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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1-22 12:18:21

⑴ 土地资源管理

一、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自治区国土总面积16648.97万公顷(24.97亿亩)。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 年末各类土地面积为:农用地6306.07 万公顷(9.46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7.88%;建设用地122.07万公顷(1831.0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73%;未利用地10220.83万公顷(15.33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39%。

与2000年相比,农用地面积增加11.28万公顷(169.22万亩),建设用地增加10.20万公顷(152.97万亩),土地利用率较2000年提高了0.13个百分点。自治区2005年与2000年土地利用现状对比情况见表2-1。自治区2005年底土地利用现状构成见图2-1。

图2-1 2005年低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构成图

表2-1 2005年与2000年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对比情况表 单位:万公顷

二、耕地增减变动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共计增加耕地18.17 万公顷(272.49 万亩)。增加来源为:土地整理 4045.91 公顷(6.07 万亩),开发10.81万公顷(162.08 万亩),复垦2040.37 公顷(3.06 万亩);农业结构调整6.75 万公顷(101.28 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各年耕地增加情况见图2-2。

“十五”期间,全区共计减少耕地28.23 万公顷(423.40 万亩)。减少的原因:建设占用1.19 万公顷(17.80 万亩),生态退耕14.45 万公顷(216.73 万亩),农业结构调整 12.16 万公顷(182.47万亩),自然灾害损毁及其他4287.91 公顷(6.43 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各年耕地减少情况见图2-3。耕地减少构成见图2-4。

图2-2“十五”期间自治区各年耕地增加情况对比图

“十五”期间,全区耕地净减少10.06万公顷(150.97万亩)。不考虑农业调整和生态退耕等占用耕地,全区耕地应增加15.95万公顷(248.23 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见表2-2、图2-5。

三、基本农田保护

“十五”期间,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及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

图2-3“十五”期间自治区各年耕地减少情况图

图2-4“十五”期间自治区耕地减少构成图

落实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促进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管理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表2-2“十五”期间自治区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

图2-5“十五”期间自治区耕地变动情况图

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为:全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342.58 万公顷(5138.7 万亩),实际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352.78万公顷(5291.7万亩)。共划定基本农田12.37 万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3.45 万个,有922 个乡镇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截至2005年底,全区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353.26万公顷(5298.90 万亩),保护率达到了86.94%。2005 年底自治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概况见图2-6。

图2-6 2005年底自治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图

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十五”期间,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区利用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开发整理土地增加耕地11.41万公顷(171.21万亩),为全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为全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中,争取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投资项目和自治区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共79个,项目资金总预算3.21 亿元,建设规模2.61 万公顷(39.09万亩),新增耕地9498公顷(14.25万亩)。其中,于2005年启动了伊犁河谷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先导工程。

(一)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及管理情况

(1)“十五”期间,争取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42个(含2000年2个项目),建设规模1.63万公顷(24.52万亩),规划新增耕地6629公顷(9.94万亩),下达项目资金预算2.06亿元(见附表4)。

(2)2003年,启动使用自治区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截至2005 年底,自治区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7 个,建设规模9712.2 公顷(14.57 万亩),规划新增耕地2869.1 公顷(4.30 万亩),下达项目资金预算1.15 亿元(见附表4)。

(3)为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有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及新疆大学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分期对施工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二)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先导工程实施情况

为落实国家《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 104号文),组织编制了《伊犁河谷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申报了伊犁河谷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的先导工程,建设总规模2.51 万公顷(37.61 万亩),项目预算5.08亿元。2005年,启动了先导工程的前期工作。

五、建设用地审批

“十五”期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用地预审和报批服务,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用地,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促进了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其中,奎—赛高等级公路、“西气东输(新疆段)”、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精伊霍铁路、克拉玛依、库尔勒及那拉提机场建设,吉林台一级电站、恰甫其海水利枢纽、“500水库”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国务院批准。全区共批准建设用地6.19万公顷(92.87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85 万公顷(27.71 万亩),农用地中耕地 9633.46 公顷(14.45万亩),农用地转用量和占用耕地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自治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执行情况见表2-3。

表2-3“十五”期间自治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执行情况

在批准用地中:

