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整改措施
哈尔滨市2008年严格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
电子执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纠风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打造“平安奥运”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全力推进我市2008年纠风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警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道路交通执法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为推进电子警察执法工作的健康开展,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宜,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交通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1、清理和纠正不合理的标志标线;
2、在应设置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合理增设标志标线;
3、规范公路限速标志的设置,配套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4、对公路通行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合理设置限速标志,科学规定限速标值;
5、对限速路段和测速路段向社会公告;
以上工作任务由市法制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
6、制定公安交通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电子执法行为;
以上工作任务由市公安局负责。
7、制定电子执法设备设置和使用办法,解决个别地方与投资企业合建“电子警察”系统问题;
以上工作任务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
8、加强电子执法设备的认证、检验、标定;
以上工作任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9、监督检查交通违法罚款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检查电子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以上工作任务由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负责。
10、对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行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以上工作任务由市法制办、市纠风办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11月末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初——5月初)
1、4月初,制定方案、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各责任部门开一次联席会议,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
2、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集中整改阶段(5月――7月初)
1、各部门对负责的工作进行调研,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要边查边整边改。
3、6月中旬,总结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将工作情况上报对口主管部门,由各责任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7月至8月底,组织督办检查,整改问题。
(三)整章建制阶段(9月至10月)
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建立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责任追究、从政从业行为规范、公开办事、深化行政审批、案件专办督办和监督考核等制度)。
(四)考核验收阶段(10月――11月)
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活动检查考核情况。
四、组织领导
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行为工作采取联席会议方法推进,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为市公安局,责任部门为市纠风办、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法制办。联席会议成立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行为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王维绪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忠毅 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王传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守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信惠 市纠风办副主任
郭赐柱 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亚卓 市物价局副局长
赖正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
李明艳 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曲振玉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春明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检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办公室主任:孙秋实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 主 任:周晶莹 市公安局纪检委副书记
成 员:薛继名 市纠风办一处处长
刘意江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曹志刚 市纠风办一处副处长
王士奇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苏长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察室主任
潘明明 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
林淑范 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处长
孙卫时 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
宋墨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主任
梁贵年 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
姜 荣 市财政局城建处处长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责任分工,细化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措施和构建和谐交通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相互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重点推进,务求达到预期目标。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行风建设责任制,认真查摆本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提出可行性整改措施,并制定长效机制,规范本部门的工作。
3、各职能部门要以联席工作机制为载体,加强日常性的工作联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调研,增强纠风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问题。
4、认真总结整改成果,通过对外宣传报道,展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同,为进一步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专项治理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市公安局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
㈡ 铁路警察自查报告
自查自纠报告
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我认真做好学习阶段总结和心得体会,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并根据学习到的知识,进行了深入的自查自纠,从根本上杜绝有损公安队伍形象的行为,树立起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然而,在工作方面仍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一.思想作风
不能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忽略了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身素质的建设。
二.工作作风
法律知识不够系统,不够完善,从而不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工作方法依然需要继续学习和改进,工作中责任心不够强,有时有任其自然的松懈思想。
三.生活作风
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缺点,有时还会满于现状,甚至贪图安逸,做事不能持之以恒。
对照以上问题,特为自己拟定以下整改措施:
1、思想作风方面
在开展“三大”主题教育活动之后,我认真学习活动精神,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思想上的不足。在今后我将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2、工作作风方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树立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紧跟当代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我必须要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3、生活作风方面
生活作风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作为一个人来讲,生活作风反映着人的品格特征和整体精神风貌,我要做到真诚待人,团结同事。
㈢ 当前监狱队伍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你有何建议
问题:队伍管理水复平较低,制队伍建设落后监狱改革,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建议: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监狱警察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坚持政治建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改进党的建设,培育塑造“用生命对待事业”的山东监狱人民警察精神,永葆监狱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大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力度,坚持从优待警,建立警察职工“特殊优抚”基金,扎实为警察职工办实事,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警察职工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不断增强。
