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噪声治理
A. 隔音噪音治理哪家强,隔音降噪我公司最专业
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下面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
专业隔音公司
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1、控制噪声源。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隔音阻尼材料、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阻断噪声传播。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材料、隔音材料、隔音屏障、隔振等措施。
3、在人耳处减弱噪声。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专业振动治理工程师介绍一下振动的危害:在工业生产中,机械设备运转发生的振动大多是有害的。振动使机械设备本身疲劳和磨损,从面缩短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甚至使机械设备中的构件发生刚度和强度破坏。对于机械加工机床,如振动过大,就会使加工精度降低;大楼会由于振动而坍塌;飞机机翼的振动、机轮的摆振和发动机的异常振动,曾多次造成飞行事故。这些机械设备的振动,不但自身危害甚大,而振动辐射强烈的噪声会严重污染环境。
当然,振动不是都有害,也有可利用的一面。如矿山用的振动筛,工业用的振动抛光机,建材用的振动器等,它们均是利用振动的原理设计的。在吸声结构中,薄板吸声结构、穿孔板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等也都是利用共振原理进行吸声的,随着人们的深入研究,振动的利用日益广泛。
振动对人体的健康的影响:人体可近似看成弹性体,骨骼近似为一般固体,但比较脆弱;肌肉比较柔软,并有一定弹性。人体的骨骼和肌肉构成许多空腔和诸如心、*、胃、肠等弹性系统。人体各部分qi guan都有其固有频率。如人全身约是6Hz,腹腔约为8Hz,胸腔为2-12Hz,头部为17-25Hz。当身体各部分qi guan固有频率与外界传业的振动频率一致和接近时,就会引起qi guan的共振,此时,qi guan受到影响和危害zui大。一般情况的低频振动(30Hz以下),常引起头晕,手肘、户关节发生异变;中频(30-10Hz)和高频(100Hz以上)的振动,常引起骨关节异变和血管痉挛。由此看出,振动频率对人体的影响和危害起主导作用,此外,振动的幅度和加速度、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时间以及振动环境中人的体位和次势等都起作用。当振动频率较高时,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振幅起作用。如振动频率较低时,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振幅起作用。如振动频率为40-100Hz、振幅达到0.05-1.3mm后,就开始对全身有害,随着振动加速度的增大,会引起前庭装置反应和使内脏、血管产生位移。时间在0.1s内,人体直立向上能忍受的加速度为16g,向下运动为10g,横向运动则为40g。如果超出这些数值,便不同程度地造成皮肉青肿、骨折、qi guan破裂和脑震荡等。人受振动的时间愈长,危害也愈大。同时,这种危害还与人的体姿有关。人在立位时,对垂直振动比较敏感;卧位时对水平振动比较敏感。人的神经组织和骨骼都是振动的良好导体。头部受振动能引起瞌睡。所以振动噪声一定要治理,
B. 环境噪声治理有哪些方法
噪声治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生活无处不在的必选项目,噪音污染严重内地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容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都采取哪些途径呢?
下面南昌佳绿来为大家简单总结一下噪声治理的方法有哪些:
1、消音:根据噪声的频谱特点,通过使用特殊设计的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和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来降低各种风机、空压机、内燃机等进、排气噪声。
2、隔音:用一定材料、结构和装置将声源封闭起来,如隔音窗,隔音门,隔音墙(声屏障)、隔声室、隔声罩、隔音窗帘等等。
3、吸音:作用多孔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泡沫塑料、毛毡棉絮等,装饰在室内墙壁上或悬挂在空间,或制成吸声屏。
4、阻尼、隔振:阻尼是用沥清、涂料等涂沫在产生噪音的管壁或通道壁上,减少管壁或通道壁的振动;隔振是在噪声源安装的基础、地面及墙壁或者其他连接的部位装设减振装置和防振结构。如在机器设备底卒上安装阻尼减震器,防振橡胶垫等设备,在空心立柱等腔体内填入不同材质特殊的材料等。
通过以上的方式和方法,材料和结构,可以对噪音处理有一定的阻隔和缓解,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安静的环境。减少噪音对工作生活及身体健康的影响。
C. 噪音治理怎么治理
噪音治理,如果是自已的产品需要治理噪音,就找产品的开发商,如果是周边的噪音治理就找当地的行政部门,环境保护局投诉治理,会有成效。
D. 请问有什么专业噪音治理的公司
具体是哪方面的噪音需要治理呢,噪音治理项目种类有很多种,做了多年的项目,各种项目也都接触过,施工经验丰富,有工业企业、民用设备等各领域工程项目经验。
E. 请问哪家噪声治理公司比较专业公司厂区要做噪声治理,最好在上海。
噪音,是大家都知道但又并非很了解的东西。同样,噪音治理也是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的,噪音如何进行治理?噪音治理的方法和途径都有哪些?为什么要这样,噪音治理的原理是什么?今天我们厦门噪音治理技术针对噪音治理有深入的研究,下面来给大家做一下噪音治理技术解析,解答大家上述的疑问。
工厂噪声治理公司
首先我们要了解噪音及噪音治理的原理:从物理的角度讲,噪音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发出的声音,区别于乐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也可以称作噪音。噪音看不见摸不着,通过介质传递振动,被我们人体感受到,因此从这个原理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噪音治理有三个环节:噪音源-传播过程-人耳接收。而我们常见的噪音治理的原理,就是从噪音源和传播过程来采取措施降低噪音的分贝。然后我们要了解噪音如何治理:上面我们了解了噪音治理的原理,那么在进行噪音治理的时候,就可以从声源处进行处理,或者从传播的过程中降低噪音的分贝。声源处降低噪音,所采用的办法首先是从根本上降低震动,比如机械故障,机器设置不合理等;其次,降低传播出去的噪音,比如给压缩机个地面的结合部加装减震垫,可以有效降低楼下房间的震感和噪音。
降噪就是由噪音发出的源头出发,设备安装隔声装置,用一定材料、结构和装置将声源封闭起来,如隔声墙、隔声室、隔声罩、隔声门窗地板等,以此阻断噪音的传播,达到设备隔音降噪目的。噪声治理原理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用阻尼、隔声、吸声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力去降低声源的振动,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者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从而达到降噪的结果。杭州雅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可为用户设计、制造、销售和安装各种噪声治理产品,并承接各种减振降噪和建筑声学设计工程。
F. 杭州噪声处理公司有哪些呢,哪个比较好求工作
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各类噪声与振动治理研究、设计、施工、咨询等业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现有在职员工2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专业设计人员5人,拥有多年从事隔声降噪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和产品加工厂,并依托浙江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作为技术后备支持。可以网络查一下他们是杭州专业的处理噪音公司
G. 有什么好的环境噪声治理公司推荐
环境噪声治理,具体是哪方面的呢,我们从事噪声治理行业多年,施工经验丰富,有工业企业、民用设备、建筑交通等各领域噪声治理的理论能力与工程项目经验。