(1)国务院批准用地3.29万公顷(49.40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07 万公顷(16.01 万亩),转用的农用地中耕地5467.27公顷(8.20万亩);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2.90万公顷(43.47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7807.92 公顷(11.71 万亩),转用的农用地中耕地4199.16公顷(6.25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见表2-4。

表2-4“十五”期间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表 单位:公顷

在建设用地审批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以及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与此同时,为减少建设用地对耕地占用的压力,对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和有效供给能力。

六、土地征收工作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健全征地程序的有关政策,规范征地范围和征地程序;认真落实“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听证制度,让农民有更多的知情权,防范征地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着手制定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着手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有效保障。

“十五”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555.83 公顷(5.33万亩),征收总费用7.91 亿元,安置失地农民1.14 万人。其中2005年批准征地450.31公顷(6754.7亩),其中农用地312.91公顷。农用地中耕地224.65 公顷(3369.8 亩),征收总费用2.49亿元,安置失地农民3408人(见附表6)。

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

“十五”期间,自治区累计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9 亿元。其中,上缴中央金库 9379.65 万元,自治区金库8564.85万元。见表2-5。

表2-5“十五”期间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八、土地市场

(一)加快推进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

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新政发 〔2002〕 2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监察厅共同协商确定乌鲁木齐市、昌吉市、伊宁市、库尔勒市等4个市作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截至2005 年底,全区有42 个市、县(市)、2 个口岸建立了土地交易大厅,见表2-6。有59个市、县(市)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见表2-7。

表2-6 自治区已建立土地交易大厅的市、县(口岸)名单

(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增强服务意识,支持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完成了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家大型企业重组改制的土地资产评估处置工作;完成了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第一汽车厂等自治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工作。

表2-7 自治区已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地州(市)、县(市、口岸)名单

“十五”期间,自治区区属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共计49 家,涉及土地517宗,面积9470.2公顷(14.21万亩),涉及土地资产71.42 亿元,见表2-8。对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支持国有企业增资减负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003年8月13日,成立了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5〕 123号),明确了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表2-8“十五”期间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情况表

截至2005年底,全区共有土地评估机构52个。其中,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业的 12 个,自治区范围内从业的 12 个,地(州、市)、县(市)范围内从业的28个。全区注册土地评估师255 名。见表2-9。

表2-9“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为规范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政发〔2001〕 43号),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全疆部分城市协议租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租金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2〕237号)和《关于做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5〕 248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进了自治区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效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十五”期间,全区共出让土地2.72 万宗,出让总面积1.36万公顷(20.42万亩),出让价款达87.02 亿元。为贯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先后出台了《自治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新国土资发〔2002〕 104号)、《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监督管理办法》(新国土资发 〔2005〕 165 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土地市场行为,极大地加大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力度,其中,2003~2005 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共出让土地2738宗,出让面积1621.97公顷(2.43万亩),出让价款30.99亿元,分别占同期出让总面积和总价款的 18.01%和 44%。见表2-10。

“十五”期间,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对土地的需求强烈,土地出让面积逐年加大。其中,北疆地区土地出让面积6683.3公顷(10.02 万亩),占全疆的 49.1%;土地出让价款62.12亿元,占全疆的71.39%;“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招、拍、挂”土地出让价款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由2003 年的40.2%提高到2005 年50%,提高了9.8 个百分点。其中,北疆地区土地“招、拍、挂”出让面积794.7 公顷,占此期间全疆土地出让面积的49%,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款 19.95 亿元,占此期间全疆土地出让价款的64.4%(见附表7)。“十五”期间,土地出让单位价格情况,见图2-7、图2-8。

表2-10“十五”期间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情况表

2003~2005 年国有土地出让中,工矿仓储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56.3%,商业服务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24%,出让住宅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18.4%。

2003~2005 年国有土地出让价款中,工矿仓储用地占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8.8%,商业服务用地占出让土地总价款的41.7%,住宅用地占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8.5%。2003~2005 年国有土地出让按用地类型分见表2-11,2003~2005年国有土地出让单价按用地类型分见图2-9。

