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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2-15 05:10:07

❶ 中国如何管理机动车

机动车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 19600211 【实施日期】 1960021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
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
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
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
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
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
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章名】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章名】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
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
“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
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
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
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
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
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
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
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
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
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应“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
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
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
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
。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章名】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
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
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
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
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
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
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
直辖市)时; (二)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
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
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 【章名】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章名】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二)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三)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四)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
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
)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1
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
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
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
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
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一)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155厘米以上; (二)视力: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
标准的; (三)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五)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一)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二)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补考科目、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
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
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
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被判处徒刑
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3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
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
合格; (二)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
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三)有准驾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
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
录的,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四)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
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一)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
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二)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
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
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
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
,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
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
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
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
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
试: (一)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
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二)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
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
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
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
应注意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
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
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或者原系由职
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章名】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
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
新驾驶执照。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
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
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发生下列异动时,应及时向当地车
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
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
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
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
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
上另行编号。 【章名】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
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
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二)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训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
,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
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
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
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
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章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
;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❷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机动车治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❸ 机动车限行措施就可以治理污染了吗

机动车限行措施在一定程度可以治理空气污染,因为机动车限行了,马路上的机动车就少了 ,排放的尾气也少了。

❹ 汽车尾气超标如何治理

治理方法:

2016年11月17日,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了市区(含吴中、相城区)首批37家“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以下简称‘M站’)”名单,标志着汽车检测与维护(以下简称“I/M”)制度在苏州建立实施,全市汽车尾气排放治理新模式正式启动。

I/M制度是在用车进行强制性定期尾气排放检测,并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强制修理。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M站维修,并经环保尾气检测站(以下简称I站)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苏州I/M制度实施后,将主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I/M信息管理平台,实现I站与M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管理部门对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及治理全过程的实时监控,以及车主对车辆环保检测、维护信息的实时查询,形成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闭环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机动车治理扩展阅读

其他治理方法

在交通主要干道上设置遥感监测仪,在遥感监测车后方,摆放着两台监测设备。路过的车辆从两台监测设备组成的“监测场”驶过,监测设备就能分析出车辆尾气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浓度,当场得出尾气检测结果是否超标,并显示在遥感监测车内的显示屏上。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筛选出违法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并通过平台系统向车主发送短信通知,告知车主对超标排放机动车尽快进行维修治理,确保排放达标,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复检。

❺ 机动车尾气治理技术都考啥

汽车尾气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汽车尾气治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汽车尾气内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严重破坏大气环境,尾气治理也面临较大的压力,为降低汽车尾气的污染性,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

❻ 怎样写小区机动车整治报告

尊敬的各位小区业主,大家好:
先说明一下当前的小区环境,突出机动车管理混乱的局面,和给大家带来的不便
再说明一下机动车治理方案,请大家配合遵守。
最后通知发布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盖章,

