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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治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2-16 11:33:52

治理黄河流域的办法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蛮难的,大家一起环保,多好呀

⑵ 建设小流域水保治理措施防治标准体系的必要性

一期工程治理为南水北调河南水源区水土流失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水土回流失得到了答有效的治理和控制。但河南水源区涉及淅川、西峡、内乡、邓州、栾川、卢氏五县一市,范围广,小流域水土流失形式不同,小流域具体情况不同,小流域所处部位不同,其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调查分析河南水源区水土保持工程一期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特点,从防治水土流失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确定不同小流域不同部位不同治理措施防治标准,建设小流域水保治理措施防治标准体系,确保小流域防治措施治理效益的发挥和治理目标的实现,对于水源区水源涵养、保持良好水质、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效益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⑶ 我国管理水资源的法律,标准,规范,或要求都有那些 请尽量说得全面一点,随便说,只要是和水资源有关系的

1.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2.电力工业部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6.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7.《关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9.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3.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1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1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19.水利部关于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协调工作的通知
20.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2.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2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4.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2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
2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27.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28.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⑷ 简述防洪对河道整治的基本要求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运动和河床冲淤部位,以适应防洪、航运、供水、排水等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调整河势,裁弯取直,河道展宽和疏浚等。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⑸ 如何申报小流域治理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及审批…

土地治理项目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准备、初选项目、申报项目、评估项目、选定项目、下达计划、编制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内容等程序。

(一)调查准备。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要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征求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等,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向县级农发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证明材料(要求见农发项[2005]98号文)为项目建议书的必备附件。

(二)初选项目。县级农发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议书补充进入县级项目库,并择优选报至市级农发部门。市级农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充进入市级项目库,并下达2007年项目库入库通知。县级农发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在市级当年项目库中,确立当年申报项目。

(三)申报项目。各县(市、区)按照竞争选项等要求,通过初步评议,从市级下达的项目库中,选择两个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上报。

(四)评估项目。市级农发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省农发局进行抽查),形成实地考察意见和评估报告。市级评估报告,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农发局。省农发局(或委托市级农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需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农发办。

(五)选定项目。省农发局根据评估情况,筛选确定2007年项目,下达项目计划编报通知。县级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编报通知的要求,编制项目计划。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书、项目计划表、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农民筹资投劳情况审查意见等。县级农发部门编制的项目计划经市级农发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

(六)下达计划编制初步设计。省农发局按国家要求,汇总编制全省2007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国家批准。国家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后,省局将依据国家批复,下达全省2007年度项目计划,部署编制初步设计。

(七)批复建设内容。各县将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建设内容明细表,报市级农发部门审批,市级农发部门将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及建设内容明细表汇总后报省农发局(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工作意见》农发项[2004]69号文执行)备案。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内容,必须按权限规定报上级农发管理部门审批。

五、相关政策

(一)项目县的管理

2007年对土地治理项目县的管理按《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项[2006]87号)规定执行,继续实行项目县轮换制、暂停制和重点开发制。

1、实行项目县轮换制

2007年土地治理项目继续以市级为单位对所属项目县实行轮换。各市按照省农发局下达的轮换县控制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后上报,最后由省农发局进行核批。在轮换中,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好、验收评比成绩突出、开发效益明显、群众口碑好的县不轮换;反之,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薄弱,特别是在验收、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地方,由省级和市级予以轮换。省级直接轮换的县,须待通过整改后,方可在下一年度恢复立项。

2、实行项目县暂停制

暂停制是对2005年度项目验收不合格和各类检查中严重问题的县(区),实行暂停立项,暂停立项的县投资指标取消。暂停开发县的确定和恢复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6]14号)执行。

3、实行重点开发制

2007年将继续进行重点开发。重点开发县选择原则是:土地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率高;地方财力配套能力较强;干群开发积极性高;工作绩效明显。在一个验收周期(三年)内,重点开发县原则上保持稳定、连续,对确有调整必要的,由市提出申请,省农发局核批。

(二)项目政策

1、项目分类。土地治理项目下设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2类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007年暂不安排。其中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不得超过10%。

2、项目规模。每个县(市、区)中低产田改造单个项目重点县按1000万元以下、一般县按500万元投资规模进行前期准备,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按400万元投资规模进行准备。

3、治理标准。2007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建设标准为450-500元/亩,丘陵地区可以提高到550元/亩,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标准为600元/亩。

4、项目区范围。平原地区土地治理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由一个乡镇承担,实施项目的行政村不宜过多;丘陵、山区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客观条件可以由1-2个乡镇承担。