图2-7“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出让单位价格对比图

图2-8“十五”期间各地州市土地出让单位价格对比图

表2-11 2003~2005年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按用地类型分一览表

图2-9 2003~2005年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单价按用地类型分对比图

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2003 年 2 月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制订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新政办 〔2003〕 21号)和《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督查方案》(新国土资发 〔2003〕 76 号),对自治区的治理整顿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于2003 年5 月,分别在库尔勒市和奎屯市召开南、北疆片区会议,派出17 个督查组,分赴全疆14 个地(州、市)的60 多个县(市),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于2003 年8 月下旬,配合国务院5 部委联合督查组对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7 个地州市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督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自治区原有33 个开发区(园区)进行清理,撤销14个开发区(园区),核减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面积共计9671.42 公顷(14.51 万亩),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逐步规范。

(3)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了结果,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一步规范。

(4)全区历年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8194.8 万元,已于2004年底,全部补偿到位。

(5)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 〔2005〕 304 号文件,函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通过国务院组织的验收。”国土资源部分5 批公告了我区通过审核的19个保留开发区。见表2-12。

表2-12 国土资源部审核的自治区各类开发区一览表

十、土地执法监察

“十五”期间,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促使我区土地执法秩序进一步得到好转,立案查办、涉及土地和占用耕地的案件呈下降趋势,特别是通过两年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各种制约措施逐步完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土地违法案件逐年减少。

“十五”期间,全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859 件,涉及土地面积4275.9公顷(6.4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339 公顷(5085 亩)。拆除违法构筑物204.23 万平方米,收回土地900.44 公顷(1.35万亩),罚没款550.27万元。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13 人,行政处分10人,刑事案件移交3 人,行政处罚2 人。对7 起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并公开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十五”期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见附表8。2005年自治区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与2001年对比,见图2-10。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规定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1〕 85号)中动态巡查的要求,2003~2005 年,全区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土地违法2948 件,涉及土地面积4197.73 公顷(6.3万亩),其中耕地146.4公顷(2196亩),制止违法行为1892件,涉及土地面积2096.95 公顷(3.14 万亩),其中,耕地58.19公顷(872.8亩),罚没款1993.93万元。

十一、土地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区14个地州(市)和49个县(市)设有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26名,基本形成了从自治区到地(州、市)、县(市)三级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网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口的日益增长和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剧,我区因开发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征地纠纷和各类土地权属争议,呈现出增多的态势。各级土地纠纷调解处理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本着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图2-10 2005年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与2001年对比图

(一)土地纠纷调处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各级土地纠纷调处部门共调解、处理各类土地纠纷5585件,涉及土地面积达25.96 万公顷(389.5 万亩),其中,按调处方式分:调解3880 件,涉及土地面积7.02 万公顷(105.2万亩);处理1705件,涉及土地面积18.95 万公顷(284.2万亩)。调解处理的纠纷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2855件,占纠纷总数的 51.1%;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 2096 件,占纠纷总数的37.5%;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79 件,占纠纷总数的5%;国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55件,占纠纷总数的6.1%。按土地纠纷类型划分:土地纠纷4610件,草场纠纷497件,林地纠纷27件,矿产纠纷23件,水域纠纷15件,其他纠纷413件。见表2-13及图2-11。

表2-13 自治区“十五”期间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情况表 单位:件

图2-11“十五”期间自治区调处的土地纠纷构成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国有土地的确权工作

“十五”期间,加大了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国有土地的确权划界工作的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对兵团单位的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新证发 〔1995〕 84 号)和《自治区对兵团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新政发 〔1996〕 111 号),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协商解决”和“统一领导县(团)为单位,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为全面开展确权工作奠定了基础。

2000年4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权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自治区和兵团领导与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领导签订了确权工作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规定了完成工作的时限,有力地推动了全区的确权工作。截至2005 年年底,全区已完成156 个农牧团场的土地确权工作,占需确权农牧团场总数的89.6%。

十二、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规范地籍管理工作

“十五”期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办法》等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促进了地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土地使用权发证。“十五”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16.99万本,为发证总数的36.7%;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42.1万本,为发证总数的46.1%;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4478 万本,为发证总数的55.9%;城镇住房用地发证39.3万本,发证率为 36.3%;国有农场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率达83%。

(2)截至2005年底,完成了全区各县(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二)土地资源调查

(1)完成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坡耕地调查、沙化危害耕地调查等国土资源调查任务。

(2)截至2005 年底,克拉玛依市和25 个县(市)完成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见表2-14。

