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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理论认同

发布时间: 2021-02-16 20:56:52

① 善治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杨杰

法律应当对扶弱救困行为有保护性的规定,使“善”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扬光大。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事件,中国适时提出了包括友善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期,重新认识和提升“善”这一传统美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提高政府公信力,唤醒人们内心道德良知、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善,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理论层面的,体现为济贫扶弱的伦理道德要求或被人们所公认并共同遵守和实现的普遍价值;其二是实践层面的,表现为以民为本、关注体恤民情等治国方式或与人为善的行为方式。要让善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需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创新善政体制。从根本上讲,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幸福,让人民生活得有尊严。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维持社会稳定,适应社会思潮多元化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时,加强有利于善政实施的社会管理:一是在行政执法手段上多采用符合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是在行政立法行为上创新民意表达机制,给予公民更多的利益表达权;三是在行政监督上要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内部行政监督方式,建立财产和“三公”消费等公示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四是在政绩考核上要创新,符合科学发展观,让民意有更多的决策权;五是要创新监督方式,使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办公益机构的行为有充分的监督权;六是要建立更人性化的矛盾调处机制,创新行政侵权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等。
依法扬善。首先,法律不能对扶弱救困行为有过强的技术性“苛求”。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扶弱救困时必须要面对有关部门对科学搀扶跌倒老人等所提出的相关技术干预措施。从科学的角度上讲,强调扶弱救困的技术性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尤其是对患有脑血栓、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老年人,在跌倒的紧急情况下,科学的处置方式是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才能施助,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但这些专业的技术要求不可能要求每个助人者都具备,更何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也不一定都能做到“门清”。所以,对扶弱救困行为有过多的技术性“苛求”,可能会使施救人的爱心受到“抑制”。其次,法律应当对扶弱救困行为有保护性的规定。救助处于跌倒、落水、被撞倒等困境的人,谁也不能保证在救助过程中无意外发生,一旦发生意外,救助人就可能有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为鼓励救助行为,法律对此应当有保护性规定:只要没引起大的不可原谅的不当后果,就不应当让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后果稍微过大,也应当在法律上尽量免责,除非引起的不当后果比较严重。此外,一旦被救助人及其相关亲属对救助人有反诬行为的,法律应当有相应的制裁性措施。
规范好民间公益行为。较之于国办公益事业出现的信任危机,民间公益项目确实赢得了信任并且得到了有效发展,并为国办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样板。然而,在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任何事物的发展如果缺失了制度的“关怀”,都难以长久。正如民间公益项目“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所希望的:只有政府的给力,才会助推民间公益项目的发展。为此,政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建章立制。政府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保障民间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规章制度的规范下,民间公益事业才能做到依法管捐和行捐,程序透明。所谓依法管捐,就是对于来自社会各方的捐赠,要依法进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或有其他不当处理行为;所谓依法行捐,就是在对受捐对象进行捐赠时,要严格审查受捐对象的身份、所处困难等个人情况,避免乱捐。对捐赠的过程,要有法定的透明机制,让捐款人、受捐人和公众对捐赠过程一目了然。其次,设立行业协会。对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发挥中间力量的作用去管理和规范民间公益事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节省社会成本,打造有限政府,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化作用,避免政府过多介入影响民间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最后,适度监管。政府对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除做好制度建设和行业协会的设置外,还要强化对民间公益事业和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民间公益事业发展涉及的侵权事件或引发的社会矛盾,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控和化解;对民间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给予相应奖励;对民间公益事业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等。
惩恶扬善。对那些确有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党政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宣传,让有能力的人对其进行对口支援或帮助,但对那些好吃懒作、利用人们的同情心骗取钱财的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另外,对那些社会爱心人士,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使其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使传统善的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扬光大。
(作者系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部教师)

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善治文化理论研讨会

政法工商文化教育界专家学者纵论“善治文化”
为研究和探讨善治文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6月28日上午,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主办,广州吉中企业集团协办的“善治文化理论研讨会暨《走向善治的中国》首发式”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东莞校区成功举办。来自政府、企业、高校、医院等行业学界,政法工商文化教育界专家、学者、企业代表、资深媒体人士等80余名与会嘉宾,围绕“善治文化”在国家、社会、企业治理中的应用研究问题,以及对其理性反思、价值取向、内涵理解、精神传承、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了思想的碰撞与交流,对善治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前景做了深入的探讨。北京出席会议的领导、嘉宾有:国际儒学联合会副理事长、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凌孜,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沈建国,中央党校副教育长韩庆祥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北京军区总医院政治部主任孔春,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师曾志,中央党校出版社第三编辑室主任王君,中央党校哲学部刘余莉教授,中央党校政法部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勇教授等。广东出席会议的领导、嘉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将、广州军区副司令员龚谷成,省对外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长陈开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泽君,省教育厅巡视员赵康,省发改委副巡视员许沛波,中共东莞市委副书记姚康,省企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全军,中共东莞市麻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桥法,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董事长刘荣海、院长王庭槐教授、党委书记刘美南研究员、副书记副院长蓝永金、副院长许淑锐、院长助理刘婉莉,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张峰及省部分企业家代表。此次会议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深远的现实意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南方日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中青网、理论网、广东电视台等数十家媒体参会报道。中山大学新华学院300余名师生有幸参加学习交流。

