伍综合素质不够高,业务能力不够强,服务质量不够高,司法行政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
四、整改的具体措施
为了将整改工作扎扎实实抓落实,龙华区司法局党支部高度重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解决问题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筑牢司法行政建设“平安龙华”的基层基础。
一是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坚持重心向基层下移,政策向基层倾斜,力量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基层建设联系点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腔热忱为他们服务。
二是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三是统筹内外部资源,加大司法所建设的力度。对内要落实增加人员编制,配齐配强人员、装备,把握全区的资源优势与实际需求,统筹分配资源,以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职能作用;对外要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基层理顺关系,争取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司法所建设。
四是加快基层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基层信息网络建设,以促进全区的工作经验交流,共享资源,进一步地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平台。

(二)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打造司法行政工作新亮点。

一是深化和延伸“法律六进”为主题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主题活动打造成为开展“五五”普法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平台,打造成为具有龙华特色的品牌。
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卡”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确保法律援助便民卡实施的相关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擦亮人民调解品牌。实施镇司法所和法律事务所“所所结对”活动,并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所所结对”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乡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案件指导工作,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水平,提高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三)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人本意识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便民卡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继续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规范和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指派程序,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法律论证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全面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筑牢司法行政建设的组织基础。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建设“科学发展思路好、科学施政本领好、科学发展机制好、科学发展绩效好、科学发展作风好”的领导班子。
二是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要开展各种警示教育,健全责任制度,让干警树立忧患意识,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力度,切实关注干警的心理健康,化解各种职业风险,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强宣传表彰工作,大力宣传表彰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干警培训制度,积极探索从各方面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党风政风警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继续实现龙华区司法行政系统 “零违纪”的目标。
五、加强整改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这次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工作任务重、要求严、标准高,事关活动成果的实现和巩固,事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大局,事关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对龙华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党员的一次重大检验和考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齐心协力抓全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高度重视这次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集体整改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属于班子集体解决的事项,由局长符积冠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牵头,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局党支部成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立足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坚持分工不分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明确责任抓落实。进一步明确党组成员分工,大力落实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原则上属于谁分管的工作谁负责抓落实;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不能及时落实的,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确保尽快落实;对重点问题,分管负责人事前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立即办理和改正,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讲明,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监督抓促进。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间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对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督促,促其尽快落实。由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支部的整改措施给予严格的监督,对能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可直接向局党支部反映,局党支部一定立说立行,付诸行动。

E. 如何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一是开展“每周一课”,强化规范司法意识。由业务科室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轮流主讲,时间一般为每周二下午,主讲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主讲内容由授课人自拟,主要包括办案中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

二是开展精品课程展示,激发干警学习兴趣。每月安排一名业务骨干结合办案心得讲授精品课,要求做到备课充分,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这样一方面锻炼了授课人的言语表达、逻辑思维和运用新媒体能力,另一方面使听课人对所讲内容理解更直观,更易于接受。

三是开展案卷抽查,自曝家丑,真整实改。由案管处牵头组织各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评估小组,对业务科室2015年1月份以来八大业务科室办结的案件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形成原汁原味的书面报告在全院通报。对查找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限期整改,避免问题重现。

四是开展青年干警“微实训”,提高干警实战能力。由侦监、公诉、反贪、反渎分别提供一个案例,制定实训方案,进行情景模拟实训。实训人员一般由院青年干警组成,实训内容包括制定初查方案、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汇报等涉及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时间一般限定在30分钟,实训中要求采用法言法语,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切实通过实训使青年干警自觉将规范司法作为自身的行为习惯。