表2-14 自治区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市、县名单

(3)截至 2005 年底,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51 个县(市)、霍尔果斯口岸、准东石油基地完成了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见表2-15。

(4)城镇闲置和空闲建设用地调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闲置和空闲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了专项调查。截至2004 年底,全区闲置和空闲存量建设用地1074宗,面积4722.2 公顷(7.08 万亩),见附表8。为进一步分析全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及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

(5)开展了乌鲁木齐市以及昌吉市、伊宁市、库尔勒市、喀什市4个重要城市土地利用遥感监测,为政府建立国土资源快速反应机制提供了科学依据;有40个县(市)利用卫星数据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开展了克拉玛依市土地利用数据库拓展应用试点工作。

表2-15 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市、县名单

(三)地价管理和农用地定级估价

截至2005年底,全区各县(市)都已完成了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有20个市、县(市)分别完成了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保护交易者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制定地价管理政策与制度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理论依据。

(1)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市、县(市)有: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米泉市、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库尔勒市、焉耆县、轮台县、奎屯市、尼勒克县、吐鲁番市、鄯善县、阿克苏市、库车县、新和县、阿瓦提县、喀什市。

(2)完成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的市、县(市)有:克拉玛依市、阜康市、乌苏市、哈密市、焉耆县、和硕县、和静县、喀什市、库尔勒市、鄯善县、米泉市、新源县、沙湾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博湖县、玛纳斯县、阿克苏市。

⑵ 什么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户安置政策方案

《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政策宣传单》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信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是成都建设“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一项重大工作举措。我镇拟在全镇范围内实施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现将该项目实施的初步政策宣传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全镇11个村(社区)。

二、补助补偿标准

(一)拆建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人补助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支付。职员的认定,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为据。新生儿、正常婚嫁经村委会审查,报镇政府审核通过为准。

(二)农户原宅基地面积扣除农户新村综合占地面积后,结余的建设用地面积按3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原宅基地面积以产权证书为依据,并经复核确认的实际还耕面积计算;新村综合占地面积=农户新村建房占地面积+新村公共基础设施户均公摊面积),每户的新村综合占地面积不得突破人均60m2。

(三)拆建户原拆旧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现在新村住房建筑面积的,多余部分按建筑结构方式给予补助,披房150元/ m2,砖木结构315/ m2,砖混结构450/ m2(原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书为依据并经实地丈量认定)。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四)对于自愿放弃宅基地,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户,经本人申请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对其还耕的宅基地面积,按105/ m2给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第三项标准给予补助。

(五)在新村建房以户为单位,进住多层建筑和高层的农户人均综合占地小于60平米的结余部分面积按105/ m2给予补助。由进住多层建筑和高层的农户,根据多层建筑每平方米造价,按照农户进住楼层不同实行楼层差价补差。具体差价由进住多层农户集体协定。

三、搬迁赏罚办法

(一)以组为单位进行赏罚。搬迁农户达到应搬迁户8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人均奖励200元;搬迁农户达到应搬迁户100%的,人均再奖励1000元;搬迁农户未达到应搬迁户7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人均扣100元,直至扣完2000元止。搬迁农户达70%至80%的组,不奖不惩。

(二)核心示范区(共富、华会、九龙、石子)在2012年4月30日,核心示范区外拆建户在2012年8月30日拆除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户的奖励,超期未拆完的不予奖励,并扣减每延期一天100元的建房补助,直至扣完3000元为止。

(三)对拆建户实行过渡安置。拆除完成交房之日即支付每人每月的过渡费。时间自房屋拆除完成前10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标准为每人140元/月。

四、报名时间:从2012年2月17日上午9:00时起至2012年2月21日下午4:00时止。

五、报名条件:

1、以户为单位,搬迁户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填申请书3份(申请书需组长签字,并有村委会的审核意见)。报名时须交房屋搬迁定金2万元,此款可抵扣搬迁户今后的购房款。交定金后,若不搬者,按约定此定金不予退还农户。

2、报名时,农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户主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各3份。

(5)提供成都农商行2万元定金存单,银行账户名:邛崃市冉义镇财政所 账号:

0228 1300 0120 0100 00558。

以上政策只适用于本次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是冉义镇建设“羊安区域经济发展后花园和邛崃现代农业领头雁”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群众真正得实惠的民心工程。希看全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为冉义跨越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⑶ 土地退化治理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合理利用水资源

土地退化与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有密切关系。要建立合理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有计划建设一批大中小型平原水库、拦河闸,大力兴建小型、微型水利水保工程,形成排、灌、蓄等较完备的水利配套工程,扩大改善排灌条件,做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科学合理用水。以拦蓄地表水、限用地下水和推行全面节水为主,缓洪减沙。对河道沟壑由上而下层层拦蓄,建设高标准节水灌溉工程,实行开源节流并举。

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

对荒山荒坡大力植树种草,实现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林木覆盖面积。对土薄干旱的山坡,根据坡度、土壤和植被覆盖状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整地造林。河旁、渠边、田边和地堰搞好防护林建设,山前平原建设点线片结合的绿化体系。

盐渍区要针对土壤含盐高、树木难成活的特点,选择耐盐树种,重点搞好农田林网、沿海防护林、盐渍化改造林、风沙防护林和沿河绿化、沟渠绿化等为主框架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场建设,要做到林草结合,建立小网格防护林带保护下的牧草区,发挥林草建设在改造盐渍化中的积极作用。

三、统一规划,分片治理

防治土地退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水力侵蚀区治理

大力开展以水土保持、涵养水源为目的的封山育林、培育植被工作,加强幼林抚育和次生林改造,提高植被覆盖度,建立起完善的水土保持体系。对25°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宜林荒山全部绿化,25°以下坡耕地全部改建成高标准水平梯田。加强沿海基干防护林带建设,采用多林种、多树种、乔灌草相结合的造林方式进行。抓好农田林网、农林间作建设,形成完整的林业防护体系。整顿矿山秩序,制止滥采乱挖,做好矿山水土保持工作。

2.沙化土地治理

德州和莘县两片应以治理风蚀为重点,实行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全面发展,采用生物与工程措施,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建成农田综合防护林体系。黄河三角洲要以治理盐渍化为重点,以生态防护林建设为龙头、以水利工程建设为主要手段,进行土地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实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3.盐渍化土壤治理

从生态系统着手,选择组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主要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调整种植业结构、植树育草等措施上下工夫。对盐碱区耕地和新的垦荒地实施深耕整平,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对低洼易涝地采取“台田养鱼”,走“上粮下渔”的模式。对有足够水源的盐碱地,通过改种水稻泡田放水和长期淹灌,减少土地盐分并抑制盐分上升,使土壤得以改良。对于盐碱荒地,采取水利先行、林草紧跟、先林后农、林农结合。对盐碱地采用灌排分设、淡水压咸、深沟排碱的治理措施,建设比较完备的水利灌排工程体系。鲁西北黄泛平原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搞好以农田林网、农林间作为主体,点、片、带相结合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封滩育林育灌育草,重视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生物工程防治土地盐渍化的作用。滨海地区除了要经营好海产品养殖和盐场外,还必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利用好现有的耐盐植被,积极试验、引进、培育和扩大耐盐碱的乔灌草植被资源,重视和加强生物工程建设,提高防治土地盐渍化的效果。

4.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

充分利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突出重点,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以遏制土地退化为目标,以治理中、重度土壤侵蚀和轻、中度盐渍化土地为重点,统一安排治理区域、项目和措施,在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同时,结合区域特点,适当发展经济林、中药材、粮棉油、水产、畜牧等见效快收益好的产业基地,由单一生态型向生态经济型转变;二是发挥资源优势,合理调整种植结构,推行立体开发,提高复种指数,建立多功能的复合生态体系,使土地退化区域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防治土地退化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由于土地退化区域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而土地退化的治理难度大、投资高、经济效益较低,且防治土地退化所采取的水利、生物等措施又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作保证。所以,必须集中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筹措专项经费,加大资金投入。为此,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谁治理谁受益,土地拍卖、租赁,引进外资,用好政策性基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沙化治理提供资金保证,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的治理效果。