③ 老子七善“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老子本意是取自然界的水来比喻“道”,但绝非是真正的道,就像本章第一段的“几于道”只是接近于“道”。本章可分为三个小段,下面看看第一段话。
原文:上善似水。水善利万物而有静,居众之所恶,故几于道矣。
译文:高尚的品行好象水。水利于万物生长,而且安静处于低地,居处众人都很厌恶的低洼的地方,所以接近“道”的特性啊!
简析:
水的本性是静,是处于低下而不动的。水的流动是因势而行,是自然而动,这种自然的静,是不争、处于低下而接近于“道”。“静”与“低下”正合老子所讲的“道”。通行本记录的是“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这里的“不争”与“处众人之所恶”相近。“处众人之所恶”,本意就是不争,两者意义相近,可作为“低下”。但是通行本记录的“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并不能代表“静”,所以说通行本中当是后学者篡改的。
大家不能从字的表面来解读这段,有很多人对这段话的注释为“德行高尚的人像水一样滋润万物而不争,停留在大家所厌恶的地方。”而老子为什么取水作为比喻,难道就是说水润养了万物吗?难道水处于卑下就接近于道吗?这显然不是老子的本意。因为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就象近年来我国南方发生洪水一样,摧毁众多万物。老子在第一章已经讲过,“有”为万物之母,天地间各种元素的结合,才能养育万物,这一点已经被现代科学所证实。天地间所有的事物都不是绝对的,都是相对存在的,都是自然而然的存在。在解读这段经文时,思想意识不要外流,要内守,要参悟老子的本意,不要认为自己读了《道德经》之后,就懂了一些道理,去给人讲。如果去讲,你就脱离了道的本意,你就不懂什么是“道”了。我注释这部经文,不是为了讲“道”给大家听,只是从大家不愿再看以往注释老子的精美华丽语言中,返回到简单而朴实的“道”中来,还给老子“道”的本义。这也是我注释《道经》的目的。
老子这段话主要讲“水”的本性,水的本性接近于道。大家在前几章已经了解,“道”在老子的笔下,“或不盈,不如守中”,“外其身而身存”,达到忘我的境界。前面七章处处讲“虚”,句句讲“空”,而这些都是讲“道”的原理及所用。那有人会问,本章的水也是在讲这个道理吗?我说过,老子在《道经》的每一章、每一节都在讲“道”。这一章是接近于道,还不是真正的“道”,而是老子取水其性所阐发,因为水的性质是自然流动,“因势而行”。在四、五、六章,老子都在讲虚空的“道”,大家想一想,其实再简单不过了,水的所过、所停之处,都是虚空之地,如水库、江河等都是虚空之地。如果水的所过之处遇到高山等障碍物,水只能绕其而行,这种行径是自然所为,所以“水”接近于道。老子这句话,是取水的“静”与“低下”来论述“道”的本义。
原文:居善地,心善渊,予善天,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译文:居住要处于低下,心地要像深渊,赋予要像天道,说话要讲信用,中正的处理事物,做事看的是能力,行动要看准时机。
简析:
本句的“政”应该改为“正”。如果用“政”,容易使人误解为政治,认为老子讲述的是治国之道。如第五章:“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并不是推崇仁、义、理,老子只讲无为而无不为。这七句从字面上看得出,他非常准确地把人们在社会中与名利包括衣、食、住、行等相关的事物最根本的道理讲了出来。作为追求名、利、情的人,可以把这句话作为育己、育人的人生准则。但作为老子或者修道之人来说,这些表面的东西都不是老子所讲“道”的内在含义。这七句讲的是水的行为理论,水居低下,处空、虚之地,老子把它比做“善地”,体现了“道”的虚空。
“心善渊”,“渊”在这里再次出现。第一次出现在第四章“渊兮,似万物之宗”。老子以“道”比水,以水比心,以心比“渊”,把心看作像“渊”一样深远而难以预知。“渊”符合“道”的深远。
“予善天”,通行本为“予善仁”。老子不提倡仁学,假如本句是“予善仁”,那“仁”也是指效法于天道的“不仁”,所以将“仁”注释为“仁爱”是错误的。因为老子在第五章已经讲过,“天地不仁,圣人不仁”。本句的“仁”如果是指“仁爱”,那就与“天地不仁,圣人不仁”自相矛盾了。帛书乙本的“予善天”应该是“道”的本意,因为天地与圣人效法于自然之道,并不讲仁、义、礼等。所以“予善仁”的“仁”当是后人所染指。“予善天”是赋予要像天道,效法于天道。
“言善信”。这句虽然可以引申为说话要讲信誉,但是“道”的本意是“不言之教”。本句的“言”是指“无言”。因为水只能因势而行,不以言表,这才接近于“道”。不言之教是最佳的信誉,或解释为言词要自然的流露。
“正善治”。本句老子以水比“正”。水,不偏不移;正,平也。水是最为平整的,如现在测量时都以水平面为标准。所以老子用水的“平正”来喻“道”的冲气与平衡,内在五行之气达到“阴平阳谧”,也就没有什么不能治理的了。
“事善能”。老子把水的所行喻为办事能力游刃有余。水的性质是能圆能方,能随形而变,处无为之事,无事不能。
“动善时”。水会自然的根据时令的变化而变化。如冬天结冻,夏天流动,随其自然,应时而变,接近于道的自然状态。
以上把水的空虚、深远、无事、无言、平正、能力、应时比做“道”。接下来老子总结两个字:不争。

