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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证明书

发布时间: 2021-02-15 00:56:27

① 写关于整改材料

一、整抄改报告应由以下内容组成,报告须加盖公章:
1、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限要求、责任人等;
2、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需逐条对整改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果、完成时间,并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
涉及软件的,应提供修订完善的软件文本(最好把过期的文本也附上,这样容易比较);
涉及硬件设施设备的,应提供设施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及结款收据,需计量校验的需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安装位置图;
涉及厂房改造、布局调整、设施设备调整位置的,应在提供文字说明的同时,提供厂房改造效果图和车间布局图、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关数据和记录。

二、省局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在企业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② 如何写产品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一、整改报告应由以下内容组成,报告须加盖公章:

1、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限要求、责任人等;

2、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需逐条对整改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果、完成时间,并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

(1)涉及软件的,应提供修订完善的软件文本(最好把过期的文本也附上,这样容易比较);

(2)涉及硬件设施设备的,应提供设施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及结款收据,需计量校验的需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安装位置图;

(3)涉及厂房改造、布局调整、设施设备调整位置的,应在提供文字说明的同时,提供厂房改造效果图和车间布局图、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4)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

(6)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7)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关数据和记录。

二、省局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在企业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整改证明书扩展阅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当地政府制定有关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程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登记并及时处理举报,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推诿。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③ 整改报告怎么写

整改报告可以写问题、原因以及整改措施。

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推进富民强区打造效能海陵”活动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城中街道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城中实际,制定我街道的实施工作方案,通过对机关行政效能和行政执行力的全面查摆,及时发现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查摆的问题

对效能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与己无关,行动不够自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部分人对效能建设认识不足,认为效能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办事人员关系不大,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就行了。三是效能建设推进力度不大。

机关考核制度抓的不严,坚持不够,不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现象时有发生,请销假制度未能很好的履行。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部门月度考核不严谨,没有严厉的奖惩措施,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大而化之;工作程序、工作环节不够规范;服务态度不够热情,有态度生硬、服务不周、文明用语不规范等现象存在。

二、主要原因

对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重、事情多时,往往把理论学习看成是软任务、虚工作,忽视了主动自学;有时有实用主义的思想,急用先学,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造成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不广泛、不深刻。

工作标准不够高。工作来时便做、不来时便等,没有能够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社区分工联系点的规定,定期深入社区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街道认真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确保机关效能建设的质量。抓好学习,建立落实各项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效能建设的重要精神,召开“增强纪律性、提升执行力”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紧密结合两者,提高对搞好机关效能建设。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请假,无事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期间不得出现空岗现象,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不打招呼就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成立了机关能效建设督查领导小组,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定期进行效能监督情况通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深入推进问责机制,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问责,处理到位,努力用效能建设的大提升推动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④ 质量监督整改报告怎么写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目 录
总 则
为全面提高我司工程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质量优先,顾客满意,持续改善“的质量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特制订本细则,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部,分包单位及施工班组均应严格执行.
管理内容
材料检验管理规定
材料检验证明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等材料进场使用,应具备出厂合格证,取样检验证明等质量保证资料.
材料的自检
参与材料检验的“三大员“(材料员,仓库员,质安员)应由专人负责,特别是质安人员,应指定专人参与检验,且专业对口,土建材料检验由土建质安员参加,装饰材料检验由装饰质安员参加,水电材料由水电质安员参加, 材料自检时应按合同的相应条款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材料进场后,由材料主管组织质安组组长,仓库主管或其他专业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实物质量,核对材料样板及送货单的单价,数量,规格型号.
验收合格后仓管员开具《收料(货)单》,卸货进仓.
对进场材料质量有疑议,现场由主管工程的副经理和供货单位重新验收,仍然达不到一致意见的,各方均可向地区公司或总部工程管理中心逐级申请协调处理(有争议时送检测机构检验).
材料进场,供货单位需填写“材料验收申请表“报验收小组查验.
按样板采购的材料必须对照样板进行验收.
对大批量的装饰和管线材料,重要设备进场,地区公司质安监督管理中心应加强监督管理:首批材料进场时,项目质安组应报地区公司质安监督管理中心并会同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检验人员在验收材料时应严格把关,材料的主要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或时效过期,材料检验不合格等,检验人员不得签任.
检验人员在检验材料时,应如实填写检验意见,不得弄虚作假.
材料的报验
材料经自检合格后,主管施工人员应及时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并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场使用.
对专业性机械设备,材料,应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及供货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作详细的交底,说明.
未经报验的材料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限期退场,不得擅自使用.
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及时送资料员分类存档.
技术交底,培训管理规定
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技术交底分地区公司,项目部及班组三级.
(1)地区公司
对技术复杂的工程,由地区公司总工程师对质安监督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和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进行交底,主要对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工期目标,成本目标,工程承包合同方面的内容以及关键性的施工技术问题,技术要求,注意事项进行全方位宏观技术交底,并形成《公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2)项目部
由项目经理或主任工程师组织对工程组,质安组全体管理人员及班组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主要以施工质量目标,施工进度目标,安全目标,成本目标,图纸设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公司制定的工艺标准,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建立技术责任制,质量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成本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检验,监督与管理.现场施工交底具体内容包括:施工布置,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质量,技术要求重点,难点及环保措施,文明施工等,并形成《项目部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3)班组
由项目部专业施工员或技术员对班组及操作人员进行交底,主要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详细安排样板项目,分项,分部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
对关键性工序,部位,新技术推广应反复,仔细地向班组操作工人进行交底,并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此类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人,承接人必须签字认可,所有工程质量技术交底资料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培训管理规定
单位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均应对新进场的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培训.
检查发现工地的工程质量存在较多的问题时,均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工班组长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对使用新工艺或新技术的工程以及重点工程,由地区公司质安监督管理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对施工管理人员,工班组长进行培训.
对施工管理人员,工班组长的培训
由各部门,项目部每月25日前制定培训计划报培训中