5、治理面积。年度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治理的耕地面积不低于一万亩,丘陵地区连片不低于五千亩。

6、科技推广费。2007年,各地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按照省农发局《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发项[2006]28号)相关规定安排,随计划一并下达。

7、农机补贴。2007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内的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进行补贴,随计划一并下达。

8、项目县范围。实施世行加灌三期项目县不申报2007年度土地治理项目。

(三)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1、继续与“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相结合。土地治理项目区,要自觉与省委、省政府提出“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的村、镇相结合。2007年土地治理项目区要尽可能与“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示范村、镇相结合。

2、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土地治理项目要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及农村生产、生活、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带动作用。2007年每一个土地治理项目都要扶持1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项目扶持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项目建成后要确保其通过工商注册。

3、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土地治理项目安排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龙头建基地,把土地治理项目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有机地连接起来,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区成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2007年对于有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的地区,土地治理项目要尽可能围绕有利于为龙头企业提供生产原料、有利于龙头企业建基地来安排。

4、积极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试点。土地治理项目区要以农发项目平台,积极开展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的试点。2007年每个市都要选择一个开发县开展试点工作,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生态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各类支农资金。

5、统筹规划项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在保证土地治理项目投入重点的前提下,土地治理项目可适当安排扶持连接乡村道路与田间道路的路段建设、农村沼气、人畜饮水等工程。建设内容分别纳入土地治理项目农业措施中机耕路、农业措施中其他农业措施、水利措施中小型蓄水工程等分项措施中。

六、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公平选项,严格按程序申报,按规定评估,项目申报材料及评估报告,于2007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农发局。

⑹ 石羊河的流域治理

(1)面对石羊河流域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武威市各级政府将生态建设和保护作为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抓节水、调结构、广植树、治风沙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治理和保护力度。
武威市90%以上的人口和经济总量分布在石羊河流域。该流域民勤县生态危机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的被动局面,该市多管齐下,在加紧实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缓解用水矛盾的同时,
还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林业方面,按照“南护水源、北治风沙、中建绿洲”的中长期发展思路,实施了“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建设,有效扩大了人工造林种草的保存面积,遏制了区域性荒漠化的蔓延。用水方面,将农业用水大户民勤县、凉州区列人国家及省级节水性社会建设试点县(区),通过完善配水制度、调整种植结构、压缩高耗水作物,有效调动了农民群众科学管水、高效用水的积极性。水土保持方面,该市实施了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广泛开展了禁止开荒、禁止打井、禁止在封育区放牧的“三禁”政策,同时对荒漠化严重的民勤北部实施关闭部分机井、压缩灌溉面积的措施。
通过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石羊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已见成效。截至2005年底,全市累计完成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382万亩,建立自然保护区4处,使森林覆盖率达到了12.06%;连续3年实施的人饮解困工程,解决了3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
(2)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流域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使水资源得到永续利用,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与改善,最终实现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流域的综合治理必须从战略高度着眼,以统一管理和调度为核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手段,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首要目标是使地下水超采量为零,地下水位停止下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其次,是使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有所提高。第三,是使流域水质得到改善。
综合治理主要措施
1.关于经济结构调整
流域内金昌市是以镍等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为主的工业城市,结构比较单一,应注重培养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应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武威市应逐步实现农业型经济向工业型经济转变,加快发展旅游、商贸、化
工、纺织、建筑等支柱产业。就总体而言,金昌的主导产业是第二产业,而武威的主导产业是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两地经济互利性很强,应加强统一规划和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流域农业种植结构粮经草比例为68:24:8,复(套)种比例高达50%,这与流域水资源条件极不相称,是流域水资源超载的根本原因。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对于提高用水效益,保护生态环境,进而提高水资源承载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农、林、牧、副、渔结构和作物种植结构两部分。适度调减农业规模,加大林、牧、副等各业发展规模,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加大低耗水的经济作物和林草种植面积,整体提高农牧业产品的技术经济含量和用水效率。
2.关于水价调整
现状流域农业地表水价不到0.1元/m3,地下水只收电费、基本不收水费。城镇生活与工业水价不分用水多少、不分用水时间,全年采用一个水价。这种水价政策极不利于水量控制和节约用水。因此,必须制定与节水、治污、统一调配水资源等战略相适应的水价政策。城镇生活、工业供水应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额加价的分段水价政策。农村供水考虑现阶段实际情况,应力争按成本收费,努力做到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如有条件可试点推行按用水紧张程度区别的季节性“峰谷水价”政策。对于提取地下水工程,可考虑调整机井用电价格,实行分段累积加价的电价政策,以此经济杠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3.关于跨流域调水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合理分摊的问题
从长远看,当地有限的水资源无法从根本上满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对水资源的需求,实施跨流域调水工程是解决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也是石羊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保障。应尽快开工兴建“引大济西”二期工程,积极开展结合黄河黑山峡河段开发进行“引黄济民”及延长“引大入秦”干渠向民勤调水等工程的前期工作,充分比较论证,力争尽早实施。其工程建设费用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国家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跨流域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应依靠水价来解决。此水价仅由民勤来承担是不尽合理的。应充分认识到从外流域向民勤调水是整个石羊河流域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民勤一个县的问题,应把石羊河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看待,处理好上游与下游、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应充分认识到民勤是防止沙漠南侵、保卫武威的绿色屏障,民勤与武威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再则,从水权角度讲,中游多耗用的部分地表水量应该下泄民勤盆地,但考虑中游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长远看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中下游共同承担从外流域向民勤的调水费用是合理的,应积极研究确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
许多水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解决水问题的根本出路。更重要的是赋予其权责,树立其权威,理顺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水资源管理体制要按照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模式,创新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建设现代化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手段,进一步规范、调整和指导供水、用水、节水、治污和保护水资源的行为,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积极着手石羊河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组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加强水资源的执法。全面推行取水许可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取用水都应交纳一定的水资源费,这是国家对水资源产权有偿使用的体现方式,也是政府在水资源的勘探、保护、监测、评价等方面付出代价的一种补偿。认真研究理顺水利工程投资机制,建立长期稳定、导向正确、全面系统的水资源投资机制,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条件。