④ 治理理论的启示

治理理论要想在中国实现其善治的目标,除去其本身理论的不足,同时还要受到我国现有国情的影响。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全能政府色彩浓重,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同时,中国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较弱。但是治理理论提出的“善治”模式,从某种角度讲可以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参照。
1.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并不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党组织和人大、政协的整合、启蒙作用,增强治理能力。党的组织、人大、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大特色。首先是党的角色和职能的转变,从行政主体的二元结构中撤出,专门从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监督和调节。其次,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我国这种议行合一的结构决定了人大是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既能整合民意,又能监督政府。再次,政协发挥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其成员是我国当前公民社会中最有影响力的组成部分,大多数人拥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有利于政策的科学性和回应性。但现实中人大、政协的作用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政府与市民社会两者关系的整合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3.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促进公民社会成长。需要政府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建立民主政府为目标,大力发展和推进政务公开,拓展渠道,使公民更便利更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中,重视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质也是促进公民参与的一条重要途径。
4.培育和完善独立性强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依赖性太强,要逐步授权给民间组织,使之摆脱政府的主导,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用法律对其进行制约,提高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善治的出现和发展在当今的发达国家显得很缓慢,往往是几代人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准备好面对长期的、缓慢的、可逆的、令人沮丧的道路来通向更好绩效的政府。

⑤ 什么是善治,对善治的认知是什么

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语和法语的政治学文献中,善治概念的使用率直线上升,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之一。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
善治概念主要有三个基本的来源:首先是来自于中国传统的政治语汇,在这种情境下,“善治”与“善政”两个概念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例如,董仲舒在《对贤良策》中写到“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因而,在这种情境下,善治即等同于善政。其主要意义是指好的政府和相应的好的治理手段。善治语汇的第二个来源,来自于新的治理理论和对英文good governance的翻译。在这一情境下,新的治理理论更加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多元化。善治语汇的第三个来源和发展是俞可平教授的总结,其主要的概念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认为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并更近一步提出了,善治是在概念上比民主更为一般化的治理目标(这一点也是引发较大争议的地方)。俞可平教授指出“善治既是对中国传统的善政善治概念的借用,更是对当代西方good governance的借用,力图将中西含义结合起来”。“这一概念对传统的超越在于,它不局限于好政府,而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好治理,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政府利益或某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对西方的超越在于,在中国语境中,善政仍然是实现善治的关键。对一般政治哲学的超越在于,它包含民主法治,但不局限于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只是善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以说,以上的三种来源是互相递进的。
张尚仁认为“善治”这一译名,出自老子《道德经》第八章“正善治”。老子的《道德经》,提出了系统性的“善治”社会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对社会应以柔性管理为主。“柔”与“和”是“道”的本质属性。柔性的社会管理,其内涵包括“天下神器”、“为无为,则无不治”、“以正治国”及无形管理比有形管理更重要的思想。社会的治理者,必须重视民生;要在民众中形成淳朴的社会风气;不可与民争利,在利益面前要将自己摆在最后;管理民众时,管理者一定要起好表率作用;要“居其实不居其华”,还要注重自身的修养。
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具体如下:
1.善治模式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一直以来,公共权力中心的唯一性被默认为是一个不可更迭的原则,但是善治理论却使公共权力中心多元化。除了政府之外,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才可以成为公共权力的中心。公共权力不再被政府所垄断,使得政府与其他公共权力中心之间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依赖互动的新型关系;
2.善治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确界限,并且更加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依赖关系。作为政府管理模式的善治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等具有许多联系。存在于私人领域和第三领域的治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们与政府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后者包括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它们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但这种模糊与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未分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代社会的模糊说明利益整合和聚合的程度,其前提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发达,而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模糊却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发生的;
3.善治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善治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善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善治组织的产生不是来自于授权,而是来自于协商,是由成员平等协商产生的。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又经过成员协商约定。决定事项的过程由于通过了彻底的民主协商,成员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4.善治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统治的典型模式是运用发号施令来达成目标。而善治模式则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应该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达到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