F.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1、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2、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
4、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6、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7、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8、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阐明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大意义,深刻指出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针对性,对我们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第一次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要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司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检察机关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推进严格司法。规范司法首先要严格司法,如果连法律规定都不能严格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坚决贯彻、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认真贯彻保障人权的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适用,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要认真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规范司法的前提,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要认真贯彻规范监督的要求,高度重视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的规范化建设,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努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最高检和各省级院要按照四中全会和审议意见要求,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当立则立、该修则修,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要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要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引入社会评价,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加强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真正坚持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的有机统一。要深入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要认真贯彻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下决心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要依法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财物,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探索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身违法违纪行为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担责、谁办案谁担责。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倒逼”规范。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要加快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逐步把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整合在检务公开场所,整合在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不懈把队伍的司法理念、能力和作风建设作为第一位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有力思想和组织保障。要加强忠诚教育、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教育全体检察人员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并重”,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
要加快研发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举措根除司法作风的顽瘴痼疾。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最高检、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在带头执行制度规定、带头规范司法的基础上,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全国各个基层院党组尤其每一位检察长要身体力行,强化“两个责任”,持续不断抓落实、抓督查,牢固树立不抓规范司法就是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办案就是渎职的观念,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重要部署,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1、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2、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
4、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6、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7、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8、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检察机关将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下大气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
各级检察院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检察长负总责,确保全员参与、不留死角。要动真格、敢碰硬,对反映出的重点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要开展专门督导、检务督察,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敢于向违纪违法问题“亮剑”,敢于向系统内外“亮丑”,重拳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G. 求一篇检察院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专项工作的整改意见》,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整改意见,院党组非常重视,及时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传达,对渎职侵权部门中存在的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拓宽办案新领域、新方法,加大办案力度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深刻剖析,组织部门人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素质问题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升检察干警的新境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了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组织进行了“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大讨论,为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执法作风大检查等活动,制定了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风检纪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进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思想上打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基,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境界。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开展“三抓”:一是抓业务学习。渎检部门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新的立案标准的规定,观看了渎职侵权犯罪三十八个罪名司法认定的光碟,做到熟知、熟练本部门法律和侦察方法、侦察技巧,二是抓典型。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了常贵文、张会杰、任长霞、金桂兰等人的先进事迹,对照典型,查摆差距,结合院选树的典型,开展传、帮、带,在工作中打造“精品”。三是抓培训。渎检部门制定了培训计划,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有计划地培养出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检察人员,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

二、关于要不断拓宽办案新领域、新方法,加大办案力度问题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突出办案重点,全面提升反渎职侵权工作。根据省院工作部署,20*年*地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制定了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重点查办危害司法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渎职失职犯罪案件;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相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以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犯罪案件;继续深入查办市场经济监督管理领域发生的渎职失职案件。《整改意见》下发后,*地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已就非法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和矿山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问题与相关部门会商,制定防范措施,并派员深入调查了解,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案件。

(二)积极探索新领域,以专项行动带动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深入开展。以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为目标,市院渎检处制订了20*年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危害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安全的渎职犯罪专项查处行动,深入查办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障金、农村社会保障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案件。

(三)围绕构建和谐*,积极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市院制定了《*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服务的实施意见》三十条,渎职侵权检察处制定了落实《实施意见》具体措施二十条规范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H. 产业园区检察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应采取哪些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当前,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多发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社会管理创新问题,需要有整体思维,实现预防与解决纠纷的统一。从理论层面来说,研究社会管理创新问题可以弥补在法律救济方面的不足,并推动社会管理功能的拓展;从实践层面来说,研究社会管理创新问题可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为构建解决纠纷机制探索直接的切实可行的模式。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切实找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从扎实建设好“三个平台”、努力实现好“五个延伸”、认真健全好“八项机制”等多个途径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一、要扎实建设好三个平台,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

1、认真建好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的平台,自觉服务发展大局。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创新的关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创新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调整与变动,法治则要求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那么,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创新与法治的关系,应当引起人们尤其是各级政府的关注。从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做法已经使创新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暴露出来。例如,一些地方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曾有盗窃犯罪前科人员的照片、简历等详细资料,来警示顾客、乘客防范盗窃,如此“好心好意”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也引发了很大质疑。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越是民众关注多、反映强烈的问题,越不能以权代法,要尊重、遵守规则,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一旦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就具有随意性与不可预测性,即使在特定时段内可能有助于社会的稳定,长远来看也不能保证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反而使社会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在出现具体的纷争时,也不能及时公正地定争止纷,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刑事犯罪发案规律的调查分析,提供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决策参考。通过充分发挥侦监、公诉职能,努力完善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及时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刑事犯罪分析调查报告,向党委、政府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原因的分析研判,提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参考。结合查办案件,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的检察建议。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提供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决策参考。通过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和开展举报接访等工作,及时发现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执法偏差,适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促进公正司法和规范执法。

2、认真建设好检察服务平台,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要以查办案件为重点,努力维护民生、民权、民利。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依法及时查办教育、就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惠农补贴、退耕还林、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损害民生利益的职务犯罪。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认真落实高检院井冈山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行政检察三项重点工作改革,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公共利益。二是要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证人、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群众的举报和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做到依法办理,明确答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努力为其挽回损失,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的诉讼权利。依法及时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情形。三是要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为手段,开展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加强对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跟踪监督。支持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涉毒艾滋病、癌症患者等特殊人员的收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四是要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抓手,保障未成年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社区、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积极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活动。