⑺ 流域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中外有关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比较
(一)国外水资源管理的制度
1、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制度
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流域面积10.5万平方公里,涉及美国7个州,但是流域淤沙沉积,大多数有价值的矿产资源被盲目掠夺,土地严重荒漠化和风化,经常发生洪涝灾害,造成了相当大的生态问题。[3]1933年美国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并成立了权威性的流域管理机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该法规定流域管理局是个政府机构,负责田纳西河流域防洪、航运、灌溉等综合开发和治理。同时,法律授予该流域管理机构很大的行政管理权力并明确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使管理局能有效、顺利的行使职责。由于有法律的专门授权,使得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能够根据本流域的资源状况、充分考虑开发工程所必须适应的长期发展要求,制定包括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的综合性的长期开发方案,同时,协调产业经济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2、法国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度
法国于1964年颁布了水法,建立起高效率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这个系统被誉为世界上比较好的水资源管理系统之一,其显著特点是将全国按河流水系分成六大流域,成立流域管理委员会。首先将水当作水的汇集系统的整体进行管理,以河流域为单位,按照流域面而不是按行政区进行管理。由于运用了这个系统,法国河流的生态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甚至在人口特别密集的巴黎地区,饮用水源的质量也能满足现代的要求。
3、英国的泰唔士河水务局
英国于1974年成立的泰唔士河水务局是一个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依照1973年英国颁布的水法,它负责流域统一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包括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水情监测预报系统的管理、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下水道、污水处理、防洪、水产、水上娱乐等河流管理所有方面的内容,并有权确定流域水质标准,颁发取水和排水(污)许可证,制定流域管理规章制度,是一个拥有部分行政职能的非盈利性的经济实体。[4]
(二)我国有关水资源管理的制度
1、1988年颁布的《水法》当中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因此,此时确立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质上仍是以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2、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因此,此时确立的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二、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
根据我国现行的《水法》,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结果仍然是水资源流域管理服从于行政管理,依然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水危机问题。
首先,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必然会导致“以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的分割管理状态的出现。因为,经济学当中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各级政府在市场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流域的各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势必会对流域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统一管理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势必会“充分”地利用其在流域行政区域管理方面的权力,大力开发和利用其行政区域内的流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本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谋取利益,而不会自觉地、主动地从全流域的利益、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其次,流域管理实际是一个如何设置水行政管理体制和划分职权的问题。我国的水行政过去总是跟着行政建制走,行政区划就是水权地界,无形中河流、水系被“腰斩”,相有悖于水性,严重违反自然规律。其结果是流水在地理上被切割成块,水管理机构受行政权控制要为地方服务,再加上各部门的功能性管理,权力交叉,范围不清,职责相互纠缠,难免促成灾难的发生。[5]以黄河为例:黄河流经九省市,水在上、中、下游各有其主,上游以地势之利在其“辖区”理直气壮地用水,下游连续近二十年的断流,暴露出调控体制的不适应性。黄河断流固然有自然因素的影响,但沿河缺乏统一管理和调度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第三,由于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质是按行政规划进行的管理,因而,将取水、用水、排水、治理等过程人为分割,打破了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自然循环。以至于水源地不管供水,供水的不管治水,治污的不管回用,或者说是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与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是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最终导致水危机。[6]以流域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可能根据水资源的自然循环规律和水资源的总体状况进行科学合理分配和管理社会城乡用水,难以做到从水源的丰枯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使用,难以进行城市自来水管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回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科学调度。同时,由于部门管理的条块分割,难于形成取水、供水、排水、治污、污水回用的连续管理,最终导致一方面水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在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方面严重浪费。
水资源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以流域或水文地质单位构成一个统一体,每个流域的水资源是一个完整的水系。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不能适合实施流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相反有碍于流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崭新的科学的流域管理体制。
三、建立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通过中外有关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我们可以得知,在目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是很多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当然,不同国家采取的具体模式可能有所不同,正如上文所述的美国、法国和英国的流域管理模式就有区别。就我国而言,建立一个垂直领导并具有一定权力的流域管理机构是解决目前水危机的必由之路。
流域管理机构的建制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设立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家流域管理总局(或国家流域管理部、国家流域管理委员会),该部同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总局、农业部、交通部等部门平级。国家流域管理总局下设多个流域管理分局,如黄河流域管理分局、长江流域管理分局等等,分局受总局的垂直领导,不收地方行政的干涉。由于在水资源管理上出现过“多龙管水”的问题,在成立国家流域管理总局后,将上述部门有关流域管理的职能向流域管理部移交,由其统一行使。同时,为避免新设机构会出现人员臃肿的弊端,在水利、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执行流域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可以同时随业务移转至相应的流域管理部门。
国家流域管理总局可以直接地或者通过其下属的流域管理机关履行流域管理的职责、行使管理权限,其财政开支纳入国家预算。这种管理体制最为明显的优势在于“权大机构少”。权大,便于它对整个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全局性的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机构少,则有利于避免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互不买账、互相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内耗,提高流域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地方保护现象的出现。
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均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外的经验也表明,成功的流域治理需要法律的保障。虽然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但是作为水资源保护基本法律的《水法》对流域管理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水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再者,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虽然基本适应我国国情,在环境管理上也吸取了西方国家发展经济中对环境破坏的前车之鉴,在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然而,现实大量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我国的一些相关立法形同虚设,无法实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更无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稀缺的水资源。但我们同样也坚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日渐崛起,对于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的建立将指日可待。