⑥ 西方善治理论的渊源是哪

治理与善治俞可平是国内善治理论的先驱者,较早在国内引入和发展了西方学者提出的治理与善治理论。 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它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 “治理“(governance)与“统治“(government)从词面上看似乎差别并不大,但其实际含义却有很大的不同。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政治强制力,它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为了克服治理的局限性,就有必要实施“良好的治理”或“善治”。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却不能没有公共管理。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民间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⑦ 善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对什么认同之上的合作

善治的实质在抄于建立在对公共利益和市场原则认同之上的合作。

善治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善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

(7)善治理论认同扩展阅读:

善治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善治组织的产生不是来自于授权,而是来自于协商,是由成员平等协商产生的。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又经过成员协商约定。决定事项的过程由于通过了彻底的民主协商,成员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⑧ 试述善治模式的特征

“善治”来(good governance)作为使公源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强调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实现管理的民主化。治理理论对我国政府采购治理改革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善治”模式从某种角度讲可以成为中国政府采购治理改革的参照。尤其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引致的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乃至网络信息化下的N多元。

一般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具有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主体间权力相互依赖性和互动性,通过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的建立,政府作用范围及方式有了重新界定。

(8)善治理论认同扩展阅读

1、就治理主体而言,善治是“善者治理”。作为治理主体,无论政府、非政府组织或是私人企业都应具有合法性。尤其是发挥元治理功能的政府,更应是温良、公正的治理者,是值得公众信赖的合格治理者。

2、就治理目的而言,善治是“善意治理”。治理的本意是服务,没有服务的治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从根本上讲,政府治理的出发点,是让公众享有更充分的公共物品,享有更高满足度的公共管理,从而实现社会公众福利的最大化。

⑨ 善治模式具有那些特征

模式定义
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1]
模式要素
综合学术界的观点,善治模式具有合法性、开放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协商性、有效性、公正性、稳定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四大要素:
1、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别是这一切都须通过法治来实现。
2、公共机构正确而公正地管理公共开支,亦即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3、政治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亦即实行责任制。
4、信息灵通,便于全体公民了解情况,亦即具有政治透明性。[2]
模式本土阐发
将治理和善治理论运用于中国的实践,需要寻求与国情契合的文化因子。在这方面,公共管理学者陈广胜的阐述比较有代表性。2007年,他在专著《走向善治》中对善治的概念进行了本土化的阐发。

陈广胜:《走向善治》
1、就治理主体而言,善治是“善者治理”。作为治理主体,无论政府、非政府组织或是私人企业都应具有合法性。尤其是发挥元治理功能的政府,更应是温良、公正的治理者,是值得公众信赖的合格治理者。
2、就治理目的而言,善治是“善意治理”。治理的本意是服务,没有服务的治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从根本上讲,政府治理的出发点,是让公众享有更充分的公共物品,享有更高满足度的公共管理,从而实现社会公众福利的最大化。
3、就治理方式而言,善治是“善于治理”。它不是政府统包统揽的治理,更不是权力压制、单向施恩,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合作。治理的过程,是多中心良性互动的过程,是政府不断回应公众需求的过程。
4、就治理结果而言,善治是“善态治理”。这是一种境界,是一种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社会形态,虽然矛盾与冲突仍会频繁出现,却能最大限度地被社会所包容、被制度所接收、被机制所化解。[3]
模式实现形态
从西方学界来看,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是对如何实现善治的两种视角。多元主义强调竞争,主张在结构分化的基础上对权力进行多元配置;社团主义强调合作,主张国家和利益团体互相合作、相互支持的关系。
结合中国的实践,需要践行“竞争—合作主义”,即探索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新格局。所谓多元治理,即引入竞争,促使政府改变自己对于公共权力资源的垄断性角色,让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公益组织等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等,都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所谓和谐治理,即崇尚合作,毕竟多元治理绝非“无政府治理”,不是互不买账、相互掣肘、分崩离析的各行其是,而应当是在政府的主持之下,实现分工合作、良性互动、运行协调的共治。
实现善治模式,必须改革由政府垄断公共事务的格局,建立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合作型管理模式;必须改革政府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网络型管理模式;必须改革政府忽视社会权利的传统形态,建立充分发挥社会能动性的自主型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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