⑷ 60年来土地荒漠化治理政策\措施的相关网站等

、防止沙漠化的对策和建议
1.严肃法纪,惩治行政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防治沙漠化有关的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目前又在制定《防沙治沙》,还制定了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称其为法律法规,是因为它们本身具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没有凌驾于法之上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本身就是非法,为法所不容。因此,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要依法进行惩处,并给予改正。否则,法不成法,只能助长行政腐败,扰乱社会秩序。
然而,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总有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的特权,好像法律法规是给老百姓制定的,是专门用来管教老百姓的,而约束不了自己。凡符合自己和本部门利益的就依法行政;反之,则千方百计绕过“政策障碍”,甚至寻找种种借口,把法律法规撇到一边。应该说,正是这种执法部门的行政腐败,加剧了我国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建议全国人大以“西部开发,生态先行”为题,就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及时纠正各级政府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历史上大开发带来生态大破坏的悲剧重演。
2.环境问题的决策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意识
我国保护天然林、在长江、黄河中上游首先禁伐天然林的决策是在1996年水灾后作出的;而禁止采挖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决策也是在2000年春季沙尘暴和扬沙天气灾害连续袭击北京地区后作出的。均系亡羊补牢,付出了惨痛代价后而痛下决心。事实上,无论是洪涝还是干旱,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学者和媒体发出了“长江有变成黄河的危险”、“风沙紧逼北京城”这样的警告。我国高层决策者也并非置若罔闻,只是由于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群体,而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有限,难以当机立断。然而,凡属生态环境问题都有一种“叠加效益”,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从根本上解决,只能事倍功半,不可能遏制住环境加速恶化的步伐,而且将来一旦治理起来,费用也更加高昂,代价也会更加惨重,远远超过以生态环境为代价所换取的眼前的和暂时的利益。
建议国务院设立包括沙漠化在内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预报系统,为政府部门的高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大防沙治沙的国家资金投入
中国治沙工程,国家长期投入不足。“八五”期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仅1亿多元,地方配套资金又很难落实,因为沙区多是“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力有限。相当一部分群众尚未解决温饱,很难拿出钱来防沙治沙。1999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为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治沙工程建设,按治理面积平均每亩投入2.26元,只够买两三棵小树苗,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有专家认为治沙经费每年需20亿元)。目前,在西北地区,造林一亩成本约100元,每亩治沙工程造林,则需500至600元。过去的办法是发动农民投工投劳,以弥补造林经费的不足。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投资水平加行政命令,硬性摊派,无偿使用劳动力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了,更何况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允许加大农民的负担,如果再不加大对治沙的投入,今后工作势必出现滑坡。事实上,由于缺乏经费,防沙治沙中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如节水技术推广、优良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得不到解决;许多治沙林场、苗圃、治沙站、保护站等基层防沙治沙单位、职工工资无保障,生产生活举步维艰、正常防治沙漠化的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工程建设速度慢、质量低、布局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管护力量薄弱,造林种草成果难以巩固等等问题。这些现状,与实现国家扶贫攻坚和经济建设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极不相称。
建议国家加大对防治沙漠化的资金投入,除多渠道筹集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相结合;还应制定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实行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推广荒沙拍卖,租贷、转让、股份合作等治理方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全社会共同参与治沙的新局面。
4.建立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
防沙治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管理问题。它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态各个方面和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各个政府部门。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往,沙漠化防治之所以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的各个部门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一个部门治沙,其它部门却在造沙。凡属环境问题,都是跨行政区横向发展的,而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却又是纵向设计的。如果恪守于这种部门分割和地域分割的纵向的行政管理模式,那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任何横向的环境问题的。因此,我们也必须横向来设计我们的环境行政管理体系,避免部门之间工作中的扯皮,内耗,分散和重复,提高生态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率。为此,建议将国家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升格为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以提高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部门的职能分工,办公室仍设在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加强“高级专家顾问组”的作用,保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加科学技术和规划设计的透明度。
5.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将生态建设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任何经济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都要产生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一利带来一弊。然而,究竟是利大抑或弊大,如何趋利避害,则要通过对环境成本的评估,决定取舍。例如,近十年来,因挖发菜还使内蒙古2.2亿亩草场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6000万亩沦为荒漠,其余的也处于沙化的过程之中。为此每年对牧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生态破坏的损失不可估量,还引发了农牧民冲突,造成了影响民族团结的社会问题。因此,这种资源掠夺式的经济活动,理当在禁止之列。
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基层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中,只有发展经济的指标而无生态建设的指标,特别在脱贫目标上,一味强调增加牲畜的存栏数和粮食产量,从而助长了牧民过牧草场,农民毁林毁草开荒种地,而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则不在考核之列。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经济指标的快速增长,一些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不惜付出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任期内的“政绩”。这是导致急功近利,政府行为短期化与决策短期化的根源。
由此可见,环境的问题根植于我们社会和经济的结构、体系之中。不改变与生态建设的目标不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体系,改善环境的努力就不会有大的作为。目前,我们急待解决的就是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并将生态建设的具体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去。
6.严格控制环境的人口容量,退耕与“退人”结合起来
环境对人口的容量是制定社会发展计划的基础。我国西部生态极其脆弱,破坏易而恢复难,“地广人稀”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由于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许多地区的人口已经超饱和。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北方荒漠化地区人口总数已达4亿人,比建国初增加了160‰。新疆160万平方公里土地,可供人类生存繁衍的绿洲仅有4.5%,目前农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0-400人,同东部沿海省份的人口密度已不相上下。20世纪初,塔克拉玛干沙漠周缘地区仅有150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含沙漠、戈壁)2人;到80年代,人口增至513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8人,超过联合国制定的沙漠地区人口密度临界指标为7人的标准。青藏高原河谷合理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不超过20人,而今在该地区却达90人,大大超出土地承载力。过垦过牧,造成风沙肆虐。西南地区山高坡陡,土壤瘠薄,植被破坏后石漠化严重。石漠化使土地永久丧失生产力,因此比沙漠化问题更严重,也更难以治理。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与“退人”结合起来,在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逐步将超过环境容量的人口迁移出来,转移到小城镇,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后反复的问题和“靠山吃山”,继续破坏植被的问题,给大自然以喘息之机,恢复元气;同时,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的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富余人口,也可以带动多种产业的发展,增加群众收入,缓和西部人口压力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
7.保护、恢复与重建荒漠生态系统
沙漠化形成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态系统(包括沙漠、戈壁系统、干旱、半干旱地区的草原系统、森林系统和湿地系统)的人为破坏所致,是对该系统中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强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以往,我们一手植树种草,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防治沙漠化,另一只手却破坏荒漠生态系统,制造新的沙漠化土地。事实上,正是由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尽管我们营造了“三北”防护林,实施了防沙治沙工程,却仍然未能在整体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张的步伐。可以说,近半个世纪来,沙暴频频的真正原因,并非人工植被营造太少,而是天然植被破坏过甚。小环境的局部改善,抵消不了大环境的整体逆变。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调整防沙治沙战略,从片面重视发展人工植被转到积极发展人工――天然乔灌草复合植被;从单纯保护绿洲到积极保护包括绿洲在内的整个荒漠生态系统。只有重建荒漠生态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展的势头,扭转防沙治沙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的被动局面,也才能切实有效地改善我国西北地区的大生态、大环境。