⑻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哪些规范、规程、标准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拓展资料:

1、水利工程组成

无论是治理水害或开发水利,都需要通过一定数量的水工建筑物来实现。按照功用,水工建筑物大体分为三类:①挡水建筑物;②泄水建筑物;③专门水工建筑物。由若干座水工建筑物组成的集合体称水利枢纽。

2、水利工程发展

我国人均水资源并不丰富,且时空分布不均,这决定了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而严重的国家。

《2013-2017年中国水利工程行业领先企业经营策略与优劣势分析报告》显示,我国水旱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总损失的60%左右。

1990年以来,全国年均洪涝灾害损失在1100亿元左右,约占同期GDP 的2%;遇到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年份,该比例可达3%-4%。水利工程行业是一个极度依赖政府投资的行业,而水利投资长期滞后导致了减灾效果的不理想。

数据显示,水利投资占FAI、GDP的比重在2002-2008年间持续下滑,2009年由于四万亿投资拉动而略有上升,占到GDP的0.56%,2010年水利建设投资为2328亿元,占到GDP的0.58%,但依然保持较低水平,无法适应经济高速发展,预计水利建设将全面加速。

国务院2010年11月份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为未来15-20年间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定下主基调,水资源正式上升到国家资源战略层面的高度。

由于关乎通胀和粮食安全问题,农村水利将成为重中之重;而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水电建设预计仍将持续快速推进。

水利行业从2009年开始已迈入了加速通道,上行趋势已经确立,“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投资将达到2.11万亿,比“十一五”期间增长183.85%。

随着水利工程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水利工程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水利工程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水利工程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水利工程行业中的翘楚!

参考链接:水利工程(水利专业术语)_网络

⑼ 河道整治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河道抄整治设计应符合的要求:
1、以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为依据。
2、具备社会经济、水文气象、河床演变、地形地质、相关工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资料。
3、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协调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4、对多沙或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流,应深入分析河势变化和河床演变规律。
5、进行方案论证,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治方案。
6、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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