3、认真建好内部案件管理平台,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要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检察权正确运行。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市院的要求,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力求完善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做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实现案件管理监督的全程化、精细化、实时化、公开化。二是要强化个案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对所办案件实行每月一检、每案必检,将考评结果纳入干警个人的年度考核目标,作为干警绩效考核、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三是要组织案件评查,确保执法效果。要不断加强执法质量建设,通过检查阅卷、座谈调查、走访评议等方式,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开展周密细致的评查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确保检察机关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时间的检验和事实的检验。

二、要努力实现好五个延伸,积极探索创新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工作。

1、要完善监督方式,实现检察工作向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延伸。

一是要加大对重大民生项目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惠民惠农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移民资金、教育经费、劳动保障资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惠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惠民项目落到实处。二是要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的同步监督。加大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决算审计等环节的监督,适时开展预防宣传和预防调查,跟踪监督重大项目建设中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环节的运行,确保政府投资安全。三是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公诉。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破坏、土地不合理利用、公共工程违法审批、违规招标和发包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开展行政公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有效监督行政权合法运行。

2、要坚持群众路线,实现检察触角向基层政权组织、基层群众延伸。

一是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乡镇、街道、社区建立检察工作联系室,实行检察开放日,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担任检察联络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查处和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妥善解决基层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乡镇、街道、社区的和谐稳定。二是要深化检务公开。设置检察工作信息咨询平台,开设电子显示屏和自动触摸屏等电子检务公开查询系统,采取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要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检察监督向规范执法,确保诉讼活动公开公平延伸。

一要加强诉讼程序监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对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变更、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大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和纠正力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二要加大司法人员诉讼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力度。通过依法审查案卷、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及时调查核实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4、要加强调查研究,实现检察职能向贯彻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延伸。

一要确保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适用。认真贯彻落实“两扩大两减少”、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等刑事司法政策,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在贯彻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促进各项政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二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协调沟通。与侦查机关建立刑事案件办理以及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的通报制度。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交流,统一证据标准,消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分歧,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着力协调和解决好职务犯罪案件处理公平均衡等工作。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建立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变更和监管活动实现同步动态监督。

5、要创新工作方法,实现检察办案向主动参与,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延伸。

一要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着重规范告知、和解、审查等程序,确保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形象监督员、社区代表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听证、评议,确保公开公正透明。落实跟踪回访,及时关注犯罪行为人的矫治和回归工作。二要认真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在办理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由检察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通过采取换位思考、案例引导、亲情劝说、利弊分析等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三要探索开展和解引导工作。对于所办理的有明确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促成矛盾化解,实现定纷止争。

6、要深刻分析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管理现状,明确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要以法治为基础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内外两大视角思考这个问题。一是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在依法治国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背景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展开的。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我国的政策、法律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突破法律进行改革、“摸着石头过河”是有着特殊历史原因的。那么,伴随着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且我国宪法和法律基本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无疑为当前加强社会建设、创新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和现实的手段。二是就法治本身而言,它虽然并非是社会管理的唯一模式,但是与其他管理模式相比,法治是透明度最高、社会成本最低也最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社会管理的最佳途径,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通过法治的社会管理,可以用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取代权力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能够确保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促进善良、和谐的社会管理状态的实现。总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三、要认真健全好八项机制,认真落实加强和创新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一)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调查研究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和化解方式,加强对突出矛盾的排查、处理,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二)健全联系会议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质监、药监、卫生、审计等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就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会商、分析、研讨,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三)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执法办案的风险意识,完善执法办案全程的评估预警,做好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四)健全检察执法应急处置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检察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准确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五)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加强与民政、司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共同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疏解精神压力,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六)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多途径倾听群众呼声,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群众理性、平和地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七)健全执法办案释法说理机制。主动做好答疑解惑、政策宣讲、思想疏导等工作,在办案的每一环节,都对相关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法律说理和解释说明,使相关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清楚明白,违法者认罪服法,接受法律的惩治,受害者认可法律的处理。(八)健全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进一步提高公信力、提高推动力、提高执行力,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探索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大局新方式,为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把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作为评判检察执法好坏的重要因素。要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听取发案单位、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办案的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I. 最高法要求对刑事案件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应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第十五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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