⑸ 关于荒漠化我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有哪些


可以,政府是鼓励社会各阶层投入到防沙治沙当中,只要纳入到国家总的治理计划当中,都可以享受同等的补贴政策。


优惠政策:

  1. 政府会对沙化土地的治理实行一些土地优惠政策。如对国有的荒漠化土地进行治理可以使用70年,同时减免一定税收。

  2. 政府对已经防沙治沙的林子还会实行收购政策和更加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如果营造的是生态公益林,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补助。一个是按照每亩计算的补贴,每年5元钱的生态效益补偿金;二是推出目前政府正在试点的收购方式,不想自己经营的可以对政府试点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收购。

  3. 各地也会结合中央这些政策,制定相应地方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防沙治沙工程。


中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受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仍有27%的国土面积属于荒漠化地区,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全国有近亿人口常年受荒漠化影响,谈起沙尘暴人人色变。在沙漠化治理过程中,让人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治理荒漠化仅靠政府、民众的呼吁不是唯一的办法;要有一个激励的政策和机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去从事这项利民、利己的事业。




⑹ 如何引入民间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政策性住房建设。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意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对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切实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⑺ 请问国家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出台哪些政策

主要有"土地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2010年)和"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2010年),“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的指导意见”
国家的土地整治规划技术规范和编写要求正在制定中