❼ 浅谈如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随着我国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汽车技术的不断改进,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越来越快,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发现,超速行驶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导致了交通事故次数的增加,同时也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针对超速行驶这一危险行为,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分析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设计、道路标识、限制速度几个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原因 影响驾驶人选择行车速度的原因很多且不尽相同。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态度及对执法和交通事故的认识等都会影响行车速度的选择。天气情况和车辆特性、区域速度的适应性、损伤和最近的驾驶情形等环境因素也会影响驾驶人对行车速度的选择。因此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道路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随着国家对公路交通问题的不断重视,公路交通的投入逐年增加,全国公路建设将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公路的升级在为驾驶员提供了高质量的交通生活的同时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驾驶员稍有松懈便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在方便了交通的同时也成为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良好的道路状况在某方面助长了超速行驶的驾驶员的违法心理。 (二)汽车质量、性能的大幅度提高以及对安全时速的不了解。各种高档车越来越多,车辆设计的最高时速已经远远超出了道路的设计通行速度,一些概念性的汽车设计时速已达到了三四百公里,就连一些普通的汽车设计时速也达到了二三百公里,机动车性能的提升为超速行驶提供了客观条件。安全时速是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速度,速度限制就是在一定的道路环境条件下对车辆安全时速的保障。很多驾驶人混淆汽车最高时速与安全时速的概念,加之对超速行驶的危险性没有充分认识,在驾驶中出现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驾驶人能够以合理、谨慎的态度行驶,选取与道路交通环境相匹配的速度,以期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但仍有一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交通安全常识,未能充分认识到超速行驶的危险性。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自我显示心理。有些年轻的驾驶人存在程度不同的自我显示心理。例如,故意在一些交通复杂路段开快车,使乘员或行人感到惊讶,借此炫耀。这样的心理状态往往导致超速行驶。二是麻痹和侥幸心理。在较熟悉的路段上或在视线良好、道路平直、横向干扰少的路段上,不少驾驶人容易产生麻痹和侥幸心理,情不自禁地盲目超速行驶。三是盲目赶超心理。有些年轻的驾驶人争强好胜,而对车辆性能和状况缺乏认识和了解或不能实事求是的对待,在行驶中不甘 “车”后,盲目赶超前车。四是寻找刺激的心理。少数年轻驾驶人素质差,将严肃驾车和取乐刺激混为一谈。五是精神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精神受到刺激也是产生超速行驶的原因之一,当驾驶人精神受到刺激时往往会影响其驾驶行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驾驶人可能会失去正常行驶的耐性,超速行驶。 (四)通常限速标志标线等设施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与限速相关的标志标线设置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限速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缺乏和不完善,不能有效地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限速信息,在客观上纵容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五)路面执法工作效果不明显。近年来,对于违法超速行驶的路面执法,在执法力度,执法的规范化和系统性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在查处超速行驶的技术设备应用上,忽视对基础执法仪器使用的培训,操作规程,维护等的重视。对新型的超速处罚技术设备和系统的开发,生产和应用缺乏必要的鉴定与规范,执法者,政府机关人员守法不严,未起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示范作用。 (六)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不深。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今未能形成一个全民广泛参与的开放式社会化交通安全教育体系。长时期以来,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一直定位于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及一些大中城市在校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形式主要为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举办驾驶人员学习班、交通民警到学校讲课及依靠车管单位进行的经常性教育。一方面,由于安全教育对象狭窄、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宣传教育方法单调、安全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趣味性,导致宣传教育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没有形成社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体系,导致经费短缺,这一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 二、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预防与治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驾驶员的队伍也逐年呈上升趋势。然而,中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数字惊人, 交通事故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今社会人口非正常死亡的首要原因。而治理车辆超速的关键还应是“治人”。作为车辆的操纵者,驾驶员的管理对遏制超速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安全意识的培训。对驾驶员进行机动车行驶速度法定标准超速行驶的危害以及超速行驶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第二、机动车驾驶员速度判断能力的培训。驾驶人对车速的判断越准确,就越不容易超速。首先是训练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上以不同的恒定速度行驶时的感知觉,增强驾驶人对不同车速的感知能力;其次培训驾驶人掌握加速或减速过程中感知速度的差异,以增强其加速或减速过程中对速度的感知与调控能力。再次是训练驾驶人在不同气候条件下以不同车速行驶的总体感觉,提高其在异常气候条件下对车速感知的准确性。 (二)完善标志标线的合理设置。限速标志标线是机动车驾驶人控制车速的重要依据与标准。完善的方法:一是调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调查限速标志标线的位置是否合理、规格是否与计算行车速度相适应、是否被遮挡、是否因长期使用严重降低其认读性;二是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限速标志标线设置完善、科学合理;三是加强管理与维护,防止限速标志标线被人为破坏,并保证限速标志标线损坏后能够被及时修复;四是采用交通工程方法,提醒或强迫驾驶员减速行驶。 (三)严厉查处超速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预防超速行驶的最有效手段。首先,应加大对超速行驶的查处力度。应有计划、分阶段地为交通基层机关配置测速仪,为交警获取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提供技术设施。同时,应以勤务制度保证,能及时发现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行驶速度可以根据事故痕迹推算,但应准确、客观,鉴定书中应客观分析在鉴定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速度鉴定准确性的影响。应以法律为准绳认定是否超速。引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与违法事实相符。应以公开方式告诉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路段的限速标准。没有以公开方式告诉机动车驾驶人的限速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超速行驶的依据。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限速标准又没有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对于高速行驶的交通行为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只能认定其没有遵守交通安全原则。再次对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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