H.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含房屋装修、家庭娱乐活动)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所辖居民区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示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第八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第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喇叭正前方二米处声级不准超过100分贝,禁止使用气喇叭。夜间行车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在任何时间内,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
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
第十条 西湖风景区环湖道路、灵隐路、虎跑路和设有物体、绿带隔离的路段以及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段(起止点以禁止鸣喇叭标志为界),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十一条 进入市区河道的船舶,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白色手旗示意,夜间行船两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挂浆机船夜间进入市区河道,必须关机手摇。船舶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所产生的沿岸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第十二条 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气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十三条 喷气式飞机不得在西湖风景区、文教区和人口稠密区上空训练飞行。
第十四条 严禁拖拉机进入城区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施工噪声,系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六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报送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如打桩、打夯、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周围,除抢险等应急任务外,不准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对造成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成其限期治理;在未达到标准前,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又难以治理的单位,分别情况由环保部门决定采取限期停止或迁移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等措施,以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各种人为噪声。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必须使用时,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指挥作业必须使用喇叭时,噪声影响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使用营业性喇叭招徕顾客。固定的宣传性喇叭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其噪声影响须控制在80分贝以内。流动性喇叭噪声影响控制在85分贝以内。
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以及旅馆、招待所等使用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活动发出的噪声不得超过周围地区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风景区、车站、码头、人行道等一切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等爆响物品。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得在住宅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骚扰四邻、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由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之一者,处以五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驾驶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之一者,处以单位一万元以下、单位负责人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一者,给予警告。如仍不改正,则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下罚款,直至没收声响设备。
第二十七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的纠纷,由当地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7日原市革委会颁布的《杭州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1984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的通告》即行废止。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中与本文相关的内容(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市人大常委会历年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对照。其中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一些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决定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中的个别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
一、《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含房屋装修、家庭娱乐活动)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2、第五条修改为:“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所辖居民区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示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3、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4、第七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5、第八条修改为:“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6、第十二条修改为:“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气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7、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8、第十八条修改为:“建筑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如打桩、打夯、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周围,除抢险等应急任务外,不准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9、删除第二十七条。
10、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杭州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例的个别文字和条目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 求推荐好的噪音处理公司
具体是哪方面噪声需要处理呢,我们从事噪声处理行业多年,施工经验丰富,有工业企业、民用设备等各领域噪声治理工程项目经验。