⑻ 在河道整治方面,如果涉及到土地,有没有相关政策,征收赔尝的话按多少一亩

看当地规定

⑼ 土地措施怎么保护它提出几点

为进一步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土地资源五项保障措施。


一、加紧落实土地规划对接成果

1.全面保障科学发展合理用地空间。

2.进一步保障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和城市组团发展用地空间。

3.合理扩大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二、集中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1.积极争取用地计划指标。

2.集中指标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3.改进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4.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效率。

5.统筹解决重点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问题。

三、强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引导城镇建设集约内涵式发展。

2.提升产业集聚区集约用地水平。

3.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4.持续扩大闲置土地专项治理成果。

5.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硬性约束机制。

四、持续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

1.加快实施农用地规模整治。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3.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五、加快推进人地挂钩政策试点

1.完善人地挂钩试点政策体系。

2.积极稳妥开展人地挂钩试点。

3.探索建立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新机制。

4.建立严格的指标收益返还和分配使用制度

⑽ 土地流转对四荒地有那些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调动了广大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四荒”治理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全国治理开发“四荒”的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破坏了林草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有的地方把林地、耕地和国有土地及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当作“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有的地方“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群众参与不够;有的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包而不治”、“买而不治”的情况,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资金被挤占挪用,治理开发成果受到侵犯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制定鼓励政策,推进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加快开发和治理,切实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二)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

(三)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但对一些条件差、群众单户治理有困难的“四荒”,可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划并完成初步治理后,再将其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给个人进行后续治理开发和管护。

(四)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对承包后长期没有得到治理的责任山可由集体收回使用权,另行承包、租赁或拍卖,但要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二)农村“四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之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方案,要规定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与程序、估价标准,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四)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要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维护治理开发者利益的自觉性。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和打击各类损害、破坏、侵犯治理开发成果的行为。

三、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的管理

为了加快“四荒”治理开发进程,必须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对治理开发“四荒”的支持,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治理开发“四荒”。国家预算内生态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水利、林业、农业等方面资金使用,应统筹安排,把治理开发农村“四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有些资金可以直接支持到户。银行、信用社要在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回收的基础上增加“四荒”治理开发的贷款,期限应长一些。

收取的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可专户储存在农村信用社,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资金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实行帐目公开,只能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种草和小型农田建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更不准平分到户。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收取的资金要列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对贪污、挪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加强监督检查

“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实施用途管制。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抓紧制定“四荒”治理开发实施计划,提出鼓励、适度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对位于江河源头、干支流两侧、湖库周围、石质山区、风沙干旱区、高山陡坡地带、山脉顶脊部位、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适宜植树种草的“四荒”地,要大力植树种草。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重点生态治理区,要采取封山育林种草为主、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的方式,配套节水工程等综合水利设施建设,全面恢复和建设林草植被。

对东北、华北、西北沙化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将目前尚无治理条件的大漠戈壁划为封禁区,实施封禁,防止人为因素使其扩大蔓延;将有条件治理或利用过度造成沙化的区域划为治理区,以培育和保护林草植被为中心,配套水利工程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将已开发利用,但有沙化危险的区域划为保护利用区,实施监测管理,防止退化为新的“沙荒”。

要充实和加强监督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搞好“四荒”治理开发全过程的监管,保证治理开发目标的实现。有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四荒”的治理开发情况和进度进行检查,对治理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治理进展缓慢,未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进度的,要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对于长期违约不治理开发的,可以收回使用权。对于毁坏林草植被种植农作物和其它掠夺式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破坏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以及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收回其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管理责任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工作,包括水土保持、造林种草、土地承包等多项内容,涉及到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这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通力合作,加强对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帮助解决农民和其他治理者在开发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四荒”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与治理开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水利部门要做好“四荒”治理中的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要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工作,制定宜林“四荒”地造林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强树种的基础研究工作,组织种苗供应、给予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宜林“四荒”地确权发证。土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做好“四荒”的范围、土地类型界定、“四荒”开发利用规划,办理使用“四荒”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开发审批等有关手续。农业部门要做好“四荒”开发中的保土耕作措施,开展农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四荒”治理开发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凡是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开发行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都要予以纠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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