⑤ 酒店整改书怎么写

实则就是公民以个人身份或私营企业以公司为单位对违反相关社会规定(这里所指的社会规定可理解为社会制度,低于法律并与道德平行的一种社会责任)类似于自我反省后的书面证明,其实际意义与从小到大的检讨书差不多...不过楼主看样子是后者,那么这里除了对犯得错误的正确认识以外还要有解决问题的集体方案及措施。实际便是以后通过何种何种手段坚决到达开钟点房必须做好证件登记,并得到整改监督单位的批准。

⑥ 餐厅整改书怎么写

快餐店整改报告

尊敬的***卫生局:

贵局于****年*月**日对我店进行检查,专对存在问题属提出整改意见。我单位组织全体人员认真整改,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厨房设置在距离有毒、有害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设置相应的粗加工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放等场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原料进入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分区明确。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分开存放。

3、对厨房地面进行平整,无裂缝,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备,门窗设置防蝇网。

4、设置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结构密闭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

5、设置粗加工操作台及数量足够的菜架,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存放,有明显标识。

7、设置独立的空调、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专用留样冰箱并标识。

8、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快餐店

2014年7月1日

⑦ 关于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不管你是从事什么行业的!从《安全隐患通知书》中体现出来的内容来看;整改起来相当困难,整改完成企业几乎算是拆了重建。不知道你准备怎么应对上述内容;是准备对“隐患”逐一落实整改呢?还是部分整改下就回复安全/消防部门?还是就只写个《整改计划》回复安全/消防部门?如果我得到这份《安全隐患通知书》我会立即给安全/消防部门一个回复,主要是《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将隐患内容分做三部分写:可以立即整改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属可以立即整改的-----在回复中告诉安全/消防部门立即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教材、员工签到表、员工考试试卷都要留档备查。“三级安全教育”好办,就是厂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内容,有个培训内容在表格里就行了,然后教育人和被教育人签个名,注意时间不要一致。然后是从总经理到经理到主管/主任一直到班组长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级的安全职责网上多得很,下一些放到责任书里。安全/防火档案内容很多,一两句话讲不完,需要厂区平面图、重点消防要害部位、消防应急预案、消防水源、建筑耐火等级、消防材料资质证明等等网上查一下,文字东西两三天可做好。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短期内可以整改好的:厂里的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叉车工等工种需持证上岗,需到当地安监部门(安监局或是安全办)去办理特种行业工种的持证,有证的人员要去年检,很费时间需不少钱,没两三个月是搞不完的,做完后人员造册存入安全/防火档案。(包括证件)对于通道、出口加宽,具体加宽多少参照《建筑防火规范》在安全/消防部门下次复查时保证畅通就行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最好在消防部门指定的单位买。第七条属立即可整改的------每个部位配多少灭火器按危险等级算出保护半径然后得出配多少组,有个公式....具体参照《灭火器配置要求》。灭火器材的补充,维修,保养要在消防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也就是要有消防部门认可的资质。第五条和第六条就属于需较长时间整改的了。告诉安全/消防部门在找设计院根据企业生产性质对燃气、电气、厂房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设计,设计完了报请消防/安全部门图审。图审合格后找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施工同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施工完了请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哎呦是不是太麻烦了,整改完了你也快完了。正常点,你停产整改要一年左右。不停产要..........不好说了!当然是资金相当充裕的情况下,没有资金你就说说算了,动不得!回答可参照以上内容,要不要整改嘛要看实际情况。比如你们和消防/安全部门的关系...........不说了。

⑧ 整改报告如何写

开门见山,表明态度、明确报告的目标、分析整改前状况、列出整改计划。

1、开门见山,表明态度

简要介绍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整改的总体情况。比如:收到《关于对市工商局开展巡察工作情况的反馈意见》后,市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诚恳接受,深刻反思,针对巡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真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注意:

1、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原因分析,及时实施整改解决措施。对事故隐患,按照隐患整改“四定”原则落实(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期限、定资金来源)。         

2、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处理的隐患实施跟踪监督实施临时应急措施,挂牌限期整改。

⑨ 我司未帮员工买社保,社保局限我司8月份去整改,请问整改情况跟证明书面怎么写特急,请各位帮帮忙。谢谢

就是先写情况说明,说为什么不缴纳,然后以后每月及时缴纳就可以了专
如果因为职工有农业户口而不属交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就说农业户口不交;
如果人数差几个人,就说有的人因为上家未及时转出而导致未缴,下个月会补缴;
如果是大批量的无理由未缴,那就找理由。。。

⑩ 广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书我们是一个小制衣厂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了个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怎么办不整改

你不整改将受到重罚呀。
你还是整改吧,不要跟自己的钱过不去。
还有问题可继续问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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