㈣ 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对路人检查身份证,一定要用文明执法的口气,不要像个狗特务土炮的嘴脸,跟流氓没差别!应该用平常的口气说:“这位同志,这位女士,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接受检查!”发现,这年头的警察有些就是土炮垃圾,也能当警察,别忘了,警察的天职就是为人民服务。“
㈤ 民警办案期间吸烟的整改措施
这个应该不让他们吸烟,因为毕竟这是不礼貌的。
㈥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
(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
(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
(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㈦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
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4、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专配备
5、第五章 通行秩序属管理
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12、第十二章 附则
㈧ 警察不及时立案应该违反那项规定
违反《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的规定,内容如下:
严格追究专责任属。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8)巡警整改措施扩展阅读
立案时间要求: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㈨ 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怎么写
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督查情况通报关于对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统一部署,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的通知》(**〔2014〕24号)要求,区安委会于7月7日起对各板块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现将第一阶段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总体情况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区安委会组成7个督查组,分别由区安监、公安交巡警、发改、交通运输、住建、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对11个板块及所属的27个村(社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漕湖街道、北和泾街道由于刚刚成立,机构尚不完善,未进行此轮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各地、各领域是否按照“全覆盖”要求,进行动员部署;二是相关部门是否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重点企业;三是政府和部门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带队检查情况;四是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是否对重大隐患落实跟踪监管措施;五是企业单位是否列出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六是危化品企业是否做到自查自纠、专家检查和重点单位暗查暗访的“全覆盖”;七是“九小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八是“三合一”场所是否得到有效整治;九是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重要时期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制度。(一)板块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情况。全区各板块、各部门都能贯彻落实相政发〔2014〕43号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动员部署本地、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改行动工作。结合各地企业结构特点,都制定了本地的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镇两级监管部门共出动127人次进行督查,督查企业单位863家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849项。期间,督查组通过专家检查和暗查暗访,抽查的3家危化品企业均开展了自查自纠。(三)政府挂牌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今年,全区三级政府共挂牌督重大事故隐患52项。督查中,抽查了其中的20项。其中,对7项市级挂牌整改隐患做到了督查“全覆盖”。目前,市级挂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2项;20项区级挂牌督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13项;25项镇级挂牌已完成整改22项。(四)企业单位场所隐患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此次督查,抽查检查了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以及“九小场所”等企业单位场所,各企业单位和场所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程度各不相同,但总体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自查自纠率不足80%,且这些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二、第一阶段专项行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督查情况看,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企业自查自纠远远未达到全覆盖,“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压力较大,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主动、不到位,能推则推,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基础工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偏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行动落实不力。7月30日前,区安监、消防、交巡警牵头的四个督查组分别开展了督查行动,8月8日前,区发改、住建牵头的督查组完成第一轮专项行动督查,8月11日,交运部门牵头的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各行业领域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改工作,但是部分领域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进度缓慢、力度不大、措施不力的情况。督查完成后,个别督查组未按要求上报督查汇报材料。(二)部分重大隐患整改整体推进力度不够。截至目前,全区三级政府挂牌督整改的52项重大隐患,完成整改37项,结案8项,录入“智慧安监”平台52项;有的板块上半年已经全部完成,有的板块完成整改了,但是还没有组织验收,整改进度还不平衡,少数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够重视,协调力度不够、督促指导不够认真、效果不够明显。部分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进展缓慢,如度假区阳澄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元和街道天纶宾馆集宿楼整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需各有关负责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推动。(三)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远远未达到100%。督查情况表明,除危化品等高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相当一部分企业和场所对自查自纠要么不知晓,要么知晓了也没动作。望亭益文油品有限公司、阳澄湖海普威精锻有限公司、黄埭镇建通光电端子有限公司等位28家生产型企业未能有效地开展自查自纠,“五小企业”、“九小场所”的自查自纠情况更加令人担忧。(四)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督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小门店、小场所,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现;一些企业隐患自查自纠与员工安全教育离“全覆盖”还有很大差距,生产现场管理无序和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以及职工违规违章作业等现象大量存在,极易引发事故;相关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五)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督查中发现,如北桥泗塘小家具厂连片厂房、太平家具企业、各板块的“三合一”、“九小场所”以及企业内非法建筑堵塞消防通道等火灾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督促整改的力度仍有待加强。诸如此类问题,亟需消防部门会同各板块研究整改方案,全力消除此类安全隐患,防范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六)企业主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发展和投入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排不上队、站不到位。有些企业法人对待安全生产凭侥幸、靠运气,看见其他地方发生事故,唏嘘不已,面对自己的企业,却不重视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治理舍不得投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七)部分企业隐患整改有“回潮”现象。督查发现,在位于渭塘镇的区级挂牌隐患**区裕达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苏州梦吉海绵有限公司(异地生产经营),经过区、镇两级职能部门都检查督促,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但是又在厂区另外一处发现违规使用液氧装置,紧邻生产车间,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太平街道中贸铝业天然气储存仓库隐患,已邀请设计院完成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希望加快整改速度。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本着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克服厌战情绪,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的大检查工作。第一阶段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仅仅是一部分,也是实际存在隐患的“冰山一角”,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将于8月中旬,请各板块、各有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排查整改各类隐患问题,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室2014年8月13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室2014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